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立法政策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宅基地立法政策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论文摘要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并没有改变宅基地基本政策,没有改变宅基地是农民住房用地的性质。解决农民宅基地闲置和房屋空余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是单纯地对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的问题,而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改革的制度设计必须遵循基本立法政策,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不应单纯为宅基地使用权赋权扩能。对宅基地的客体空间范围应予界定,宅基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发展权应按照规划赋予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应当享有宅基地空间经营权。在农民房屋所有权变动中,因受让人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发生的宅基地使用问题,在生活居住目的范围,应当由集体为受让人设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在商住、经营范围,应当由集体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农户资格权,应在农民集体所有权成员权中加以规定。

论文目录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政策的本质含义
  •   (一)宅基地政策的最初确立
  •   (二)宅基地政策的发展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意蕴
  • 二、宅基地立法政策决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性质
  •   (一)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
  •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其主体是本集体成员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成员建造住房使用的集体土地即宅基地
  •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内容是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
  •   (五)集体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
  •   (六)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
  •   (七)宅基地的取得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经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赋权扩能
  •   (一)是否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
  •     1.坚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需要。
  •     2.为了实现集体土地发展权。
  •     3.为了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   (二)是否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的权能
  •   (三)不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和转让、抵押的权能是否影响其用益物权性质
  • 四、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制度
  •   (一)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二)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
  •   (三)关于农户宅基地资格权
  • 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韩松

    关键词: 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空间经营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

    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4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SFB1006)的成果

    分类号: D923.2;D922.32

    页码: 70-92

    总页数: 23

    文件大小: 1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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