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不作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法不作为,宪法,立法法,违宪审查
立法不作为论文文献综述
安烨[1](2019)在《立法不作为的宪法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不作为已成为各国宪政发展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立法主体负有立法的义务,但拖延履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导致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制定不及时、修订不及时、废止不及时等,破坏了我国健康的宪政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因此,对立法不作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了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域外国家的治理模式,运用规范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对立法不作为的概念以及立法不作为的分类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为叁种,并根据不同的分类整理了与其对应的例证,这一部分对立法不作为的危害也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立法不作为进行了域外研究。主要结合日本及韩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域外立法不作为的规制作了研究,试图从中吸取到一些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对我国立法不作为进行了研究,其中包括现状描述、原因分析。在现状描述中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不作为的现状。在原因分析中总结了五个产生立法不作为的原因,分为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两种,在法律原因中总结了叁点,分别是缺乏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缺乏国家赔偿救济保护制度以及法律规范清理制度的失灵。在其他原因中总结了两点,分别是理念上立法权的行使不受限制以及回避责难,追求责备最小化的工作方式。第四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不作为的应对举措。与成因相对应,提出了五个解决我国立法不作为的对策,以期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0)
曹建帅[2](2019)在《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可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立法却没有规定该权力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致使现实中设区的市政府行政立法权大量虚置,违背赋权初衷。梳理我国行政立法权的历史变迁和设区的市赋予行政立法权的设立背景与发展经过,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及其立法不作为所涉及的现实问题进行辨析,并进一步将其概念范畴和边界予以界定。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状进行阐述,并概括出其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从实然层面深入分析了其行政立法不作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厘清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发现途径,明晰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细化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探讨在法律层面设置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懈怠立法的行为予以调整,提出了在追究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方面法律责任的认定主体和运作程序,且进一步明确为追究责任而必须的保障条件,就完善立法规制和促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改革进行合理预期,并同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方面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进行了初步探索,以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使追责机关得以顺利行使职权。多方共同发力进行有效制约,达到设区的市政府合法审慎行使立法权的要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仇新建[3](2018)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不作为就目前而言还尚未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由于行政立法主体拥有过大的立法裁量权,往往容易滋生腐败,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授权的立法机关和被授权的行政机关监督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目前社会所存在的执法机关无法可依而公民又缺乏表达诉求渠道的局面,长期以往,对立法公信力也会产生不小的破坏。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有权在自己的权利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依据法律取得赔偿的内容,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却未将行政立法不作为纳入受理范围。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强化责任监督,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赋予公民一定的立法请求权,这既是解决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的措施,同时也是对于宪法规定和精神的贯彻。(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8年11期)
曹建帅,杨红[4](2018)在《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责任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国家的构建首先要有权责一致的法律体系支撑,但对于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有权无责的规定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因此,本文通过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及其立法不作为的范围予以界定,阐述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同时厘清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发现途径,以期促进设区的市合法谨慎地行使立法权。(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6期)
代水平[5](2018)在《立法不作为的存在逻辑、识别困难及认定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不作为在各国的法律治理中普遍存在,各国针对立法不作为的司法判例差异较大,相关的学说论着观点迥异。时至今日,人们对立法不作为的存在真伪、识别依据等方面的认识依然莫衷一是。基于立法裁量的客观存在、团体对既得利益的维护、立法的集体行动困境、政府对"非法治方式"的效率偏好以及立法能力不足等缘由,立法不作为的存在逻辑是毋庸置疑的。但其识别的确存在较大困难,原因在于立法责任的边界难以明确、立法条件是否成熟不好判断、立法懈怠行为不易认定以及它的不利后果通常没有具体指向。立法部门负有立法责任、客观上具备立法条件和能力、立法不作为导致民权得不到保障,作为立法不作为的认定依据不可或缺,具体可通过立法评估等方式针对个案来认定。(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博[6](2017)在《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以来,行政立法在各国得到确立,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蓬勃普遍发展。最近几十年行政立法在中国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原因是行政立法以其高效性弥补了权力机关立法的滞后性。但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催化作用下变化太快,再加上社会关系复杂化,行政权缺乏有效监督,就出现了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存在比较完善的救济渠道,而行政立法不作为目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制方式,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制方式成为当务之急。在我国,行政立法是一个经过学术界长期探索而抽象出来的概念,法律上并未直接使用这一词汇,学术界对于行政立法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行政立法的内涵。行政立法不作为中,“行政立法”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作为”指违法的行政立法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立法制定不作为、行政立法修改不作为和行政立法废止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消极影响包括影响行政效率、妨害相对人权利实现和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成因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授权条款存在缺陷,行政立法主体立法经验的欠缺,未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民主决策机制,行政立法主体裁量偏差。本文对域外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作了一定研究,主要包括英国、法国和美国的行政立法模式。英国更倾向于事前控制;法国则恰好相反,倾向于事后监督;美国也是倾向于事前控制。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得出我国应选择事后监督并兼采事前控制的方式。在完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机制方面,首先是提升授权条款的可操作性,使行政立法不作为判断标准明晰化,以及使行政立法时间的规定具体化;其次是提升立法者的立法素质,途径是加强行政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沟通、不断积累立法经验;第叁是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我国的立法听证多为“走过场”,必须完善现有的立法程序,建立一套公民诉求表达畅通的民意反馈机制;第四是加强同级人大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避免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裁量权;第五是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立法职责。(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7-05-01)
李瑞[7](2015)在《立法不作为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法》颁布后,尤其是近期通过的修正后的《立法法》对立法活动的规制逐步完善,可以说,《立法法》修正案,为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乱立法、滥立法、违法立法、越权立法等不合法现象构建了一座制度的牢笼,是立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但不容忽视的是立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同样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法治国家要求权力的运行纳入到宪政的规制下,不仅权力行使者的积极作为而且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将之纳入到规制的范围内。(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龙跃[8](2013)在《浅论我国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其救济模式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而行政主体在负有法定立法义务的前提下存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可能性,正是这种实践中少见但确实存在的特殊情况,导致了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或威胁。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了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在参照法国,葡萄牙和美国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后,试提出一种符合我国现状的救济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车楚佳[9](2013)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授权立法的关系——兼论立法不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国家权力,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它的意志进行具体的管理或执法活动。授权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宪法规定由其行使的立法权部分交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超越。在授权立法已经客观存在且具有正当性的时代背景下,与其讨论是否存在立法不作为的问题,不如规制授权立法,使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以保证其实然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6期)
朱海波[10](2013)在《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内涵、认定及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立法不作为指在行政机关有明确行政立法任务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未行使或怠于行使职权以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情形。行政立法不作为是否违法,其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是否具有行政立法义务、是否具有立法权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叁要件。对于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之承担,其责任重心在于如何对行政相对人负责并提供法律救济。建议逐步将行政立法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赔偿范畴。明确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实现对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控制的可行之道。(本文来源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立法不作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可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立法却没有规定该权力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致使现实中设区的市政府行政立法权大量虚置,违背赋权初衷。梳理我国行政立法权的历史变迁和设区的市赋予行政立法权的设立背景与发展经过,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权及其立法不作为所涉及的现实问题进行辨析,并进一步将其概念范畴和边界予以界定。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现状进行阐述,并概括出其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和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从实然层面深入分析了其行政立法不作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厘清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发现途径,明晰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细化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探讨在法律层面设置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懈怠立法的行为予以调整,提出了在追究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方面法律责任的认定主体和运作程序,且进一步明确为追究责任而必须的保障条件,就完善立法规制和促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改革进行合理预期,并同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方面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进行了初步探索,以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使追责机关得以顺利行使职权。多方共同发力进行有效制约,达到设区的市政府合法审慎行使立法权的要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不作为论文参考文献
[1].安烨.立法不作为的宪法审视[D].内蒙古大学.2019
[2].曹建帅.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责任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3].仇新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救济[J].社科纵横.2018
[4].曹建帅,杨红.设区的市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责任探析[J].行政与法.2018
[5].代水平.立法不作为的存在逻辑、识别困难及认定依据[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6].李博.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7].李瑞.立法不作为刍议[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8].龙跃.浅论我国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其救济模式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
[9].车楚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授权立法的关系——兼论立法不作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10].朱海波.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内涵、认定及责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