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

李姗(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91-01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不应该只坚持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目标,而是应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体系,它具有开放性和层次性,并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断扩大相适应。消费者不仅是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一员,而且两者利益息息相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相辅相成。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消费者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一般认为它是指公司不应该只坚持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目标,而是应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社区等等。公司社会责任是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责任体系。毫无疑问,公司的经济责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中,利润最大化是经济责任的应有之义,公司只有坚持利润最大化目标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同时又间接地履行其经济责任。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选择。消费者不仅是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一员,而且两者利益息息相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相辅相成。

一、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缺失现状分析

首先,公司对消费者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的缺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建立在对消费者履行的义务的基础上。如果公司未履行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公司要承担道歉、赔偿和其他责任。由于公司受利润最大化目标驱使,在信息披露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通过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来忽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在制作缺乏真实性的广告,提供虚假的产品质量信息、不准确的技术使用标准以及不真实的经营利润信息等,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其次,公司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缺失。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应该是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公司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包括名誉损害)等。如果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果公司不履行赔偿和法律责任,表明其社会责任的缺失。

再次,消费者剩余等社会福利的缺失。现代公司经营者不仅要最大化股东价值,而且要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社会福利。消费者剩余是社会福利的一种重要表现。现代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使得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忽视甚至侵蚀消费者福利。除了消费者剩余外,公司给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还表现在公司产品给消费者提供精神愉悦和生活便利等,特别是公共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公司高层经理人员对社会福利的忽视是现代公司治理问题的一种突出表现。

最后,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国家权力在不断收缩,相应地,社会也从国家的全面控制中逐渐摆脱出来。考察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权力的介入和推动,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是以国家经济委员会的《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批复》为依据的,在此之前,更有国家工商局、国家标准局、国家商检局等政府机构介入其中。在全国消协成立之后,各地消费者组织才得以广泛建立。

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路径拓展公司社会责任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首先应该立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特点,再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实质来不断融合。

首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求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只有公司履行其经济作用满足了消费者的最基本需求,才会谈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房地产业为例,房改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欣欣向荣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松动,行业门槛的降低,这给私营公司以更大的施展舞台,加上城市规划和拆迁的因素,建设用地面积的扩大,商品房源较为充足,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余地,这都是房地产公司在获利的同时间接履行了其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

其次,从法律责任上看,主要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立法来体现。在实体法上,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合,[1]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传统需要更新,相关立法应该被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消费者概念的重塑。消费者运动之所以有减弱和陈腐化的趋势,就在于消费者的法律形象并不明确,由此引发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2)随着消费生活和消费方式的变化、环保事业的兴起、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交易安全和消费者隐私的挑战、保险普及化的影响等,给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主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和立法的完善空间,这可以通过扩大消费者的权利范围和增强公司企业的义务来实现,比如增设消费者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相应地加重公司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加大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以及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来实现。(3)在不同的领域中,也应该侧重于在部门立法中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结论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发源于美国,从其产生伊始便引发争论无数,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的争辩加速了公司突破营利的唯一目的性,转而承担起更多的、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责任理念的扩张。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也由侧重于道德伦理层次向法律层次深化。笔者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营利目的性的限制和补充,在尊重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好整个社会有机体的效率和利益,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对推动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治理兴起主要表现在各类消费者通过竞争性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等表达其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治理意愿。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下消费者在公司治理中主体作用增强的重要表现。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增强公司的社会责任,强化消费者在企业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中国目前的消费者群体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和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知之甚少,就其对内容的了解而言,明确指出劳工权益保护的消费者少之又少。同时,对作为跨国公司生产守则的原动力之一的消费者运动,消费者也了解很少,而且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对消费者运动的方式持否定态度,他们更多希望诉诸于政府、法律和制度,这与消费者的弱势特点是密不可分的,中国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决定了消费者还是选择政府或法律、制度的方式来参与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劳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真正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尚须时日。

参考文献:

[1]张兆国,赵寿文,刘晓霞.公司治理研究的新发展:公司社会责任[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2]张兆国,刘晓霞,张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变革——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9.

[3]白全礼、王亚立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新的企业观[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0(3).

[4]崔鑫.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缺失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李姗(1987—)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在读,主攻方向:市场管理法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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