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违约论文-陈占夺

双方违约论文-陈占夺

导读:本文包含了双方违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态经济环境,复杂产品系统,博弈,违约机理

双方违约论文文献综述

陈占夺[1](2019)在《动态经济环境下CoPS合作双方违约机理及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了经济环境动态性对复杂产品系统项目合作双方违约行为的影响机理及违约行为防范方法。创新性地使用案例研究和博弈研究两种方法,从经济环境动态性的视角,分为经济上行、经济下行两种动态性的表现,通过多案例分析得到理论模型;再使用博弈分析深入揭示机理,更进一步,应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理念提出改进的博弈模型。研究发现:①复杂产品系统项目合作双方的违约行为主要归因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较大时,违约一方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而当外部环境变化较小时不会发生违约行为;②当经济处于上行期且变化较大时,集成商会采取违约行为;③当经济处于下行期且变化较大时,用户会采取违约行为;④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事前控制型合约,可以有效促进双方履约,达到双方整体收益最优。(本文来源于《系统管理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侯彦娥[2](2018)在《论双方违约的法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双方违约,但因为其过于概括、抽象致使其对实务并无多少的实际指导作用。对于实务中的双方违约案件,法官在认定的方法和适用上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系统的方法,致使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上出现了错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也存在着不足。本文从双方违约的类型为起点研究双方违约的认定,期望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比较好的认定双方违约的方式。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学者言双方违约可以被与有过失制度替代,后其又言与有过失并不能适用于合同法中,间接地否认了前项的观点。然与有过失作为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其应当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中。与有过失之所以无法完全替代双方违约,在于两者在关注的主体、重点和赔偿责任上均是不同的。并且,双方违约也无法被减损规则替代。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其仍可以通过合同法内部的相关制度解决,只是过程较为繁复困难。第二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类型。首先是类型化的标准。以“牵连性”和“对价性”为标准类型化双方违约有层次化的好处,先去判断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后去评价“对价性”,循序渐进,不易混乱。其次,论述具体的双方违约类型。第一种是无义务“牵连性”的简单的双方违约,这种案件可以通过合并审理实现诉讼效率;第二种是有义务“牵连性”和“对价性”评价的复杂的双方违约,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非正当行使形成的双方违约;第叁种是有义务“牵连性”和无“对价性”评价的双方违约,即不安抗辩权非正当行使的双方违约。第叁部分论述法官可以释明履行抗辩权。首先强调法官是否释明可能影响案件的胜负;其次,论述释明范围应当包括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已证明抗辩权成立的基础事实后,基于法律的实质公平,法官可以释明。第四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构成。首先是构成双方违约的基本条件,即双方违约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和当事人须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其次,具体类型下双方违约的构成。简单的双方违约符合双方违约构成的基本条件即可;复杂的双方违约则是在抗辩权人非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形成的,即是抗辩权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权利,或未遵从“对价性”的要求;不安抗辩权非正当行使,或是因为抗辩权人未正当履行通知义务,或是因为未能在诉讼中完成其证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证明责任,其是否构成双方违约,还需看后履行一方是否同样违约。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葛学友[3](2016)在《双方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双方违约这一法律概念,仅《合同法》第120条对此作了抽象性界定,但由于法条本身内容过于简单,且缺乏相应法律解释,常致错用。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且无免责事由的行为。学界对立法机关在《合同法》中规定双方违约在看法上有很大分歧,很多学者发表文章质疑双方违约在《合同法》中的存在价值。但也有许多学者赞同立法机关将双方违约纳入《合同法》体系的做法,本文赞同后者观点。因为不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层面来讲,将双方违约纳入《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发展,都具有独特的意义。从理论意义方面看,学界研究双方违约有助于完善合同法法律体系,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将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履行抗辩权制度相区分。从实践意义层面讲,通过研究运用双方违约,有利于律师、法官灵活地处理合同违约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治公平。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双方违约:第一部分,首先阐述我国法学界对双方违约在《合同法》中存在价值的争论,简要介绍肯定说、否定说学者的观点;其次,探究双方违约的角色定位问题,旗帜鲜明的提出反对将双方违约法律规定独立于违约制度之外的观点,并主张双方违约应作为区分于单方违约的规则归入合同违约制度当中。第二部分,针对双方违约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不享有履行抗辩权、或援用履行抗辩权不当角度入手,帮助人们从责任构成角度把握双方违约。第叁部分,比较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履行抗辩权制度、减损规则,厘清概念之间的异同点,并借鉴实践案例,分析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正确适用。第四部分,阐述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分别介绍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归责规则、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承担方式问题。(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8)

孙娟[4](2016)在《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及其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市场上存在多种多样的利率衍生品,利率互换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利率衍生品工具之一。利率互换具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产重新配置等功能。利率互换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固定利率支付方到底以什么样的固定利率为依据,来支付固定利息给交易对手,这就是利率互换的定价问题。对利率互换给出合理的定价,可以使金融机构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免受未来市场利率波动带来的损失,促进利率互换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使得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贷款市场和个人信贷市场之间的价格建立联系,从而大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定价效率。传统的无风险定价理论没有考虑互换交易双方均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这影响到定价的准确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Duffie和Huang(1996)首次建立了存在双向违约风险情形下的互换定价理论模型。他们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违约利率互换的定价与无违约定价在形式上是一样的,只是用经双方违约调整后的短期利率代替无风险利率对互换各期现金流进行贴现,这样就考虑了双方的违约风险。本文假设交易双方的资产价值波动服从双指数跳扩散运动,建立双方违约风险情形下的定价模型,通过假定公司资产价值Vt满足几何布朗运动加双指数跳,推导违约概率函数表达式,利用采集的数据估计出违约临界点,从而得到违约概率值,并对双方违约风险条件下人民币利率互换的定价问题进行应用研究。选取2010年1月31号到2015年1月30号3M-Shibor的数据,对CIR模型进行参数估计,进而给出未来浮动利率的预测值。另举实例山东海龙与四川圣达进行一笔为期2年的交易,根据本文建立的的定价模型,求出这笔实例交易中的的固定利率值。最后对实例的定价结果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南京理工大学》期刊2016-01-01)

黄雨霞[5](2014)在《论双方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双方违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其制度价值存在不同的看法。理论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其认为双方违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存在的问题。合同法上设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可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债务,此为正当行使抗辩权,不构成违约。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双方违约现象并不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而消灭,相反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理论界关于此种问题长久以来也尚无明确的定论。为此,笔者通过查询近年司法实践中法院按照双方违约制度作出判决的案例,并对其加以案件类型化的归类分析与总结。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大量误用双方违约之情形,而这些违约情形,又可通过过失相抵,减损规则等制度加以处理。至于在理论上争议的双方违约的客观现象,笔者通过案例分析,认为此种双方违约的情形,按照一般违约责任同样也可以解决,双方违约的制度设计纯属非必要。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双方违约制度的概念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将双方违约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区分比较,以更好的理解双方违约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是针对实务中双方违约制度误用的情形加以分析,根据不同的误用情形可以适用的其他制度,将误用的情形区分为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案型,减损规则制度案型,以及适用单方违约的案型。通过以上叁种案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误用双方违约的现象,实则这些案例亦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解决。第叁部分是针对双方违约之真正案型的分析。当然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双方违约的客观情形,如双方当事人各自违反了没有牵连与对价性的义务,在无法适用抗辩权的情形下,可成立双方违约。再如违反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成立双方违约。在此情形下,我们依据现有制度亦能够达到与双方违约相同的法律效果。通过此叁部分的案例分析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因双方违约制度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误用情形,而从排除误用情形之外的双方违约真正案型的分析上可以看出,合同法中的一般违约规则也可以对此种情形加以处理,双方违约制度完全可以退出合同法领域。(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刘高峰[6](2014)在《浅议双方违约与可得利益损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及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现实经济环境下,多出现"守约方"虽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达到了最终合同目的,但忽略了一些附随义务的履行,造成履行过程的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也因此单方毁约,造成根本违约,剥夺了"守约方"继续获益的机会,该种情形下,"守约方"一般通过请求可得利益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方"也会通过对方违约加以抗辩。(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02期)

胡嘉城[7](2011)在《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理论市场化的推进,利率风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国际利率市场还是国内的利率市场,未来的利率走势都是无踪可循。利率互换是目前各个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利率风险的规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利率互换的定价更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共分为4章。第1章是绪论。第2章是基于几何布朗运动的利率互换交易双方违约概率测算模型。第3章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第4章是实证研究。最后一章是结论。论文的主要工作:一是通过在利率互换定价基本模型中引入交易双方的违约概率,反映交易双方的违约风险。二是对比不同的违约风险对应的利率互换价格,论证本文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符合“违约风险越高、自身支付利率越高、交易对手支付利率越低”这一经济学基本规律。叁是通过几何布朗运动刻画利率互换交易双方的资产价值随时间变化规律,求得资产价值小于违约临界点的违约概率。主要特色与创新:一是通过在利率互换定价基本模型中引入交易双方的违约概率,反映交易双方的违约风险。使得利率互换定价模型反映“违约风险越小,支付的利率互换价格越低”这一经济学规律。二是通过几何布朗运动刻画利率互换交易双方的资产价值随时间变化规律,求得当资产价值小于违约临界点的违约概率,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与负债的对比关系这一违约概率的根本影响因素。叁是通过不同的利率互换交易双方的资产价值变化率标准差,反映交易双方违约风险的变化。论证了本文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符合“自身违约风险越高、自身互换利率越高、对方互换利率越低”这一经济学基本规律。(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期刊2011-11-10)

河金[8](2011)在《“根本违约”与“双方违约”的认定及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旅游业务操作和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方涉嫌构成“根本违约”,从而导致另一方提前中断、解除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经常伴随着“双方违约”。孰是孰非纠缠在一起,加大了纠纷处理的难度,也给合同一方及时做出合理判断、适时采取恰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带来困扰。(本文来源于《中国旅游报》期刊2011-02-14)

仲伟[9](2007)在《双方违约 违约金如何计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4年8月,原、被告以原告孙某的名义,合伙买货车一辆(无书面协议)。车款为24万余元。原、被告在购车时仅付145040元,余款以原告名义,通过销售方在银行办理按揭,并将该货车挂靠在无锡市某运输公司。车辆运营初期,收支管理方式为:原告管账目,被告(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7-08-29)

[10](2004)在《双方违约,已给付的定金如何收回》一文中研究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一村民来信说:去年夏收将要开始的时候,付强到集市上找马师傅商定加工一台打谷机的事情,双方约定的价格是1000元。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双方还约定,付强向马师傅支付定金2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还约定了交货期限。协议签订之后,(本文来源于《乡镇论坛》期刊2004年05期)

双方违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双方违约,但因为其过于概括、抽象致使其对实务并无多少的实际指导作用。对于实务中的双方违约案件,法官在认定的方法和适用上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系统的方法,致使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上出现了错误,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上也存在着不足。本文从双方违约的类型为起点研究双方违约的认定,期望能够为法官提供一个比较好的认定双方违约的方式。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双方违约存在的争议。学者言双方违约可以被与有过失制度替代,后其又言与有过失并不能适用于合同法中,间接地否认了前项的观点。然与有过失作为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其应当可以适用于合同法中。与有过失之所以无法完全替代双方违约,在于两者在关注的主体、重点和赔偿责任上均是不同的。并且,双方违约也无法被减损规则替代。双方违约不是一项独立的制度,其仍可以通过合同法内部的相关制度解决,只是过程较为繁复困难。第二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类型。首先是类型化的标准。以“牵连性”和“对价性”为标准类型化双方违约有层次化的好处,先去判断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后去评价“对价性”,循序渐进,不易混乱。其次,论述具体的双方违约类型。第一种是无义务“牵连性”的简单的双方违约,这种案件可以通过合并审理实现诉讼效率;第二种是有义务“牵连性”和“对价性”评价的复杂的双方违约,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非正当行使形成的双方违约;第叁种是有义务“牵连性”和无“对价性”评价的双方违约,即不安抗辩权非正当行使的双方违约。第叁部分论述法官可以释明履行抗辩权。首先强调法官是否释明可能影响案件的胜负;其次,论述释明范围应当包括履行抗辩权。在当事人已证明抗辩权成立的基础事实后,基于法律的实质公平,法官可以释明。第四部分论述双方违约的构成。首先是构成双方违约的基本条件,即双方违约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和当事人须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其次,具体类型下双方违约的构成。简单的双方违约符合双方违约构成的基本条件即可;复杂的双方违约则是在抗辩权人非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形成的,即是抗辩权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权利,或未遵从“对价性”的要求;不安抗辩权非正当行使,或是因为抗辩权人未正当履行通知义务,或是因为未能在诉讼中完成其证明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证明责任,其是否构成双方违约,还需看后履行一方是否同样违约。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方违约论文参考文献

[1].陈占夺.动态经济环境下CoPS合作双方违约机理及防范[J].系统管理学报.2019

[2].侯彦娥.论双方违约的法律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葛学友.双方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6

[4].孙娟.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及其应用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6

[5].黄雨霞.论双方违约[D].华东政法大学.2014

[6].刘高峰.浅议双方违约与可得利益损失[J].商.2014

[7].胡嘉城.基于双方违约风险的利率互换定价模型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1

[8].河金.“根本违约”与“双方违约”的认定及处理[N].中国旅游报.2011

[9].仲伟.双方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N].江苏经济报.2007

[10]..双方违约,已给付的定金如何收回[J].乡镇论坛.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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