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忆勇(汕头大学)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期,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三聚氰胺事件、蒙牛OMP事件等不少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管体制与监管标准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使食品问题由“卫生”上升到“安全”的程度,尽显民心之关怀。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尽显民情关怀
0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从最早的工业酒精勾兑假酒,到后来的四五种化学药物为豆芽催生和保鲜,从养鸡场给鸡吃色素饲料以加深蛋黄颜色冒充柴鸡蛋,到用福尔马林发泡海参、鱿鱼等海产品,乃至吉林长春的“毒豆奶”、安徽阜阳的“毒奶粉”,从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到去年的“三鹿牌奶粉事件”等等……利欲熏心使某些人丧失良知,坑害百姓。在多起食品质量事件见诸报道之后,食品安全问题现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经济起飞阶段,人民生活由温饱型转向小康型,社会消费从数量到品质发生了急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2008年3月至12月,我国消费增速连续9个月保持20%以上。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如果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受到威胁。不仅如此,从更深层次看,食品安全问题还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是影响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首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质量标准低、产品质量差、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说到底还是食品的质量不过关,而食品质量涉及大众,关系民生,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这必然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更为紧迫的要求,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次,食品安全也与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有关。只有提高农民素质,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才能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不改变农村生产方式,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问题就无法从源头上得到解决,“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再次,实现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经济”,有助于从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目前在我国的食品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有总量上的优势。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的集中度,做大做强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另外,从国际上看,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产品品牌知名度低。这也是导致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出口食品质量缺乏信任的原因之一,再加上诸如“三鹿奶粉事件”,更是严重制约中小食品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恢复到原来的生产及销售水平,应在两年以上。最后,食品安全问题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多程度上都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将大大提高我们的消费积极性,增强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感。笔者认为,该法的亮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前几年,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2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4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近期的汕头市某些地方的饮食业,还出现了为节省几毛钱,而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在食物中添加工业盐的恶性事件,其行为令人发指。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5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6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事故处置中报告制度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报告制度、事故处置及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的制度。
8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9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除外,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各部门应加强对该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营造一个和谐的消费氛围,共同构筑好这片生活的“防护林”。
作者简介:沈忆勇,汕头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汕头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汕头仲裁委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