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动产,合同,抵押物,法律责任,抵押权,公证书,受偿。
抵押人论文文献综述
陈伯谦[1](2019)在《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问题长期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在抵押人以特定物担保第叁人债务履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尚未明确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救济路径。概况而言,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问题即在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时,抵押人如何承担责任。为明确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时的抵押人责任,本文开展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全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问题的概念和现实争议。本文以“李向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类案不同判”情况分析了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问题的现实困境,归纳和总结出了当前叁种争议观点及其理论基础和考量因素:“典型担保说”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路径,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担保合意说”认为此时的担保形式是非典型担保形式,应当基于当事人达成的担保合意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利益平衡说”认为应当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根据无效民事行为转换要求抵押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第二部分研究了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本文基于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叁种观点适用违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研究发现:在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时,抵押人只能基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有过错时承担违约责任;抵押人若基于担保合意承担非典型担保责任,则无法避免明确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法律依据的缺失,且违反“流押禁止原则”;抵押人若基于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违反民事行为无效的适用前提且缺少法律依据。第叁部分设想了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时的权利救济路径。本文基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权利救济的价值追求,并以价值追求为基础分别基于司法实践视角和立法设计视角设想了如何确定权利救济路径,从而有效解决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问题。(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史智军[2](2018)在《未办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裁判要旨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本身进行判断。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人的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本文来源于《企业合规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代红伟,李二[3](2019)在《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交易的繁荣,担保作为交易的重要保障亦愈加受债权人的使用。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不能成功设立。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进行评析,力求为法官定纷止争提出作者的审判思路建议,为"同案同判"的最终实现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依丽娜[4](2018)在《抵押人转让不动产抵押物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指的是抵押物在设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抵押人再将抵押物出卖给第叁人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抵押行为越来越普遍,抵押权因其设定的便利性和不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被称为担保之王。虽然早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就对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问题做了新的规定,但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条文形成过程中的法律背景、利益博弈等均不对外公布,外界也难以知晓。再加之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与之前的《民通意见》、《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中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分别做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因为立法者一方面缺少对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梳理,一方面又忽视制度的持续性,最终使得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很大的争议,抵押物转让的效力究竟如何难以明确。本文试图立足立法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进行探讨,分析抵押物转让规则下对抵押权人与买受人的利益保护,从而使得抵押权人、抵押义务人以及买受人叁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最终给出对该部分的法律理解。同时,在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实施而各项分则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之际,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分析,给出自己关于抵押权转让部分的建议,使立法与实践更好的结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5-27)
吴定贵[5](2018)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律师工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债权人同时又与抵押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但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不知该如何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抵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8年02期)
张晓莉[6](2017)在《为还债 作假公证书典当妻女房 被识破 抵押人获刑公证处赔钱》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归还高利贷,一男子持虚构事实取得的公证书与典当行签署合同,将前妻及女儿的房屋进行抵押,以此实际取得借款约80万元。之后,男子又因无力偿还借款官司缠身。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男子吴某因犯合同诈骗(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11-15)
沈俞美[7](2017)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争议问题研究——保险人能否对第叁者的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新型的财产保险,它是以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为投保人、以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所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债权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无法实现的信用风险,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信用保险利益,而投保人是为他人利益投保,其作为债务人对债权的履行负有义务,而且,投保人通过保险人为其信用承保而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文以一则案例分析主要讨论保险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权人的抵押人(本文来源于《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6年度)》期刊2017-09-01)
徐亮[8](2017)在《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该种情形下是否一概要求或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本文认为,不宜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形,重点判断主合同变更对抵押人责任构成何种影响,换言之,就是主合同变更的程度是否足以影响抵押人的责任承担。本文以案例为引,具体分析个案中所包含的司法理念及判断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4期)
郄建荣[9](2017)在《两部门为金融不动产抵押“定杠杠”》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郄建荣 近日,银监会与国土部联合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按照两部门的《通知》规定,不动产抵押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6-10)
杨日洪,徐琦[10](2017)在《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非典型担保是于法典之外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担保形态,被广泛运用于经济交往中。在物权法定原则下,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仍有其独立发展的空间。基于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在该非典型担保合同项下,债权人虽因不动产未经登记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5-25)
抵押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裁判要旨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本身进行判断。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抵押人的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人论文参考文献
[1].陈伯谦.未登记不动产抵押的抵押人法律责任[D].海南大学.2019
[2].史智军.未办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认定[J].企业合规论丛.2018
[3].代红伟,李二.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9
[4].依丽娜.抵押人转让不动产抵押物的效力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5].吴定贵.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是否承担责任?[J].上海房地.2018
[6].张晓莉.为还债作假公证书典当妻女房被识破抵押人获刑公证处赔钱[N].上海法治报.2017
[7].沈俞美.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争议问题研究——保险人能否对第叁者的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C].浙江保险科研成果选编(2016年度).2017
[8].徐亮.主合同变更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7
[9].郄建荣.两部门为金融不动产抵押“定杠杠”[N].法制日报.2017
[10].杨日洪,徐琦.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