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质和公信力、具体的标示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等具体因素。3.网站上的标价和权利人正品的单位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售价和单位利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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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何琼
来源: 中华商标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3.43;D920.5
页码: 47-51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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