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家庭罪论文_陈玉洁

导读:本文包含了妨害婚姻家庭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重婚罪,婚姻家庭,刑法,婚姻,财产,暴力,理论。

妨害婚姻家庭罪论文文献综述

陈玉洁[1](2014)在《论妨害婚姻家庭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先秦时期的奸罪开启了近代妨害婚姻罪的先河。本文探究了从先秦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这段期间妨害婚姻家庭罪立法的变化以及传统法律背景。重点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的叁个罪名:重婚罪、通奸罪、和诱罪的构成要件。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重庆市江北县司法档案材料为依据,分析这一时期影响妨害婚姻家庭罪的重要因素有抗日战争与迁都,新旧观念的交织以及法律与传统的冲突与妥协。统计这一时期江北县司发档案中重婚罪、通奸罪、和诱罪案件的数量、占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的比例,并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比当时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条文之间的契合与差异,并剖析其深刻的历史因素、社会因素与政治因素。战争是重婚罪案件重要的诱因。1941年左右,婚姻家庭中的男性被强征服兵役,在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的情况下,男方的家长通常采取“招赘”的方式,来维持家庭中的生计,这体现了国家意志与民间逻辑的差异性。另外,法律对于公开举行婚礼并有两名以上见证的“纳妾”行为予以规制,但在量刑上普遍轻罪化,体现了法官将结合传统婚姻与近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原则,更多地注重婚姻事务中的私人法益。另外,战争也是通奸罪的重要诱因。1941年日军对重庆的大轰炸导致重庆市居民向四周疏散,人口的频繁流动使得原来稳定的乡土监督网络基本不复存在,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家庭中的男性被迫出征抗敌,致使女性独守空闺,这也是家庭中女性发生通奸罪的又一诱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通奸罪的隐蔽性和偶尔性,法官在判决通奸罪的时候很大程度依赖通奸者的双方的供认,如果只有一方供认,则需要被害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司法实践中存在诬告通奸的案例,体现了当时“过继”“承祧”旧的宗法观念与近代法律观念的冲突。在和诱罪案件中,妇女被和诱的原因除了战争因素,还呈现多样性。受父母及他人教唆,嫌弃男方家境贫穷,诬告他人和诱以获取财务,女方有外遇。其中不乏有传统婚姻观念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与近代婚姻自由观念的冲突。同时体现当时司法实践中对配偶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的刑法规制。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妨害婚姻家庭罪这一个类罪,但是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说,将重婚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一类罪中的做法混淆了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随着近年来“小叁”“二奶”“嫖娼”这些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盛行,但《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能对此进行规制。本文从现实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支撑两个方面讨论了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立法意义。并试图从司法程序角度论证通奸罪的设立并不构成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温文治,陈洪兵[2](2005)在《对重婚罪的重新解读——兼对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之利弊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刑法中重婚罪的主要法益是配偶在夫妻关系中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的权利,次要法益才是一夫一妻制。被害人承诺配偶重婚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前后都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需要扶助人的受扶助的权利,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弊多利少。(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张海峰[3](2003)在《妨害婚姻家庭犯罪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结构的划分来看,全文整体结构,分为叁大部分,即前言、正文与结语。在前言部分,笔者从实证的角度,论述了作为当前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重婚、纳妾、包二奶、虐待、遗弃等婚姻家庭领域内的问题。这一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刑事法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在正文部分,笔者分为四章加以论述。在第一章中,着重论述了两部分内容:⒈婚姻与家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婚姻家庭的起源、目的、功能、本质等。在这里,笔者最为强调的是,婚姻家庭的功能。即是,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研究婚姻家庭问题。这是因为,笔者发现,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大量出现,主要症结在于婚姻家庭的结构失调。因此,有必要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入手,对婚姻与家庭进行探讨。同时,这也为第四章的行文作好必要的铺垫。⒉从历史的角度,简单介绍了一些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立法情况。在第二章,本文主要阐述了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概念、特征与种类。对概念的阐述,笔者试图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刑法学的问题进行阐述,是否成功有待各位考官的判断。特征的论述,笔者不满足于只是对构成特征加以阐述的通例,试图把特征分为构成特征与非构成特征。在非构成特征方面,笔者主要是利用了大谷实在《刑法讲义总论》的分法,从当罚性与可罚性两方面加以论述。撰写种类,主要是基于为防制该类犯罪而修改刑法时作以必要的参考。在第叁章中,笔者主要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犯罪进行了规范性的分析,即对该类犯罪的罪名、罪状与法定刑进行了分析。当然,这也是为第四章的撰写作为必要铺垫。可以说,从目的与手段的角度讲,前面所有的论述都是手段,而第四章的论述则是本文论述的目的所在。正如在前面所言,妨害婚姻家庭犯罪的大量发生,以至于成为大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笔者看来,主要问题在于婚姻家庭的结构失调问题,而解决的办法,也是围绕着怎样理顺关系、使结构优化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5-01)

亦同[4](1987)在《《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即将出版》一文中研究指出由金子桐、顾肖荣、郑大群叁人编着的刑法分则实用丛书之二——《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即将由上海社科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全书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十叁个条文、十五个罪名的全部内容。这本书是作者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成的,具有理论紧密联(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1987年03期)

剑山[5](1984)在《析案、论理学刑法——与自学朋友谈谈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一:钱某的女儿与本生产大队的男青年忻某自由恋爱多年决定结婚。但钱某提出以女儿一岁二百元为价,向忻某索取钱财,钱女坚决反对。于是,钱对女儿的婚事极力阻挠。一天,钱某看到女儿给忻某送布鞋,便抓住她的发辫拖回家,拳打脚踢,锁在房中不给饭吃。次日上午,钱女(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84年12期)

妨害婚姻家庭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刑法中重婚罪的主要法益是配偶在夫妻关系中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的权利,次要法益才是一夫一妻制。被害人承诺配偶重婚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前后都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需要扶助人的受扶助的权利,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弊多利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妨害婚姻家庭罪论文参考文献

[1].陈玉洁.论妨害婚姻家庭罪[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温文治,陈洪兵.对重婚罪的重新解读——兼对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之利弊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2005

[3].张海峰.妨害婚姻家庭犯罪论纲[D].中国政法大学.2003

[4].亦同.《罪与罚——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即将出版[J].政治与法律.1987

[5].剑山.析案、论理学刑法——与自学朋友谈谈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J].法学.1984

论文知识图

1-1虐待罪案件数量统计审判接受监督(2)审判接受监督(4)审判接受监督(1)审判接受监督(3)审判接受监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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