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进化理论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不同看法构成了一个连续谱,采取互相排斥立场的两端各有问题,而中间立场的成立需要应对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法则提出的挑战。对于实践判断的分析能为自然主义清除障碍,而针对婴儿的社会评价行为的系列实验在为基于进化论的伦理自然主义提供依据的同时,也表明一定阶段从进化剥离的认知能力对道德价值的塑造超脱了生物学说明的范围。
[关键词]进化论;伦理自然主义;自然主义谬误;休谟法则
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由来已久,而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或思潮的学说引起巨大争论,则源自20世纪伦理学家摩尔对“自然主义”和“非自然主义”的划分及其对前者的批判。社会生物学的出现为伦理自然主义注入了活力,不过内部的分歧使我们有必要梳理进化论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并考察生物学对道德现象的解释力。
一、在进化论与伦理学关系上的两种对立立场
在进化论与伦理学的关系上,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观点排列起来形成了一个连续谱,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第一种立场认为伦理学是一门自主性的学科,在道德问题上生物学的理解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第二种立场纯粹是描述性的,认为道德能力和道德行为能用基因的利益得到进化上的解释,但道德价值和伦理原则等不在其能力范围之内。第三种立场认为进化论不仅能解释基本的道德价值,而且能为之提供辩护。最后一种立场则与第一种立场刚好相反,主张道德就是一种适应,企图建立客观道德的道德哲学没有存在必要,可以被生物学取代。在这个部分我想对坐落在连续谱两端的观点进行考察,从而引出我们的看法。
内格尔可以看作是第一种立场的代表,其观点明显受到康德的影响。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价值是客观的,独立于具体的动机结构,尽管后者影响到行为的道德价值,但与道德辩护无关。理性生物的行为导向是理性,而非欲望,不管是基本的道德价值还是其道德力量都独立于与人有关的具体事实。内格尔承袭了康德关于道德价值源于理性的看法,在此基础上试图排除生物学理解对伦理学的意义:“如果伦理学是一门理论学科,运用理性方法进行探究,具有内在的辩护和批判标准,那么从外围进行生物学的理解就没什么价值。”[1](P142)内格尔承认,人类的原始直觉和本能反应具有进化上的起源,但我们还有一种批判能力。伦理学并不是仅仅对事态进行未加反思的刻画,而是对该做什么、该如何生活、如何对待他人的观念进行再反思,其进步在于检验、质疑和批判各种动机,也就是说,在于实践理性。伦理学所基于的理性能力可能有生物学基础,但是运用该能力来批判和修正自身的结论,并不属于生物学。因此,“寻找对伦理学的生物进化论的解释,如同为物理学发展寻找这样的解释一样愚蠢”[1](P145)。
简单说,在某种意义上内格尔用实践理性掐断了生物学基础与道德价值之间的关联,生物学的涉入仅限于探讨实践理性的起源,至于实践理性和道德价值的关系专属于伦理学。诚然,道德概念的分析、价值原则的辩护、道德信念的冲突等题材或许可以在哲学的范围内得到讨论,尤其是体系内部的融洽性超脱了生物学的说明。但是显然,理性批判动机、修正结论的准绳不仅仅在于内在的融洽性,毕竟原则上来说,任何与现行价值体系相矛盾的体系都可能是自洽的,人们更多的是关注价值规范本身的合理性,而这往往牵涉到人的现实需求,需要在动机结构中寻找源头,最终被选择的价值原则及其辩护可能正是建基在最本能的需求之上,也就是说,不仅仅实践理性本身需生物学的解释,而且理性批判也需要诉诸我们作为生物个体的自然欲求。当然,伦理学传统中有不少对欲望的论述,这些讨论往往基于个体的社会经验(如伊壁鸠鲁),但基于学科限制没有办法像生物学那样清楚解释这些欲望对于个体生存的意义,因而无法对各种欲求进行分等评级,也无法说明各种欲求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说,如果我们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原则是为了维护个体最基本的欲求,如果价值规范的选择和辩护基于不同的欲求层次,那么生物学对于伦理学的意义就会颠覆内格尔的看法。
鲁斯的观点与内格尔的截然对立,在某种意义上消解了道德哲学,或者试图以生物学取代伦理学。在他看来,不存在神圣的或其他非人类起源的道德法规,对道德的解释只能建基在人类和人类社会的本性和进化上,因此道德现象完全能用生物学予以充分说明:“按照进化论者的说法,道德既不多——我认为当然也不少——完全就是一种适应,与牙齿、眼睛和鼻子等东西的地位别无二致。”[1](P238)传统的道德哲学聚焦于厘清伦理概念、提出价值规范、解决价值冲突,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辩护。但鲁斯认为道德不需要辩护,道德是一种视情况而定的现象,客观道德并不存在,我们对道德责任的客观性感受是适应过程产生的一种幻觉:“竞争和选择显然驱使人们迈向自私……然而,有时候生物利他行为是一个好策略,因此我们需要一种额外的驱动力……除非我们相信道德是客观的,否则道德就没用了。如果每个人都认识到道德的虚幻本质……那么人们很快就会欺骗,整个社会体系也就随之坍塌。”[3](P65-66)生物学能解释全部道德现象,包括我们最基本的道德直觉。对道德体系以及道德客观性感受的解释不必预设先验的客观道德价值,因此,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哲学不再需要了,生物学能在所有维度上解释伦理学。
鲁斯的立场或许是为了规避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简单说,任何从事实推出价值的努力都被视为犯了自然主义谬误。鲁斯绕开该谬误的途径是消除道德表面的客观实在性,从而消解非事实的道德价值领域:道德意识产生于进化,表面的约束规范力也就消解了,从而不存在道德特有的价值领域。这种策略面临的问题是:既然道德责任是幻觉,那么社会成员大有可能发现自己并没有受道德责任的约束,社会责任体系随之崩塌,尽管有重建的可能,但人类不可能永远生活在早有可能捅破的幻觉中。当然,这可能并不构成障碍,毕竟有人认为宗教也是产生于幻觉,但在人类历史上几乎不曾真正中断过,并一直对教徒具有约束力。我们关注的重心是,或许我们的基本道德直觉由进化适应过程塑造,但也有某些道德信念可能是文化与环境的产物,或者说是认知能力到达一定程度的产物;在进行行为选择时,我们所基于的道德直觉可能发生冲突,如果它们都是进化的直接产物,冲突该如何解决——毕竟,我们不能老是说某种价值比另一种更为基本,或者在进化上具有优先地位。事实上,现实生活中的很多行为选择背离了基因的利益,比如匿名捐款、在生死关头选择尊严等。我们做出这类选择,一般不是出于下意识的本能反应,而是基于对环境、社会评价以及信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因素的考量,因此超脱了生物进化的理解。自然主义者在用进化论讨论道德问题时,有必要考察自己的能力范围。
无机化学及实验方面的教材较多,同时版本更新也较快,然而创新和改革较少.近些年,先进的技术不断发展,而相对应的教学内容并没有同步更新,如很多的无机化学教材中,在讲解氧化还原反应内容时,涉及铅电池的反应只是使用一些化学反应,仍然套用十几年前的内容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而且实验内容不够贴近生活,缺乏趣味性,反映了教学内容没有与时俱进和先进教学手段的薄弱[3-4],趣味性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课堂的教学气氛[5].购置一定数量的成品,使学生更易接受相关知识点.结合铅蓄电池的具体结构(见图2)消化相关知识,铅蓄电池中的反应方程式的解释为:
鉴于两端立场的问题,我们认为采取一种中间立场更有说服力,这种立场除了能够在因果关系上基于进化论解释一些基本的道德现象,还能为一些基本的价值原则提供辩护,但这种类型的伦理自然主义首先需要考虑如何应对上文提到的自然主义谬误以及休谟法则。
二、自然主义谬误及休谟法则
任何类型的伦理自然主义者都面临两个棘手的难题: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和休谟法则。如果要对两者的功能进行划分的话,前者对应的是伦理概念,认为这类概念不等于事物的自然属性;后者聚焦于价值判断,认为无法从“是”推出“应该”。
“自然主义谬误”一词出自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伦理学旨在发现所有被视为善的事物的其他属性是什么。太多哲学家认为,当他们在命名那些其他属性时,他们实际上是在定义善;事实上,这些属性完全不是‘其他的’,而是绝对完全等同于善。我建议把该看法称为‘自然主义谬误’。”[4](P10)根据摩尔的看法,跟“绿色”“甜”等自然属性不一样,道德意义上的“善”是一种非自然属性,它是伦理学的基本实体,无法拆分成事物的组成元素,因此不能用任何其他自然或非自然的属性来界定。摩尔为其立场提供了几条论证,其中最有名的是“开放问题”论证:不管用哪种自然属性来定义“善”,“具备那种属性就是善的吗?”仍旧保持开放。例如,我们用快乐定义善,快乐是心灵的一种自然状态(自然事实)。假如某人处在快乐中,我们问:“他快乐,这是善的吗?”按照摩尔的说法,如果“善”被定义为“快乐”,该问题就是无意义的,因为它相当于问“善是善吗?”但显然没有人会认为那个问题是无意义的,因此,把善等同于快乐等自然属性的做法是错误的。
许多学者为破除自然主义谬误做出了努力,朱志方指出摩尔有两个重要问题[5](P116-117):第一,摩尔认为“善”是一种简单属性,没有构成成分,如果把对“善”的定义理解为有关对象的成分的描述,那么“善”是不可定义的。但是定义有多种方式,表达简单属性的词语不一定不能被定义;此外,按照构成定义,很多谓词是无法定义的,因为表达属性的性质往往没有构成成分,如重量属性,关系属性“大于”等。第二,摩尔最严重的问题是把“善”当作简单属性。事实上,“善”首先是相对于人的需求来使用,是一种关系属性,因此与颜色等属性不一样,“善”是一个二位谓词。由于断定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是善的,乃是相对于有关个体的需要,而需求属于事实领域,因此善是一个自然属性。
至于“开放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关于名称的指称理论,如弗雷格的指称理论抑或克里普克-普特南的因果指称理论,都能轻松应对。以物体的自然属性“热”为例,物理学里面把它定义为“分子运动”,两者描述同一属性,但在描述方式或层次上存在区别,意义也就不一样,因此“热是分子运动吗?”是一个有意义的开放问题。同理,即便我们把善定义为快乐,“快乐是善的吗?”也是有意义的开放问题。
我们的目的是考察基于进化论的自然主义,其中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比如,哪些价值规范能在进化论的基础上得到解释和辩护,哪些超脱了基因的利益,需要诉诸别的机制。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既没有办法应对内格尔的诘难,也没有办法真正解决鲁斯的问题。
伦理自然主义的建构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休谟法则:“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者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讨论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6](P509-510)简单说来,休谟法则可以概括为: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完全不同,单纯的事实信息不可能在逻辑上蕴含任何价值评价。
结论3:你不应该杀人。(规范性结论)
从皮肤损坏程度高低、皮肤损坏面积大小两个方面对病患实施PASI打分,其种一方面按0-6分制,总分为0-12分,分值越低,皮肤程度越轻[2]。银屑病的疗效评价标准:经过治疗,皮损消退<20% 的为无效;皮损消退20%-59%的为有效;皮损消退60%-90%的为显效;皮损消退超过90%或者完全消退的为痊愈[3]。
从表1、表2可知,去除等量的HSS,电渗析技术与离子交换技术相比,前者的能耗为后者的87.7%,碱液消耗和废水排放则为后者的5%左右。根据两者外排废水量和废水中胺质量浓度的数据可知,电渗析技术中胺液损耗约为离子交换技术的57.7%。
前提2:杀人会偿命。(境况描述)
前提1:你不想失去生命。(态度描述)
一般形式的实践推理包含态度(或愿望、偏好)、理由和价值判断,从作为前提的态度描述和事实性理由引出规范性结论,如:
——汉水流域,远古繁盛的生命,孕育了早期生物文化。汉水流域出土的郧县人化石,大致距今80万年至200万年之间。
与亚历山大相比,理查兹用基因内建的公共善为道德责任提供了辩护,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任何时候人类都可能出现违背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如搭便车、偷窃、屠杀等,如果共同体的福祉是由基因决定,从而基于进化的自然主义伦理学能派上用场,那么这类行为的出现怎么理解,是因为文化背离基因?如果公共善完全是由文化衍生的概念,那么进化自然主义在辩护上几乎没什么作为;第二,假定公共善是进化的产物,理查兹认定促进公共善的行为是道德的,但是假如我们并没有进化出这种倾向,如果选择过程产生了不同的目的,甚至与公共善相悖的趋向,生物学上还存在比较不同道德目的的标准吗?也许基于进化的自然主义对此问题是无能为力的。
为了应对休谟法则带来的挑战,许多哲学家特别注重考察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相互作用,以破解两者之间的“二分”,该努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关注价值如何影响到科学研究,比如迪昂-奎因论题指出,经验证据不能充分决定理论,还必须诉诸“认识论价值”;另一类聚焦于事实如何关联到价值承诺,如提出厚伦理概念(如“残忍”“慷慨”“勇敢”等既包含事实描述,也包含价值评判)、功能性概念(如“教师”,作为教师就应该教书育人,同样包含了事实和价值)。也有哲学家认为用于针对自然主义的休谟法则攻击的其实是稻草人,自然主义者虽然认为事实和价值之间有重要的关系,但它不是演绎蕴含关系,而是实践决策关系。价值判断考虑手段-目的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指示性的和命令式的,其功能是基于事实做出评价,进而基于评价推荐行为,实质上它就是实践判断。在任何情况下,自然主义研究的整体观点是,日常生活和实验科学中的实践决策方法,以及我们建构伦理判断的方式之间,存在一种连续性。伦理学家特别关注决策过程中诉诸的事实证据,在其基础上我们才能说决定是“对的”“好的”等。与决策相关的因素牵涉到:(1)实践行为,因此决策从其本质来说是规约性的和指示性的;(2)它所参考的相关语境,所以包含描述性因素。伦理决策既有规范性的也有描述性的一面。自然主义理论是元伦理学理论,主要论证关键一点:尽管规范结论可能无法从事实前提中演绎出来,但实践判断(包含伦理判断)能参考事实证据而得到某种客观的处理。内格尔和鲁斯的问题在于各执一端。
鲁斯因为回避自然主义谬误的指责而放弃道德的客观性,如果该指责本身就是错误的,那就意味着我们基于进化论的自然主义不必预设道德的虚幻本质,道德客观性存在,道德的辩护也就有了根基。
三、基于进化论的伦理自然主义
伦理自然主义的主张可以简单概括为,道德主张陈述的是有关自然世界的事实,伦理学和其他学科是连续的,“它承认一种可能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能纠正和扩展我们的伦理知识”[7](P551)。当然,关于道德价值和自然事实之间的关系,自然主义内部又可以进行区分,其中的细节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我们关心的是立足于进化论的自然主义能对伦理学说些什么。哲学家基切尔认为进化论研究可以合法地完成四项可能任务[8](P417-418):第一是纯粹描述性的,它赋予科学家的权利仅仅是研究人们如何获得伦理概念、做出价值判断以及如何建构道德体系;第二种可能性确认我们有能力从新发现的事实和早已接受的规范原则引出新的伦理原则;第三种可能性是,进化理论或许能够解释元伦理学,即,为伦理信念和行为提供基础;第四种可能是进化理论或许能为新的和不同的伦理规范提供辩护。简单说,进化自然主义在道德领域可以实现两项功能:描述和辩护。
五是强化督查问责,给干部戴上生态环保“紧箍咒”。在全省首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建立“绿色检察”制度,干部离任先查生态环保账,将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社会生物学家在描述功能上已经做得非常充分,按照亚历山大的描绘,适应过程产生本能,不管是有助于个体生存的本能,还是有利于群体的本能,皆以基因存活为最终目的。随着社会发展,这些本能依靠外遗传法则(epigenetic rule)表达为社会习俗和法规,遗传下来的适应根据具体语境而结合,产生出规范社会行为的道德体系[9](P111)。适应和外遗传法则类似于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这些规则的具体社会表达像表层的语言结构,依文化而定,但是像语法功能一样,道德功能由深层结构而非其表面表现决定。亚历山大相信,生物学能说明道德感是如何进化的,它的生理学基础是什么,能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在进化上有什么价值。这些解释具有道德上的意义,因为对行为基础的理解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调节行为。不过他指出,生物学尽管能告知什么对我们而言是善的,但这不足以创建道德责任,真正的道德责任源自生物学价值和独立的道德目的之间的互动。尽管鲁斯的立场也是描述性的,但两者之间不同之处在于,鲁斯认为生物学涵盖了道德考虑的全部范围,因此不需要一个独立的伦理学领域来说三道四,而亚历山大则把道德目的从进化论的说明中独立出来。
当然,也有不少社会生物学家在描述的基础上,试图用进化论为价值规范、行为目的提供辩护,如理查兹针对摩尔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指出,如果用事实为规则提供辩护是谬误,那么就不可能存在对规则的辩护,所有的基本原则最终必须依靠事实得到辩护。理查兹的策略是首先断定人类在基因上决定了把共同体的福祉视为最高的善,道德活动的功能就是实现更大的公共善,因此对道德活动的辩护,需要考察它对实现该目的的贡献。这种辩护基于一条简单的实践理性法则,或者说是自然主义的方法论:如果我们有一个目标,且该目标最有可能通过某些方法实现,那么我们就应该采取那些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理查兹在这里强调了道德语境,但并没有真正解释道德责任,因为我们同样进化出了非道德的甚至不道德的目的,目的本身的道德性还有待确立,对此理查兹做出如下回应:“证据表明,进化决定了人类为公共善行动,这是一个事实;但为公共善行动正是道德的含义。因此,人类是道德的存在……每个人都应该为公共善行动。”[10](P623-624)
前提1表达的是态度或愿望,它们都是自然事实,前提2提供的理由也属于自然事实。但是这个推理在逻辑上是无效的:前提中并不包含结论中的“应该”,我们只能从1、2推出“你不想杀人”而不是“你不应该杀人”,因此从自然事实只能推出自然事实(“你不想杀人”),推不出规范判断。
共同体的福祉成为人类行为追求的目标,是不是有基因的功劳,这似乎不再成为问题。即便对动物如蚂蚁、鼹鼠、吸血蝙蝠、狮子等多种动物的观察发现,利他行为的存在也是一个普遍的事实,鉴于这些动物不可能有文化教化,我们可以确定它们的基因中内建了这种本能。事实上,社会生物学家基于“自私的基因”这一概念,运用亲择理论(theory of kin selection)和互惠利他理论(theory of reciprocal altruism)等完美地解释了生物体的许多利他行为。我认为,近几年来针对婴儿的社会评价行为所做的大量实验,既表明亲社会的倾向似乎是内建在人类的基因之中,也表明个体发展到一定阶段,价值评价超脱了进化说明的范畴。
耶鲁大学的哈姆林等学者为了考察人生来是否具有道德观,对前语言阶段的婴儿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所有实验结果都表明,婴儿基于社会行为对他人做出评价的能力是普遍的、非习得的,且评价带有亲社会的特征。对3个月婴儿的社会评价所做的实验结果表明,“3月大的婴儿会基于行动者对待第三方的社会行为,来对他们进行评价。我们的发现还第一次提供证据表明这个阶段的婴儿表现出一种负向偏好:我们的受试体现出对反社会角色的厌恶。”[11](P927)另一项针对6月大和10月大婴儿的实验发现,这些婴儿会根据个体对他人的行为,来评判该个体是吸引人的还是引人反感的:在助人为乐者和落井下石者之间,在助人为乐者和无动于衷者之间,在无动于衷者和落井下石者之间,婴儿更喜欢每种情形下的前者。这些发现提供的证据表明,“前语言阶段的婴儿是立足于个体对他人的行为来对他们进行评价的。这种能力可以作为道德思考和行为的基础,它在早期发展阶段的出现支持了下述看法:社会评价是一种生物适应”[12](P557)。
温室一般高4.5~12.0 m,不同的功能按0.5 m的倍数增加,温室的跨度分为9.6 m、10.8 m和12 m,温室的开间距离分为4 m、8 m和12 m。应考虑场地大小、区域划分、使用功能等不同因素,合理选择温室跨度及开间的模数及个数。温室大多采用主体钢架,其寿命可以达到15 a之久。
婴儿的理解可能基于一种简单的启发法:如果某人提供帮助,就接近他;如果某人危险,就避开他。与之相反,成人的行为超越了这种简单启发法,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倾向于接近过去曾经伤害他人的人,其目的是为了惩罚他们。有时候即便惩罚人没有受到反社会行为的影响,他们也会实施惩罚,甚至可能付出不小的代价。因此对于成人而言,社会评价经常超越行为造成的直接的、局部的效果,而是立足于先行的考虑来确定整体效果。这种差异化的社会评价能力究竟是何时出现的?哈姆林等人分别对5月和8月年龄的婴儿进行了实验,结果发现,对于亲社会个体,两者表现一致,都偏好助人为乐者;但是以反社会个体(“干坏事的人”)为行动对象时,5月大的婴儿继续偏好那些给予他们帮助的人,而8月大的婴儿偏好那些对他们予以惩罚的人:“到了8个月,婴儿有能力评估第三方社会行为:它超越了简单的‘亲社会=善;反社会=恶’的判断。他们不仅正面评价那些对亲社会个体采取正面行为的人,而且也积极评价那些对反社会个体采取负面行为的人。”[13](P19932)按照他们的说法,在出生后第一年的下半年,婴儿的社会评价就跟成人的相似了,其基础超越了简单规则。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6月以前和以后大的婴儿在评价上的差别?这些实验并没有涉及,也没有提出解释。我觉得这可能跟我们的语言和思维能力的发展有关。关于婴儿语言的研究揭示[14](P284),在5—7个月,他们不只是用声音表达身体和情绪状态,而且发出的声音逐渐像子音和母音,到7、8个月,突然开始用真正的音节牙牙学语。如果哈姆林等人的研究结果成立,婴儿的社会评价的一个转折期大概在6个月附近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正好对应了语言学习的转折期,因此我们有理由判断,语言能力的发展拓展了个体的认知能力,从而能对行为的整体语境做出反应,从对一种行为(帮助或者妨碍)的判断变为对系列行为的判断,从对双方(行为人和受行为影响的对象)关系的理解变为对三方关系的理解(行为人、受行为影响的对象以及后者的行为对象)。我们承认语言、认知能力都可以用进化予以解释,但语言能力、认知能力导致的结果,跟进化的关系可能是间接的,立足于基因的理解因而无法企及,担当重任的可能是其他学科。
8、柴油机烧机油冒蓝烟。柴油机烧机油冒蓝烟,除了检查缸套活塞组是否磨损、活塞环弹力是否减弱、油底壳机油是否添加过量、空气滤清器油面是否过高等原因后仍未解决问题,应注意检查气门杆与气门导管的配合间隙是否过大这一潜在的病因。
两岸的草已经枯萎,一棵瘦瘦的枫树在岸边蜷缩着,叶已落光了。河水也已干涸,一块块石头或分散,或集中地嵌在淤泥里。淤泥很细腻,很自然,但不是水平的,是一块一块的,保留了水波的形状,似乎是水波的化石。浅浅的水在河中犁出一条条小沟,一些沟已经干了,最中间的位置,还有一条稍宽的沟,有河水亮亮地流淌。表面被泥沙涂了一层防晒霜的鹅卵石,一半坐在水里,一半露在水面,河水绕着它们缓慢向前流去,让人分不清是水在流,还是石在动。
基于上述讨论,回到我们前面关于亚历山大的那些问题,可以说,公共体的福祉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是由基因决定的,围绕这种公共利益建构的某些道德价值能得到进化自然主义的辩护,但并非全部,像我们上面讨论的三方关系中的道德评价可能要由别的因素来阐释和辩护;另外,基因的利益有时候也促使个体的行为违背公共利益,对这类不道德或非道德现象的评价,可能是以我们不断增长的认知能力建立起来的价值原则为基础。可以说,随着进化带来认知能力的提高,从进化过程逐渐剥离的道德能力也增长了。因此,我们有可能选择与“最佳行为方案”的生物学定义相冲突的定义作为基础,来为道德体系辩护。认知使得我们可能超越道德意识、道德倾向和道德体系的进化基础。当然,这不是对自然主义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基于进化论的自然主义所做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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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涤非,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主义哲学与唯物主义的当代形态研究”(14AZX01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团队“伦理自然主义研究”
标签:道德论文; 自然主义论文; 价值论文; 伦理学论文; 伦理论文; 《伦理学研究》2019年第2期论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主义哲学与唯物主义的当代形态研究”(14AZX01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创新团队“伦理自然主义研究”论文; 河南经济伦理研究中心论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