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完全赔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原则,损害赔偿,差额,利益,公平,损失,系统论。
完全赔偿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徐建刚[1](2019)在《论损害赔偿中完全赔偿原则的实质及其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赔偿原则的实质是为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提供基本的出发点。完全赔偿原则并不排斥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肯定完全赔偿原则并不会使得赔偿范围无限扩大。在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范围的弹性空间依然存在。完全赔偿原则背后隐含的是对损害的认识,其既是差额说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也是个案中对差额假说进行修正的理论依据。作为损害赔偿法填补目的与功能的重要表达,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否定,将导致对损害赔偿填补功能的否定,使得损害赔偿法失去基本价值起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刘宇晗[2](2019)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完全赔偿原则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赔偿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商品等价交换的方式影响下的结果。与此同时,完全赔偿原则又是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工具,可以督促人们尽到最优的注意义务。我国正处于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日前法工委民法室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于完全赔偿原则虽然有一定的体现,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在违约损害赔偿部分明确规定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规则。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明确与重申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这既有助于在完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对违约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亦有利于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对法官的拘束力。(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王磊[3](2019)在《完全赔偿原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反思及构筑》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排除损害赔偿中刑罚因素、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损害赔偿法以债权人中心主义为基础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并以差额说为理论依据欲实现对损害的完全填补。然而,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易造成"全赔或不赔"的二元困境,差额说的采纳也混淆了损害与损害额的作用领域,同时新近学说开始强调损害赔偿通过制裁功能而发挥的抑制作用,使得完全赔偿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存在本质的缺陷。损害赔偿法应区分为损害的赔偿范围与损害的评价两个领域,两者在规范意旨、制度功能及作用机制上实不相同。损害的赔偿范围应抛弃僵化的完全赔偿原则转而采用弹性化的判断机制,以此达致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损害的评价领域则基于矫正正义与评价一致性的要求而应采全额评价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冯德淦[4](2018)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新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侵权在损害赔偿领域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运用"差额说"的损害计算方法,以"全有全无"的方式来确定损害。随着新型侵权的出现和社会价值理念的转变,传统侵权理论开始被不断的质疑,对损害的规范性评价呼声越来越高。学界利用"概率因果关系理论""损害酌减制度"和"动态系统论"开始对完全原则展开批判,认为应当重构损害赔偿原则。检讨之后,不难发现,"动态系统论"因为其自身的缺陷,难以堪当建构的重任,而"概率因果关系理论"也仅仅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内部修正,"损害额酌减制度"则是公法和自然法对侵权法的介入,其本身并未对完全赔偿原则产生冲击。我国侵权法解释论上,应当在坚持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原则性条款和案例指导制度,重新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郑晓剑[5](2018)在《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完全赔偿原则的存废——利益平衡视角下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损害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维护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反映和实现损害赔偿的上述功能,以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完全赔偿原则以补偿受害人为目的,在适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判断模式,因而在逻辑及价值层面存在诸多不足。基于损害赔偿的多重功能和利益平衡的考量,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我们应当抛弃完全赔偿原则,在打通要件与效果间之隔绝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效果作出弹性化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郑晓剑[6](2017)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近代侵权法基于差额说构建了完全赔偿原则。据此,赔偿责任范围独立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并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择一模式。但是,这种做法不免过于绝对和僵硬,完全漠视了行为人方面的自由价值,也难以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因而,侵权法上突破这一原则的各项规则和制度逐渐产生。不过,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并不能根除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功能取向过于单一、价值选择有失均衡、法律效果有失妥当等痼疾。有鉴于此,强调价值评价统一、注重法律效果妥当性的比例责任在比较法上应运而生。根据比例责任原理之要求,法官在个案中需要综合考量责任构成中相关要素的满足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整体评价,以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藉此,责任基础与责任效果在价值层面可以贯通,全有或全无的极端结果可以避免,而自由与安全、救济与预防、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等诸项价值亦可得以妥当协调。(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7年12期)
朱利[7](2017)在《中国侵权法财产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以比较法的视角为核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许多学者主张,侵权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以"完全赔偿"为基本原则。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侵权责任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比较法国、德国、瑞士、荷兰、葡萄牙、奥地利、土耳其、日本八国损害赔偿法后发现,各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偏重于"完全赔偿原则",也有国家采用"公平裁量原则",还有国家采取折衷态度。"完全赔偿原则"过于僵化,不利于实现个案公正。在中国侵权法上,"完全赔偿原则"应当放弃,转而采用"公平裁量原则"。(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5期)
周华[8](2017)在《侵权法上的赔偿酌减制度研究——兼论完全赔偿原则的缓和》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完全赔偿原则下的责任负担将导致侵权人陷入生计困难或引发明显不公平时,各国法院通常都会对赔偿数额予以适当减少,使其损害范围向下调整和偏离,即侵权法上的赔偿酌减制度。目前,赔偿酌减已为各国立法或实践所普遍采纳,并出现了适用范围上扩大的趋势,酌减事由也从特别化走向一般化,且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要求趋于宽松。赔偿酌减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旨在克服完全赔偿之僵化适用所导致的个案不公,表征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设定与缓和之势。(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7年07期)
代凤凤[9](2017)在《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赔偿原则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损害案件相对合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层出不穷的新案件造就了轻微过失与严重损害结果之间利益失衡的尴尬局面,此时,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已不再满足特殊案件的适用需求,缺陷与不足显露端倪。极度显失公平的巨额赔偿结果,超出了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引发社会关注。因此,面对特殊的侵权损害案件,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迫在眉睫,有取舍的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将当事人经济能力、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过错程度等作为相关限制适用的因素进行考量,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本文从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出发,论述完全赔偿原则存在的理论缺陷,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好意同乘案、平民撞豪车致天价赔偿等典型案件分类分析,发现面对特殊侵权案件,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将导致不合理、不公平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限制适用的观点。并从完全赔偿原则易导致适用僵化、显失公平的后果等角度出发,论述对其限制适用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完全赔偿原则限制理论学说和域外立法的梳理,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考量因素两方面,对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的具体规则逐一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周华[10](2017)在《以损害之名为限制赔偿之实——试论侵权法之完全赔偿原则的自我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完全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对全部损害予以全额赔偿的原则。作为其赔偿对象的损害是一个经各类要素和条件过滤后的范畴,可称之为"应赔偿损害"。该损害首先必须符合损害认定时的质、量要求,即损害之造成应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且达到一定之严重程度;其后应经过损失分担时的扣减,即通过损益同销和过失相抵环节,实现侵权人与受害人间责任的合理分配。这一过程虽借助损害之名,实际持有的却是限制赔偿的目的,是完全赔偿为维持其基本原则地位而进行的自我修正。(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完全赔偿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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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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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赔偿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商品等价交换的方式影响下的结果。与此同时,完全赔偿原则又是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工具,可以督促人们尽到最优的注意义务。我国正处于编纂民法典的重要历史时期,日前法工委民法室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于完全赔偿原则虽然有一定的体现,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在违约损害赔偿部分明确规定完全赔偿原则及其限制规则。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明确与重申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这既有助于在完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对违约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亦有利于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对法官的拘束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完全赔偿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徐建刚.论损害赔偿中完全赔偿原则的实质及其必要性[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2].刘宇晗.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完全赔偿原则之证成[J].西部法学评论.2019
[3].王磊.完全赔偿原则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反思及构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4].冯德淦.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新阐释[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5].郑晓剑.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完全赔偿原则的存废——利益平衡视角下之反思[J].河南社会科学.2018
[6].郑晓剑.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J].法学.2017
[7].朱利.中国侵权法财产损失的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以比较法的视角为核心[J].西部法学评论.2017
[8].周华.侵权法上的赔偿酌减制度研究——兼论完全赔偿原则的缓和[J].行政与法.2017
[9].代凤凤.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限制适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10].周华.以损害之名为限制赔偿之实——试论侵权法之完全赔偿原则的自我修正[J].河北法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