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伟:“文学伦理学”建构刍论论文

李占伟:“文学伦理学”建构刍论论文

摘 要:文学活动和伦理活动存在着深刻的历史与逻辑关联,从文学和伦理自身发展需求以及文学理论与伦理学相交叉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建构文学伦理学,从而充分解释文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文学与伦理的关系是建立在“情感化、形象化、悖论化、终极化”基础之上的双向互动关系,它们形下的融通基点为“情感”,形上的融通基点为“自由”。文学伦理学学科体系基本由学科特性、研究内容、研究形态、基本概念、研究方法构成。

关键词:文学伦理学;伦理;《文艺伦理学》;《文艺伦理学初探》;《文艺伦理学论纲》

从人类文学活动的历史事实来看,文学与伦理之间有着历史建构的关联;从文学活动的自身逻辑特性来看,存在于社会空间之中的文学也难免与人类的伦理生活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对文学与伦理之间关系的思考和讨论从未间断过。从孔子关于诗歌“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评价标准的制定,到《毛诗序》中对诗歌“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易风俗”的功用思考;从《文心雕龙》中“文之为德也大矣”的文学创作指导,到韩愈明确提出“文以载道”的文学价值尺度;从白居易所讲之“补察时政,泄导人情”文学作用的考量,到李贽关于诗文“童心”说的论述;从梁启超关于小说“四力”的探讨,到五四运动时期对旧文学伦理的清算,无不包含和渗透着对于文学与伦理关系的思考。

近年来的研究认为,活性氧等自由基在衰老、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等人类疾病发生过程中起重要作用[41]。羟自由基(OH·)和超氧阴离子自由基是生物体内主要的自由基,这些自由基产生过多或清除过慢,会引起人体内脂质过氧化而造成人体的衰老和疾病的产生。因此,清除人体内过量的活性氧等自由基,对减少人类疾病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42]。

但由于五四运动破旧立新的巨大冲击,传统文学与伦理关系的讨论实际上不复存在,人们甚至讳谈文学伦理。五四以降,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文学沿着“文学与革命”——“文学与政治”——“文学与审美”——“文学与市场”的路线前进,单单有意或无意对“文学与伦理”闭口不谈。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世界范围内整体伦理秩序的失范,传统道德休戚与共感的消弭,逼仄人们重新思考人类存在伦理的问题,文学伦理问题才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中。单就2000年以来,关于文学与道德、文学与伦理关系的思考与研究的期刊文章就有200余篇,并呈每年递增之势。结合国内有的学者的概括,目前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可以分为下几个方面:其一,文学伦理学批评。这方面的代表主要是聂珍钊等,聂先生不仅积极建构文学伦理批评的学科体系,而且主动运用文学伦理批评立场对文学作品进行文本解读,其专著《文学伦理学批评导论》是关于“文学伦理批评”学科建设的重要研究成果。其二,叙事伦理批评。这方面的代表主要是刘小枫等,刘先生的《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被誉为中国第一部叙事伦理的专著,该著区分了人民伦理和自由个体伦理的概念,并上升到了神义自由伦理去思考文学。其三,文学伦理价值及精神探究。这方面的代表是高楠、龙云等。高楠在《文学的道德价值》一文中,以哲学形而上学的角度,分析了文学的道德价值在于完善和塑造创作者和欣赏者整体的道德和谐感、超越感和愉悦感。龙云则通过作家、作品、读者等方面分析了文学的伦理精神[1]。当然,在这些研究成果中,也不乏真正关于“文艺伦理学”建构的思考,有一些思考也颇具建树性,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思考多半只是昙花一现。

一、当下“文学伦理学”研究现状

按上所述,近20年内对“文学与伦理”关系的思考成果并不算少,但令人奇怪的是,这些研究成果中对“文学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思考却并不多见。如以“文学伦理学”为关键词,输入中国期刊网搜索的时候,精确匹配的文章竟然一篇都没有,相关的也只有《文学伦理学的意义》和《文艺伦理学还是文学伦理学——论文学伦理成立的基础》等零星几篇文章。专著方面,目前学术界有三本关于文艺伦理的书籍,分别为曾耀农《文艺伦理学》(1992),乔山《文艺伦理学初探》(1997),赵红梅、戴茂堂《文艺伦理学论纲》(2004)。这三本著作均是对“文艺伦理学”建构的思考,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按照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来讲,新研究领域的兴起和创设,应包括明确的学科定位、明晰的研究任务、完善的研究内容和成熟的研究方法。那么,上述三本教材对这些方面是如何论述的呢?接下来我们较而论之。

从学科定位来看,曾耀农主编的《文艺伦理学》(下简称“曾本”)中将其定位为新兴的交叉学科,认为文艺伦理学就是文艺学和伦理学的交叉,而文艺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则是其主要的研究对象[2]。乔山所著的《文艺伦理学初探》(下简称“乔本”)也认为文艺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应是文艺学和伦理学的交涉部,文艺伦理学是文艺和伦理、审美和道德相结合的理论概括的产物[3]。赵红梅、戴茂堂所著之《文艺伦理学论纲》(下简称“赵本”)对此问题则有不同的认识,认为“文艺伦理学不是文艺学与伦理学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文艺学与伦理学的中介,文艺伦理学是伦理学的新方向”[4]。它将“文艺伦理学”与理性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概念伦理学并提,认为文艺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方向。

从研究任务来看,“曾本”对此语焉不详,只提出文艺伦理学的创设需要注意体系的建构、范畴的建构,却并未详细阐述建构何样的体系和范畴(详见“曾本”17~18页);“乔本”则认为文艺伦理学所承担任务比较富有鲜明特色的,“因为它是研究文艺如何用审美的手段,通过塑造艺术形象,特别是塑造先进的英雄形象,树立体现历史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的榜样,借以提高和优化人的道德水平和思想文化素质”(详见“乔本”44页);“赵本”对此问题的认识又有所不同,它认为“文艺伦理学的任务不是构筑任何玄想的体系,而是把人的情感放在首位,把激发人的内在情感作为自己的使命,把唤醒人本来就存在于人的心灵中的道德本性作为目的。文艺伦理学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一种催发生命情感的活动,它开发、培育我们的心性,使我们领悟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使人更像人”(详见“赵本”294页)。

从研究内容来看,“曾本”以艾布拉姆斯的经典文学活动四要素为基础,提出文艺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为“世界与道德”“作者与道德”“作品与道德”“读者与道德”四个方面(详见“曾本”14~15页),这种提法初看起来并无不妥,但实际上搁置了诸如文艺与道德关系发展史、文艺与道德一般关系、文艺道德批评等诸多文艺伦理学本该研究的内容。“乔本”提出文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为“文艺所面对的伦理道德世界”“文艺中的审美关系和道德关系”“艺术家的道德良心”(详见“乔本”1~16页),这种提法与“曾本”提法并无大的差异,甚至还忽略了读者道德素质与文艺道德之间的关系。“赵本”则根据自己对文艺伦理学的学科定位,提出“文艺伦理学则借重活生生的人物形象的内心冲突和灵魂斗争来展示其对伦理观念的特殊思考的。文艺伦理学不是抽象地宣传一般性原则,而是具体地写出这些原则在各种具体的事件中被信奉、被破坏,以及所带来的悲伤和喜悦,使人在震惊和感叹中深深体验生活流程中的规矩方圆”(详见“赵本”第296页)。

从研究方法来看,“曾本”认为文艺伦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美学的和历史的”相结合的方法,而具体研究方法则为“理论联系实际”“演绎与归纳结合”“系统科学”(详见“曾本”20~25页),不难看出这些方法都不具备文艺伦理学的针对性,而是人文学科研究的一些基本方法。“乔本”认为文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为“哲学方法”“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相结合的方法”“形上与形下相结合的方法”“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详见“乔本”48~53页),这些方法与“曾本”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相似。“赵本”并未提出文艺理论学的研究方法,但却准确地认为厘清文艺与伦理的契合点是建构文艺伦理学的前提和基础(详见“赵本”225页)。

就上述三本“文艺伦理学”著作比较分析来看,三本著作虽各有侧重,但又按照出版时间的先后顺序有一定承继关系。“乔本”在文艺伦理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明显对“曾本”有所继承,但在文艺与道德历史关系发展、文艺伦理学批评方面,尤其是文艺审美特性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论述上又对“曾本”有明显的超越。新世纪出版的“赵本”则在面对全球道德失序、道德滑坡的基础上,调整了对文艺伦理学的定位,转而将文艺伦理学看作是未来伦理学的新方向,希冀通过文艺伦理的审美情感特质参与全球伦理重建,唤醒并重构人类的伦理休戚与共(当然,这一点儿上也可以看出对“乔本”的继承和扬弃)。尽管“赵本”在这三本著作中显得最为松散,但却是思考最为深入的,它从全球伦理困境的实际语境出发,从历史上文艺真善美关系的流变入手,敏锐发现只有解决文艺与伦理的契合点问题,才能真正解决文艺伦理学建构的基础问题,并提出以“情感”作为两者的真正契合点。这些思考不仅具有历史感、时代感,而且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未来性。

首先,文学在处理伦理感召时绝对不是通过居高临下的说教形式进行的,而是通过文学独特的情感纽带方式潜移默化进行的。2014年2月,在逃3年的抢劫犯周某在看了马年春晚《时间都去哪儿了》节目之后泪流满面,投案自首。如果将《时间都去哪儿了》的歌词看作是文学文本的话,其中并未发现诸如“犯了错要勇于承担”“逃犯是注定要受到惩罚的”“抓紧投案自首”之类的伦理说教,而是通过对亲情之爱的情感描述感召人、感化人。文学接受者并不在阅读此类作品的时候感觉到任何的束缚和压力,而是以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情感认同,自觉接受文学作品中的伦理观念。古今中外,经典的文艺作品如屠格涅夫的《麻雀》、托尔斯泰的《复活》、曹雪芹的《红楼梦》等均复如是。实际上,文学和伦理在基本层面融合的基点就在于“情感”。文学艺术作品的基础是情感,而道德的基点也是“情感”。 真正的文艺作品必不是道德规范的简单说教,而是基于情感的自然感召;真正的道德亦必不是冷酷规则的制定与压制,而是基础情感认同的自我德性。

二、文学与伦理关系新探

通过对上述三本论著的比较分析,结合古今中外的相关论述便不难发现,传统对文学与伦理关系的探究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反映论、功用论、维度论、伦理中介论。所谓反映论,是指将文学简单看作是对人类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伦理活动的描述与表达。在此种关系中,文学毫无独立性和能动性可言,只是伦理的从属与反映。所谓功用论,则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文学的能动作用,但只停留在“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易风俗”的“规范”伦理的层面,希冀通过文学达到伦理规则直接建构的功用。所谓维度论,则认为伦理道德只是文学众多表达维度的一个方面,伦理道德价值也只是文学众多价值的一个层面,而究竟应当如何表达的问题却被搁置不谈。

在文学与伦理关系的思考中,“道德中介论”也比较具有代表性。所谓道德中介论,是将文学中的道德伦理描述与表达看作是转化为文学审美因素的中介,“即先经由道德化而后达到审美化,使原先在生活中不一定具备鉴赏价值的东西变成可供鉴赏的对象”[5]。这种对待文学与伦理关系的方式,跳脱出了传统“反映论”“工具论”的窠臼,并将文学表达的“善”与“美”结合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是,此种思考也具有以下几点欠缺:首先,并未细致描述道德中介是如何转化为审美鉴赏的。其次,并未深入思考在文学表达中,道德和审美究竟哪个更为根本、哪个更为紧要的问题。再次,将文学中的道德描述或者伦理价值只看作一种简单的“中介”,内在贬低了文学的伦理价值。那么,文学与道德伦理究竟是如何发生关联的?文学与道德伦理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实验使用的三组数据均由空间外差光谱仪采集,分别为多色光钾盐燃烧信号、氖灯信号及复色光积分球信号.多色光干涉图分别如图2(a)、(b)所示,复色光如图2(c)所示,三幅干涉图尺寸均为:1 024×1 024.钾盐信号两个特征峰分别为766.49 nm和769.896 nm,光谱分辨率0.029 nm,波长范围:756.8~771.7 nm;氖灯光谱包含6个特征峰,波长范围:923~954 nm;积分球波长范围与氖灯相同.

首先,文学活动与伦理活动的主体差异。一般而言,伦理活动的主体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伦理本身指的就是人在社会关系中的活动规范与行为准则,尽管“美德伦理”首要关切的是人的德性问题,但此“人”也仍然是以“群治”之幸福为思考前提的。文学活动中的主体则大不相同,它十分强调主体的独立性、独特性,尽管艺术家的创作需要有家国精神、宇宙精神,但“无论是创造的主体——艺术家、欣赏者还是鉴赏者,都在以相当个性化的方式演绎着美,力求表现出自己的个性,显示自己的风格”[6]。文学活动与伦理活动主体存在状态的差异,造成了二者关系之紧张,尤其是康德“审美无利害”观念的提出,更是大大提升了文学活动主体的个人独立性。

最后,文学在表现伦理的时候,并不是只停留在伦理事件、伦理存在以及伦理冲突层面,而是积极上升到人文关怀与终极关怀,这也是文学与伦理在形而上高级层面融通的基点。康德有一句著名的论断——美是道德的象征:“美的经验是道德的象征,正是因为想象力的自由是使任何形式的自由——包括道德审慎和道德判断的核心的意志自由——显得具体可感的唯一经验……换言之,借着美的经验,道德中理性和感受的关系才向我们可感地表现了出来。最终,美的判断就是道德自由本身的象征。于是,对康德来说,美是道德的象征,因为美的经验可以算做是对道德自由的某种经验,而且自由位于道德自身的核心。”[8]也正因如此,席勒更直接地提出“美是自由的显现”。尽管,伦理诉诸理性与规范,表面看来主要是规则和限制,但不论他律与自律的种种限制,从长远看来都是为了更高层次的终极自由。作为以“审美”为自身追求的文学更是将自由作为自己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文学以自身的愉悦性、超越性、人文关怀性趋向自由的殿堂。故而,“伦理与审美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肯定方式。在价值追求上,它们趋向于同一个东西——自由。从哲学意义上讲,自由,是人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成功改造,它是人的自我实现的最高境界。伦理与审美都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高级形式,都从不同意义上体现了人类崇尚自由的本质”[9]。因此,文学审美精神与伦理精神在追求自由的终极关怀层面高级融通。

钙镁滴定:取等量试液,加5mL NH3-NH4Cl缓冲溶液、4DEBT,同样用EDTA标液滴定至终点,记录消耗的EDTA体积V2。

[5]A report by domestic news portal guancha.cn suggested on Thursday that a railway route along the eastern part of Pakistan was the most feasible as the railway artery of the CPEC.

其次,文学作品在呈现伦理存在状态的时候绝不仅仅是对伦理事件的简单描述,而是通过文学特有的形象逻辑来表达。例如,屠格涅夫在《麻雀》中,塑造了“小小的麻雀母亲”与“庞然大物的猎狗”之间的形象张力对抗,直接凸显了母爱伦理的伟大与无私。古今中外,伟大的文学家在表达伦理情感和伦理存在时,往往选择用塑造生动形象的方式进行,比如表现封建伦理存在状态的“林黛玉”形象、表现宗法伦理存在状态的“祥林嫂”形象、表现资本主义伦理逻辑的“包法利夫人”等等。

实际上,文学与伦理的关系在中西古典文学史上都十分亲密,直至近代伴随着康德哲学美学的巨大影响、浪漫主义思潮的狂飙突进,文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才慢慢变得紧张甚至对立。这种紧张甚至对立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际上,上述三本著作尽管对于“文艺伦理学”的创设具有筚路蓝缕之功,但也有很多理论盲点尚未涉及,很多基本问题尚未展开。比如,按照文学现象的一般表达、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文学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究竟何为?文学伦理学的研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形态究竟是不是只能按照文学活动的四要素展开?文学表达中的美与善究竟是什么关系?文学对伦理究竟是单向还是双向的关系?文艺学与文学伦理学又是何样的关系?只有努力解决了这些问题,尤其是重新厘定新伦理语境中文学与伦理的关系,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完善与建构文学伦理学。

然而,尽管现代伦理学、现代美学挖就了种种上述文学艺术与伦理之间的鸿沟,但文学和伦理学之间却从未间断过张力的交流,以及更高级别的融通。伦理学研究发展到今天,基本包括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美德伦理学三个部分,“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制定方法的科学;规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制定过程的科学;美德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实现途径的科学”[7]。不难发现,文学中的伦理道德既不能给出优良道德制定的方法,亦不能帮助直接制定优良道德准则,它只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考量、追问、实现优良道德。亦即是,文学伦理道德表达,不能够自以为是的大开优良道德的药方,也不能道貌岸然地对道德准则直接指手画脚,它只能够以文学特有的诗性方式让读者自然感受优良道德。这种诗性方式不说教、不强迫、不居高临下、不隔靴搔痒,而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文学诚然可以反映与表现实际伦理状态与伦理境况,但必须想象优良道德实现、想象人类的美好生活;文学与伦理在提升人的境界、趋向自由、实现美好生活的精神层面深层融通;文学绝不能以伦理的方式表现伦理,也绝不是伦理的附庸,文学以自身独特的方式面向伦理。以文学自身独特性表现伦理的具体方式可以概括为“四化”:伦理感召情感化、伦理存在形象化、伦理问题悖论化、伦理关怀终极化。

再次,文学艺术在表达伦理问题与伦理冲突时,往往采用塑造“典型环境”和“典型人物”的独特方法,将问题和冲突放置在极端悖论的境地中考察,如此才能最为集中而明晰地展现人性善恶的抉择、灵肉冲突的挣扎。比如,日本小说家渡边淳一的长篇小说《失乐园》便是将婚姻伦理问题放置在悖论境地考察的名作。男女主人公在一次偶然聚会上邂逅,便迅速坠入爱河无法自拔,可是这种婚外恋根本没有生存与延续的土壤。在“永恒爱情”的诱惑之下,他们选择双双服毒殉情。这种极端的描述方式,逼仄文学阅读者思考“走向婚姻的真的都是因为爱情吗”“如果有一天遇到了比配偶更有爱情感觉的人该如何”等一系列伦理问题。再比如,托尔斯泰的《复活》中将男主人公与被自己始乱终弃的女主人公的重逢放置在法庭上,一个是陪审团成员、一个是因遭抛弃而堕落的罪犯,这样的极端境地不仅是对女主人公的审判,更是对男主人公道德良心的审判。这种悖论处理也必然逼仄阅读者对相关伦理问题进行深入反思。纵观中外文学史,经典文学艺术作品在考察人性伦理时,往往喜欢将人物放置在极端环境中,或战争、或灾难、或政治动荡。如此这般,才能将伦理冲突表述得最集中、人性纠结表露得最真实、灵魂挣扎表现得最淋漓。

其次,文学自由与伦理自由的规定差异。如果说伦理自由带有现实主义的色彩,那么文学自由则具有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特征。伦理自由限度性强,所有的自由必然在道德规则与尺度下完成,故而康德才会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令”;文学自由是“精骛八极、神游万仞”的精神畅想,是审美愉悦与超越的自由嬉戏。尽管文学艺术自由不能以危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为前提,但在文学艺术中,行为主体的身心都显得更加率真且随性。

再次,审美判断与道德判断的适用差异。道德判断主要适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是善是恶、是对是错的判断,总是在具体的社会空间中进行;审美判断的适用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社会空间外,自然的、艺术的甚至是科技的都可以有审美价值的分析与评判。另外,道德判断追求统一性、恒常性,导向秩序规范;审美判断却因为审美趣味的差异而带有多元化的特征,导向百花齐放。

1.公共危机的含义。公共危机是指突然发生的事件,并对许多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一种状态,也称为“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危机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第一是突发性。突然发生,防不胜防。第二是公共性。危害的是某一区域内的相关公众。第三是危害性。当今社会,地球变得越来越小了,人们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了,流动越来越快了,联系越来越紧密了,公共危机所造成的危害比过去要大得多,传播起来也迅速得多。

因此,文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从属论、反映论,而是建立在“情感化、形象化、悖论化、终极化”基础之上的双向互动关系,它们形而下的融通基点为“情感”,形而上的融通基点为“自由”。

三、文学伦理学学科建构刍论

应当承认,“文学伦理学”是一个既老套又新颖的话题。“老套”在于文学伦理问题古今共谈、中外共识,但中国传统文学伦理问题偏向政治伦理,多半文学伦理的表达皆出于政治统治的考虑;西方传统文学伦理问题则多偏向哲学伦理,多半文学伦理的描述是出于哲学求真的考量。“新颖”在于新世纪以来的世界伦理问题给文学伦理提出了新机遇和新挑战,后现代的文学与伦理思考为文学伦理学建构提供了返回自身的可能性;新颖也在于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已有上文所提到的三本“文艺伦理学”,但在学科规范与学科体系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

首先,就文艺伦理学的学科定位来讲,它是一门在跨学科的视域下研究“文学伦理”的学科。其中,伦理学是基本视角,文学是基本立场。坚守文学立场、文学独特性是文学伦理学建构的首要前提,探索文学作品是如何通过自身特性表现伦理问题、伦理样态、伦理冲突的,以及文学活动如何通过自身特性反作用于伦理活动的是文学伦理学的首要任务;以伦理学作为视角,即是要探究在文学、伦理发展变化的不同阶段,伦理道德是如何影响文学的,以及文学活动如何在道德活动影响下展开。但需注意,它并不提供伦理的结论,亦不支持无限度的伦理阐释。此种意义上讲,文学伦理学亦可称为“伦理文学学”。另外,“文学伦理学”不同于目前学术界所存在的“文艺伦理学”。作为舶来的概念,“文艺学”很容易引起歧义,尤其是在外延上总被误解为“文学与艺术”。而且,近些年来文艺学不断扩容,也导致了其边界越来越模糊。故而,应当返回到“文学学”概念,建构文学伦理学。 此外,文学伦理学与文学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文学学研究的是文学本身,即文学的创作、接受、传播、文本特征等;文学伦理学则主要研究文学与伦理双向互动存在。文学学研究过程除了注重文学与外部的基本关联,更加关心文学内部的基本规律;文学伦理学研究则主要关心文学存在与外部社会需求之间的共生关系。

根据微网的控制方式,当微网和主网并联运转时,超导磁场储能技术通过PQ控制方法,将有功与无功功率设定为零;若微网处在孤岛运转状态时,超导磁场储能技术可转变现有控制策略,转换为恒压恒频控制方法,进而保障微网孤岛运转过程中的电位与频率的稳定性,从而保障超导磁场储能技术下的实时调控和微网孤岛运转下的供电质量。超导磁场储能技术下的电磁储能架构如图3所示。

其次,文学伦理学的基本研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即文学与伦理关系嬗变史、文学伦理学基本原理、文学伦理学批评。勾勒文学与伦理关系流变史应当是文学伦理学学科建构的基础。相较文学与政治、文学与哲学、文学与心理等,文学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似乎被提及的最早,先秦至今、古希腊以降,这个问题不断在演变,但不同历史阶段,文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并不一样,或单方包围、或互相拒斥、或剑拔弩张、或握手言和。所以,如想弄明白文学与伦理的一般关系,恐怕先要描述文学与伦理关系史。文学与伦理耦合的一般规律,也是文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文学究竟如何表现与反作用于伦理,伦理又究竟如何影响文学,文学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与范畴、文学活动中的美善关系等都需要有基本理论阐释和理论规范。最后,如何将文学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文学鉴赏与批评中去,形成文学伦理学批评,也是文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部分内容研究较多,尤其是以聂珍钊为研究核心的研究团队,近些年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究,不仅在学理上给出了解释,而且有效分析了不少经典文本。 他们认为,“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从伦理视角认识文学的伦理本质和教诲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阅读、分析和阐释文学的批评方法”[10]。通过此概念亦可看出,文学伦理批评方法需要以文学伦理学的一般建构作为基础。另外,根据刘锋杰先生建构文学政治学的启发,文学伦理学研究包括三种基本形态:其一,从伦理学出发看文学,将文学活动作为社会空间中难免与伦理现象发生关联的活动来研究,探求文学现象的伦理特征和表现规律;其二,从文学学、美学出发看伦理,探求伦理活动中的文艺审美性质;其三,从文学学/伦理学的双重视野出发,研究文学活动的文学/伦理的双重性质。其中,第三类形态最为重要,是文学伦理学建构的重心。

再次,文学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概念除了上文所述的形而下的融通基点“情感”和形而上的融通基点“自由”外,还包括以下四组基本的对应概念,即文学伦理与伦理文学、作家伦理与伦理作家、文本伦理与伦理文本、接受伦理与伦理接受,并由此构成文学伦理学的概念体系。文学伦理、作家伦理、文本伦理、接受伦理主要是从文学对伦理的主动关系来谈,而伦理文学、伦理作家、伦理文本、伦理接受则主要是从文学对伦理的被动关系来谈。文学伦理是指文学活动中的伦理,是文学特性之下彰显的伦理,即是恩格斯所讲之伦理的“诗意裁判”,亦可称之为“诗性伦理”;伦理文学则是伦理对文学介入之后,服务于伦理的文学。作家伦理指的是作家作品中呈现的伦理,他呈现伦理又思考伦理、表现伦理又超越伦理;伦理作家则不然,指专写道德文章、宣传主流伦理的作家。文本伦理指的就是文学形式表现中的伦理,现实伦理必须通过文学形式化才可以形成文本伦理,比如说语言形式、结构形式、意象、节奏等形式其他都成为构成文本伦理的要素;伦理文本则是通过伦理指导建构起来的伦理教科书,它尽管也在某种程度上追求文学的艺术性,但更多是为了道德宣讲和伦理教化。接受伦理指的是文本接受过程中的,多多少少都会受到伦理的影响,在社会伦理空间生存的接受者,必然无法逃脱对文本有意无意的伦理理解;而伦理接受则不同,它更多强调的是文本接受的规则趋同化、集体化,强调独立个体必须在伦理指导下阅读、理解、批评与阐发。

最后,就文学伦理学研究方法而言,除了要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形上与形下相并重的一般方法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种方法:关系性方法、生成性方法、反思性方法。法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布尔迪厄曾指出:“没有什么领域可以比得上关系思维在文学与艺术生产领域的启发功能了。”[11]在他看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直存在将研究对象“实体化”“独立化”的倾向,这是一种很片面、危险的,必须走向一种关系性思维。就文学伦理研究来看,关系性方法就是要将文学伦理关系放置在整个社会空间、自然空间中去看待,考虑文学伦理与文学政治、文学社会、文学心理等各个方面之间的关联;与此同时还要着重分析文学伦理场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的位置关系。另外,文学伦理学研究还要十分注意贯彻“生成性方法”,所谓“生成”,即是要抵制本质的“现成”、本体的“预成”与简单“构成”,从而走向一种历史性、过程性、建构性思维,从“是什么”走向“怎么样”。具体到文学伦理学研究来看,就是要求研究过程中,时刻保持对文学与伦理关系的过程性理解,不仅要把握其“来龙”,还要展望其“去脉”,将其放置在时间与空间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去考量。 此外,文学伦理学研究还要坚持反思性思维。法国思想家布尔迪厄是反思性方法的倡导者和集大成者,他认为社会科学研究者看似客观公正的研究态度中,实际上包含着诸多偏见需要反思:如研究者很容易将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阶层特征投射到研究对象上;研究者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在文化场域所处的位置特征、掌握符号象征资本的状态投射到研究对象上;最重要的是,研究者可能秉持着连自身也无法察觉但却根深蒂固的“唯智主义”“唯理论主义”“科学家群体的自我中心主义”思想去面对研究对象,希冀打造某种可以包打一切的理论一揽子解决所谓问题[12]。因此,在文学伦理学研究过程中“应该历史化进行历史化的主体,客观化进行客观化的主体”[13],时刻不忘对研究者本身的研究姿态、研究心理、研究习性进行反思,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研究成果的科学、客观。

无线闭塞中心(RBC)是基于故障-安全计算机平台的信号控制系统,是CTCS-3级列控地面系统的核心设备。RBC根据所控制列车的状态,及其控制范围内的轨道占用、列车进路状态、临时限速命令、灾害防护和线路参数等信息,生成列车行车许可(MA),并通过GSM-R无线通信系统传输给车载设备,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列车行车安全[1]。因此,对列车运行过程的风险进行分析,继而对RBC的安全风险进行可靠有效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论,尽管文学与伦理关系自古而谈,尽管数位学术前辈也曾思考过“文艺伦理学”的建构问题,但文学伦理学的学科体系始终并未完善,亟待深化和系统化。文学伦理学问题是文学交叉研究的重要问题,亦是文学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同行专家参与和思考,我们不揣浅陋、勉力成文也正是希冀能够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范渊凯:《我国文学伦理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曾耀农:《文艺伦理学》,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3]乔山:《文艺伦理学初探》,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4]赵红梅、戴茂堂:《文艺伦理学论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5]何西来、杜书瀛:《新时期文学与道德》,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6]赵彦芳:《诗与德:论审美与伦理的互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7页。

[7]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8]舍勒肯斯:《美学与道德》,王柯平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1-92页。

[9]陈望衡:《审美伦理学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10]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11]Pierre Bourdieu,The Field of Cultural Production: Essays on Art and Literatur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29.

[12]李占伟:《布尔迪厄文艺思想研究》,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13]布尔迪厄:《科学之科学与反观性》,陈圣生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9-0177-07

基金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6-CXTD-02);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2016-QN-128);河南省2018年度教师教育改革重点项目(2018-JSJYZD-011)

作者简介:李占伟,1983年生,河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

[责任编辑:修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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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伟:“文学伦理学”建构刍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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