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性规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强制性,建筑,合同法,住房,司法,合同,目的。
强制性规范论文文献综述
蔡永飞[1](2019)在《提升农房文化内涵需有引导性和强制性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笔者在乡村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农民住房和不少城市住宅楼一样,基本上是火柴盒型。许多农户“分期”建房,前年挣下的钱只够盖一层的就先盖一层,去年又盖一层,今年再盖一层,这样的火柴盒型住宅很难看。开始的时候不觉得,去的地方多了以后,笔者就感到很纳闷:难道是约好(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9-07-15)
牛安琪[2](2019)在《《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双重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务运用过程中却举步维艰。随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似乎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指明了方向,但司法实例表明现实应用并非学理想象的完美。诚然,法律制定得多么天衣无缝,它终归是一套汇集人类法治思想显现于文字的逻辑系统,且必须和纷繁庞杂的社会与时俱进,法解释学技术犹如医学上的治疗技术,针对特定的法规对症下药,为特殊疑难案例提供药方。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官不得不对具体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解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面临着再解释的尴尬局面,文章从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终点,结合利益衡量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实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肖永平,赵运成[3](2018)在《中国法院适用强制性规范解决涉外劳动争议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性规范是解决涉外劳动争议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综合分析我国法院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解决涉外劳动争议的12份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涉外劳动法领域适用强制性规范存在纠纷识别不准、法律适用条文援引不当、裁判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刘彬,阎海鹏,李铮,李颜强,杜建梅[4](2019)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与燃气强制性规范编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标准化体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及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程建设技术的创新发展。从我国标准化改革所面临的形势出发,分析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技术制约体制的特点,分析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的实施路径,论述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背景下燃气全文强制性规范制订的背景、定位及与现行标准的关系。(本文来源于《煤气与热力》期刊2019年04期)
陈晓霞[5](2019)在《合同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对于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它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可知,《合同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来源于《课程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11期)
杨卓实[6](2019)在《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与强制性规范冲突的合同效力在学术领域及司法领域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其本应作为限制私权利触犯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而该项制度的要求也在随着时代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我国历来对强制性规范的定义在法律制定层面进行了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以及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53条是目前就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之事项对立法者态度的概括授权。然而仅仅是如此规定还是让合同中的该部分内容存在着逃脱强制性规定限制的可能,其在理论上的界定和实践中的运用也并不能称得上是全面客观,而对于合同无效化的处理方式我国常常采用的绝对无效或者全部有效也不够慎重。随着社会中案件类型的不断变化、社会公众开始更多地关注各类民事案件。因此笔者想通过本文,以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为起点,在我国及域外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制度的概况和启示的基础上,对强制性规范在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整体架构及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符合新时代民法典合同编要求的违反强制性规范制度的合同效力制度进行相关的建设及猜想,希望达到解决当下我国关于强制性规范在合同法体系标准和法律适用不明确之问题的目的,为未来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供其他角度的参考。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此部分主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其中还包括该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解决基本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应然判定。笔者从概念界定、特征及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关系对强制性规范的基本概况进行详细说明和整理,另外对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嬗变的整合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面对的是,当前的体系依然面临着因为位阶的局限有失法律的公正的状态,其和公序良俗条款两者之间关系都是现在难以解决的难题。第四部分是在对大陆法系的同类制度的立法概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各个国家各个学派对该制度研究的态度,并总结其经验和教训,提出对我国制度建立的有效建议。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完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制度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主要是在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角度出发,为整个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制度厘清思路,整理线索,尽可能地为破解当代立法和司法程序中的该类型适用困局提供一点思路。(本文来源于《东北林业大学》期刊2019-03-01)
周晓忠[7](2019)在《浅论公司章程自由与强制性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现阶段的《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本身应当属于基础性的公司治理框架协议。与此同时,公司章程如果要得以正确制定,则不欠缺强制性的《公司法》规范作为根据。在此前提下,针对公司章程自由有必要将其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并且借助强制性法规予以相应的公司治理约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吴璠[8](2018)在《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国际交流日益深化的今天,国际私法机制需要进行革新,各个国家为了有效保护弱势一方,而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法规,这不仅是法律机制革新的生动体现,更是国际私法机制的构建诉求。对强制性规范进行客观、合理的界定,这将为当前国际法律实践活动的一致性共识奠定基础。文章将从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分析入手,从而探究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在当前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具体应用呈现。(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李琳[9](2018)在《民事强制性规范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论是实践中的经验总结,用于指导实践并应当在实践中经受检验,不断校正,日趋完善。民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要媒介。而民事强制性规范与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涉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的问题。因此,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由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引申出问题:实践中民事强制性规范识别混乱,是否有强制性规范识别的共性路径?在对民事强制性规范概念作出界定及相应梳理后,从民事强制性规范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情况入手,分析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强制性规范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用利益衡量方法适用民事强制性规范,最后,对引言中的案例进行适用分析,以加深对民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方法的理解。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正文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别化区分,梳理和研究强制性规范的特征。第二部分,分析民事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现状,通过具体案件归纳法官的裁判思路,了解到在适用过程中,法官整体上存在裁判思路过于保守、判决文书书写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强制性规范在位阶上也存在矛盾。第叁部分主要研究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方法。应首先建立民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基本理念:意思自治、公共利益,在识别民事强制性规范时,秉持这些理念有助于发现、理解强制性规范所要保护的利益及价值,进而判断其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程度;其次,理论探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司法适用,而司法适用中仍离不开识别的一些操作方法,笔者将以利益衡量为基础,优化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路径;最后,为加深对利益衡量方法的理解,笔者以引言提及的公报案件为例,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对案涉强制性规范进行识别。(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梁恒瑜[10](2018)在《论私法公法化的发展——以商法强制性规范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发展,私法公法化现象的出现是二者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新趋势,是二者冲突而又互相影响的必然产物。这是当时西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危机与矛盾以及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理论相结合的后果。作为私法公法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中带有公法性规定的强制规范的出现及使用因商法自身的明显私法属性使私法公法化在商事领域显得尤为特殊。那么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公法性质是否会破坏商法作为典型私法的特性,它存在的合理性与不足仍是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2期)
强制性规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然而司法实务运用过程中却举步维艰。随着《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似乎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指明了方向,但司法实例表明现实应用并非学理想象的完美。诚然,法律制定得多么天衣无缝,它终归是一套汇集人类法治思想显现于文字的逻辑系统,且必须和纷繁庞杂的社会与时俱进,法解释学技术犹如医学上的治疗技术,针对特定的法规对症下药,为特殊疑难案例提供药方。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官不得不对具体强制性规定进行法律解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面临着再解释的尴尬局面,文章从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终点,结合利益衡量方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对强制性规定进行实效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性规范论文参考文献
[1].蔡永飞.提升农房文化内涵需有引导性和强制性规范[N].人民政协报.2019
[2].牛安琪.《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双重视角[J].法治研究.2019
[3].肖永平,赵运成.中国法院适用强制性规范解决涉外劳动争议之实证分析[J].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8
[4].刘彬,阎海鹏,李铮,李颜强,杜建梅.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与燃气强制性规范编制[J].煤气与热力.2019
[5].陈晓霞.合同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J].课程教育研究.2019
[6].杨卓实.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D].东北林业大学.2019
[7].周晓忠.浅论公司章程自由与强制性规范[J].法制与社会.2019
[8].吴璠.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J].青年与社会.2018
[9].李琳.民事强制性规范司法适用研究[D].华侨大学.2018
[10].梁恒瑜.论私法公法化的发展——以商法强制性规范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