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继承人,继承权,遗产,区别,继承法,血亲,养子。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孟令臻[1](2019)在《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适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转继承中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代位继承,我国有关继承的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导致了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诸多争议,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本文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明确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肯定了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从而依法维护转继承中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被继承人遗产在合法继承人中的合理流转。(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5期)

张文静[2](2018)在《论继承公证中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了正常的继承程序外,还存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也是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从一则继承权公证的案例入手,深度解析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性质及我们现行的立法规定,同时结合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及我国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来分析这两种继承方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及遇到的一些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5期)

李扬[3](2017)在《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小系罗凤之子,刘清系罗小之妻,罗飞系罗小之女,2016年1月1日,罗小因病逝世,2017年1月1日,罗凤死亡。罗凤死后。留有30万元存款及房屋一套。刘清及罗飞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罗凤的30万元存款及房屋。本案中,因罗小在罗凤遗产继承开始前即(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7-26)

党致远[4](2016)在《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行,《继承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使得我国继承制度更加系统,继承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化解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维持家庭成员内部秩序,对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我国继承制度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是重要的两种继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中明确了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方式的继承人继承顺序、范围及应继承的份额。(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5期)

石桂华[5](2015)在《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公证实务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公证制度的不断健全及完善,以及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继承权公证已经成为人们取得遗产所有权的首要途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正确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继承方式,有利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山西经济日报》期刊2015-11-17)

钟延新[6](2015)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公证中的区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继承制度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都是特殊的形态,两者都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在公证实践中,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存在不同之处,需要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严格审查、正确区分,从而为公证工作水平的提升提供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8期)

赵国金[7](2015)在《公证实践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同时我国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的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权公证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也成为取得遗产所有权的首要条件。但作为公证机构,则需要在进行继承权公证办理过程中,由于存在着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所以需要对其进行区分,这样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对继承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还可以更好的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更有效的发挥出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进行了概述,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之间的关系及在公证实践中的正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本文来源于《赤子(上中旬)》期刊2015年09期)

王瑶[8](2014)在《转继承中应适用代位继承》一文中研究指出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有权继承其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父母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又没有立遗嘱的,一旦分割子女的遗产,就会出现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的问题。如A于2010年去世,与配偶D共有房产一套,A父B于2012年去世,A母E于2009年去世,A、B均未立有遗嘱,A有子C,2014年C申请继承A的房产。根据继承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4年12期)

张丽宏[9](2014)在《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证实务中,基于对《物权法》和《继承法》的不同理解,导致对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有着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转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遗产分割时,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的,在无法律明确赋予权利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也即转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史明鑫[10](2012)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两者应该如何区别呢?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与本厂职工王英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并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1995年结识了南方城市(本文来源于《百姓生活(下半月)》期刊2012年06期)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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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了正常的继承程序外,还存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这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也是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从一则继承权公证的案例入手,深度解析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性质及我们现行的立法规定,同时结合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及我国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来分析这两种继承方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及遇到的一些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论文参考文献

[1].孟令臻.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适用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文静.论继承公证中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J].法制与社会.2018

[3].李扬.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N].江苏经济报.2017

[4].党致远.浅析我国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制度[J].法制博览.2016

[5].石桂华.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公证实务区分[N].山西经济日报.2015

[6].钟延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公证中的区分探析[J].法制博览.2015

[7].赵国金.公证实践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分[J].赤子(上中旬).2015

[8].王瑶.转继承中应适用代位继承[J].中国公证.2014

[9].张丽宏.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10].史明鑫.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何区别?[J].百姓生活(下半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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