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的竞争中立与适用性论文

王锐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的竞争中立与适用性论文

内容提要随着政府购买服务中引入了市场化竞争机制和竞争性购买方式,“竞争中立”的概念进入了研究视野。但竞争中立本身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界定前置性条件:社会组织处于适度、有序竞争状态,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属于相对市场化领域,政府干预符合公平性、非歧视性法则等。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竞争中立应覆盖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实现购买机会中立、购买过程中立、结果评价中立。实施竞争中立还要遵循排除法则,一些特殊情形属于适用例外。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 社会组织 竞争中立 承接主体

问题的缘起

综观政府购买服务的中外理论研究与实践运作,都强调市场化竞争机制的重要性。国外著名学者奥斯特罗姆(Ostrom)夫妇、萨瓦斯(Savas)都强调,要将竞争和市场引入到公共服务中以打破垄断带来的无效率。①萨瓦斯明确指出,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是(或者说应该是)将竞争和市场力量引入到公共服务、国企运营和公共资产利用过程中。②国外政府购买实践中已形成了最常见的三种方式:竞争性购买、谈判购买和合作购买,而竞争模式通常被视为理想的合同形式。③竞争招标在美国是最常见的民营化方式,在英国则成为对市政服务的强制性要求。④国内学者从契约主义视角发现,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的竞争与契约机制,是政府获得优质廉价服务的有效途径。⑤或者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视角入手,认为独立性和竞争性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两个关键因素;⑥而制度化、竞争性和独立性⑦的重要性依次递减;⑧或从组织关系独立性与购买程序竞争性的二维角度,总结出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独立关系非竞争性购买和独立关系竞争性购买等三种模式,⑨其中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是主要形式;甚或出现依赖关系竞争购买模式。⑩或者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视角,认为社会组织之间应该通过市场竞争获取政府契约。在政策设计与实践中,我国也已经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购买服务方式,除“单一来源”外,其他方式都含有程度不同的竞争因素,且严禁转包行为。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通过竞争招标而把服务承包给本社区的非营利机构,可以说是地方政治恩赐的一种最新表现形式。政府以直接资助、定向委托等不竞争方式购买为主,竞争机制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即便是竞争性合同外包,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最优的公共服务供给绩效。

竞争中立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更需要引入竞争中立机制与制度,其原因在于:(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购买服务方式本身,就包含着竞争元素,需要引入恰当的竞争机制与制度,以便保障公平与效率,并维护公平与效率之间适当的平衡与张力。比如德国通过向社会服务的合同中引入竞争性的投标,使补助政策变得更有效率。(2)竞争本身需要理性规制,才能嵌入积极的竞争文化意蕴和竞争中立理念。(3)竞争中立可以约束政府、官办社会组织的反竞争行为,如去志愿化、准政府化、公共性弱化、社会合法性危机等特征。(4)竞争中立会真正给予民间/草根社会组织以公平的发展机遇与环境。竞争中立机制与政策的实施,为所有的社会组织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

但是,政府购买服务不同于一般市场行为,竞争中立之适用,有三个独特的前置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者——社会组织处于适度、有序的竞争状态

从政府购买服务来看,其有效竞争的条件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机制条件下的有效竞争。社会组织实现理想的有效竞争的条件是,社会组织数量充足、所有组织能够提供同质性服务、政府使命和目标清晰稳定、服务信息透明对称、服务供给侧没有寻租或败德行为等等。但从目前社会组织数量、分布状态、服务领域与质量、组织结构与能力等现实因素看,只能把有效竞争修正为有序竞争、适度竞争。

政府临时性、突发性、保密性、探索性、例外性、个案性的公共服务事项不适用于竞争中立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金太军:《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博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

事实上,很多的购买服务往往缺乏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这不仅仅与社会组织自身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足,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达不到有效竞争条件有关;也与社会组织自身的非营利属性、“利润的非分配约束”有关;更与政府管理民间社会组织的制度设计、行政垄断有关。例如1998年颁布、2016年修正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明文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条规定直接抑制了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性的产生。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或出于“行政区行政”的约束,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在获得该区域内排他性地位的同时,又受制于行政边界制约、行政割裂状态而无法进行跨界服务供给活动;地方政府同样实施行政垄断,排除、阻碍或限制行政区域外社会组织参与承接购买服务,如此,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也不可能出现,依赖关系非竞争性购买或体制内吸,就必然成为现实社会中主流的服务购买模式。

适度竞争而非社会组织的公共或私人属性才是政府购买服务取得效率和效益的基本原因。适度竞争介于竞争不足和过度竞争之间。社会组织缺少投标热情、投标组织不足、投标标缺少吸引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竞争不足;而社会组织相对不足、跨界限制、政府指定承接方等因素都抑制了过度竞争的可能性。当然,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竞争不足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过度竞争的可能性。E.S.Savas研究发现,美国纽约市的社会服务存在较大规模的竞争性合同外包,平均每一个项目有2.4个竞争者。这其实就是一种适度竞争状态。尽管适度竞争含有模糊性与动态不确定性特征,但适度竞争应是竞争主体的数量、规模与特定竞争场域的容量处于一种动态均衡状态。

有序竞争是排除共谋与垄断的一种制度化状态。竞争的残酷性会一定程度上诱发社会组织的机会主义动机与行为,如政府购买服务中的私下共谋投标、轮流中标、泄露标底等,破坏了公平正义、社会良序。正如张康之所言,“从竞争的逻辑来看,在竞争社会中,为了在竞争中拥有强势,就需要与其他行为体结盟,通过建立联盟而谋求更大利益”。因此,有序竞争要把共谋行为扼杀于制度之中。垄断也是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戴维·约翰·法默尔指出,“政府行政管理的无效率据说不仅与缺乏有效的需求有关,而且与所存在的垄断有关。”官办社会组织凭借其自身与政府的依赖关系,已经被改造成了政府机构或纳入政府行政组织系统之中,很容易获得供给侧上的垄断优势;对草根组织而言,它们就处于失衡的“天平”一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打破垄断不等于实现有序竞争,但不打破垄断必然不会实现有序竞争。

2.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属于相对市场化领域

竞争中立适用于市场化领域,但市场化领域存在着绝对市场化领域与相对市场化领域之分。政府购买服务如果属于绝对市场化领域,那么引入竞争中立政策不会引起非议。但是至少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还远没有发展到完全市场化程度。即便是一般意义上的绝对市场化,也只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状态。而“绝对非市场化领域的政府管理如军事防务、公立教育、财政转移、社会保障等,完全超出竞争中立政策的管束范围”,需要考虑政府责任、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等多维因素,由政府直接以公权力命令的形式加以资源配置。采用排除法则推理,竞争不很充分的相对市场化领域,正是适用竞争中立的购买服务领域。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多属于相对市场化领域。市场竞争主体众多,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有承接资格;政府购买项目众多,自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都有各式各样的购买服务目录,有的与政府采购交杂在一起。从各级地方政府的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来看,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一级目录中的大多项目都处于相对市场化领域,竞争者较多甚至有些处于相对充分竞争状态,这就符合竞争中立的实施情形。例如,就政府履职与辅助性职能领域而言,各级各类、各行各业的官办社会组织、民间草根组织、企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之间的竞争还是相当激烈的。而在基本公共服务尤其是社会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有些时候甚至达到白热化程度。在这种情形下,政府能否实施竞争中立,其影响将是多维度的:如竞争本身绩效、服务供给的经济性、社会组织的成长与成熟、公众满意度、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与监管绩效、官员的行为操守及其行为的正当性、官员的“裁判员”角色及其合法性、政府形象等。

3.政府干预符合公平性、非歧视性法则

竞争中立不等于排斥政府干预。市场失灵昭示出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必然性,而且政府干预、限制多头竞争的逆政府购买行为也有成功的先例可循(如常州市政府干预并主导限制了多头竞争,实现了公交的统一运营)。但是,对政府干预本身加以自我规制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现实图式中,政府干预具有强制性、控制性特征,并在全过程拥有话语权。正如汪锦军指出,民非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处于不利地位,游走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缘地域,难以嵌入到政府的重要行业、重大购买项目。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干预行为本身即具有不一致性、非中立性的可能。政府的不合理干预会影响竞争环境,使得竞争中立情形难以出现。官办组织由于其自身的准官方形式,会受到所属政府部门的庇护,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却要面对服务供给过程中同质化竞争的压力。这正是布坎南意义上的歧视性竞争。詹姆斯.M.布坎南认为,现代社会是利益政治,而非原则政治。只要对公民中的某类群体实行某种歧视性待遇(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就是违反了普遍性原则的利益政治。因此,政府干预本身应该是中立性的、非歧视性的、平等性的干预——制度干预。

①Ostrom, “Public Choice: A Different Approach to 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71,31(2),pp.203-216.

政府购买服务中竞争中立的制度设计

从制度设计角度看,竞争中立应该覆盖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即购买机会中立、购买过程中立、结果评价中立。

购买机会中立。政府购买服务首先要由制度保证社会组织购买机会中立、进入门槛中立,保证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的起点公平。包括:(1)社会组织的购买资质赋予中立,即自然赋予中立,凡是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客观公平地直接赋予其购买服务的权利资质,使所有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者都具有同等的承接资格。(2)注册赋予中立,凡是符合社会组织注册条件的,都可以在民政部门而不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让“在野”“编外”的社会组织获得同等的注册资格。(3)许可赋予中立,凡是不能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事项,可用负面清单形式予以公示、公开,使所有参与竞争的社会组织获得相同的进入许可。(4)地域限制中立(或对外开放中立),禁止滥用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排斥或限制本行政区外的社会组织参与本地政府的购买服务活动。(5)合同缔结中立,禁止滥用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限定服务购买方购买某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6)准入机会中立,针对既有社会组织享有的优势可能对未来新型社会组织构成的准入障碍,要有应对与防范策略。

据统计,核电站人因失误类型可分为5类[13]:1) 未发现报警或征兆;2) 对事故征兆或时间判断失误;3) 操作失误;4) 工作人员交流差错;5) 组织管理不当。其中第1类失误与操作界面设计的优劣有着直接的关系,故本文从第1类失误类型出发,将其作为出错因子,建立基于报警发现的评价体系。

购买过程中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为了过程公平,也要确立中立的行为准则。包括:(1)价格中立。具体是指,服务价格中立,针对同一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维持相同的价格认定标准,不以不公平的低价或不公平的高价购买不同社会组织的同类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认定标准中立,保证认定标准的统一性;价格违法(规)处罚标准中立。(2)政府补贴中立。包括政府补贴对象中立,对同一类别的社会组织给予普惠性的最低程度的相同补贴;政府补贴方式中立,按照不同类别社会组织或政府购买项目,统一采用财政拨款、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政府补贴标准中立,包括计算单位、单位金额、补贴期限等明确界定,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任期更替而兴废。(3)信息公开中立。包括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中立,在制定媒体上定期公开社会组织名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社会组织信用记录、社会组织失信名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与承接资质中立,不设立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歧视性限制条件;公开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信息方式中立,即设立全国统一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承接资格、评标方式、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4)监管中立。包括监管对象中立,即面向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所有社会组织,重点指向监管薄弱的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不佳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监管标准中立,普遍意义上采用的是绝对统一标准,个别(例外)意义上采用类别统一标准,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空间;监管手段中立,统一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或是采用购买服务前后对比法等加以监管等;监管力度中立,统一日常监督与例外监督的周期与频率,突击检查的适用情形,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与项目、标准等等;针对那些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统一采用渐进式的事后监管方式。(5)税收中立。包括税收负担中立,这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应缴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计算中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税费减免标准、计算标准不尽统一,不妨先易后难,分类别行业属性统一税率;税收缴纳中立,同意税收缴纳期限,规范分期缴纳、延期缴纳适用情形;税收处罚中立,减少和压缩自由裁量权导致的不同地区与行业上的处罚差异。(6)责任中立。包括违约责任中立,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采用统一的格式文本,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利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履行;侵权责任中立,政府原则上不介入社会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不对其中一方施压来化解彼此纠纷。

HClO在有效氯中杀菌效果最好,选用pH5.0~6.5的微酸性电解水,有效氯的存在形态基本为HClO。

结果评价中立。评价中立包括:(1)绩效评价中立。包括评价机制中立、评价指标和方法中立、评价结果中立。(2)申诉中立。尽管国家政策有明文规定,不得对承接主体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草根组织、跨区域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时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差别化待遇。申诉中立就是保护服务承接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的具体行为。(3)救济中立。一是行政复议中立,上级政府在依法介入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带有任何偏袒地处置行政复议事件,赋予复议机构相应的独立地位。二是行政诉讼中立,司法机关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等原则依法介入,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过程。

政府购买服务中实施竞争中立的适用例外

竞争中立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都引入竞争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换言之,不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不能承接的都不适用竞争中立政策。

孵化、培育社会组织的非对称性扶持不适用于竞争中立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的动因之一,就是扶持、培育相对弱小的社会组织,使之具有竞争能力。因此,出于对社会组织非对称性扶持而购买的社会服务,属于竞争中立的适用例外。

绝对非市场化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不适用于竞争中立政策。军事、国防、财政转移、基本公共服务等属于社会组织不能够、不可以承接的领域,不受竞争中立政策的管束。

某些相对非市场化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不适用于竞争中立政策。如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或者出于政府特殊考量而永久性地禁止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在境内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包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符合《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境外社会组织另当别论。

随后,通过3D-DNA 分析流程(版本170123)对有效的高通量测序数据与上述装配数据一起进行处理,得到了一个合理的连接模式,准确的染色体组装结果。如原文图2所示,使用Juicebox(版本1.5.2)显示连接模式图谱。原文表S5展示了单叶省藤12个最长的染色体水平Scaffold和黄藤13个最长的染色体水平Scaffold。预测染色体总长度分别占单叶省藤和黄藤基因组总长度的92.08%和92.01%,Scaffold N50分别为169 Mb和119 Mb。

运用UCINET软件中network/centrality/betweenness模块计算网络的中介中心度。从表4中可以看出,2010-2016年河南省城市旅游经济联系网络的中介中心度的均值和标准差不断下降,说明个别城市对旅游经济联系的控制减弱,河南省旅游经济联系向均衡化发展。

本路口的优化方案如下:保持该路口为灯控路口,同时为减小大明路直行车流对医疗中心的急救车流的交织影响,优化断面布置,在侧分带外侧新增一个辅道,方便急救车流通过辅道进入医疗中心,另外把原道路断面的人行道安排在10米绿化退让带 (即医疗中心门口广场),实现了道路和周边地块的功能和景观一体化设计。见图7。

最后,政府为了破除垄断或因为缺乏有效竞争而在政府购买服务时实施的改革举措,也不适用于竞争中立政策。“如果一个市场化的领域缺乏有效竞争,那么政府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行为则不受竞争中立政策的管束”。这在短期内虽有悖于竞争中立,但从长期来看有助于竞争中立,则在当下不应有存废之争。

政府干预应该是制度性的干预而不是节点性干预,干预的方式主要是事前性质的公平性、非歧视性的政策设计与实施,而不仅仅是事后问责。换言之,治理节点大幅前移到事前环节,进行事前性质的公平性自审。政府的干预行为需要自审是否具有公平性,在市场准入、服务质量与价格、投标资质、服务绩效评价等方面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才可实施干预。这方面虽已有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如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这个意见与细则是适用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领域的非歧视性政策纲领。

②④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24、183、195、125页。

③Ruth Hoogland Dehoog,“Competition, Negotiation or Cooperation: Three Models for Service Contracting”, AdministrationandSociety,1990,22(3),pp.317-340.

⑨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

⑥王志华:《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体制嵌入》,《求索》2012年第2期。

GCIT法所需要的孵育器和读数仪体积不大,一般不需要接触标准品,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精确度相比较略差,适用于样品的现场检测和筛选。

⑦周俊《政府如何选择购买方式和购买对象?——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的政府选择研究》,《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2016年下半年,李凌被选调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因为多年来李凌在检察院积累了刑事案件公诉经验,所以娄星区法院便将李凌安排至刑庭,担任刑庭的法官。身份的转换带来的是工作内容的转变,至此,李凌的工作内容中,“调解”便占据比较重的分量。

⑧许小玲:《政府购买服务:现状、问题与前景》,《思想战线》2012年第2期。

⑤林兵、陈伟:《购买服务中的合谋:科层制逻辑对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影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0期。

⑩王浦劬:《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6页。

崔正、王勇、魏中龙:《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

由于年龄偏小,无法用言语表达具体的不适,患病期间情绪不好,容易哭闹;护理人员应该轻抚患儿,增加安全感;给家长宣传小儿腹泻的相关知识,缓解家长紧张不安的心理压力,促使其积极配合治疗,避免过度焦虑与医生产生矛盾。

汪锦军:《政府责任、合作提供与混合竞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21、1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250号;2016修正版。

对于德马泰克未来在中国的发展路线,慕思捷已经成竹在胸。“首先是产品开发本地化。我们必须成为中国市场的一部分,了解发展趋势,并及时推出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其次是生产本地化。在未来的三到五年内,我们在保证产品品质的前提下,将大幅提高产品线的国产化率。这意味着当你从德马泰克中国订购产品时,买到的设备绝大部分都将是本地制造,而不需要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从而节约成本。第三,是借助凯傲集团的雄厚实力,将林德、斯蒂尔等优秀设备引入我们的解决方案中,来为客户提供更多选择;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以DematiciQ的形式为中国客户提供更加智能化的系统,让我们的软件服务水平更上一层楼。”

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

支原体肺炎一般发病不急,发热可能是首先表现的症状,2~3天以后才会咳嗽并逐渐加重,但是肺部的物理体征并不明显,早期的肺部X光片也没有明显表现。所以,支原体肺炎只有等到肺部出现阳性体征,结合血生化检查才能做出诊断。支原体肺炎血常规检查往往是正常或者稍高;血生化检查:补体结合试验,血凝抑制试验2周后升高,冷凝集试验1周后开始升高才具有诊断意义。

敬乂嘉:《政府与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合作机制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

E.S.Savas,“Competition and choice in New York City social services”, 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2002,62(1),pp.82-91.

张康之:《论为了竞争的合作与超越竞争的合作》,《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美]戴维·约翰·法默尔:《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0页。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世纪星源、深桑达A、东旭光电、我爱我家、风华高科、阳光城、华闻传媒、九芝堂、分众传媒、青岛金王、天润数娱、麦达数字、游族网络、方正电机、华明装备、久其软件、延安必康、盛路通信、协鑫集成、天广中茂、达华智能、三七互娱、牧原股份、久远银海、华源控股、张家港行、伊戈尔、合康新能、泰胜风能、佳云科技、雅本化学、三丰智能、博雅生物、创意信息、汇金股份、赢合科技、华自科技、通合科技、盛天网络、欣天科技、维业股份、国科微、佩蒂股份、永福股份、光弘科技、厦门象屿、*ST保千、福日电子、华仪电气、宁波韵升、华鲁恒升、空港股份、ST中安、洛阳玻璃、井神股份、上海雅仕、朗博科技、乾景园林

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5页。

丁茂中:《竞争中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110、127页。

周定财、杨浩:《公共利益视角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1.3.1 学生群体中无偿献血者流失 据曾毅等报道,在影响学生参加或再次参加无偿献血的因素方面,各类媒体资讯对献血意愿的影响最大,达到44.5%,除此之外,心理畏惧和安全担忧也是影响学生献血的重要因素[4],另外某些校方对经济过于关注而血站又缺乏相应的经费也是原因之一。

[美]詹姆斯·M.布坎南、罗杰·D.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97页。

脂肪主要提供脂类和必需脂肪酸,提供能量并帮助机体对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整个孕期孕妇平均增加体脂2~4千克。这是可调节重量,如果孕前体重比较重,可相应减少孕期体脂的增重量,如果孕前体重比较轻,就应该增加这部分的增加量。另外,胎儿储备的脂肪是其体重的5%~15%。脂质还是脑及神经系统的重要成分,脑细胞组织脂肪中约1/3为亚油酸和亚麻酸,亚麻酸对髓鞘和细胞膜的生成更为重要,因此孕妇膳食中应含有足够的脂肪以提供饱和与多不饱和脂肪酸。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

*本文系东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预研究重大项目“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供需两侧协同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锐兰,管理学博士,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lwang@dhu.edu.cn。上海,201620

〔责任编辑: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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