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证人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证人豁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污点,证人,制度,案件,不起诉,刑事诉讼,罪行。

证人豁免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王晶晶[1](2018)在《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贿赂犯罪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侦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将贿赂犯罪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本文共分叁个部分,从对污点证人制度的概述、我国贿赂犯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杨震武[2](2018)在《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司法机关通过放弃求刑权换取污点证人的自愿供述,以达到对更严重犯罪的指控。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对侦查、起诉、审判重大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该制度在我国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有比较广泛的运用。贿赂案件中,行贿和受贿之间是一对一的犯罪,隐秘性极强,缺少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口供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贿赂案件当事人为逃避罪责往往拒绝供述,导致贿赂案件侦查立案难、取证难。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获取贿赂案件嫌疑人的自愿供述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破解这一困局,侦查机关多采取将涉嫌行贿人或共同受贿中的从犯转化为污点证人的做法。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脱节。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构建完整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污点证人转化条件、适用程序、权利保障、监督制约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为规范贿赂案件侦查活动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进行了一些分析研究,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粗浅的看法。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分析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的概念,并与立功、诉辩交易制度进行比较;二是以贿赂案件为样本,分析侦查困局及成因和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立法缺失导致的问题,阐明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叁是对域外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四是对该制度的引入提出初步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1-01)

吴杰,仇征[3](2017)在《污点证人豁免价值分析及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当今犯罪日益复杂的形势下,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通过分析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及相关理论,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构建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类型、适用程序、作证豁免保障机制五个方面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15期)

刘强[4](2017)在《我国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零容忍”惩治腐败虽然取得较大成就,但是犯罪形势依旧较为严峻。笔者随机收集了134个典型行贿案件,对其统计分析发现在惩治贿赂犯罪时存在着犯罪潜伏期长、犯罪方式愈加隐秘多样化、侦破案件严重依赖犯罪人的口供、证人翻供率较高、紧张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目前的犯罪形势以及对行贿人、受贿人量刑混乱等诸多问题。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对行贿人特殊自首制度以及自首、立功和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但是这些制度对犯罪人的豁免力度还不足以快速突破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形成的铁盟。对污点证人进行罪行豁免能快速攻破犯罪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关键性证据。我国一系列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利规则的确立;刑法对行贿人特殊宽宥法则的确立;豁免污点证人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罪行豁免的做法以及现阶段正处司法改革大环境等诸多因素为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可行性。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为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其很多有益成分值得我国加以借鉴。我国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应采用罪行豁免,在豁免条件和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完善我国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杨雯清[5](2016)在《反腐案件亟待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对刑事诉讼所具有的积极效应而被众多国家所采用。确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义务,也有利于缓解目前反腐案件中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的困境。本文就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路径选择、与相关制度区别和证人保护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杨雄[6](2016)在《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我国学术和理论界来说已经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了。其起源于英国,发展和完善于美国。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国家大力反腐的情况下,各种腐败案件层出不穷,手段之恶劣、数额之大、范围面之广、性质之严重都是前所未有的。由于犯罪集团结构组织内部越来越严密,等级越来越森严,犯罪的手法越来越隐秘化和高科技化,想从犯罪组织内部人员着手获取相关的证据基本不可能。这样就给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如何最快捷最高效地获取相关证据,解决取证困难这个老大难就成为我国很多专家学者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犯罪人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较为特殊的人,他们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就当时的情况来说,他们不仅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且可能知道很多关键的核心证据和证言,要想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成功定罪,这部分人是最核心最关键的证人,同时也是最容易被突破的关键点。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反腐败案件所具有的最新特点,以及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理论研究的国内外现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进行论述:一、结合当前我国腐败犯罪案件所具有的新特点,阐述我国腐败犯罪案件所面临的新情况。二、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中的污点证人及特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等相关概念及特征进行论述。叁、在比较法的基础上,论述世界各国最新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再结合我国这几年来司法实践情况和改革成果,来探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推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四、结合我国的现实基本的国情以及最近几年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积累的相关经验和教训,对设立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提出构想。(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米明亮[7](2015)在《论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贿赂犯罪不是中国特色,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作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对如实供述、自首、立功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制度,但有别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虽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豁免污点证人的判例,但缺乏法律依据,换言之,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本文从当前我国贿赂犯罪的态势、特点以及打击贿赂犯罪面临的困难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法理价值,比较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如实供述、自首、立功等规定的区别,以及污点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区别,论述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所独有的特点和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通过论述美国、英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特点及运行模式,结合我国现阶段查办贿赂案件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本人在近年来参与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面对的发现难、突破难、取证难的普遍问题,论述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有效查办贿赂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在打击贿赂犯罪中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10-01)

车代红[8](2015)在《论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对行贿罪作出一些新规定,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罪的法律法规。本文从行贿人转变为污点证人的角度出发,侧重论述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含义、建立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叁个方面,从而证明明确行贿人"污点证人"的法律地位是正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8期)

钟文沂[9](2015)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组织的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一直令人如鲠在喉,犯罪形式联盟化、复杂性及犯罪证据隐蔽性的特点,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增设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使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者在面对侦查机关讯问时可以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打击有组织的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形势。这也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的争论,再次引起人们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问题的关注。本质上,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一种司法交易,它通过豁免罪行轻微的犯罪参与者,将犯罪嫌疑人转变为控方证人,试图中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消极影响。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从污点证人入手,通过合法有效的方法获得证言,不仅有助于提高污点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而且达到瓦解犯罪联盟、有效控制犯罪的效果。据此,现阶段探究如何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概括叙述污点证人、污点证人豁免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性质和法理基础,考察域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研究域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共同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存在与否的问题,从而对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5-06-01)

翁小华[10](2015)在《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犯罪多样化形势的加剧,污点证人对司法机关能否查明真相顺利结案往往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因此,我国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考虑到当前的司法改革的大势推进,建议我国选择有罪豁免的方式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应将决定污点证人的豁免与否的权利交给检察机关,由其根据案件的重大与否和污点证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并通过法院的进一步审查,同时应对污点证人实施特殊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5期)

证人豁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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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本质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司法机关通过放弃求刑权换取污点证人的自愿供述,以达到对更严重犯罪的指控。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对侦查、起诉、审判重大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该制度在我国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有比较广泛的运用。贿赂案件中,行贿和受贿之间是一对一的犯罪,隐秘性极强,缺少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口供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贿赂案件当事人为逃避罪责往往拒绝供述,导致贿赂案件侦查立案难、取证难。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获取贿赂案件嫌疑人的自愿供述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破解这一困局,侦查机关多采取将涉嫌行贿人或共同受贿中的从犯转化为污点证人的做法。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造成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脱节。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构建完整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污点证人转化条件、适用程序、权利保障、监督制约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为规范贿赂案件侦查活动提供制度保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贿赂案件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进行了一些分析研究,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粗浅的看法。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分析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的概念,并与立功、诉辩交易制度进行比较;二是以贿赂案件为样本,分析侦查困局及成因和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立法缺失导致的问题,阐明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叁是对域外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四是对该制度的引入提出初步的构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人豁免论文参考文献

[1].王晶晶.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贿赂犯罪为分析对象[J].法制博览.2018

[2].杨震武.侦查阶段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3].吴杰,仇征.污点证人豁免价值分析及建构[J].中国检察官.2017

[4].刘强.我国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探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7

[5].杨雯清.反腐案件亟待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

[6].杨雄.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D].兰州大学.2016

[7].米明亮.论我国贿赂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D].兰州大学.2015

[8].车代红.论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5

[9].钟文沂.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5

[10].翁小华.论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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