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合同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法,中国,老挝,缔约过失,标的物,比较法,全国。
中国合同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天昊鹏[1](2018)在《中国合同法与CISG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合同法在很多地方借鉴了CISG,本文比较了两者的异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高子南(SOUNDARA,KETSANA)[2](2017)在《老挝与中国合同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取得成就令全世界惊讶、称赞。作为同为社会主义阵营的兄弟国家老挝也在上个世纪末开展了自己的新的经济改革,希望能够取得类似于中国的成绩,改善民生,让老挝人民生活的幸福。但是,老挝的改革却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成就,改革的道路上依旧困难重重。虽然,老中两国有着各自的国情,面对的机遇与挑战也不尽相同,但是,面对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取得的成绩,作为还在摸索方向的国家,是值得对其进行研究、学习、借鉴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在研究老中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更好的认识中国的长处,更好的发现老挝的不足,在老挝的改革道路上奉献自己的努力。老挝自1986年开展新经济改革以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成绩实在是太小。老挝的人民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活的状态,老挝的改革还在不断地摸索,探寻自己的路。虽然我们也在学习中国的先进经验,毕竟老挝有着自己的独特国情,盲目的学习不会取得理想的成绩。学习经验应该是一个“取其精华”的方式,必须在认识到差异的前提下,发现自己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如果不从老挝国情出发,有选择性地借鉴,而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制度,这对经济还比较脆弱的老挝来说都是致命的。在这个全球化格局的环境下,保守主义不再是社会的主流,世界潮流推动着老挝不得不进行经济改革,接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和洗礼,从而跻身于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之上。全球化,顾名思义,此处指的当然是经济的、资本的全球化,老挝要想在这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取得生存,经济改革的步伐还得加快,市场经济还得更加受重视。而经济的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完善立法,即便我们有法,但是现有法律的过于粗糙和简单,导致在经济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不但不能发挥法律该有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如今经济大开放,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将来很可能会占据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但因老挝经济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必定会出现很多问题超出法律规制的范围。所以,笔者选择从完善老挝合同法的角度对老挝的法治建设作出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笔者将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作出对比性研究,对老挝的合同法之完善提出建议。笔者将在主文中对老挝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以及老挝的合同法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同时对中国合同法进行解读,最后通过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进行对比,发现老挝合同法的问题所在。具体来说,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别是两国合同法发展的历程与各自的合同法结构、合同的订立即要约与承诺、合同内容与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笔者知道,老中两国的合同法之间的差别非常多,但是对于老挝这个刚刚改革二十几年,还在探索的国家,老挝的法治建设还在探寻中,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像开始学走路的婴儿,对他进行正确的引导很重要。而老挝现在的法治建设也没有达到要去抠细节的程度,主要的还是在大方向上、原则上、概念上进行引导和改进。就如同说,我们的目的还是希望老挝现在要制定一部可以用的规范性文件,至于细节上的问题,等大的文本框架设计出来,并且具有合理性之后,我们再通过细枝末节进行完善,这也是符合老挝国情的,毕竟老挝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很多问题过早的讨论也没有实际意义。综上,笔者选择了四个大的方向,也是目前对于老挝的合同法制定完善最应该考虑的问题。通过上文的描述,笔者主要的研究方法就是比较法研究。在对比中发现老中之间的差距,总结得出老挝合同法完善的方向。通过笔者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的四个方面的对比,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两国合同法之间的差距实在是太大,尽管中国的合同法并不是十分的完善,但是中国的合同法也一直在发展中,从司法解释不定期的出台,就能够感觉到中国是在认认真真的制定一部法律并使其更加科学和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反观老挝的合同法,笔者不禁感慨,即便受国情以及历史的影响,我们的合同法值得思考的地方实在是太多。老挝的合同法条文粗糙、抽象,框架混乱,概念的不清晰,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合理这些都导致老挝的合同法在适用上是极具挑战性的。诚然,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归咎于经济发展的迟滞和缓慢,毕竟老挝现在主要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还是比较落后,但是居安思危,毕竟老挝已经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想要摆脱全球化的影响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即便现在的条件不成熟,但是还是要有忧患意识,要将眼光放得长远些,为老挝的将来作出考虑,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笔者一直在重复,老挝的国情不像目前的中国,倒是与中国刚刚开放时有些类似,看着中国的现在,作为老挝人的笔者就仿佛看到了将来的老挝,我们的国家一定可以发展起来,人民的生活一定可以幸福。笔者认为,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即便我国的政策上坚持“效率”优先,不太关注“公平”,因此对于法治建设有点忽略。但是笔者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尤其是中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后,在法律方面的成就,使笔者更加坚定,老挝意欲可持续性地提高经济建设,必须要有科学的法律保驾护航。因此,合同法的科学、完善、成熟对于将来的老挝绝对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笔者在主文中也对我国的合同法要怎样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我国的合同法可以取得进步。当然合同法的完善是一个工程量浩大的事。首先老挝人民要有法治的观念,再者合同法的概念要清晰,合同法的结构要科学,要先在全国树立一种法律观念,这些对于发展中的老挝就足够的艰难,但是这又何妨?即便是中国,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我们相信老挝的前景是好的。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立足国情,对于合同法要及时地更新,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要跟上的,使合同法更加具有生命力。笔者在文中主要是采取比较法的方法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作了形式上的研究,因为在笔者看来,老挝目前的状态还是应该限定在框架、概念之上,因为我们的国情还没有将经济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很多的问题现在无法研究,因为历史发展的局限性,要求我们只能在已有现象的范围之内进行研究,这也是导致法律滞后性的原因之一。所以,笔者的角度都是两国合同法大的方面,譬如锁定在框架上、概念的比较上,但对于具体问题,笔者暂时没有涉及,笔者认为是科学合理的。但是笔者也有很多的遗憾,笔者因为受文化、语言的影响,对于中国很多法律的认知、理解有些困难,虽然笔者搜集了很多的老中方面的材料,但是在消化上还是有挑战,但也是笔者将来要提高的地方。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笔者会努力的。合同法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未来通过中文水平的提升,我还将进一步对合同法进行深入研究。最后,笔者来中国的学习就是为了能够为我老挝国家的法治建设出力的,我国现在正在推进经济改革,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法律的支持才能长久,所以本文的研究对于目前老挝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希望我们国家在观念上要有法治意识,在概念上清晰,在框架上要科学。老挝的发展刚刚起步,法治建设也是刚刚起步,在起步阶段我们需要做好的就是大的方向性问题,而本文就是在大的方向性问题上做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黄蓉[3](2016)在《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宽限期解约机制及其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迟延履行为现实生活中违约常见形式,买卖其中一方迟延履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此时解除合同则可能酿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迟延履行,CISG中专门规定宽限期解约制度,意在促成交易顺利进行,达成合同目的。本文通过对CISG中宽限期解约机制的构成、意义探析,将其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制度比较,促进双方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2期)
李巍[4](2016)在《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很多方面对合同法做了进一步阐述和补充,弥补了其中的不足,完善了中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同时也适应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调整的需要,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不足。但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缺陷是没有"差价赔偿"制度,这一缺陷没有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救,整体上削弱了违约救济的公平和有效性,不利于维护诚信。新的司法解释中若干条款明显保护买方利益,可能有利于保护消费合同中弱势买方,却不利于商事流转以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6年03期)
韩世远[5](2015)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潮流的代表,在中国引起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的高度重视,对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和积极的影响。通过整理立法史料,运用比较方法,以合同标的自始不能、缔约过失责任、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强制履行六个问题为例,具体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我国《合同法》,揭示前者对后者的实际影响,以及中国立法者所作的变动,并尝试分析立法继受的成因。相较于法条的拷贝,理解和把握法条背后的精神更难。立法者在未对比较法有透彻把握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擅自调整改动,容易造成不良后果。在立法完成之后,对立法的解释适用需要进一步参考比较法,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精神。本文以无权处分和违约场合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合同法》在解释适用方面的影响。在准备起草新的民法典的当下,需要加强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究。(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6期)
徐国栋[6](2015)在《论中国《合同法》的罗马法基础——兼论以罗马法作为未来亚洲模范合同法基础的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中日韩叁国同属于德国法族,通过德国的中介继受了罗马合同法的8个规定,分别关涉买卖与互易的区分、定金规则、所有权移转时间与价金交付时间挂钩、无偿保管人承担标的物灭失责任的条件、债权人对诈害行为的撤销权、债的履行中的诚信原则、混同导致债消灭、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它们构成叁国法律中共同的罗马法基础。在建立东北亚共同体的框架内,产生了制定《亚洲合同法原则》的动议,上述8个规定可作为此等原则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5年06期)
张君丰[7](2015)在《中国合同法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简述》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担保责任理论发展源远流长,有多种学说对其进行阐释。因理论学说的不同,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框架等都有影响。本文仅介绍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以及中国合同法上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对进一步探讨拍卖法律关系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进行铺垫,而不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理论和责任框架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本文来源于《东方藏品》期刊2015年09期)
高凌燕[8](2015)在《坦诚相见见真章 专心致志致成功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第十七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第叁届中国合同法论坛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现有专业委员会中成立最早的,聚集了一批致力于民商事法律领域研究与实践的律师。近30年的发展,民事专业委员会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学术研讨、业务交流、成果分享等工作流程,其认真、专注、踏实的文化氛围得到了委员们及行业内的普遍认可。为提升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以及合同法领域的业务能力,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至5(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期刊2015年08期)
岳沐心[9](2015)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合同法领域,只有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才归为有效并宣告成立。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时会出现瑕疵,例如可能在表达时产生同真实意志不相一致的错误,或者对缔结合同的事实或条件发生认知上的错误等,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便会面临挑战。因此我们在进行这方面内容的研究时,明确错误含义的界定,错误规则的适用,以及是否应该对表意人予以救济、法律如何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面对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表述,不同法律的解决之道颇具差异。文章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PIC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错误规则的比较,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异同,并为我国错误规则的臻于完善添砖加瓦。(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5年08期)
张月,丁家珅[10](2014)在《比较研究PICC与中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进行了区分,并且规定可撤销合同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PICC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在此可以看出:首先,PICC并没有明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合同;而且,宣告合同无效并不需要经过任何机构的认定;并且宣告无效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2期)
中国合同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取得成就令全世界惊讶、称赞。作为同为社会主义阵营的兄弟国家老挝也在上个世纪末开展了自己的新的经济改革,希望能够取得类似于中国的成绩,改善民生,让老挝人民生活的幸福。但是,老挝的改革却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成就,改革的道路上依旧困难重重。虽然,老中两国有着各自的国情,面对的机遇与挑战也不尽相同,但是,面对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取得的成绩,作为还在摸索方向的国家,是值得对其进行研究、学习、借鉴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在研究老中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更好的认识中国的长处,更好的发现老挝的不足,在老挝的改革道路上奉献自己的努力。老挝自1986年开展新经济改革以来,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成绩实在是太小。老挝的人民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生活的状态,老挝的改革还在不断地摸索,探寻自己的路。虽然我们也在学习中国的先进经验,毕竟老挝有着自己的独特国情,盲目的学习不会取得理想的成绩。学习经验应该是一个“取其精华”的方式,必须在认识到差异的前提下,发现自己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如果不从老挝国情出发,有选择性地借鉴,而是盲目的照搬照抄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制度,这对经济还比较脆弱的老挝来说都是致命的。在这个全球化格局的环境下,保守主义不再是社会的主流,世界潮流推动着老挝不得不进行经济改革,接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和洗礼,从而跻身于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之上。全球化,顾名思义,此处指的当然是经济的、资本的全球化,老挝要想在这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取得生存,经济改革的步伐还得加快,市场经济还得更加受重视。而经济的改革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完善立法,即便我们有法,但是现有法律的过于粗糙和简单,导致在经济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不但不能发挥法律该有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甚至可能会适得其反阻碍经济发展。而且如今经济大开放,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将来很可能会占据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但因老挝经济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必定会出现很多问题超出法律规制的范围。所以,笔者选择从完善老挝合同法的角度对老挝的法治建设作出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笔者将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作出对比性研究,对老挝的合同法之完善提出建议。笔者将在主文中对老挝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以及老挝的合同法做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同时对中国合同法进行解读,最后通过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进行对比,发现老挝合同法的问题所在。具体来说,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分别是两国合同法发展的历程与各自的合同法结构、合同的订立即要约与承诺、合同内容与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笔者知道,老中两国的合同法之间的差别非常多,但是对于老挝这个刚刚改革二十几年,还在探索的国家,老挝的法治建设还在探寻中,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像开始学走路的婴儿,对他进行正确的引导很重要。而老挝现在的法治建设也没有达到要去抠细节的程度,主要的还是在大方向上、原则上、概念上进行引导和改进。就如同说,我们的目的还是希望老挝现在要制定一部可以用的规范性文件,至于细节上的问题,等大的文本框架设计出来,并且具有合理性之后,我们再通过细枝末节进行完善,这也是符合老挝国情的,毕竟老挝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很多问题过早的讨论也没有实际意义。综上,笔者选择了四个大的方向,也是目前对于老挝的合同法制定完善最应该考虑的问题。通过上文的描述,笔者主要的研究方法就是比较法研究。在对比中发现老中之间的差距,总结得出老挝合同法完善的方向。通过笔者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的四个方面的对比,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两国合同法之间的差距实在是太大,尽管中国的合同法并不是十分的完善,但是中国的合同法也一直在发展中,从司法解释不定期的出台,就能够感觉到中国是在认认真真的制定一部法律并使其更加科学和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反观老挝的合同法,笔者不禁感慨,即便受国情以及历史的影响,我们的合同法值得思考的地方实在是太多。老挝的合同法条文粗糙、抽象,框架混乱,概念的不清晰,对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合理这些都导致老挝的合同法在适用上是极具挑战性的。诚然,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归咎于经济发展的迟滞和缓慢,毕竟老挝现在主要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还是比较落后,但是居安思危,毕竟老挝已经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想要摆脱全球化的影响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即便现在的条件不成熟,但是还是要有忧患意识,要将眼光放得长远些,为老挝的将来作出考虑,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笔者一直在重复,老挝的国情不像目前的中国,倒是与中国刚刚开放时有些类似,看着中国的现在,作为老挝人的笔者就仿佛看到了将来的老挝,我们的国家一定可以发展起来,人民的生活一定可以幸福。笔者认为,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即便我国的政策上坚持“效率”优先,不太关注“公平”,因此对于法治建设有点忽略。但是笔者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尤其是中国开始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后,在法律方面的成就,使笔者更加坚定,老挝意欲可持续性地提高经济建设,必须要有科学的法律保驾护航。因此,合同法的科学、完善、成熟对于将来的老挝绝对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笔者在主文中也对我国的合同法要怎样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我国的合同法可以取得进步。当然合同法的完善是一个工程量浩大的事。首先老挝人民要有法治的观念,再者合同法的概念要清晰,合同法的结构要科学,要先在全国树立一种法律观念,这些对于发展中的老挝就足够的艰难,但是这又何妨?即便是中国,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我们相信老挝的前景是好的。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立足国情,对于合同法要及时地更新,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是要跟上的,使合同法更加具有生命力。笔者在文中主要是采取比较法的方法对老中两国的合同法作了形式上的研究,因为在笔者看来,老挝目前的状态还是应该限定在框架、概念之上,因为我们的国情还没有将经济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很多的问题现在无法研究,因为历史发展的局限性,要求我们只能在已有现象的范围之内进行研究,这也是导致法律滞后性的原因之一。所以,笔者的角度都是两国合同法大的方面,譬如锁定在框架上、概念的比较上,但对于具体问题,笔者暂时没有涉及,笔者认为是科学合理的。但是笔者也有很多的遗憾,笔者因为受文化、语言的影响,对于中国很多法律的认知、理解有些困难,虽然笔者搜集了很多的老中方面的材料,但是在消化上还是有挑战,但也是笔者将来要提高的地方。为了我国的法治建设,笔者会努力的。合同法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未来通过中文水平的提升,我还将进一步对合同法进行深入研究。最后,笔者来中国的学习就是为了能够为我老挝国家的法治建设出力的,我国现在正在推进经济改革,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法律的支持才能长久,所以本文的研究对于目前老挝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希望我们国家在观念上要有法治意识,在概念上清晰,在框架上要科学。老挝的发展刚刚起步,法治建设也是刚刚起步,在起步阶段我们需要做好的就是大的方向性问题,而本文就是在大的方向性问题上做的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合同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天昊鹏.中国合同法与CISG的比较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高子南(SOUNDARA,KETSANA).老挝与中国合同法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黄蓉.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宽限期解约机制及其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6
[4].李巍.中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比较[J].政法论丛.2016
[5].韩世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中国合同法的发展[J].环球法律评论.2015
[6].徐国栋.论中国《合同法》的罗马法基础——兼论以罗马法作为未来亚洲模范合同法基础的可能性[J].北方法学.2015
[7].张君丰.中国合同法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简述[J].东方藏品.2015
[8].高凌燕.坦诚相见见真章专心致志致成功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第十七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第叁届中国合同法论坛召开[J].中国律师.2015
[9].岳沐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J].经济师.2015
[10].张月,丁家珅.比较研究PICC与中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规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