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论文_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官,司法,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体制改革,检察机关,明律。

司法官论文文献综述

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2019)在《法国司法官奉行较严格的业绩考核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国,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奉行较严格的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是司法官晋升的重要依据。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总称)的职务晋升并不主要以工作的资深程度为标准,而更多取决于职业素养。因此,司法官有一套较完善的工作评价机制。依1958年《司法官身份法》第(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16)

韩伟[2](2019)在《奉职循理:古代司法官的正义守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治法与治人孰先孰后,是几千年来聚讼不已的一个话题。有观点认为人更重要,“有治法无治人”,没有贤良的官吏,善法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法更重要,只要有顾及天下人利益的“公法”,善治就能够实现。事实上,制度与人是优良法治不可或缺的两个侧面,没有良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11)

张晋藩[3](2019)在《中国古代司法官的选任与培养》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中国古代重视司法,进而也重视对司法官的培养与选任。既重视司法知识与能力,更重视品格与德性。秦汉时,已设有专门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司法官吏的官署,称作"律学"。西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皇帝下诏,令郡察举人才设"四科",其叁曰"明法律令",说明"明法律令"是重要的担任司法官的条件。由魏晋至唐宋设律博士为讲授法律之官,以培训司法人才。据《叁国志》记载,魏明(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1期)

王文慧[4](2019)在《清朝司法官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责任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实施状况的好坏关系着一国司法制度运行的稳定与否,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秩序。作为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传统特色,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创立于先秦,确立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发展于元宋,完备于明清,历史悠久、体系完整。清朝是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备时期,司法官责任的立法十分详细,责任主体界定明确,对立案受理、检验采证、判决执行等阶段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官责任的追究方式上,清朝远比其他朝代更加丰富,除刑事责任之外,增加了行政、民事责任追究方式,追责方式更加全面、合理。虽然因受制于皇权专制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清朝的司法官责任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清朝司法官责任制度体系完整,内容明确、细致、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现代的法官责任制度提供了启示。我国应加快颁布统一的《法官责任法》法典,形成完整的法官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细化法官责任的相关条款,完善法官的选拔、考核与监督制度,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杜文秀[5](2019)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鸦片战争后,为了救亡图存,清政府开始变法革新,初创了近代中国司法官考试制度。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举办了近代中国第一次司法官考试,自此司法官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清政府灭亡后,司法官考试制度并没有随之消失,而是被北洋政府沿袭下来。在北洋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官考试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臻于完善。在借鉴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体系。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了专门负责考试的机构——考试院,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官考试法律,对司法官考试的报考、考试程序、科目、组织机构以及管理方式进行规范。国民政府还建立了法官训练所,培养考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考生在培训结束后参加再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成为司法官员。总体来看,与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相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更加完善,考试内容和程序均有所改善,司法官考试法律也自成体系。但是,这一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缺陷,诸如考试资格过于宽泛、临时考试举行过多干扰正常考试秩序等。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官考试制度与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其科学的考试模式、灵活多变的题目设计以及与考试紧密衔接的培训制度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戴佳[6](2019)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官队伍》一文中研究指出4月23日下午,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共同就表决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4-24)

[7](2019)在《建立司法官律师统一培训体系 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探索建立司法官、律师统一培训体系。”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党委书记、副校长覃鸿告诉记者,她已向十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关于建立司法官、律师统一培训体系的建议》,建议科学整合、优(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9-03-11)

孙旭[8](2019)在《明代白话小说的法律资料价值——以明代官箴书、白话小说对司法官品质的表现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古代小说对社会现实、世态人情常有细致、真实的描摹,其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律资料,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及法学理论的重要材料。明代官箴书、白话小说对司法官品质的表现同中有异,从中既可见小说的表现并非平地生波,自有其文献价值,又可以之管窥人生经历、创作目的、表现方法不同者,对法律认识的区别所在。它们共同构成明代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本文来源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李海玲,高一飞[9](2019)在《高标准素质品格是司法官的“硬杠杠”》一文中研究指出《伦敦宣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司法伦理要求外,更加强调了自由裁量权、尊重与倾听能力、称职与透明度等伦理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官的共同价值观。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大会于2010年6月2日至4日在伦敦召开,大会通过《伦敦司法伦理宣言》(2010)(Londo(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2-13)

刘练军[10](2019)在《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运行机制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能在较为宽松的时间限度内开展遴选工作,有与候选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其遴选出来的候选人能获得同级人大认可并被任命,此乃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具有权威性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运行过程中,时间上的充足性、过程上的亲历性和结果上的权威性,均未得到严格执行。从有关"两高"及各地司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过程的报道上看,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的遴选过程更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好预设的专业把关功能。强化司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司法官遴选过程中的话语权,保障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真正主导司法官的遴选,乃司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实质进步之关键。(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司法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治法与治人孰先孰后,是几千年来聚讼不已的一个话题。有观点认为人更重要,“有治法无治人”,没有贤良的官吏,善法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法更重要,只要有顾及天下人利益的“公法”,善治就能够实现。事实上,制度与人是优良法治不可或缺的两个侧面,没有良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官论文参考文献

[1].施鹏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国司法官奉行较严格的业绩考核制度[N].检察日报.2019

[2].韩伟.奉职循理:古代司法官的正义守则[N].检察日报.2019

[3].张晋藩.中国古代司法官的选任与培养[J].人民法治.2019

[4].王文慧.清朝司法官责任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9

[5].杜文秀.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9

[6].戴佳.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官队伍[N].检察日报.2019

[7]..建立司法官律师统一培训体系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N].广西法治日报.2019

[8].孙旭.明代白话小说的法律资料价值——以明代官箴书、白话小说对司法官品质的表现为例[J].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

[9].李海玲,高一飞.高标准素质品格是司法官的“硬杠杠”[N].检察日报.2019

[10].刘练军.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运行机制初探[J].财经法学.2019

论文知识图

司法官培训中心-司法官培训中心fare-fardel刘遐龄李元簇钟期荣宋代的法律方法论——以《名公书判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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