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亚楠:继承法课程中的大数据时代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论文

唐亚楠:继承法课程中的大数据时代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论文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遗产继承是当代社会新生的事物,文章对数字遗产进行定义及类型的划分,从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和继承路径出发,探究数字遗产的本质,为网络数字遗产继承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以期可以促进我国网络数字遗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网络;数字遗产;继承

一 数字遗产相关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数字信息不断涌现,而这些数字信息很可能是一笔笔巨大的财富,能够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也可能并不能带来经经济效益,但是却有某种特殊的意义,这就促使了数字遗产的产生和发展。从当前的概念入手,数字遗产指的是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留下来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1]。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遗产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影响至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当前已经被确认下来的数字遗产种类有很多,比如我们常见的一些相册、文件、信函等,甚至我们拍摄的一些视频文件都应该归属为数字财产。所以可以说,很可能我们在不经意之间就会塑造出一些数字财产,在一些年以后,其就变成为数字遗产[2]。正是由于数字遗产类型所呈现出的多样性特点,才导致有些数字遗产问题非常复杂,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二 数字遗产法律属性和继承路径

用更通俗的话来讲,研究者一般习惯于将数字遗产分为三类:虚拟财产类,包括一些游戏虚拟币,比如Q币、点卡等;账号数字财产类,比如我们所使用的QQ号、微信号、微博号等,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看成是数字遗产;创作型数字财产类,比如用户在网络上创作的小说、微视频、音乐等。当然,由于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具有不同的来源或者本质特征,所以往往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不同制度进行约束。在这个过程中还涉及至数字遗产法律属性的问题[3]。

(一) 账号类型数字遗产法律属性特征

当前,用户在访问一些网站时往往需要提前创建账号,并且满足一定条件以后才能登录,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在用户注册账号时往往需要与网站服务商签订一些服务协议,这种协议既可以对用户隐私起至一定的保护作用,也可以作为商家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途径。一般来说,这些网络协议一般明确表示用户只具备使用这些账号的权利,也就是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而所有权只属于网站商家所有。换句话说,这些由用户自己注册的账号,其实并不属于他们,他们注册账号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并没有因为是自己注册或者创建的账号而获得所有权。而事实上,用户所注册得至的账户其本身只是在一定时间之内作为他们的个人数字财产,当然还有网络协议合同的债权凭证。用更形象的比喻来解释,网站账号其实就相当于是商场对外出租的“保管箱”,公众只有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但是根本就不具备所有权,那么他们就不可能获得分配权。当这个最初注册账号的自然人去世以后或者注销这个账号以后,所有人可以将这个账号的所有权回收,从而继续让其他用户继续享受此项服务。有时候我们会看至一些人通过网络将一些比较特殊的qq号高价拍卖,其实这种行为就相当于是一种债券转让,把网站服务商给予用户的保管服务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自己获得收益。

追溯而言,各企业每月的税金都是足额缴纳,但是在缴纳时间上往往都不太在意。其实,经过几轮调整,国家在每一种税金入库截止时间上基本都定在每月的15日,所以如何保证税金在企业账户内最大限度的保留、生息,实现“纳税最晚”也是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

(二) 虚拟财产数字遗产法律属性特征

这里所说的虚拟财产主要是指在交易市场上能够用于流通的一种特殊虚拟数据,而这些虚拟数据可以在线下利用某种特殊的估值方法进行交易,从而带来收益。比如游戏玩家购买的游戏充值币、游戏装备、充值点卡等。在一些研究者眼中,由于这些虚拟财产的流通性非常强,而且可以给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财产价值比较高,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已经有立法的倾向,要将这些用人民币所购买的虚拟财产效仿传统财产法上的动产予以保护。事实上,网络就相当于是一笔财产,在网络中所使用的虚拟财产中的货币、游戏币、装备等,都表现出很明显的财产价值属性,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完全有理由赋予他们物权属性特征。

(三) 创作型数字财产法律属性特征

网络创作也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给原创者带来财富。当前有很多的创作者会创作一些网络小说、网络小说、博客文章、音乐、微视频等内容,还可以通过拍照片、录制视频音频等活动来创造自己的数字财产,这些内容一般都没有涉及至网络服务协议,属于独立存在的内容。由于作者在创作这些数字财产时并没有以网络服务商为媒介,所以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对于原创作者而言,他们在创作过程中其实是将自己的知识转化成为劳动力,也就是说他们为此付出了劳动,所以应该收至回报,而他们所创作出的数字财产更应该受至法律的保护,而这些数字财产可以应用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但是我们应该明白一个事实,也就是当原创作者去世之后,他们所遗留下来的数字财产中的财产权益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益不能被继承。所以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那些能够“看得见”的东西,对于那些权利是不能继承的。

三 解决网络数字遗产继承中问题的有效策略

随着网络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数字遗产问题意识的不断强化,解决网络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国网络数字遗产制度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数字遗产继承问题主要有:一是我国有关网络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失;二是网络用户协议给数字遗产带来一定的障碍;三是数字遗产继承与用户隐私权保护产生了部分冲突;四是国内现有的数字遗产法律没有规范的继承程序和标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给公众提供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公众积极地创造数字财产,推动我国数字化领域不断发展。一是,应该健全数字遗产继承方面的发挥法规,坚决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当前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已经有较为完整、系统化的数字遗产继承法,而从我国数字财产发展趋势上来看,保护数字遗产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人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而中国应该根据国民实际需要制定适合国内数字遗产法律法规,从承认数字遗产财产权益的角度和数字遗产作为财产被继承的法律基础来进行法律修订;二是要规范网站运营商对用户服务协议中内容的制定过程,不能让它们店大欺客,采用一些霸王条款而损害至继承者的利益,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是采用其他手段来保护用户隐私权,当数字遗产继承与用户隐私权产生冲突时要权衡利弊,保证用户两个权益都不受侵害。比如,当未经自然人的允许但是商家却公开了其隐私,那么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赔偿自然人的损失;四是要规范继承人的继承程序,从细节入手,既不能给继承人带来额外的压力,也要保证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总之,只有不断完善数字遗产法才能更好地使我国网络数字遗产制度趋于完善。

四 结束语

一言以蔽之,互联网以及数字技术的运用让数字逐渐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以至生存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遗产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影响至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当世界开始迈向大数据时代,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数字遗产的继承即为其中之一。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通过不断完善数字遗产继承法内容来解决有关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由此可知,《继承法课程中的大数据时代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采用同一粉煤灰样品,灼烧样品40 min后,在干燥器中分别冷却 30 min、40 min、60 min、24 h 称重。试验结果见表6。

参考文献

[1] 刘智慧.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J].江淮论坛 ,2014(06):112-119.

[2] 刁生富,何永锋.大数据时代网络数字遗产探讨[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3).

[3] 郭晓峰.试论互联网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本文引用格式:唐亚楠.继承法课程中的大数据时代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研究[J]. 教育现代化,2019,6(41):182-183.

DOI:10.16541/j.cnki.2095-8420.2019.41.076

作者简介:唐亚楠,女,汉族,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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