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罪论文_艾祖丽帕尔·艾尔肯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物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物罪,财物,对象,因素,惩罚性,诈骗罪,公私。

财物罪论文文献综述

艾祖丽帕尔·艾尔肯[1](2019)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不是一个多发的常见罪名,随着当今时代对“财物”概念的多元化,相应的“毁坏”行为也变得难以界定。目前由于我国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而且缺乏系统性,该罪的构成要件上也存有多种学说且理论界在不同学说间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与处罚。本文通过选取叁个真实案例,围绕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合理分析,从而探讨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毁坏”行为以及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意欲通过案例分析表明观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结合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法规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要件中存在的犯罪对象问题进行分析。本文主要讨论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凭证、网络虚拟财产、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具经济价值的物品等。第叁部分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行为结合国内外学者观点及现存理论学说进行介绍和对比分析,同时提出自己对“毁坏”行为的理解和看法。第四部分通过对文章中叁起案例的分析定性来探讨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与适用,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相关罪名。(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6-30)

张耀[2](2019)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财产类犯罪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复杂,新型案件具有时代化的特殊性,引发司法实务中研讨浪潮。本文以潘某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希望该类案件于司法实践中以准确运用。虽然我国刑法对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认定无法援以明确法律指引,加之理论基础的抽象性与实践经验的具体化之间的差距,引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本文从基本案情开始着手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分歧意见,借鉴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并得出自身对于理论的思考,对本案进行评析,层层递进从而得出对本案例的分析结论。运用刑法基本原理,提出较为完善的应对策略。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万余字。第一部分,绪论。此部分包涵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案情陈述及争议焦点。此部分通过对于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简述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与盗窃罪之争。第叁部分,法律适用及案件评析。此部分通过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递进式分析出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结论。第四部分,思考与建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侵犯财产类犯罪复合行为的认定缺乏一致性,造成定罪量刑不准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法理思考以及司法认定完善思路和对策。(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杨琪琪,靳娜娜[3](2018)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财产侵权行为的辨析——以故意放飞他人名贵鸟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民事侵权行为两者极为相似,此两种行为表现形式都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进行破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犯罪数额或者犯罪情节的不同,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设置了不同的刑罚处罚,分别是叁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被侵权人不得从赔偿中获益。刑法处罚具有很强的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则注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且与民事侵权中的金钱赔付相比,刑法中的自由刑具有不可逆性,被处以自由刑的行为人付出的代价更严重。本案中鸟儿具有回归性,因此行为人故意放飞他人名贵鸟,在鸟儿放飞后再次飞回来的情形下,如何对行为人的放飞行为进行评价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行为人进行规制,另一种则认为采用民事侵权责任对行为人进行规制即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张开骏[4](2018)在《损毁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由毁坏汽车部件和车身划线的案例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点是,行为类型是毁坏公私财物,责任形式都是故意,主体要件相同;两罪的区别有,保护法益不同,数额和情节标准不同,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还要求"任意"和破坏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的仅成立损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其中之一,有的同时符合两罪(想象竞合关系)。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的性质,需把握"毁坏""损毁"与"任意"的内涵。"毁坏""损毁"应作规范的、实质的解释,是指使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要结合财物对象的特点、效用,以及行为减损效用的程度作出判断。"任意"意味着损毁财物这种行为方式以及该行为的理由、对象等比较异常,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换位思考"是任意性判断的一般规则。(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张梓弦[5](2018)在《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有形的影响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毁坏"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德日刑法理论对"毁坏"存在不同见解。诸多见解的对立在于,是选择对财物的所有权人予以概括性的保护,还是在刑法明确性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对毁坏进行限制性解释。我国学说以及判例对于"毁坏"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亦经历了由"物质性侵害"逐渐转向"效用侵害"的过程,不过从整体的角度而言,学界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探讨仍不及要害,对于"财物剥夺"以及"财物外观侵害"等特殊行为类型之反思亦不多见。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这一概念。毁坏的语义学基础在于其对财物的有形之影响,但这并非指代手段行为的有形力,而应着重考察行为对于财物本身是否存在直接且有形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07期)

宋艳云[6](2018)在《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物理毁坏已经不能适应新型犯罪,这就使得何为“毁坏行为”成为了司法实践和专家学者争论的焦点。当然,毁坏行为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地位日益凸显,其更是与其他财产犯罪区分的重要标志。但从各国的立法和现行刑法理论研究现状来看,对于毁坏行为的立法规定和概念界定却千差万别。就我国立法而言,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只是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描述,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这就必然导致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缺乏完善的理论和标准指导,而陷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困境,造成一些疑难案件久拖不决。这非常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从域外立法就毁坏行为的规定及研究入手,深入分析毁坏行为的本质属性,在完成对其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毁坏行为构造进行深入剖析。具体而言,遵循以下逻辑展开论述:首先,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毁坏型犯罪,行为最直观的特点就是具有毁坏性,理解本罪的行为方式前提就是要明确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的具体含义。主要从境内外各国关于毁坏行为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学界学者们所主张的观点入手,分析毁坏行为的特征,并提出自己所坚持的观点,从而确定本罪行为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构造,提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构造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其次,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分为典型毁坏行为方式和非典型毁坏行为方式。其中典型毁坏行为方式主要是常见的物理毁坏方式,非典型的毁坏行为方式主要是指除传统的物理毁坏的其他行为方式。再次,明确毁坏行为的行为对象。故意毁坏财物罪系财产犯罪,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私财物”作为规范构成要件,需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分析其特有的特征,从而明确其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公私财物的范围进行界定,从而为司法实践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提供理论框架。最后,提出整合主义解释论。通过对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解释中的空转问题反思,文章得以触碰到刑法解释论的本质,即对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解释限度的把握。从而完成了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整合,提出整合主义解释论。这有助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解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2)

方定霞[7](2017)在《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刑事犯罪实践中特别常见,是一种常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办案时这个罪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可否认为行为人有间接故意,在故意毁害财物中行为人没有直接故意。本文将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重点论述间接故意。(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7年17期)

孙中杰,杨伟[8](2017)在《两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其行为表现中的第叁项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8-28)

韩旭霞[9](2017)在《该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5年6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驾车至太原市晋源区某村武某住宅外,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于武某停放在门口的汽车前机盖上,并点燃该车辆。后被告人张某驾车至同村高某住宅外,将汽油倒于高某停放在家门附近的桑塔纳轿车的后备箱处,并(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7-07-31)

陆梦丹,杜艳[10](2017)在《砸车的损失到底多大?》一文中研究指出陆凯和妻子驾车接儿子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缘溪道附近被前女友章某的车从后面撞了一下。他让妻子先走,自己继续驾车往无锡大剧院方向行驶,章某追踪而至,在后面又撞了他的车,随后他约章某谈判,没谈拢,于是有了后面砸车的事儿。经鉴定,砸车导致车辆损失9000余元(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7-20)

财物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财产类犯罪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复杂,新型案件具有时代化的特殊性,引发司法实务中研讨浪潮。本文以潘某案例为基础进行分析,并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希望该类案件于司法实践中以准确运用。虽然我国刑法对于侵犯财产类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认定无法援以明确法律指引,加之理论基础的抽象性与实践经验的具体化之间的差距,引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歧。本文从基本案情开始着手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分析分歧意见,借鉴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并得出自身对于理论的思考,对本案进行评析,层层递进从而得出对本案例的分析结论。运用刑法基本原理,提出较为完善的应对策略。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万余字。第一部分,绪论。此部分包涵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案情陈述及争议焦点。此部分通过对于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简述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与盗窃罪之争。第叁部分,法律适用及案件评析。此部分通过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递进式分析出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结论。第四部分,思考与建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侵犯财产类犯罪复合行为的认定缺乏一致性,造成定罪量刑不准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法理思考以及司法认定完善思路和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物罪论文参考文献

[1].艾祖丽帕尔·艾尔肯.故意毁坏财物罪若干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9

[2].张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9

[3].杨琪琪,靳娜娜.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财产侵权行为的辨析——以故意放飞他人名贵鸟为例[J].法制博览.2018

[4].张开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由毁坏汽车部件和车身划线的案例展开[J].政法学刊.2018

[5].张梓弦.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有形的影响说”之提倡[J].法学.2018

[6].宋艳云.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行为[D].湘潭大学.2018

[7].方定霞.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J].山西青年.2017

[8].孙中杰,杨伟.两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N].检察日报.2017

[9].韩旭霞.该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N].山西法制报.2017

[10].陆梦丹,杜艳.砸车的损失到底多大?[N].检察日报.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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