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托论文-罗颖,郑逸芳,许佳贤

土地信托论文-罗颖,郑逸芳,许佳贤

导读:本文包含了土地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农户,土地信托流转,参与意愿,行为选择偏差

土地信托论文文献综述

罗颖,郑逸芳,许佳贤[1](2019)在《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流转意愿与行为选择偏差研究——基于福建省沙县农户的调查数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信托流转模式比传统流转多引入了"第叁方"信托机构,形成权属权益更加清晰、责任义务更加明确的流转契约关系,有利于高效、规范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文章基于福建省沙县6个乡镇(街道)13个村部分农户的访谈信息和254份问卷调查数据,运用Logistic多元回归模型探析农户参与意愿与行为选择偏差的影响机理。研究表明,在土地信托流转中,农户的参与意愿和行为并不完全存在可预测性,其中参与意愿与行为选择偏差在性别、年龄、健康状况上群体差异显着;此外,参与意愿与行为选择偏差也会受到文化程度、是否参与社会保险、认知水平、外部政策环境、人情规则等因素的影响。(本文来源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立娜[2](2019)在《土地信托模式下的收益——成本平衡点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越来越重视。土地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无论是从促进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还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制定对于推动社会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信托是一种全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它不仅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而且加快了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在维护农民的权益的同时使得企业收益得到增加。然而,我国农村土地面积大,农村人口数量多,因此土地信托模式下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点很难有效把控,为了使广大农村从土地信托流转中获取更大的收益,推动农村土地信托健康运行,文章对此进行了探究分析,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9期)

Yu,Chaoyin[3](2019)在《中国土地信托制度的成长路径与创新实践(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1世纪初开始,伴随着农村土地改革,我国有些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土地信托。各种形式的土地信托都存在着不足,如农民向信托让渡了土地经营权,但却不能享有农业生产增加的全部收益。在现存的各种土地信托中,农民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人,也不是准确意义上的受益人,他们既不能行使信托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行使的控制权,也无法获得让渡权利后产生的全部收益。中国土地信托创立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受托人不便与个体农民进行订约。单位信托或类似的信托类型或许能够成为避免高交易成本并带来应用前景的途径。(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9年04期)

田露[4](2019)在《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机制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的信托保护模式,以农村土地的信托保护模式为基础进行设计,从而在农村的土地保护中,使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最大程度上的直接受益者,这样才能引导农村的微观经济主体处于自身的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参与到农村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决策中,让农村土地经营者积极参与和政府实行政策性的土地保护有机结合,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种比较完整的农村土地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农业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何紫珩[5](2019)在《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流转形式正处于探索阶段,土地信托实践以增强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为目标,农民权益保护被弱化。传统土地信托模式由政府主导,政府在阻碍土地流转,侵犯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情况下面临问责,但在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正义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在土地信托模式引入金融机构后,土地信托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为其带来收益,而法律在保护农民从土地信托中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权利方面缺乏规定,并且实务中构建的结构化集合财产权土地信托将农民完全排除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农民无法依据信托受益人地位得到保护。同时,“叁权分置”政策入法,在“放活土地经营权”政策指导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充分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自由,土地经营权被形塑为具备较强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质被放宽,土地权利的利用效率有望进一步提升,而配套的权益保护仍主要体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的维护,这加剧了农民向信托机构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困难。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应当依托于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并非仅仅存在于信托法。信义关系的扩张使得专业服务领域基于事实的授信关系可以参照信义义务对专业服务提供方适用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我国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有必要将典型的基于事实的授信关系转化为基于形式的授信关系,即将农民与信托公司和土地规模化经营服务商之间的关系类型化并通过法律固定,具体做法是确立农民在土地信托中的金融消费者身份,并通过金融监管保护农民从土地信托中请求合理的市场化收益的权利。上述结论的依据如下:第一,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信义义务已经扩张到金融监管领域,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依据。第二,定义土地信托中农民的金融消费者身份有利于降低法律规制成本,且能适用于土地金融化整体进程,其规范原理是根据土地信托业务创新的实质风险结构确定金融服务提供方与土地规模运营服务提供方的义务,使金融监管紧跟土地信托实践探索的步伐,在创新与监管博弈的过程中,根据实质风险收益情况匹配监管力度,约束政府与金融机构的行为,达到维护农民权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刘福临[6](2019)在《“叁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生之基,系于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随着城镇化发展的牵引力不断加大,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群逐步朝向城市转移,实际进行农业生产的人员则是以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为主,这部分群体很难承担农业生产的主要工作。传统的粗放型小农生产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规模化经营需要,其获得的收益已经不能更好地满足农民发展需求,以至于农民对农村建设和农业生产丧失了积极性。因此,国家适时地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基础上做出了改革调整,提出了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叁权分置”新思路。农村土地信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创新。“叁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其中,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流转合法的权利载体;专业化的农业经营主体依靠稳定的农地信托关系介入到农业生产,给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来巨大的推动力;在农业现代化要求下,农村土地信托逐渐从宏观的政策目标转向为微观的农民个人发展诉求;农地信托关系将农民、政府、信托机构、经营主体等有机结合在一起,保障各主体流转过程中土地权益的最大实现。首先,本研究以农地“叁权分置”理论为立足点,综合运用多种研究分析方法,通过对“叁权分置”背景下的农村土地信托相关基础理论的梳理,从流转的主要类型入手,分析出农地信托独有的优势特点和价值功能;其次,通过观察我国现阶段农地信托的整体发展概况,寻找、整理、总结出国内已有的农地信托典型实践模式,在掌握国内农地信托实践动态的基础之上,探究影响农地信托流转的主要因素,结合目前农地信托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挖掘造成这些法律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再次,通过对美国、日本、法国等农地信托的法律环境、运行模式等考察和分析,总结出当前对我国农地信托流转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确定明晰土地产权、引入科技要素、主导规模经营、制定土地保护法律等参考方向。最后,为了更好地发挥农地信托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作用,笔者从实践、政策、法律相协调的层面确定新时期农地信托流转的基本原则,提出完善农地信托流转的具体法律制度和农地信托流转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并结合国内农地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创建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农地信托银行设想,以促进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总之,“叁权分置”下的农地信托发挥了信托制度应有的时代价值,在不断实践探索中助推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旨在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金融权益,帮助农民实现土地改革成果共享,最终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整体实现。(本文来源于《华中农业大学》期刊2019-06-01)

于洪洋[7](2019)在《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托起源于英国,与土地有着不可割裂的历史渊源。如今土地信托在合理配置土地的资源及推动农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处理好“叁农问题”是我国一直面临的重要挑战,而土地又与“叁农问题”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受到法律与相关政策的种种限制,总体流转规模较小,作为一种将信托引入农村土地流转的全新模式,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的诸多地区的实践证明了其不仅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大范围流转,还能在流转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业由碎块化小农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生产方向升级,为我国处理“叁农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高效之路径。但是,英美法的信托是建立在双重所有权的制度基础之上的,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必将受制于单一所有制。1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法律制度上的“舶来品”,在实践中亦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实证研究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必须解决的叁个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关针对性的建议。文章分为六章对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从选题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方面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章,土地信托的基本概述,从概念到历史沿革,以及土地信托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情况,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信托;第叁章是对我国各地区农村土地信托实践的总结,对我国已实行的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模式进行了基本介绍、评价与比较,还对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功能上的解读,主要发挥了减轻土地抛荒问题,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还有增加农民收入等作用;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应由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四个要素构成,并做出了信托法上的界定;第五章,对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总结与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政府法律地位不明确、进而会导致损害农民利益以及监管缺失等诸多负面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农村土地信托模式存在诸多风险以及土地信托登记的缺失等问题需要解决,并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借鉴域外经验对解决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问题给出了修改《信托法》等法律,规避土地信托运营风险等针对性建议。最后一章是文章的结语,农村土地信托在我国尚还在实践探索之中,能否在国内大规模推广,仍需要时间与实践成果的检验。(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2)

车耳,王涛[8](2019)在《让寒士欢颜的土地信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们国家土地出让金和房价一起水涨船高,社区土地信托可能是一个不错的制度。一方面这能使人“有所居”,让社会中坚力量少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所用”,起到抑制房价非理性增长的作用。几十年前西方国家就有类似的实践,他们采用了这种方式,让很多低收入家庭(本文来源于《学习时报》期刊2019-02-22)

李泉,李梦,鲁科技[9](2019)在《“叁权分置”视域中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土地"叁权分置"改革是新时代农地制度顶层设计的重大创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满足农民既保留土地承包权又能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对于促进土地要素利用效率提升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如何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更加适应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是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亟待解决的重要热点问题。基于"叁权分置"视角,将土地信托作为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研究比较不同地区农村土地信托的典型模式,并借鉴美、日发达国家土地信托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制度保障、政府职能、金融支持及风险防范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至关重要。(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蒋涛[10](2019)在《英国土地信托法溯源》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当代英国的信托是中世纪用益制度的"直系后代",这是西方学者的一致看法。而西方学者对英国土地信托法的前身——用益制度的来源则有叁种主要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益制度来源于罗马法相似的制度或理念,包括罗马法用益权、市民法所有权与裁判官所有权的分离、遗产信托等;第二种观点认为用益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上的萨利克受托人制度;第叁种观点认为用益制度来源于伊斯兰法瓦克夫制度。对以上观点进行考察论证可以得出结论:用益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的观点最为可信,但是这并不能排除罗马法和伊斯兰法对英国用益和信托历史发展的影响。由于土地信托法在英美财产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从比较法的角度,在中国农地法律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研究英国土地信托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土地信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越来越重视。土地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无论是从促进农业现代化生产经营还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制度的制定对于推动社会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信托是一种全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它不仅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而且加快了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在维护农民的权益的同时使得企业收益得到增加。然而,我国农村土地面积大,农村人口数量多,因此土地信托模式下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点很难有效把控,为了使广大农村从土地信托流转中获取更大的收益,推动农村土地信托健康运行,文章对此进行了探究分析,以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土地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1].罗颖,郑逸芳,许佳贤.农户参与土地信托流转意愿与行为选择偏差研究——基于福建省沙县农户的调查数据[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9

[2].张立娜.土地信托模式下的收益——成本平衡点分析[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3].Yu,Chaoyin.中国土地信托制度的成长路径与创新实践(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9

[4].田露.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2019

[5].何紫珩.土地信托模式中的农民权益保护[D].江西财经大学.2019

[6].刘福临.“叁权分置”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9

[7].于洪洋.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9

[8].车耳,王涛.让寒士欢颜的土地信托[N].学习时报.2019

[9].李泉,李梦,鲁科技.“叁权分置”视域中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比较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9

[10].蒋涛.英国土地信托法溯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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