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优先购买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大利[1](2021)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视角下的后悔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后悔权作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配套制度规定,应当在后者的立法目的及法律效果背景下考察其适用。优先购买权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但形成权说更有利于实现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此时,一方面后悔权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难有合适的定位,适用的合理性存在缺陷;但另一方面后悔权又能够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及股东的权利,在交易实践中有重要的价值。故而应当进一步完善后悔权的相关规定,给予后悔权合理的权利定位,并对权利行使的次数与时间做出限制。
方旭[2](2021)在《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先买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目前随着租房者人数的增多,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矛盾与纠纷也日益突出,纠纷也呈现数量多、案件复杂的趋势。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来看,以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被正式确立为起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至今已运行30余年,经历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并不断完善,在保障了市场交易安全和人们居所的稳定,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也应注意到该制度依旧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存在完善的空间。正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才能为制度更好的发挥价值奠定基础,通过梳理学术界的最新成果和整理实践中的裁判案例,目前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方面法律缺乏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房屋”涵摄范围以及优先购买权能否被预先抛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法律在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规定的不够明确,这些都导致理论和实践中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最终造成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发生,不仅有损于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影响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运行效果,而且也损害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在对域外有关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进行对比后,不难发现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通知义务,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效力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地方,据此建议完善我国房屋承认优先购买权制度,首先,应该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中“房屋”适用范围,否定可以类推到除房屋的其他不动产上,防止适用范围扩大给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其次,否定约定抛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避免规避制度使承租人法定权利受损。再次,对出租人义务予以明确,以出卖前15日和与第三人达成主要条件来对出租人的通知期限予以限定,并且承认除口头和公告以外能确认承租人收悉的各种通知形式。第四,细化同等条件的内容,充分考虑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让承租人符合条件购买房屋。第五,确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双重买卖下可以得到优先履行,赋予租赁合同在登记备案后能够使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最后,统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违约责任,建议以房屋差价损失的10%-20%确定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
彭瑾[3](20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司发展的实践表明,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信用基础。为此,我国《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创设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就是公司法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创设的,其主要目的就是:一方面通过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限制,尽可能的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同等条件”这一要件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实践中,面对日益复杂的商事交易环境,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甚至由于《公司法》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司法裁判中出现歧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虽然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空白做了弥补,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公司实务中纷繁复杂的交易行为,规定仍然显得苍白无力。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专门对股权转让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首次明确了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这不仅给司法实务部门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也为本文以及理论界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指明了方向。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其次论述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最后介绍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期待权理论、秩序维护论和出资产权论;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其次,对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争议类案件审判结果进行比较,论证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难点;最后,总结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行权主体不明确、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不具体、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反悔权的行使规则不明确。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启示。主要选取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作为考察对象,重点介绍了两个国家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情况,在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后,总结出值得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行权的主体,如“其他股东”的具体范围、增加指定受让人制度;第二,细化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如确定通知的主体、明确通知的方式、细化通知的内容;第三,统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如明确同等条件的首要考虑因素、增加同等条件的特殊考量因素、明确转让股权价格的定价方法;第四,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反悔权的行使规则,如设立反悔权行使条件、规定反悔权的行使期限。
王蓉艳[4](2020)在《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进行外部转让时,多有相应的约束,这源于其人合性、封闭性等特质。因此,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初,便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规则;其后,通过对《公司法》的多次修正、修订,及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施行,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规则得以进一步的细化。但是,这些规则的不断补充和明确,并没有达成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减少的正效应,而股权转让诸多实务纠纷亦产生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高等问题,极大阻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有效流转,股权可转让性的价值也大为减少。上述状况,究其原因,在于股权转让限制规则本身设置复杂、实践适用困难。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立法规定为起点,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总结,从限制模式的合理性及相应缺失、公司法本质及规范性质、域外限制模式借鉴、限制模式理论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权转让限制模式,尝试回答以下三个连锁问题:限制模式是否有必要修改?修改的理论依据和域外经验?及限制模式如何重构和完善?本文主要观点如下:通过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解析和对司法实践案例标本的统计、查阅、总结可知,实践中的股权转让操作模式与法定的程序步骤之间,出现了较大偏差,实践中几乎皆只以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为准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外部转让时进行一定限制,有其合理性存在,这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质,也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出资权益和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现时股权转让限制模式也存在相应缺失,主要在于:因立法架构繁复而产生的三重规则制约和行权程序复杂;因规则之间重复和留有漏洞而影响交易效率;因忽略公司意志而导致公司在转让中的权利较少和未实质参与股权转让。立法层面的内在缺失,是造成上述偏差状况出现的根本原因。所以,现有股权转让限制模式有必要进行修改。通过对公司法理论基础和公司法规范性质的探讨,公司法应是一个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相结合的混合体,而具体到限制条款的性质,现有的缺省性规则应在后续重构模式中加以坚持。结合限制模式的选择争议,且以对域外主要限制模式的观察而言,确立单层的限制模式即可达到保障公司闭锁性同时股东又可自由退出的目的。因此,我国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修改可予以借鉴,在“同意加他人购买模式”或“优先购买权模式”中选择其一。联系我国实际,优先购买权模式相较于同意权模式具有更大优势,建构单一优先购买权模式兼备必要性、可行性和最优性。重构股权转让限制模式,以删除同意权规则,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则为核心。同时,对于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完善,即保障公司的实质参与,构建公司通知程序和公司机关介入模式;发挥章程的自治优势,尊重和确立章程的限制效用和审查标准;强化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形成市场交易价格和发挥定价机制效用,也同属本文主张的限制模式系统性重构的组成部分,可通过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确定。
戴孟勇[5](2019)在《论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文中研究说明一、引言为了实现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调控土地市场价格或者增加储备土地来源等政策目标,德国、法国、荷兰、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了政府对土地的优先购买权。[1]以德国为例,其《建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用6个条文详细规定了乡镇对土地的法定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法的规定,乡镇对建筑规划区内特定用途的土地、置换区内的土地、正式确定的重建区和城建开发区内的土地等七类被出卖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住宅所有权法》上的权利和地上权的买卖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24条第1款、第2款)。
侯贺贵[6](2020)在《股权赠与下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易全威[7](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认定问题研究 ——以三个司法案例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且保障了股权转让方实现股权价值利益的最大化。“同等条件”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与核心前提,如何认定“同等条件”是当前司法裁判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2017年9月1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18条明确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同等条件”的认定依据逐步充实,但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多样性,在司法裁判中仍然存在诸多困境,亟需解决。本文以三个司法案例为研究对象,提出关于“同等条件”认定所需要深度讨论的三个焦点问题,并进行法理分析,在得出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制度完善之建议,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本文除绪论外,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选取了“深圳市新通宝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杨家欢与杨宝仪股权转让纠纷案”、“李文荣、吴蓬苗股权转让纠纷案”三个司法案例。通过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三个进一步需要探讨的问题,即“同等条件”的认定依据如何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能否认定为“同等条件”,股权转让附随条件在“同等条件”认定中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三个争议性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首先是结合理论学说和域外经验明确了“同等条件”主要认定依据。其次是结合民商法相关理论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意义进行分析,并探讨出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同等条件”的矛盾冲突。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附随条件进行考量分析,将其分为可折算的附随条件和不可折算的附随条件,并探讨其解决办法。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及建议。本文将“同等条件”的认定依据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明确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明确“同等条件”认定中附随条件的作用及解决方法。最后提出在立法上应当完善“同等条件”的内容,在司法裁判上应当统一“同等条件”认定的裁判依据,贯彻《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恰当运用解释学方法等相关建议,力求更好的维护股权转让各方之间的利益。
李宇[8](2020)在《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文中研究说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伴随有限责任公司的快速发展中股权的转让问题应运而生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经济发展环境也在实时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随之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以及自由流通的程度,目前都没统一的标准,而如何寻找这个问题的平衡点,也成为很多专家学者目前正在研究的热点,根据专家学者多年以来的研究,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权转让中产生的很多问题。但是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标准,“同等条件”具体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应当如何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购买股权的数量,第三人或者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可以选择部分购买转让股权?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又应当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上问题的出现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缺少操作的依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一些“同案不同判”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况。解决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以及问题,在解决公司纠纷以及实践运用中是非常必要的,笔者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提出以及分析,认为在“同等条件”的确定过程中,价格的确定可以采取净资产值法、出资额法、收益法中相对合理的方法,在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综合运用以上几种方法;关于转让数量,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更好的维护转让股东的利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同样也需要达到同等的标准,因此统一“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统一确定“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明确“同等条件”内容的衡量标准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明确这些因素的衡量标准,才能让“同等条件”的规定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最后要完善股东的通知义务,应当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尽可能全面地通知优先购买权股东,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通过以上几个完善的方法,以期能够尽快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实际问题。
钱莉[9](2020)在《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合同法》第230条1明确规定了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制度不仅限于此,还散布在其他规范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24条。可因为规范的简陋、不成体系,且立法者在观点立场上多有反复,导致先买权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分歧,尤其是先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问题,如先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具体包括哪几种?以及侵害先买权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该责任的范围边界和计算方法又是什么?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整理,介绍了目前司法实务对于侵害先买权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说的不当,进而表明下文的分析框架是建立在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的基础上的。在赔偿责任的范围上,无论是规范的适用还是裁判结果均极不统一,这样必会导致民事主体对于法律可预见性的模糊,因此亟需厘清侵害先买权的赔偿责任。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受侵害的情形。首先,先买权的性质为形成权,且有被侵害的可能性。其次,只有在满足先买适状即先买权产生后、未消灭时,先买权才能被侵害。此处对先买适状的要件进行了具体的解构。另外,所有性质的租赁房屋都适用先买权制度,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先买权被侵害的情形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的文义区分为出租人已通知和未通知两大类。在未通知情形下根据是否移转登记进行细分,在已通知情形下则是根据侵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细分。在上述细分情形中,租赁房屋所有权已移转登记的,才有损害的产生,才能进入赔偿责任的探讨。第三章先阐明了先买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除了需满足有损害存在这一当然条件之外,还需有意愿且有能力购买租赁房屋。当有意愿且有能力购买房屋的先买权人之权利受到了侵害,法律才有救济的必要性。讨论完前提之后,在先买权人未能够行使先买权时,出租人和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先买权人行使了先买权时,出租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首先通过故意悖俗侵权的方式将先买权纳入了侵权法保护范围,但与此同时,在侵权责任成立层面,针对第三人和出租人的主观故意要件要做区别处理。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层面,通过将不同的损害名目划入到积极损害和所失利益项下,分别探讨了房屋差价、固定装修残值、因先买权纠纷支出的费用等损害是否可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项下,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在对此有特殊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无约定的,出租人需赔偿承租人至如合同履行时的状态。最后,则是对侵害先买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做了研究。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主观/客观计算方法、具体/抽象计算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有不同的适用条件,所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也是不同的。具体到先买权的损害赔偿计算上,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时点则是以损害产生的时间点即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为宜。若承租人行使了先买权,则违约行为发生即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向第三人移转才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若承租人未有行使先买权的机会,则也是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之时才是损害产生的时间点。
朱高星[10](2020)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法》第71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了基本规则,然而法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和行使效力问题规定不够充分、具体。立法上的不足加剧了司法实践上的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既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也损害了司法秩序的稳定。尽管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倾注了极大努力,但始终众说纷纭,无法达成一致。鉴于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频发,亟需明确的界定和统一的规范,因而有必要继续研究探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需要进一步检视。首先,对于主体要件,先前同意转让的股东和隐名股东应当排除,瑕疵出资股东应有实际出资比例的限制。其次,对于前提要件——股权对外转让,涉及到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对外转让是否属于适格的股权对外转让,从而能否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第一,转让股东“反悔”的情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股东处分股权自由,同时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因而原则上在转让股东“反悔”后,其他股东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反悔权”也受到相应限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在转让股东未依程序通知或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时,排除其“反悔权”,股东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赠与情形。该情形下应当允许适用优先购买权,既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同时转让股东可以将获得的对价转赠给受赠人,受赠人的利益并不会遭受实质损失,反之,若不允许适用,可能会诱导双方串通利用赠与方式来规避优先购买权。第三,间接收购情形。该情形下,第三人是通过收购标的公司上层公司的股权,实际取得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标的公司本身的股权结构并未发生变化,这种“间接转让”行为并不在公司法第71条的调整范围内,不能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此外,间接收购情形下,不宜过分强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忽略了更值得保护的股权转让以及选择交易模式的自由,否则会大大增加企业并购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最后,对于实质要件——“同等条件”的认定上可区分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一般条件如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合同主要条件,其他股东必须达到绝对同等,而对于其他如从给付义务等特殊条件,若可以金钱折算,则达到折算后的转让价格即认为满足同等条件。此外,不同于一般情形下的有偿转让,赠与中不存在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一般条件,因而需从赠与股权的“真实目的”——换取其他利益或者特殊情感的考虑两方面入手,分别讨论如何确定“同等条件”。在区分原则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力分为对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之负担行为的影响以及对导致股权实质变动之处分行为的影响。一方面,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定性为形成权,其他股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与转让股东之间形成与第三人同等条件的转让合同,而对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应由合同法调整,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其不生影响。另一方面,根据形式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合同生效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实质变动,还需经过股权的变更登记。若转让股东选择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他股东不能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只能向转让股东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
二、什么是优先购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什么是优先购买权(论文提纲范文)
(1)股东优先购买权视角下的后悔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后悔权的合理性论证 |
(一)后悔权有利于维护优先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
(二)后悔权的设立能够促进股权价格形成机制的形成 |
二、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 |
(一)权利定性的讨论背景 |
(二)基于比较的权利定性 |
1. 解释力比较 |
2. 损害赔偿比较 |
3. 章程优先适用的效力 |
三、形成权说下后悔权的负面溢出效应 |
四、可能的完善道路 |
(一)理清后悔权的权利性质 |
(二)规制滥用后悔权的行为 |
(三)确定后悔权行使的时间期限 |
结语 |
(2)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沿革 |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
(二)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沿革 |
1.1989 年《民通意见》及之前的规定 |
2.1999 年《合同法》的规定 |
3.《租赁解释2009》的规定 |
4.2020 年《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
二、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 “房屋”能否扩大适用裁判观点矛盾 |
(二)能否预先抛弃优先购买权认定不一致 |
(三)出租人的通知义务适用不统一 |
1.出租人通知时限判定不一 |
2.出租人通知内容未有统一意见 |
3.出租人通知的形式各地适用不尽相同 |
(四)同等条件适用困难 |
(五)优先购买权效力存在争论 |
(六)损害赔偿性质和标准认定不统一 |
三、域外和台湾地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与启示 |
(一)域外和台湾地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
1.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 |
2.关于预先抛弃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
3.关于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
4.关于同等条件 |
5.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 |
6.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建议 |
(一)明确中“房屋”的适用范围 |
(二)禁止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预先抛弃 |
(三)进一步明晰通知义务 |
1.明确通知期限 |
2.确定通知内容 |
3.明确通知形式 |
(四)细化同等条件内涵 |
(五)确定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效力和对抗效力 |
(六)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责任 |
1.明确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
2.细化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性质 |
2.1.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 |
2.1.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2.2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
2.2.1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功能 |
2.2.2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 |
2.3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期待权理论 |
2.3.2 秩序维护论 |
2.3.3 出资产权论 |
3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现状 |
3.1.1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 |
3.1.2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践 |
3.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行权主体不明确 |
3.2.2 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不具体 |
3.2.3 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3.2.4 反悔权的行使规则不明确 |
4 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
4.1 国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实践 |
4.1.1 日本的立法实践 |
4.1.2 法国的立法实践 |
4.2 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4.2.1 严格的同意规则 |
4.2.2 明确的股权购买主体 |
4.2.3 合理的股权定价机制 |
5 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建议 |
5.1 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行权的主体 |
5.1.1 明晰“其他股东”的具体范围 |
5.1.2 增加指定受让人制度 |
5.2 进一步细化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 |
5.2.1 确定通知的主体 |
5.2.2 明确通知的方式 |
5.2.3 细化通知的内容 |
5.3 进一步统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
5.3.1 明确同等条件的首要考虑因素 |
5.3.2 增加同等条件的特殊考量因素 |
5.3.3 明确转让股权价格的定价方法 |
5.4 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反悔权的行使规则 |
5.4.1 设立反悔权的行使条件 |
5.4.2 规定反悔权的行使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与适用 |
一、现有法律规定 |
(一)法定的程序步骤 |
(二)简易流程示意图 |
二、司法实践操作 |
(一)实践操作方式 |
(二)操作方式偏差 |
第二章 股权转让限制的目的与缺失 |
一、立法目的分析 |
(一)尊重有限公司的特性 |
(二)保障股东出资的权益 |
(三)促进公司稳定和发展 |
二、立法缺失探究 |
(一)立法架构繁复 |
(二)影响交易效率 |
(三)忽略公司意志 |
第三章 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与借鉴 |
一、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法理论争议: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公司法规范性质:强制性与任意性 |
二、股权转让限制的域外观察 |
(一)章程限制标准:能否制约股权转让 |
(二)实际操作标准:采用何种制约模式 |
三、股权转让限制的选择适用 |
(一)制约模式的选择: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
(二)制约条款的适用:赋权性与缺省性 |
第四章 股权转让限制的确立与完善 |
一、最优选择:确立单一优先购买权模式 |
(一)删除同意权规则 |
(二)保留优先购买权规则 |
二、独立主体:保障公司实质参与股权转让 |
(一)构建公司通知程序 |
(二)公司机关介入模式 |
三、授权法方向: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优势 |
(一)尊重章程限制效用 |
(二)章程限制效力审查 |
四、优先购买权:强化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
(一)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
(二)发挥定价机制效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样本案例 |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认定问题研究 ——以三个司法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情简介及焦点问题 |
一、案情简介 |
(一)深圳市新通宝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二)杨家欢与杨宝仪股权转让纠纷案 |
(三)李文荣、吴蓬苗股权转让纠纷案 |
二、焦点问题 |
(一)“同等条件”的认定依据应当如何确定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是否可以认定为“同等条件” |
(三)股权转让附随条件在“同等条件”认定中的作用 |
第二章 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同等条件”的认定依据 |
(一)“同等条件”的内涵及价值 |
(二)“同等条件”认定依据的几种学说 |
(三)“同等条件”认定的域外经验 |
(四)“同等条件”认定的主要依据 |
二、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同等条件”的认定 |
(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同观点 |
(二)对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意义的探讨 |
(三)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同等条件”的冲突 |
三、股权转让附随条件在“同等条件”认定中的作用 |
(一)司法实践对“同等条件”中附随条件的考量 |
(二)附随条件在“同等条件”认定中的意义 |
(三)“同等条件”中可折算的附随条件及其折算方法 |
(四)“同等条件”中不可折算的附随条件及其解决办法 |
第三章 研究结论和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一)明确“同等条件”的认定依据 |
(二)原则上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认定为“同等条件” |
(三)明确“同等条件”认定中附随条件的作用及解决方法 |
二、完善建议 |
(一)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
(二)完善司法裁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8)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
2.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涵义 |
2.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2.2.1 请求权说 |
2.2.2 期待权说 |
2.2.3 形成权说 |
2.2.4 附条件的形成权说 |
2.3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
2.3.1 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
2.3.2 平衡转让股东、第三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
2.3.3 保障经济秩序稳定 |
2.4 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
2.4.1 绝对同等说 |
2.4.2 相对同等说 |
2.4.3 折衷说 |
3 股东优先购买权中认定“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 |
3.1 转让股权的价格因素 |
3.1.1 可折算的转让价格因素 |
3.1.2 不可折算的特殊因素 |
3.2 转让股权的数量 |
3.3 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 |
3.4 股权转让的付款期限 |
4 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
4.1 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认定标准不清晰 |
4.2 缺少股权价格计算标准 |
4.3 从给付义务未纳入“同等条件”内容之中 |
4.4 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存疑 |
4.5 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规定缺失 |
4.6 转让股东“通知义务”规定不明 |
5 完善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规定的建议 |
5.1 统一“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 |
5.1.1 一般条件内容的认定标准 |
5.1.2 特殊考量因素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转让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5.3 明确从给付义务为同等条件的认定因素之一 |
5.4 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不能部分行使 |
5.5 将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纳入“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中 |
5.6 完善关于“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问题 |
第一节 “赔偿责任”的性质 |
一、侵权责任 |
二、违约责任 |
三、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二节 “赔偿责任”的范围 |
一、房屋差价 |
二、固定装修残值 |
三、租金损失 |
四、另外寻租或购买类似的房屋来替代的损失 |
五、因先买权纠纷支出的费用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房屋承租人先买权及侵害形态 |
第一节 先买权的性质 |
一、强制缔约请求权说 |
二、形成权说 |
三、形成权说优于强制缔约请求权说 |
第二节 先买权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对象 |
二、先买适状 |
第三节 先买权受侵害的情形 |
一、出租人未通知先买权人 |
二、出租人已通知先买权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先买权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
第一节 得请求赔偿的前提 |
第二节 未行使先买权情形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一、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
二、侵权责任的成立 |
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 |
四、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第三节 已行使先买权情形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一、当事人约定 |
二、履行利益 |
第四节 先买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一、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概述 |
二、先买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三、先买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时点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对司法实践的分析 |
一、整体案例情况 |
二、类型化研究 |
第二节 对立法本旨的反思 |
一、平衡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转让自由 |
二、平衡各方利益 |
第二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的再检视 |
第一节 主体要件——不适当主体的限制与排除 |
第二节 前提要件——适格的股权对外转让 |
一、转让股东“反悔”情形 |
二、赠与情形 |
三、间接收购情形 |
第三节 实质要件——同等条件的认定 |
一、一般情形下的认定 |
二、赠与情形下的认定 |
第三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效力的研究 |
第一节 区分原则下的股权转让 |
第二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负担行为的影响 |
一、对与转让股东间合同的影响——权利性质之辩 |
二、对转让股东与第三人间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处分行为的影响 |
一、股权变动模式之争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什么是优先购买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股东优先购买权视角下的后悔权分析[A]. 王大利.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2卷 总第70卷)——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前沿文集, 2021
- [2]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完善[D]. 方旭.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 彭瑾.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模式的重构[D]. 王蓉艳.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J]. 戴孟勇. 师大法学, 2019(02)
- [6]股权赠与下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D]. 侯贺贵. 上海财经大学, 2020
-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认定问题研究 ——以三个司法案例为视角[D]. 易全威.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2)
- [8]论股东优先购买权之“同等条件”[D]. 李宇.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9]论侵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责任[D]. 钱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研究[D]. 朱高星.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