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变化(论文文献综述)
刘捷[1](2020)在《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逐渐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形成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尤其以“证据偏在”为特征的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等新型诉讼。这类纠纷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主体之间的平等结构,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受害者在维权上的困难。在这些诉讼中,鉴于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1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超出一般行业,同时也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在很多医疗损害的法律纠纷中,不仅患者一方在证明医方主观上故意的过错时具有较大难度,医方在证明自己的诊疗手段不存在过错时也是很难,无论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归属于患者方面还是归属于医疗机构方面都有失偏颇。2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通过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证明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保证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医患关系的和睦相处以及医事纠纷的妥善处置一直以来是立法和实务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法学学者和立法机关在不同时期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问题,医疗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等,不断与时俱进,推动医疗侵权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以期更好地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更公平、公正的状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针对医疗侵权责任领域的专门法律,司实践中处理医疗侵权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散落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各种争议也频频出现,如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法律适用二元化、矛盾难以化解等。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的难题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在2017年12月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仍然存在。理顺并深入分析各个时期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宏观的把握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证明责任提出更好的完善制度与法理支持。
石长城[2](2018)在《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文中指出医患纠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医疗方面的纠纷愈演愈烈,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医疗案件的审理中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医患双方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它关系到案件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只有做到合理分配,才能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医患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缓解。然则我国目前关于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本文在考察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相关立法以及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并对域外国家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及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该制度的完善建议,即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完善过错要件的规定,构建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缓和规则,制定统一适用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等措施,以期能够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缓解当下医患矛盾激化关系,构建和谐医患环境。
周敏慧[3](2012)在《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椎,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举证责任分配对于诉讼的成败起着实质上的决定作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从古至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虽然他们都有着一致的目标,即通过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力求实现个案上的公平正义。伴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突出表现在医疗活动领域医患矛盾的增加,医疗诉讼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未作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只是作为一般侵权处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随着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败诉成为常态,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也受到越来越大的质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证据规定》,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倒置,极大的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但结果却是矫枉过正,医方的防御医疗活动和患方的滥诉行为愈演愈烈,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随着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又有了新的变化。对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有利于促进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改善双方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导言:提出研究课题及研究该课题的背景第一部分:对举证责任分配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界定,简述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及其发展,结合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突出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并加以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回顾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历程,并评析不同阶段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所产生的社会意义,重点指出《侵权责任法》中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进步意义及仍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既包括通过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促进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本身的多元化,又包括通过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完善鉴定制度等,以外部救济方式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促进举证责任分配达到实质上的均衡。结语:总结全文。
张毅,江雪莲[4](2011)在《侵权责任发的解读及应对措施》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阐述了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提出损害范围、鉴定性质及机构选择等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的条款及其新变化,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机构在医疗实践中应注意尽到诊疗义务和注意义务;建立充分告知制度,落实知情同意权;完善病案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及用药;建立医用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协助患者维权等应对策略。
刘传斌[5](2011)在《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医患矛盾尖锐,关系紧张,这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医疗侵权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后结果。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每次变化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社会热点。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有了新的变化,这必将对以后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也必然会引发新的争议。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对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概述,界定了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概念,简单介绍了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详细分析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并提出了自己建议,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第三章阐述了举证责任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第四章对医疗鉴定问题进行了论述,医疗鉴定结论是“举证责任”中最重要的“证”,它对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作用。但是如今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不完善,这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尤其是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患者更加不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也必将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在该章,本人还对医疗鉴定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梁冬[6](2010)在《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文中研究表明举证责任是证据法的核心话题,而举证责任分配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话题。“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鉴于医疗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直都是法学界、医学界、司法界所关注的重点和争议的焦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009年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两部法律的不同规定都有利有弊。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域外和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立法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评析,试图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平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笔者认为应当坚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列举了自己的理由,在此基础上,针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弊端和负面效应,笔者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之策,如此方能既保护弱势群体患者的利益,又实现医患双方利益的兼顾,消除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陈建中[7](2009)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患者的法律观念、权利意识的加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增,医疗纠纷已经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如果不能通过证据证明患者所受损害为医疗单位的过失所致,将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然而,由于医疗活动的极强的知识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患者及其家属以自己的能力去获得这些诉讼证据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也为了满足审判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差异,实现了对权利侵害的预防和救济,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进步性和前瞻性,但是也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风险性和高度未知性,因果关系举证的复杂性,同时还有医务人员由于历史原因法律观念淡漠、滞后,导致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时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因此,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进行实证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依据民法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结合医疗实践活动,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基本理论以及医疗机构责任存在的证明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了医疗机构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应采取的正确对策。本论文内容约4.6万字,共分四部分:第一章: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通过分析医患法律关系学说,提出应当将医患关系定位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介绍了医疗纠纷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研究了当前医疗纠纷的成因和具体原因。第二章: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详述了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论述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必须反映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并兼顾诉讼效益,对中外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比较研究;从法学角度、必要性以及负面影响等各方面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评析,提出了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观点。第三章:医疗机构责任存在的证明内容与举证责任。列举了医疗纠纷的证据种类,明确了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证明内容应该是:①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②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分析了医疗机构存在举证不能的各种情形与原因。第四章:医疗机构履行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对医疗机构履行举证责任存在的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在医疗机构举证实务研究方面,着重讨论了医疗纠纷证据收集的原则、诊疗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以及证据保全等;本章最后提出了医疗机构在面对“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采取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诊疗观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和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等正确对策。
靳彦[8](2009)在《论医疗损害中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侵权行为,也即非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司法实务部门虽然重视但理论研究方面及其薄弱。本文从我国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入手,对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进行初步分析探讨。一、准确把握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前提是要界定非医疗事故纠纷的内涵与外延。由于其复杂性,导致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为此,笔者首先从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其特征,最后通过列举的形式对非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分类。二、准确界定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和归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部分通过分析有关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后,结合实践提出笔者的观点;即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来确定其责任应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来确定归责原则,笔者认为非医疗事故纠纷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个别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三、本部分笔者就损害事实、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四个责任构成要件事实进行了论述。其中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是医疗纠纷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关于因果关系,笔者赞同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作为非医疗纠纷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并列举了非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并附案例加以说明。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笔者认为应采主观过错论,并通过过失和故意两种状态来讨论医疗过错,同时还应兼顾医疗条件、地区差异、紧急性等因素的影响。本部分在最后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论述,在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优点和缺点后,提出笔者观点,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的目的。四、从医疗损害赔偿出发,学界大部分的观点是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包含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所以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这样就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武峰[9](2007)在《输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关问题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
徐慧[10](2006)在《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理解与应对》文中认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针对医疗界所提出的几种质疑,在对《规定》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上,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二、积极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变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积极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1)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综述 |
一、医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 |
1.《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
2.《民诉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
3.《侵权责任法》区分三种类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阶段 |
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
第二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 |
二、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过重 |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利于患者 |
(二)过度医疗损害纠纷患者证明困难 |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不中立 |
三、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国外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研究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适用规则 |
一 德国法中“表见证明”规则 |
二 英美法中的“事实不证自明”规则 |
三 日本法中的“大致推定”规则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对我国借鉴意义 |
四、完善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第一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1.探索运用表见证明规则 |
2.结合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
3.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引入 |
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与类型 |
2.1.1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2.1.2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
2.2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
2.2.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2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
2.3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 |
2.3.1 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
2.3.2 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 |
第3章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
3.1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阶段 |
3.1.1 “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
3.1.2 “证明责任倒置”阶段 |
3.2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阶段 |
3.2.1 一般情形下“谁主张,谁举证” |
3.2.2 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倒置 |
第4章 域外国家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国家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
4.1.1 英美法中“事实说明自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4.1.2 德国法中的表见证明与证明责任转换规则 |
4.1.3 法国法中的双轨制规则和证明责任缓和规则 |
4.1.4 日本法中的“过失之大致推定”规则 |
4.2 域外国家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
5.1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5.1.1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 |
5.1.2 过错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
5.1.3 法定举证证明责任过窄 |
5.1.4 未实行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缓和规则 |
5.2 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
5.2.1 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归属不明 |
5.2.2 医疗鉴定问题重重 |
第6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 |
6.1 立法上的完善 |
6.1.1 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 |
6.1.2 完善过错要件的规定 |
6.1.3 构建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缓和规则 |
6.2 司法上的完善 |
6.2.1 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拓宽证明责任分配的空间 |
6.2.2 制定统一适用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
第7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举证责任分配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 |
(一)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基本理论 |
1、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的涵义 |
2、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3、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影响因素 |
(二)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1、医疗侵权诉讼的特点 |
2、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特点 |
(三)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意义 |
1、举证责任分配是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武器 |
2、举证责任分配是法官定纷止争的法宝 |
第二章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域外考察 |
(一)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1、“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
2、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 |
(二) 大陆法系中德国法和日本法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
1、德国“表见证明”原则与重大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 |
2、日本“大概推定”原则 |
(三) 关于两大法系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回顾与问题探析 |
(一)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各主要阶段立法规定的回顾 |
(二)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解读和实践影响 |
1、关于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理解 |
2、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的利弊影响分析 |
(三)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影响 |
1、宏观上多元化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确立具有进步意义 |
2、关于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过于绝对化、笼统化 |
3、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形成法律适用困境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建议 |
(一) 引进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明确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促进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均衡化 |
(二) 保障知情同意权,增强患者方的举证能力 |
(三) 完善鉴定制度,引入医学专家辅助人制度,分担当事人举证压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概述 |
1.1 医疗损害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 |
1.3 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法律制度概况 |
2 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的举证责任 |
2.1 医疗过错的认定 |
2.2 医疗伦理过失的举证责任 |
2.3 医疗技术过失的举证责任 |
2.4 患者特定情形下过错举证责任免除的分析 |
3 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3.1 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
3.2 侵权责任法草案2 稿59 条被删除的目的探析 |
3.3 医疗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
4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中的“鉴定”问题 |
4.1 侵权责任法“鉴定”规定的缺失对患者举证的影响 |
4.2 我国现行两种医疗鉴定制度的比较分析 |
4.3 对医疗鉴定制度改革的构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一、医疗侵权纠纷和举证责任相关概念 |
二、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 |
第二章 域外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美国法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
二、德国法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 |
三、日本法的“大致推定”原则 |
四、域外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评析 |
一、对《证据规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弊分析 |
二、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立法规定的利弊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二、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三、引入 ADR 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7)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医患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 |
第一节 医患法律关系 |
一、医患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
二、医患法律关系学说 |
三、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 |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 |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
二、医疗纠纷的种类 |
三、医疗纠纷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
一、医疗纠纷成因研究 |
二、引起医疗纠纷的具体原因 |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
第一节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和学说 |
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中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二、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规定 |
第三节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评析 |
一、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学探讨 |
二、医疗纠纷诉讼举证倒置规则设置的必要性 |
三、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行为的负面影响 |
四、正确认识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责任存在的证明内容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 |
一、诉讼证据 |
二、医疗纠纷的证据种类 |
三、医疗纠纷证据的收集或提出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证明内容 |
一、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
二、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三、医疗机构举证证明患者方存在过错,医院免责 |
第三节 医疗机构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 |
一、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不能 |
二、医疗机构存在举证不能的原因 |
第四章 医疗机构履行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 |
第一节 医疗机构履行举证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
一、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工作中缺乏证据意识 |
二、病历质量存在缺陷导致举证不利 |
三、护理常见的法律责任差错导致举证不利 |
四、输血致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不利 |
第二节 医疗机构举证实务研究 |
一、应遵循证据收集的原则 |
二、应当重视收集诊疗过程中的证据 |
三、注意加强证据保全 |
四、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其它抗辩事由 |
第三节 医疗机构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应采取的正确对策 |
一、进一步转变诊疗观念,减少和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医疗安全 |
三、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
四、规范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 |
五、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医疗损害中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种类 |
第一节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
一、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概念 |
二、非医疗事故纠纷的特征 |
第二节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种类 |
一、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纠纷的非医疗事故纠纷 |
二、因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纠纷的非医疗事故纠纷 |
三、因医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患者发生损害的非医疗事故纠纷 |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引起赔偿的非医疗事故纠纷 |
第二章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 |
第一节 医疗行为 |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
二、医疗行为的特点 |
第二节 关于非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性质的不同认识 |
第三节 本文对非医疗事故纠纷责任的观点 |
第四节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归责原则 |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 |
二、非医疗事故纠纷以过错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 |
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个别情形 |
第三章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 |
第一节 违法性行为 |
一、违法性的含义 |
二、非医疗事故纠纷行为的违法性内容和表现 |
第二节 损害事实 |
一、损害事实含义 |
二、非医疗事故纠纷损害事实的表现 |
第三节 医疗过错 |
一、过错的含义 |
二、医疗故意 |
三、医疗过失 |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
二、非医疗事故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 |
第五节 举证责任 |
一、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优缺点 |
二、笔者关于举证责任的建议 |
第四章 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
一、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观点 |
二、统一适用《民法通则》的观点 |
第二节 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9)输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关问题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输血医疗纠纷中被告主体的确定 |
1.1 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 |
1.2 提供血液的血站或血液非法采集人的民事责任 |
1.3 血液提供人的民事责任 |
2 输血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
2.1 有关举证责任倒置 |
2.2 举证责任分配 |
2.2.1 原告 (患者) 的举证责任 |
2.2.2 被告 (医疗机构或血站) 的举证责任 |
3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双方的影响 |
3.1 对患方的影响 |
3.2 对医方的影响 |
4 输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
四、积极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变化(论文参考文献)
- [1]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D]. 刘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2]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研究[D]. 石长城. 南昌大学, 2018(05)
- [3]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D]. 周敏慧.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4]侵权责任发的解读及应对措施[J]. 张毅,江雪莲. 中国病案, 2011(09)
- [5]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研究[D]. 刘传斌.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6]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D]. 梁冬. 吉林大学, 2010(09)
- [7]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D]. 陈建中. 复旦大学, 2009(S1)
- [8]论医疗损害中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D]. 靳彦.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9)
- [9]输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有关问题的分析[J]. 武峰. 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7(22)
- [10]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理解与应对[J]. 徐慧. 邢台学院学报, 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