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我国的立法选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模式,损害赔偿,民法典,体例,商事,民商,家事。
我国的立法选择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张雍锭[1](2018)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关于刑事立法应采取何种模式的论争,也延伸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领域。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通常采取单纯刑法典、独立性附属刑法或二者相结合等叁种模式,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大致经历了从无专有罪名到单行刑法模式再到法典化模式阶段。通过对不同立法模式进行评析,结合我国刑法的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及犯罪态势和我国经济形势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长远来看应采取刑法典模式,并适时全面修订刑法典;短期内应以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完善。(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4期)
贾建平[2](2019)在《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地融资在表述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广泛内涵,其主要是针对我国某些试所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进行担保融资的一种综合性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农地融资并非正确的法律概念。因此,针对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吴珍珍[3](2019)在《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源自英国判例,并且在实践中逐步得到发展。债权作为一项相对权并且不具有公示性,使得债权不具有不可侵性。我国在现有立法体系下没有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理论,仍然能够有效的保护债权,所以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不应该承认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11期)
陈志刚[4](2019)在《限制正犯与扩张正犯的分野与暗合——兼论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限制正犯与扩张正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解释、立法模式、处罚根据、成立标准等方面存在分野。随着形式客观说向实质客观说的转变、间接正犯的创设、共谋共同正犯与正犯后正犯理论的提出以及"罪责参与理论"向"惹起理论"的蜕变,限制正犯的思维方式、内容和结论与扩张正犯日益趋同;趋同背后是学派融合、方法论改变、扩张正犯的天然优势以及限制正犯的自身缺陷等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两种正犯概念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的特征分析,我国共犯模式应该摒弃区分制,选择单一制。(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张亭[5](2019)在《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无外乎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直接相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学术与实践争议一直不断,直到今天也是这样。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学术争议与当下民法典编纂背景,走民商合一的道路仍然是我国立法未来的选择。不仅是因为民商合一在理论上有十足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可行性。但是商事特别法需要单独规定,另外针对无法融入民法典的商事重要制度的原则制定《商事通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杨雷[6](2019)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我国目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研究视角偏向于司法层面,笔者尝试从立法学的层面对该项制度的立法模式问题展开研究。因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涉及一国的立法现状及法体形式,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势必涉及一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与环境立法传统。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成熟立法,笔者有针对性地选取了部分域外国家的规范文本进行简要分析和评述,以期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具体而言,本文首先从概念界定、立法现状、理论争议、试点实践四个层面对我国近年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开展的各项研究及实践成果进行简要总结;之后,从廓清环境立法问题与环境司法问题的界限,解决欠缺违法性、抗辩性规范的痼疾,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实现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衔接四个方面的现实需求出发,对该项制度立法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了初步论证;紧接着,选取了四种较有代表性的域外立法模式,即瑞典的“环境法典化”模式,法国的“民法典专章”模式,美国的“分散式”立法模式,以及德、英、塞浦路斯等国的“综合式”立法模式,对其立法背景、制度结构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解构;最后,在批判、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需求,提出现阶段宜采取由“修改基本法+完善单行法+制定专门法”叁部分内容构成的“组合式”立法模式,对我国未来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制度建构,从而较为稳妥的推进环境立法由以往的“割裂式”向“专项式”过渡的时代进程。(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彭中遥[7](2019)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我国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以来的试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缺乏相应的立法基础,生态环境损害将难以得到有效预防与充分救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也必然会陷入僵局。打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僵局的关键在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宜选择"系统立法"模式,即尽快出台专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同时采取修改旧法、制定配套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等较为系统的立法组合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机制、修复机制、求偿机制及资金机制等核心规范,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稳步、有序及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干旱区资源与环境》期刊2019年08期)
张嘉彦[8](2019)在《民法典时代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对商法体例的选择做出了指向和限定。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我国的现阶段国情,在控制法律的滞后性和商事单行法的统一之平衡中,坚持民商合一并制定商事通则是最优选择,这既必要,也可行。制定商事通则,需要特别注意其编纂逻辑的特殊性、其与民法的衔接及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冯祝恒[9](2019)在《论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以统合处理之必要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强调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是21世纪全球家事审判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我国当前对家事事件进行处理的立法模式却同该国际化趋势格格不入。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充分认识家事事件统合处理的必要性,吸收、借鉴域外优秀的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是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呼伦贝尔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王莉,黄思洁[10](2019)在《我国耕地生态破坏的民事救济:立法现状与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耕地作为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耕地生态系统,同时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之一,就是要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之忧,强调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工作。这两年出台的《土地污染防治法》(2019)、《耕地占用税法》(2018)、《生态环境损害(本文来源于《重庆行政》期刊2019年02期)
我国的立法选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农地融资在表述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广泛内涵,其主要是针对我国某些试所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进行担保融资的一种综合性表达。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农地融资并非正确的法律概念。因此,针对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我国的立法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1].张雍锭.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J].刑法论丛.2018
[2].贾建平.我国农地融资中的法律政策冲突及立法选择研究[J].农业经济.2019
[3].吴珍珍.债权不可侵性理论探析——兼论我国的立法选择[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4].陈志刚.限制正犯与扩张正犯的分野与暗合——兼论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的选择[J].理论学刊.2019
[5].张亭.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J].法制博览.2019
[6].杨雷.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D].广西大学.2019
[7].彭中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选择[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9
[8].张嘉彦.民法典时代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J].法制博览.2019
[9].冯祝恒.论我国家事事件的统合处理——以统合处理之必要性与立法模式选择为中心[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9
[10].王莉,黄思洁.我国耕地生态破坏的民事救济:立法现状与路径选择[J].重庆行政.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