宪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宪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宪政,正当,程序,法律,洛克,儒家,自然法。

宪政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奕言[1](2018)在《浅析洛克财产权理论及宪政基本原则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基础,进而引发出建构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防止国家对公民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任意干预。由对财产权的保护推导出个人私权利处于国家公权力之上,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所蕴含的人权原则和有限政府理论,都是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价值,对近现代宪政的政治实践发展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5期)

任莉星[2](2014)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家治理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建构宪政国家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府际关系这一概念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地方间关系有其合理性。我国宪法中关于府际关系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这种非制度性分权的模式下导致我国府际关系出现诸多弊端。为解决这些弊端,需要在我国宪政框架内,通过法律科学化、制度化的界定府际间权责,从而避免在实际执行中相互侵犯对方权力范围而导致权责错位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构建一个制度化、理性化的府际模式,是我国宪政研究的必行之路。(本文来源于《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夏永梅,饶艾[3](2014)在《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是美国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分权与制衡和联邦主义等原则。美国制宪者深受自由契约论、理性选择理论、叁权分立理论和政治多元主义理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美国宪政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4年02期)

席玮,郑鹏程[4](2013)在《试论《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英美宪政史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近现代宪政的重要要素,而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用语最早见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两者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本文以宪政史为基点,梳理《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间的关系,同时分析《自由大宪章》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两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盛洪[5](2012)在《天下文明——论儒家的国际宪政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世界,中国失去了面对国际事务的基本文化准则,而主导规则仍是社会达尔文主义。但儒家关于"天下"的文化传统依然能提供解决国际冲突和各国事务的文化资源——即将天下看作是一个有文化价值的天下,从而把道德原则作为划分人群的标准,以及解决国家间、民族间和宗教间冲突的首要规则。挖掘、复兴和推广儒家的"天下文明"传统,将是实现世界永久和平与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来源于《原道》期刊2012年01期)

王如琰[6](2013)在《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程序原则是美国重要的宪政与法治原则,其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是自然法观念。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规定。美国全面继承和发展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以《权利法案》的形式写入美国联邦宪法中。《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第五条修正案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容易出现的专断、任意和不合理。它并不注重那些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的立法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联邦政府在适用这些法律时是否遵守合法的程序,因此又被称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第五修正案经马歇尔法院的解释后,此条款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不能规制各州,在适用范围上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因而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876年第十四条修正案丰富了第五条修正案的内容,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具有了程序性和实质性上的双重内涵。在1887年“屠宰场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第一次对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进行了解释,认为州政府的行为尽管符合程序性规定,但不合理的剥夺公民财产权是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因而判决违宪。此后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对联邦和州政府权力进行干预成为了一种趋势,并在“洛克勒”案件里达到了高潮。这一过程体现了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实质化,也是英国程序原则与美国独特的叁权分立、司法能动等因素互动的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菲利克斯在1930年做了一个统计分析,他发现最高法院在1913年和1920年之间就正当程序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有四分之一否决了社会经济立法,而这个比例在1920年代增加到了叁分之一。1正当法律程序为公民财产权不受各州政府侵犯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从文字上说,第五条修正案与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由于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其实施的效果有很大差异。从保护程度上来说,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人”还并不包括黑人和妇女,而第十四条修正案则对所有人提供平等法律保护。从司法适用上说,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标准不同。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到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演变与叁个因素有关:一是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福利国家的产生对社会立法的需求;二是美国权利意识的发展,民权运动的高涨;叁是《权利法案》并入各州的影响。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首先,从经济领域契约自由转向个人基本自由的保护。政府在推进社会福利政策时,法院开始利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基本人权,并逐渐放弃了对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过分追求。其次,联邦最高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逐渐走出对保护契约自由的坚持,保护公共利益的探索。再次,随着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宪法未明文规定的默示权利也被纳入到正当程序的保护范围内。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在宪政实施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还是执法程序,都离不开具体的程序性约束。其次,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充、延伸,在权利保障方面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对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最后,正当法律程序捍卫了司法公正,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美国正当程序从单一程序性发展出实质性内涵,具有深厚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具体条件。我国在立法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当程序原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没有能动性,正当法律程序入宪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王建红[7](2012)在《从“平均”到“比例”:集体权威分配原则变迁与宪政革命——以1787年美国制宪的“代议”原则选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独立后,州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促成各州对国家政治生活新的理性预期。各州从修正《邦联条款》"平均代议"入手,增加决策权重,补充代议"比例原则"。1787年邦联条款的修改大会变成联邦制宪大会。(本文来源于《历史教学问题》期刊2012年06期)

朱海波[8](2012)在《宪政文化研究的原则、路径与范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政文化研究不应当仅仅满足于泛泛谈论宪法意识、宪法制度、宪法行为、宪法实施等问题,而是应该深入核心,发掘其之所以然的深层次文化结构因素。在具体研究范式上,宪政文化应以观念为研究对象,以哲学抽象为基本工具,围绕认识论、哲学形态和具体思潮、理论的路径顺次展开。(本文来源于《广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6期)

杨忠明[9](2012)在《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经济法以国家干预经济为重要表现特征,它与凯恩斯经济学增加有效需求以刺激经济增长的理论密切相关,故它以经济增长为目标价值取向。但如果以宪政为角度对现有的经济法进行重新审视,就可发现其价值目标应当为正义原则,经济法的形成及运行应当符合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理论形成与自然法理论、经济宪政理论、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以及罗尔斯正义论密切相关。自然法则的法律化即形成宪政,自然正义构成宪政正义之维。经济宪政作为宪政的子系统,是宪政在经济法领域的展开,经济宪政与正义原则密不可分,正义原则是经济宪政的根本价值追求,经济宪政是正义原则的最佳实现形式。在经济立宪阶段,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通过采用不确定之幕和运用经济学的决策成本比较,确立了参与性与“一致同意原则”为正义原则的先置程序标准,即程序正义。而实体正义则表现为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可资借鉴,它们是作为基础的自由平等原则和作为补充的差别原则,其中差别原则是对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补充,它通过对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所导致的阶段性不平等进行矫正,从而达至最终结果平等,所以平等是基础。这几项原则存在着优先次序性,首先是自由平等原则的绝对优先,这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里不容差别原则存在,其次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这体现在经济生活领域里可以容忍差别原则的存在,但它居于次要地位,其目标也是为了达至最终结果平等。差别原则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矫正提供了依据,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干预与矫正的补充性地位。罗尔斯正义论还表明了自由相对平等的优先性,自由是正义的核心,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国家干预经济所应达到的平等最终是经济自由平等,这实际就是经济法所要保障的权利,因而,经济自由平等就是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标准。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即经济自由平等,具有静态和动态的结构形式,其静态结构表现为公民的经济权利与政府经济权力之间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动态结构表现为经济法治的实现过程。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必须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正义原则的规范性为经济宪政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它首先要求宪法必须要能够确保宪政正义;其次要使法律法规必须要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精神。经济宪政还特别要求强化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同时,正义原则(即经济自由平等)在经济宪政中的制度构建应当围权利保障来进行。不能发展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经济法治发展是检验正义原则发展的重要标准。“一致意见”是正义原则发展的逻辑起点;而公民的参与性是正义原则发展的根本保障,如果通过对话或者妥协,满足了其对立宪理念或立宪利益的需要,这种参与性将会形成“一致意见”;在没有满足参与性要求、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情形下,应当保留公共理性和司法审判作为正义原则发展的补偿机制。我国当前诸种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违宪和背离正义,而违宪本质上是对正义的偏离,因而解决这些问题要从纠正违宪着手以实现经济宪政正义原则。针对各种违宪的成因,在经济领域里应通过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司法程序、完善宪法解释制度、健全法规备案制度、建立公共讨论平台等措施纠正违宪。通过综合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与罗尔斯正义论,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在立宪程序与实体内容上提出一套相对完整、具有操作性的正义标准,并使之法律制度化,从而实现正义原则的自由平等价值与经济宪政的权利保障措施对接吻合,这对于以经济宪政满足公民的参与愿望和意见表达,缓和乃至消除当前经济社会的各种矛盾,从而实现经济自由平等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2-12-01)

上官莉娜[10](2012)在《法国地方自治的宪政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实行地方行政"双轨制",即在特定地方层面同时存在地方自治团体和中央派驻机构,地方领土单位实行"有限自治",遵循宪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财政自治原则,辅助原则以及禁止监护原则。法国的经验展现出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可能路径和模式,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宪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代国家治理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建构宪政国家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府际关系这一概念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地方间关系有其合理性。我国宪法中关于府际关系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这种非制度性分权的模式下导致我国府际关系出现诸多弊端。为解决这些弊端,需要在我国宪政框架内,通过法律科学化、制度化的界定府际间权责,从而避免在实际执行中相互侵犯对方权力范围而导致权责错位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构建一个制度化、理性化的府际模式,是我国宪政研究的必行之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政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陈奕言.浅析洛克财产权理论及宪政基本原则的确立[J].法制博览.2018

[2].任莉星.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3].夏永梅,饶艾.略论美国宪政原则及其思想基础[J].人民论坛.2014

[4].席玮,郑鹏程.试论《自由大宪章》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英美宪政史为基点[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5].盛洪.天下文明——论儒家的国际宪政原则[J].原道.2012

[6].王如琰.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3

[7].王建红.从“平均”到“比例”:集体权威分配原则变迁与宪政革命——以1787年美国制宪的“代议”原则选择为中心[J].历史教学问题.2012

[8].朱海波.宪政文化研究的原则、路径与范式[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

[9].杨忠明.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D].湖南大学.2012

[10].上官莉娜.法国地方自治的宪政原则[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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