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会主义自由观是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理论依据,充分吸收中国古代自由因子,创造性地转换近现代社会自由思想,在批判西方自由主义自由观基础上而提炼出的中国元素。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应立足具体社会现实,遵循客观运行规律,以平等、公正、法治为基石,以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为目标,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自由观;核心价值;自由全面发展
自由是舶来品,在20世纪初传入中国,中西方自由观的差异撞击着国人的心灵。大家尝试在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心灵自由与行动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精英自由与大众自由等维度之间寻求平衡,然而现实实践往往令人揪心。阿马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强调,“自由之所以重要,至少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更大的自由使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我们的目标——那些我们所珍视的事物……其次,我们可以将注意力放在选择的过程上,例如我们希望不因他人施加的限制而被迫处于某种状态。”[1]
一、何为社会主义自由观
关于社会主义自由观,一直遭受着西方各种“话语权挑战”,其中最主要的代表是西方资本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十八大以来,我国创立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居于社会层面之首,是始源性价值要素,平等、公正、法治作为衍生性价值要素伴随。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理论依据,吸收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蕴含的自由因素,并对近现代社会的自由思想进行创造性转换,在批判西方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基础上,通过凝练和总结现实中国社会实践的自由因素而形成社会主义的自由观,意义重大而深远。
我们要树立的社会主义自由观是处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关系中的人依据法律政策规范,遵循个体内心意志,从事社会活动的权利。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自由观为基础,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集体主义和民主集中制,符合当今中国发展需求的社会主义自由体制。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可以自由表达政治诉求,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内的政治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社会主义自由的现实表达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是追求生命安全和生活安定的自由,换句话说,就是免于侵害生命和恐慌生活的自由。个体自身是一切自由的物质载体,如果人没有了生命,谈何自由?要做到保障生命和生活免受侵害,最主要的是有宪法和法律作为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大力完善中国的法律体系,提高中国的法治化水平。
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是关乎人权最重要的方面。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宣言”的第一条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第三条是“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由此,西方国家将自由放在人权的首位,并用以抨击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与此同时,我国存在人口基数大,生存条件严峻等现实状况,这也就要求我国需要将生存权放在人权的首位。如果国民面临吃不饱、穿不暖、生活不下去的状况,其他任何权利也将无从谈起,若镜花水月般虚无缥缈,毫无意义。
平等、公正、法治是自由的基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层面,他们之间互为条件,是有机的统一体。我们追求自由是以平等、公正、法治为前提的,追求的言论自由也需要在守规矩的基础上,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谓规矩就是纪律,纪律是对自由的保证,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政治自由的实现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我国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效率、避免独裁,也有利于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的高度统一。
追求自由的重要目标就是要过上幸福的生活。马克思说:“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260。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想主宰自我命运,然后实现自我的最大幸福。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说:“人愈自由,国家愈繁荣;反过来说,国家愈自由,人将愈幸福”[4]。十九大将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作为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就需要我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不断创造丰富物质资料的同时,提升个人的精神需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遵循客观运行规律。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455因此,自由的实现不是主体自身的主观臆想,而是个体与外部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冲突、碰撞的相互妥协。个体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要遵循客观规律,尊重顺应自然,以实现主体间的良性互动。然而,历史上人类总是以控制自然为荣,事实上,争做自然主人的美梦并未实现。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1947年发表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有这样的论述:“人类进行毁灭的能力是如此之大,如果这种毁灭能力实现了,整个地球就会成为一片空地或者人类自身互相吞尽,或者人类食尽地球上全部动物和植物,如果地球符合一种著名的论断还有足够的生命力的话,万物就会从最低级的极端重新开始。”[7]人类也会由于不尊重自然而受到惩罚。鉴于此,社会主义进行了全面的发展与超越,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现象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人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8]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我们不能以侵略自然来满足人类贪欲,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应做到“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自由”
比如在《和纸玩游戏》的主题中我在晨间自主锻炼时就着重提供纸制品的材料:把报纸团成纸球、卷成纸棒,用纸板画成荷叶,把大纸箱装饰变成山洞或坦克车履带等,引导孩子们玩“奥特曼打怪兽”、“小青蛙跳荷叶”、“过河拆桥”、“赶小猪”,通过系列的玩纸游戏活动不仅使孩子们进一步认识了各种纸质材料的性能,也发展了孩子们的跳跃、钻爬、投掷、平衡等动作技能,提高了幼儿的身体素质。
雷达视线角中方位角定义为视线在XOY平面上投影与x轴正方向的夹角,俯仰角定义为雷达视线与z轴正方向的夹角。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立足具体社会现实。马克思说:“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5]马克思批判了传统抽象的自由观,将其放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剖析考察,使得悬空的漂浮自由落地生根。由于中国社会曾面临饥寒交迫、内忧外患的问题,自由之路险象环生、异常艰辛。之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改写了政治领域的篇章,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繁荣昌盛,这种经历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过程。正如马克思对劳动的论述:“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些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就被看作个人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6]
“什么?”竹韵似乎意识到了什么,但她若无其事地说,“我干自己的事,吃自己的饭,又没犯着谁,别人说我干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西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这看似是增加了人们的自由度,实际容易使自由走向异化。马克思说:“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前提,很明显,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越强大,他自身他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9]卢卡奇认为新的异化形式:“由于工作过程的合理化原因,当主体与根据预测的正在发挥作用的那些抽象的特殊规律相比较时,工人的人的属性和特征日益表现为只是错误的源泉。人既不是在客观上也不是在他同他的工作关系上表现为劳动过程的真正主人。相反,它是被结合到机械体系中的一个机械部分。他发现这个机械系统已经存在并且是自给自足的,它的作用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他是否乐意,他都必须服从它的规律。”[10]正如马尔库塞说的那样,“发达工业文明的奴隶们是升华了的奴隶,但毕竟还是奴隶。”无产阶级的工人赤裸裸地变成了单向度的人,并没有实现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使得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其价值旨归。“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3]760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追求的自由并非一定要具有普世价值,只需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发展。在反对新自由主义所谓的完全市场私有化、坚决反对政府干预的同时,做到对自由至上,即所谓的绝对自由的回避。一方面要避免极端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滥觞,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建构良性世界秩序,反对任何以自由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流氓行为,以及以反恐为名挑起地区冲突、破坏地区和平的无耻行径,确保世界的长治久安及人类的繁衍生息。
[参考文献]
[1]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12.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82.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法]泰奥多·德萨米.公有法典[M].黄建华,等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4:2.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9.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12.
[7]霍克海默,阿尔多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213-214.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36.
[10]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99.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23(2019)11-0075-02
[收稿日期]2019-08-11
[基金项目]北京师范大学党建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机关党员自由观培育研究”。
[作者简介]赵志鸿(1984-),女,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助理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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