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员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仲裁员,责任,民事责任,商事,刑事责任,司法,责任保险。
仲裁员责任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潘倩[1](2019)在《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学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是现代商事仲裁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合理有效的仲裁员豁免制度构建能同时保障仲裁员和当事人的权益。本文从仲裁的基本理论入手,从本质上对仲裁员豁免标准进行重新解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李铁喜[2](2018)在《论商事仲裁员的责任及其在我国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员责任是确保商事仲裁员仲裁行为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关键要素,是仲裁制度特点和优势发挥的必要条件。商事仲裁员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纪律责任叁种。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具有相对豁免性,范围应限于善意司法性行为。应考量仲裁属性设定商事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商事仲裁员刑事责任。商事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是仲裁业和仲裁机构内在发展的必要,可从构建中国仲裁协会和健全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入手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员纪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章晓翠[3](2017)在《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员作为仲裁程序中居中裁判的第叁者,享有提交证据、听审证人等程序性事项决定权,享有对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利,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其不当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仲裁的公正性、高效性带来毁灭性的破坏,严重影响着仲裁的未来。因此,有着弥补当事人受损权益、约束仲裁员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多重功效的责任制度对于仲裁秩序的稳定、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可以说是十分不完善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38条和我国《刑法》第399条都对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仲裁法》第38条的规定过于简略,枉法仲裁罪撇开合理性不谈,其在构成要件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内涵模糊、操作随意性较大的问题。而仲裁协会组建无期、统一的行为规范的缺位等因素使得行业自律责任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同时从现有研究层面来看,也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选取该课题进行了研究,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指出其中不足,并对我国现有规定进行了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设想,同时对现有理论研究中未明确的细节性问题进行了构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概述,一是明确了本文中仲裁的范围、责任的种类,以方便后文展开论述,同时对仲裁员这一主体进行了简要分析;二是对国内外研究现状按不同责任种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本文理论基础的分析,在介绍、比较各家学说的基础上,对仲裁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关键。同时,针对后文完善建议的提出,限定了叁个基本原则。第叁部分是对现有制度缺陷的分析,从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管理两个层面入手,对我国仲裁员责任的现有规定进行了介绍、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就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自律责任叁个方面展开论述,对仲裁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设想。(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彭丽明[4](2016)在《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事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员在仲裁纠纷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疏忽等不当行为,这些不当行为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综观各国制度,对仲裁员是否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可概分为叁类: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及无豁免。从发展趋势上看,仲裁员对其不当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将成为各国的共识。由于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不当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将对仲裁员带来较高的职业风险,并对仲裁员造成相应的职业压力,仲裁制度应如何变革以分散此种风险,也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分散职业风险的有效手段,推行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有助于分散仲裁员所应对的职业风险。仲裁员仲裁案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而当前我国仲裁员的责任与豁免制度还不完善,仲裁员对自身仲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需要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可适度分散仲裁员的职业风险,并促进仲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林敏聪,何倩贝[5](2016)在《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权的性质是确定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前提。仲裁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是仲裁员责任制度设计中我们必须予以慎重考量的因素。违反仲裁义务的直接后果是仲裁责任的适用。因此,本文对仲裁员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行业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叁个维度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1期)
任宇飞,李玉斌[6](2016)在《商事仲裁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国内商事仲裁的发展却面临着制度性缺陷,仲裁责任体系不完善,仲裁责任保险制度缺位。本文在探讨仲裁责任体系的基础上,论证仲裁责任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可行性以及效益性,并提出仲裁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内的实施模式应当为:仲裁机构投保为主,仲裁员自行投保为辅,适时发展仲裁当事人投保模式。如此方能使仲裁责任保险制度深度融入国内商事仲裁行业中去,为化解仲裁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促进国内商事仲裁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物价》期刊2016年04期)
刘威[7](2015)在《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经济活动中,国内国际贸易交往日益密切,经济全球化逐步显现,民商事争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方式之一,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等优点在国际上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仲裁业的发展离不开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发展。整个仲裁程序的灵魂就是仲裁员,他们的好坏决定着仲裁案件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仲裁的健康发展。因此确立并完善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十分必要。我国现有的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仲裁法》第38条、《刑法修正案(六)》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总的来说,我国对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为此本文从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出发,结合其他国家有关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提出完善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仲裁员法律责任的概述。该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仲裁员的界定,主要包括仲裁员的基本含义和认定资格;第二部分详细介绍法律责任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论述了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法律责任;第叁部分主要介绍设置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意义,阐述了设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论述了仲裁员法律责任的立法理论与实践。这一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仲裁员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理论,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立法理论的叁种观点一一作了详细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仲裁员的刑事责任,详细介绍了各国仲裁员刑事责任的立法实践,分析了设置仲裁员刑事责任的必要性。第叁章分析了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研究现状。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介绍了我国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仲裁员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则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有关问题,分别从行业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道德责任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张晓瑞[8](2014)在《我国建立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一方面,仲裁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已经丧失法律基础,刑事责任存在极大争议,与刑法谦抑性不相符;另一方面,未对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使得实践中仲裁员往往享有绝对的责任豁免。参照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分为绝对豁免、有限责任和完全责任叁类,且发展趋势为仲裁员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从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在我国建立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4年01期)
赵海燕[9](2012)在《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保密、专业性强而备受青睐。仲裁的健康开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员。为了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仅靠仲裁员自身的道德约束远远不够,还必须有相应的仲裁员责任制度作为制约,为当事人提供保障。在责任制度体系中,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最为重要,它不仅对仲裁员的权力进行了制约,也为当事人的救济提供了可能性。然而,我国立法对于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非常含糊笼统,缺乏操作性,实践中也未出现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先例。本文从仲裁相关理论出发,结合各国立法分析和我国的国情,就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初步的构想。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是“仲裁员民事责任概述”。该章介绍了仲裁、仲裁员、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概念,通过对仲裁的历史沿革考察,初步确定仲裁的性质为民间性、自治性、契约性和司法性。仲裁的性质和仲裁员的角色决定了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仲裁员一方面作为契约方,另一方面以“准法官”的身份参与仲裁。仲裁员的义务主要是:独立公正义务、不私自会见当事人义务、披露义务、勤勉审慎义务以及保密义务。违反义务将承担责任。最后,该章分析了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广义的责任包括道德责任、行业内部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文将仅对民事责任进行研究。第二章是“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及比较研究”。该章以仲裁权的性质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考察了关于仲裁性质的不同理论,并对各理论的利弊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就仲裁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评析,确定仲裁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其中民间性是基础。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因此仲裁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仲裁的性质要求。接着该章就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叁大理论,即仲裁员责任论、仲裁员责任豁免论以及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进行了理论分析。民事责任的性质也是本章考察的对象。若仲裁员不履行当事人的委托,将承担违约责任;若仲裁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将承担侵权责任。当仲裁员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本文认为,由于仲裁的契约性,应承担违约责任。该章进一步具体分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最后,考察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应当采用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为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第叁章是“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该章首先考量了我国《仲裁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六)》关于仲裁员责任的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接着结合与同行的交流以及“富士施乐案”,分析了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实际的运行现状,认为为保证仲裁的健康发展,完善仲裁员制度势在必行。并最终对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宏观构建、具体制度设计、配套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12-10-15)
范铭超[10](2012)在《仲裁员责任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仲裁被认为是仲裁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作为主要参与者,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至关重要。尤其是作为具体行使裁决权的主体,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据此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其中,基于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仲裁员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起点;仲裁员在仲裁中承担的责任以及针对这些责任的豁免则是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终点。本文首先对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起点的仲裁员法律地位问题,特别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法律地位的模型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之后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现有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从中归纳出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现有的仲裁员法律地位和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别进行了研究,在运用之前构建的模型对我国现状予以解释的同时,对包括豁免和保险在内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六章,共计约10万字。第一章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厘清仲裁员法律地位,并为我国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提供建议;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根据文献综述,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虽然较为关注,但对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对仲裁员的责任问题及其豁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第二章从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入手,以比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员的法律地位。本文首先研究了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对英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英国法普遍认为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本文其次研究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同样对德国法下与梳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德国法承认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形成“仲裁员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国债法(特别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员和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义务时对方的救济途径。以仲裁的最简单形式临时仲裁为例,通过对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诉求的梳理,本文认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是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基本的利益诉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基于这两项基本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构成身份—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仲裁协议依法触发的仲裁权源自国家司法权的让渡并对应于国家司法权,由裁决权与裁决权以外的部分组成。前者指仲裁员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与司法权中的判决权对应;后者指仲裁员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决以外的行为,包括在仲裁过程中阅读仲裁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组织仲裁审理和质证、就裁决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等,并为此获得报酬,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行为,并以该行为的公共服务性质为依据向纳税人收取报酬对应。前者的核心是对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即经仲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终为仲裁员所行使的裁决权;后者则涉及仲裁中除裁决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务,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双方仲裁当事人合意而成。第叁章将仲裁员的责任区分为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这叁种责任——进行了研究。在最具争议的仲裁员民事责任方面,本文对其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国别的横向比较以及将仲裁员责任与法官责任进行比较。通过历史的纵向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在仲裁中的道德责任不断减弱,而法律责任逐步增加。通过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传统的叁种仲裁员责任理论中,绝对豁免与无限责任两个极端的理论已经被淘汰,有限责任豁免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应用。通过与法官责任的比较,本文认为,仲裁员与法官的职业共性来自于他们共同的职业原型“行使裁判职责者”(Adjudicator),两者承袭了该原型的本质成为他们各自职业的本质属性。同时,仲裁员与法官的个性区别主要因为他们不同的执业体系,在保留其作为共性的职业属性之外,在应用中加入了所在体系的实际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责任体系。在第二章关于基本利益诉求和身份—合同模型的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仲裁员民事责任构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员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应当享受民事责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可以由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约定排除上述责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况下规定上述责任的豁免。第四章对我国仲裁员现行的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仲裁员纪律责任的规范和实践较为成熟;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理论争议最大的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和仲裁实践几乎空白。本文认为,上述现象的产生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议一方面应当统一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机构运行方式上作出改进,使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直接形成法律关系,使仲裁员在履行仲裁员职责时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据的督促,从而与仲裁当事人合作实现“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当的经济利益”这两个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诉求。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国现行只承认机构仲裁的法律环境下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分析了之前构建的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仲裁员责任制度模型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的适应性,并据此建议完善仲裁员的纪律责任,重构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据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设计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虑到一旦仲裁员需要向仲裁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执业风险立即凸显,因此建议建立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从而为仲裁员执业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得以落实。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6-01)
仲裁员责任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事仲裁员责任是确保商事仲裁员仲裁行为独立性与公正性的关键要素,是仲裁制度特点和优势发挥的必要条件。商事仲裁员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纪律责任叁种。商事仲裁员民事责任具有相对豁免性,范围应限于善意司法性行为。应考量仲裁属性设定商事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商事仲裁员刑事责任。商事仲裁员承担纪律责任是仲裁业和仲裁机构内在发展的必要,可从构建中国仲裁协会和健全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入手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员纪律责任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员责任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潘倩.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学理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李铁喜.论商事仲裁员的责任及其在我国的制度完善[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章晓翠.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7
[4].彭丽明.比较法视野下的商事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
[5].林敏聪,何倩贝.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6].任宇飞,李玉斌.商事仲裁责任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物价.2016
[7].刘威.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5
[8].张晓瑞.我国建立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探析[J].法大研究生.2014
[9].赵海燕.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
[10].范铭超.仲裁员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