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洋法,联合国,公约,海洋,北极,专属经济区,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郑凡[1](2019)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半闭海条款在南海区域合作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越发频繁地出现在对南海区域合作的讨论中。但是,因半闭海条款用词模糊、内容框架性而产生的解释与适用争议有待厘清。首先,依据文意解释与起草史证据,第123条并非设立了强制性的合作义务;其次,半闭海条款具有可适用性,明确了海洋区域合作的构成要素。基于上述认识,半闭海条款在南海的适用应排除国际司法适用,在南海区域合作中的适用则:一是可沿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奠定的规范路径,完善半闭海条款所包含的空间要素与程序要素;二是可沿循机制路径,引入次区域合作,逐步调和既有海洋区域合作机制与半闭海条款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6期)
胡明[2](2019)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规则需要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次会议还设置了问答环节,学者们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中国在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建构与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是问答实录。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哪些制度或规则需要完善和发展?张良福:在《公约》制定的过程中,尽管大家想穷尽所有的海洋问题,但是肯定不能够包括所有的海洋问题。随着人类海洋能力的不断提升,肯定(本文来源于《世界知识》期刊2019年23期)
高健军[3](2019)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中的“军事活动例外”——评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扣留叁艘乌克兰海军船只案”中的临时措施命令》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其2019年"扣留叁艘乌克兰海军船只案"(乌克兰诉俄罗斯)的临时措施命令中解释和适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中的"军事活动例外",并得出该例外在本案中不适用的结论。法庭的做法大大限制了这一例外的范围,而且法庭关于即使一国对外国军舰使用武力,该行为仍可构成执法活动的认定可能在实践中产生不利影响。乌克兰军舰的航行本身就应当被看作军事活动。考虑到双方在"刻赤海峡事件"发生前后的紧张关系、事发海域的争议性质,以及俄罗斯的行为涉及对外国军用船舶使用武力,其活动也应属于军事活动。(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洁宇[4](2019)在《俄罗斯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了有利于实现俄罗斯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利益的条款。俄罗斯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运用有积极的因素,体现为外大陆架划界案支撑性科技信息的提交以及和有关国家展开的大陆架划界谈判;也有消极因素,体现为北部海航道航行规则包含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建议我国借鉴俄罗斯对公约的合法运用,规避不合法运用,推进区域资源开发、南海海域划界谈判和外大陆架勘定进程,加强对南海航道的管辖权,强化北极航道管辖方面的中俄合作。(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8期)
杨泽伟,刘丹,王冠雄,张磊[5](2019)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圆桌会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规范海洋问题的综合性和权威性的成文法,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尊重,尤其是其叁大内设机构制定的制度和规则、两个"执行协定"对相关内容的细化和补充,不仅丰富了相关的制度和体系,而且对海洋事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生效实施以来,也暴露了它的缺陷。这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折中和妥协的产物所导致的,对其缺陷和不足需要用理性的态度予以应对,特别是对其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建设性的态度,对其缺陷的举证应让国际社会所接受,这样才能对其发展和完善发挥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此,中国也不例外。即我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国内海洋法制应符合其规范的原则和制度,对于国际社会对中国国内海洋法制的评判也应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实际情况予以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这样才能发展国内海洋法制,并为合理解决海洋问题、构筑以规则为基础的国内法制、为妥适处理海洋事务提供依据并做出贡献。本专题以海洋法体系为视角并结合中国的实践,重点研讨了海洋治理、海洋科技、海洋渔业、海洋法的新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玫黎,杜陈洁[6](2019)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强制调解制度评析——以中国利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调解制度是第叁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各方利益角逐的妥协结果,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某些特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折中的道路。该制度除启动上的强制性外,保留了一般调解的灵活性与可控性等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漏与矛盾。据此,一旦强制调解制度与我国产生联系,对中国利益的影响将呈现双面性的特征。总的来说,强制调解制度看似险恶,实际给争端方所造成的风险较小,只要合理地解释和利用,以从容的态度应对,并不会对中国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9年08期)
蔡捷[7](2019)在《关于中日两国专属经济区制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沿海国的国家沿海的管辖区域范围的扩大,也致使狭窄的海域或海岸相向的国家间避免不了产生摩擦和纷争的格局。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和日本为了扩大自身的海洋管辖权,通过国际和国内途径的施行,致使由海洋管辖权的划界问题引起的摩擦甚至纷争变得更加现实化。中日两国皆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在制定海洋相关的法律制度时也是考虑了各种多样的因素。特别是对双方而言,需要制定以《公约》为基础,同时结合两国的国情,并且反映本国的海洋权益的国内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潘玉[8](2019)在《美国“航行自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是否应该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直是美国朝野上下争论的焦点,美国的航行自由利益是其重要的考量因素。多年来,美国主要以习惯国际法为支撑,通过实施"航行自由计划"(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FON Program)来维护美国的航行和飞越权利。但是,随着该计划在实施中不断面临压力和挑战,美国是否应该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避免使美国的"航行自由"遭受挑战,已经成为美国各方的关注点。本文以美国国会听证会记录为主要研究资料,从航行自由的视角出发,对美国国内赞成入约派与反对入约派就这一问题的争论进行剖析,从而进一步揭示美国"航行自由"的实质。(本文来源于《东亚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金凤君[9](2019)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北极航道航运治理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北极的环境背景,北极冰层正以惊人的速度退去,造成进入该地区的航行的增加。气候变化正在融化海冰,并带来新的经济机遇,尤其是即将通航的北极航道引发多方关注。但在当代北极航道水域,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谁拥有在该航道内航行的管辖权?加拿大和俄罗斯声称北极航道水域属于其历史性内水的一部分,因此加拿大和俄罗斯的国内法可在北极航道适用,它们驳斥了北极航道是国际海峡并可用于无害通过的观念。国际海峡的判断标准有二:两端连接公海(专属经济区)或一端连接公海(专属经济区)的地理标准和用于国际航行的功能标准。北极航道完全符合国际海峡的两项标准。此外,根据国际法,沿岸国家没有权利在和平时期禁止国际海峡的无害通过权利。这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习惯国际法相结合。《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允许沿岸国在适当顾及航行的情况下对北极航道水域中与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行使管辖权,但实践中北极沿岸国根据该条款主张对北极航道享有完全管辖权,严格限制外国船只在北极水域的航行。北极理事会一直是北极国家的集团,它规定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软法”,但它对该地区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保持沉默,在这方面《公约》可能是实现北极航道航运治理的重要工具。北极航道航运治理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北极航道水域的国际法地位问题,本文认为北极航道水域在国际法上到底属于何种法律地位,要遵循历史,在《公约》的框架下加以确定。从《公约》角度审视,北极航道在国际法上应定性为国际海峡。《公约》已对不同水域的海上航行权、国际海峡通行制度以及船旗国、沿岸国和港口监督国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般的国际规则。尽管如此,有叁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气候变化将加速北极航道的国际航行进程并打破任何“反对航行”的阻力,这个阻力是《公约》特别法制度中的内容,《公约》第234条规定了“北极例外”条款,沿岸国根据该条款确定的北极航道管辖权也需要重新审视;其二,《公约》的条款是综合性的,其制度的实施需要国际海事公约以及沿岸国具有操作性的国内法配合执行;其叁,对北极航道的开发将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益处,但开发带来的环境和生态灾难会给人类后代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因此,环境保护成为北极航道利用的一个人类自设的制约。(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张春友[10](2019)在《俄拒绝国际海洋法法庭施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对俄罗斯与乌克兰刻赤海峡冲突事件作出裁决,要求俄罗斯释放被扣押的乌克兰军舰和船员。俄罗斯认为刻赤海峡事件不属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对裁决结果不予承认。而乌克兰方面态度则正好相反,欢迎法庭裁决,并于5月28日向莫斯科发出(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6-0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次会议还设置了问答环节,学者们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中国在国际海洋安全秩序建构与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下是问答实录。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哪些制度或规则需要完善和发展?张良福:在《公约》制定的过程中,尽管大家想穷尽所有的海洋问题,但是肯定不能够包括所有的海洋问题。随着人类海洋能力的不断提升,肯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郑凡.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半闭海条款在南海区域合作中的适用[J].政法论丛.2019
[2].胡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规则需要完善[J].世界知识.2019
[3].高健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中的“军事活动例外”——评国际海洋法法庭在“扣留叁艘乌克兰海军船只案”中的临时措施命令[J].国际法研究.2019
[4].李洁宇.俄罗斯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学刊.2019
[5].杨泽伟,刘丹,王冠雄,张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圆桌会议)[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王玫黎,杜陈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强制调解制度评析——以中国利益为视角[J].太平洋学报.2019
[7].蔡捷.关于中日两国专属经济区制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
[8].潘玉.美国“航行自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J].东亚评论.2019
[9].金凤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北极航道航运治理法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9
[10].张春友.俄拒绝国际海洋法法庭施压[N].法制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