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程序论文-毛淑玲,王鹤

庭前程序论文-毛淑玲,王鹤

导读:本文包含了庭前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庭前会议,启动,监督

庭前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毛淑玲,王鹤[1](2019)在《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之检视与完善——兼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有效运行对于促成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解决与刑事庭审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促进庭审的集中、连贯进行,避免审判程序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不必要中断,从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检审与分析样本地区庭前会议实施情况发现,庭前会议与理论及制度预设仍存有差距。庭前会议启动方式职权化特点突出,会议报告形成过程缺乏监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尚有瑕疵。因此,增加控辩双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救济性权利,增设会议报告形成过程的监督程序,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告知制度,是未来庭前会议程序完善的必要内容。(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灵敏[2](2019)在《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完善的整体性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理应作为一个镶嵌在起诉与审判之间的独立诉讼阶段而存在。刑事庭前程序由庭前审查和庭前准备组成,其制度革新应以权利保障为视角,避免权力专制及压迫。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中应认识到当事人主义未必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在向现代职权主义靠拢的同时,应适时增设或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和争点整理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梁崇[3](2019)在《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将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模式定位于程序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庭前对证据的充分性不进行审查,仅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达到形式要求与否。在庭前审查上作程序性限制的目的是区分庭前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功能,防止审判人员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也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浪费。然而,就现有的规定而言,庭前审查中的诸多审查内容在设置上便属于实质性审查的范畴,例如管辖权问题:确定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本身就需要对案件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而庭前审查阶段在法院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更是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实质性处理。除此之外,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以及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分析也无一不是对案件在庭前便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上述两种情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终止审理这一裁定也并非完全的程序性裁定,具有实体属性。另外,为了追求实体真实、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也会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这些做法都与程序性审查的自身定位相违背。建议在庭前审查时贯彻程序性审查的原则,避免审判权对公诉权的过度限制,也避免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在审查主体上,可参考域外国家先进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庭前审查法官;在审查内容上,应取消现有规定中涉及实质性审查与处理的事项;在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应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对于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则不准许交付正式审判,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一次申请复查的机会。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不能交付正式审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可以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案卷移送方式与庭前审查程序紧密相关,目前,我国仍坚持全案移送主义,这与程序性审查的定位不符,因此应该改变案卷材料的移送方式。(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宋超波[4](2019)在《论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会议具有英美法的基因,在英美法系中庭前会议程序都有专门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中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在庭前准备阶段也设置了可以实现庭前会议作用的程序。2012年我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将庭前会议制度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这标志着庭前会议制度正式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形成。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直都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关注重点,这一问题既关乎实体正义又关乎程序正义。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以后,在庭前会议的启动理由中新加入了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项,该理由使得庭前会议具备了初步的证据审查功能。在庭前会议上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不仅仅可以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进行依法规范,同时也可以将非法证据对法官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这种模式在运行逻辑上是符合诉讼的基本规律的。在庭前会议上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从程序的角度思考没有任何障碍,不仅仅是理论支持,在域外也有良好的实践案例。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发展完善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制度肇始、制度充实、制度完善、制度形成、制度确立。通过梳理我国有关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立法性文件,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目的:以庭前会议为渠道最大程度的厘清控辩双方的一些案件争议,同时要判断解读案件接下来可能适用的程序,做好预判工作,要努力让庭审围绕有关案件争议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审理。在庭前会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是国际通用做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而且近年来在有关庭前会议的立法中逐渐给非法证据排除开辟了足够的空间,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空间在立法中逐步扩大。此外,庭前会议也是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最佳诉讼阶段,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在庭前会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有助于规范取证行为、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价值实现、有助于提升诉讼程序效益价值。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存在较多问题:庭前会议定位模糊导致排非程序运转失灵;庭前会议启动程序不够完善导致当事人参与积极性不高;庭前会议法官与庭审法官一体,主持者中立性缺失;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不明确;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裁决的效力不明确;救济制度缺失。在未来,应当完善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域外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发展较早,经验较为丰富,一些经验可以借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选择上大部分国家都是在正式开庭之前,在庭审准备程序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具有普适性;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是由不同法官分别负责;在排除范围上,控方证据是主要的审查主体,对于辩方证据具有较大宽容性;同时证据开示制度也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审前程序做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裁决在整个审判中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增强了审前程序的权威。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措施:(1)明确庭前会议定位(2)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启动主体。(3)逐步实现庭前会议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4)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5)赋予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法律约束力。(6)设立救济程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斌[5](2019)在《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完善的整体性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理应作为一个镶嵌在起诉与审判之间的独立诉讼阶段而存在。刑事庭前程序由庭前审查和庭前准备组成,其制度革新应以权利保障为视角,避免权力专制及压迫的抬头。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中应认识到当事人主义未必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在向现代职权主义靠拢的同时,应适时增设或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和争点整理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戴紫君[6](2019)在《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之程序分流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我国不断探索与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这些机制均是合作性司法的表现形式,而如何确保在最低限度公正的基础上追求诉讼效率已成为其面临的头号难题。由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自愿性保障机制不完善、公诉审查程序功能定位失误以及司法审查流于形式,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正当性受损。在庭前会议中审查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明智性及自愿性,以推进程序分流的做法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亟待构建。(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徐菲[7](2018)在《关于审判程序之庭前会议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会议作为新刑诉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弥补了之前刑诉法的某些漏洞,但在具体实践之中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庭前会议即在开庭审判之前的一个准备性的活动,它存在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以前,是一个程序性的事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周萍[8](2018)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与价值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对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和价值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和阐释,从法理角度、实证角度、历史发展角度等方面论证该程序具有的应然价值和功能,突出强调了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应有的多元化功能和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许尚豪,欧元捷[9](2018)在《无庭审判程序:解纷性庭前程序改革的目标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审中心主义理念下,把开庭视作法院判决的唯一正当性基础,只有庭审才是审理,庭审外的其他程序设置则仅为庭审的附庸,任何案件未经开庭,均不得作出实体判决。然而,在诉讼程序进展中,某些案件的实质争议可能会彻底消除,达到适于判决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仍强制开庭,必然造成庭审的形式化及多余化,而且庭审需要较多的程序预备及保障措施,随之必然形成诉讼程序的繁杂化。为使程序适应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应当完成庭审程序的认知祛魅,使其专注于解决实质争议,无实质争议的案件则无需开庭即可判决,将传统理论上的解纷性庭前程序转化为无庭审判程序,从而形成无庭审判与开庭审判二元并立的程序解纷结构模式。(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2期)

周萍[10](2018)在《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对2012年刑诉法下庭前审查程序制度利弊分析,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思维,剑走偏锋另辟蹊径,认为应充分肯定1996年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存在的价值,至于存在的不足,是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加以弥补,应当在保留"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起诉方式的基础上改革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增强庭前审查程序的生命力和活力,赋予其多重功能,使之能实现庭前审查程序所应具有的价值。(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庭前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理应作为一个镶嵌在起诉与审判之间的独立诉讼阶段而存在。刑事庭前程序由庭前审查和庭前准备组成,其制度革新应以权利保障为视角,避免权力专制及压迫。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改革中应认识到当事人主义未必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在向现代职权主义靠拢的同时,应适时增设或完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和争点整理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庭前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毛淑玲,王鹤.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之检视与完善——兼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杨灵敏.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完善的整体性思维[J].法制博览.2019

[3].梁崇.公诉案件的庭前程序性审查研究[D].辽宁大学.2019

[4].宋超波.论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D].吉林大学.2019

[5].张斌.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完善的整体性思维[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戴紫君.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之程序分流功能[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徐菲.关于审判程序之庭前会议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8

[8].周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与价值审视[J].法制与社会.2018

[9].许尚豪,欧元捷.无庭审判程序:解纷性庭前程序改革的目标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8

[10].周萍.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路径选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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