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课税论文_杨默如,李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重复课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课税,股息,所得,经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律性。

重复课税论文文献综述

杨默如,李平[1](2015)在《消除股息所得经济性重复课税的若干方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消除了企业间相互投资分回利润的重复课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也已消除或缓解了个人投资于企业所获股息所得的重复课税。这一改革也被称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改革"。文章基于上述背景,首先梳理了学界对我国这一税制发展趋势的研判与建议;其次,运用税收统计和上市公司的整体与个体数据,测算并比较了主要备选方案的减税效应,"双税率法中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方法"具有最缓和的减税效果,"归集抵免法"与"个人所得税免税法"的效果居中,而"企业所得税免税法"的减税幅度最大;再次,考虑非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税收待遇不同造成的扭曲效应及征纳双方避税与反避税博弈的法理分析,改革的必要性更加紧迫;最后,结合我国"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整体改革方向,提出了消除股息所得重复课税的近、中、远期的方案,分别是"个人所得税免税法"、"企业所得税免税法"和"归集抵免法"。文章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数据进行的改革效应模拟测算,为相关税制发展提供了参考。(本文来源于《财经研究》期刊2015年07期)

陈志伟[2](2014)在《缓解(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绝大多数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作不同程度的结合,采取各种方法和减免税措施,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中,如何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现行所得税制框架下,利用税收杠杆来免除或减缓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思路、对策和措施。(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4年18期)

先礼琼,陈学平,王文华[3](2012)在《股权转让所得重复课税的会计与税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转让所得税法体系不完善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转让所得中包含应享有被投资方累计留存收益,导致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时点、不同股权退出方式间税负不公平;转让所得中包含被投资方净资产评估增值,导致不同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不同股权份额股东间的税负不公平。重新界定股权转让所得、完善资产隐含增值的所得税会计规定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2年28期)

王骏[4](2010)在《解决国际所得重复课税的方法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两税合一后,《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在其第叁章"应纳税额"部分,以专门条款确立了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计征及抵免的框架,确立了分国不分项、直接抵免、间接(本文来源于《财务与会计(理财版)》期刊2010年05期)

黄朔[5](2010)在《避免信托重复课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信托制度是一种通过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占有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保值或者增值等效用的制度安排,对促进社会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信托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受益人是分离的,因此信托制度与一般财产权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能统一于同一财产所有人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导致信托易于发生重复课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信托税负增加,阻碍了信托制度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和发展。此外,由于我国信托制度刚刚起步,且信托税收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等各方面的原因,信托重复课税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信托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缺陷。通过对避免信托重复课税各项原则的论述和对信托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依托信托导管原理确立信托实质课税原则,可以完善我国信托税制,有效地解决信托重复课税问题。当然,我们还要深入思考和解决我国信托税制建设的立法模式选择、税收政策框架等宏观问题。(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0-05-01)

廖益新[6](2010)在《海峡两岸所得税制度差异对消除两岸重复课税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与台湾所得税制在有关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确认和所得来源地认定标准、所得税税基确定、税收征管方式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等方面,彼此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影响到两岸各自单边规定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适用于消除两岸所得重复课税的实际效果。准确地认识两岸税制间的这些差异和不同,有助于两岸在将来可能进行的税收协调安排中采取有效的协调措施解决问题。(本文来源于《台湾研究集刊》期刊2010年02期)

王燕[7](2010)在《浅析重复课税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保障,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征税过多或过少都会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目前在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便是重复征税,本文在对重复课税作简要概述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重复课税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影响,并就如何避免经济性重复课税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2期)

蔡德发,曲畅,宋英华[8](2009)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及其协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我国实现国内增值税17966.9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33.1%;企业所得税11175.6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0.6%,两税合计占税收收入的53.7%,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目前,两税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研究表明,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是优化现行税制的可选方案和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09年32期)

马杰[9](2009)在《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的跨国经营活动日益增多,交易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市场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愈加显着。新的经济环境客观上给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立法带来了重重压力。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球税收政策中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国家税收结构中倾向于将公司所得税与公司利润的分配进行整合。这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投资者税收制度是一种双重征税制度,即在对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后,对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股息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是由于在所得税内部,公司所得税和享有公司利润的股东所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相互作用而产生的。重复课税将导致税收公平和效率的损失。在我国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如何缓解和消除两税分立情况下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完善对股息重复课税的法律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引发股息重复课税的原因,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以“法人实在说”为理论基础的“古典”制模式和以“法人虚拟说”为理论基础的“一体化税制”模式。对股息重复课税问题的存在及解决方法,国外学者有较为成熟的研究,但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体系。笔者希望通过对本文的研究,学习前辈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两税一体化”法律规制理论模式。从结构上看,本文共分为导言和正文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对股息重复课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界定并阐述了与之相关的两个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在对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所得税一体化”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OECD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所得税一体化”法律规制模式的现实选择和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股息重复征税法律制度在原则、思路、内容以及配套措施等方面作了全面阐述。从内容上看,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目前很多学者认为,我国“两税一体化”的目标模式应当采用归集抵免制,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适合采用归集抵免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阶段我国股息所得“两税一条化”的理想法律规制模式——双税率制度,并提出长远来看,减半计征制是我国所得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6)

胡菲菲[10](2008)在《委托代销业务中的重复课税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分析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指出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2期)

重复课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绝大多数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作不同程度的结合,采取各种方法和减免税措施,尽量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中,如何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在现行所得税制框架下,利用税收杠杆来免除或减缓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思路、对策和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重复课税论文参考文献

[1].杨默如,李平.消除股息所得经济性重复课税的若干方案研究[J].财经研究.2015

[2].陈志伟.缓解(免除)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

[3].先礼琼,陈学平,王文华.股权转让所得重复课税的会计与税法规制[J].财会月刊.2012

[4].王骏.解决国际所得重复课税的方法解读[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

[5].黄朔.避免信托重复课税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0

[6].廖益新.海峡两岸所得税制度差异对消除两岸重复课税的影响[J].台湾研究集刊.2010

[7].王燕.浅析重复课税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J].法制与社会.2010

[8].蔡德发,曲畅,宋英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及其协调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09

[9].马杰.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课税的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10].胡菲菲.委托代销业务中的重复课税问题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8

论文知识图

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主要工作:较高收入群体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与累进...增值税作为以新增价值额为课税依据...主要发达国家分税类税收收入占GDP比例变...法国财政收入构成分布围/1780-1913年l英国分税类收入比盆(1734一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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