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反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违反之诉,TRIPS协定,中止适用期,市场准入
违反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尹秋怡[1](2015)在《“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GATT/WTO所规定的非违反之诉是其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其存在历来受到学界的争议。在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纳入WTO体制后,TRIPS协定给非违反之诉规定了一个中止适用期。TRIPS协定是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的协议,没有关税减让的概念,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不具有正当性。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其适用应采取慎重态度。(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5年06期)
蒋佳妮[2](2014)在《TRIPS协议下适用非违反之诉的再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首先回顾了非违反之诉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适用现状,进而结合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TRIPS协议下适用这类诉讼的可行性,最后权衡非违反之诉适用于TRIPS协议给不同利益群体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得出结论:现阶段若在TRIPS协议下适用非违反之诉对发展中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言,均是弊大于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9期)
蔡新火[3](2012)在《WTO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世界上解决贸易争端的最有效的机制之一。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又是世界贸易大国,在经济贸易领域里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缔约方发生贸易冲突,对于这些复杂的贸易争端的解决还需求助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之中,举证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举证责任直接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裁决结果,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各争端当事方之间实体权利的实现。基于此,本文以WTO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为选题,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和探讨,并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就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与论证。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和看法,并希望藉此能对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有所启示。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四章,计叁万九千余字。第一章为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的定性问题。本章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举证责任概念的分析和解说,最终对WTO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进行了定性和解析;第二章为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专家组的观点。本章首先对各大法系的举证责任理论进行了梳理和解析,为后文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之后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专家组对非违反之诉的观点;第叁章为对严格举证责任分配观点的质疑。本章对专家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观点尚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等,对质疑的原因进行了客观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第四章为在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制度下中国应采取的合理性举措。本章首先阐释了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之后充分分析和论证了在这些影响之下中国应采取的合理性措施。(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2-10-01)
翟珺[4](2012)在《违反诉前禁令公司责任人遭制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法院送达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裁定,接到禁令后的广东某公司却对禁令置若罔闻,照样在国际会展上展览销售,并对法官的执法行为百般阻挠,被法院当即采取制裁措施。昨天获悉,在刚刚过去的上周六到本周一的叁天内,一中院已对违反禁令的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罚(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2-06-20)
于佳丽[5](2012)在《论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WTO框架下的非违反之诉是指被诉方虽未违反协定,申诉方依照协定而合理预期的期待利益受到抵消或者损害时,对其提起的申诉。其与违反之诉、情势之诉并称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叁大诉由。非违反之诉作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自身规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实践中的案例少之又少,无论是专家组还是WTO各成员国在适用此项制度时都保持着十分谨慎的态度。从WTO近年来的争端解决实践来看,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从以前的关税贸易领域逐渐的在向其他领域扩展。TRIPS协定开始实施时,非违反之诉并不能用于解决TRIPS协定下的争端。TRIPS协定实施早期,因其在WTO协定下的独特性,非违反之诉在其领域内被排除适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实施最低限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成员国必须至少提供此等水平的保护,如果其违反了这项义务,则可能被提起违反之诉。由此可知,在“最低标准”这一措辞下寻找任何关于期待利益的想法几乎都是不合逻辑的。然而,TRIPS协定允许其成员制定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许多成员国尤其是美国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订立自由贸易协议的方式,以专章或专门条款的形式对知识产权作出超过TRIPS协定最低保护标准的规定,以此来增强启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这些以TRIPS协定为基础增订的标准(TRIPS-plus)已经损害了成员方依照TRIPS协定可获得的合理期待利益,即在国内立法层面自主订立符合TRIPS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方式,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人而言。本文分别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角度,讨论了在TRIPS争端解决领域适用非违反之诉的可行性,包括自由贸易协定下的TRIPS-plus条款是否损害了TRIPS协定下的合理期待利益,以及其是否构成一个非违反之诉的主题。其中,第一部分为非违反之诉的概述,介绍了非违反之诉的概念以及历史演变,着重阐述了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立足于现况,分析了当前TRIPS协定下非违反之诉的适用,主要是TRIPS协定中关于非违反之诉的规定,对适用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以及TRIPS协定下其难以适用的原因进行探析;第叁部分则探讨了非违反之诉的新的应用领域,即面对自由贸易协定中TRIPS-plus条款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严峻态势,非违反之诉是否可以适用与此,文章在对TRIPS-plus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主要特征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构成非违反之诉的可能性,以及此种情形下非违反之诉的可能表现形式,潜在的应用领域以及对于非违反之诉的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2-03-01)
杨静[6](2011)在《TRIPS-plus扩张情势下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议中的适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后TRIPS时代TRIPS-plus强势扩张,其适用的效果加速了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全球化,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棘轮效应,又缩减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自由选择空间,对发展中国家造成诸多不利影响。非违反之诉如能适用于TRIPS,有助于重申和发扬协议的利益平衡精神,匡正TRIPS-plus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重新考虑TRIPS协议下非违反之诉的适用问题,在规则细化完善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一种极好的防御措施来应对不断升温的TRIPS-plus扩张压力,使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本文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期刊2011年04期)
蒋骅[7](2010)在《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违反之诉是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一项极富争议的制度。全体缔约方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希望以一种程序性规则来弥补实体法的漏洞,以维护各成员方因关税减让而合法期待获得的利益,不会因为另一成员方并不违反GATT的措施或行为而遭受抵消或损害,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各成员方之间因关税减让而达成的利益平衡。在过去的60多年里,这种制度的存废之争、限制与扩张之争从未停止。限制主义的观点认为非违反之诉的抵消或损害救济应当谨慎适用,甚至认为随着WTO实体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解释技巧的不断发展,这种制度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必要;积极主义的观点则认为非违反之诉在平衡关税减让利益的功能上是不可替代的,随着多边贸易体制进入WTO时代,非违反之诉的作用领域还将进一步扩张。那么,非违反之诉究竟是怎样一种制度,它的历史渊源是怎样的?它与传统法律观念上的“违反之诉”有何异同?它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是如何运行的?它存在哪些缺陷?在未来应当如何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中国又将如何应对和利用非违反之诉?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论文第一章是非违反之诉的概述,从GATT1947第23条的规定出发,详细阐述了非违反之诉与违反之诉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系统梳理了非违反之诉的发展历程,以及GATT/WTO争端解决中有关非违反之诉的实践。第二章主要是介绍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问题,资料来源和主要依据是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第叁章对非违反之诉制度的评价,包括非违反之诉追求的价值目标、法理思考、非违反之诉背后的政治和经济博弈,以及非违反之诉的制度缺陷。第四章探讨了非违反之诉在GATS、TRIPS领域扩张适用,以及独立的非违反之诉可能对争端解决机制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非违反之诉的扩张适用提出了“限制使用、规则先行”的建议。结语部分,笔者主张中国应当加强对非违反之诉判例的研究,坚持克制主义的立场,并积极参与相关规则的制定,以维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地位。(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0-04-20)
周宾苓[8](2009)在《论WTO中的非违反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违反之诉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管辖的争议案件种类的一种,它是指对于一方成员实施了即使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的措施,也有可能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所要处理的争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种特殊制度,非违反之诉已经存在了50多年,形成一套独特的法律规则,但是在理论界和实际案件的运用中,非违反之诉的适用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此外,中国在加入WTO以后,非违反之诉的存在与中国的利益紧密相关,中国该如何利用非违反之诉来保护本国的利益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学术版)》期刊2009年10期)
左晓东[9](2009)在《WTO非违反之诉与竞争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争政策与贸易自由化政策存在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对竞争政策进行国际协调有助于WTO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推进。在WTO尚未明确是否将竞争政策纳入其多边贸易框架之前,不宜以非违反之诉的方式使WTO对竞争政策进行事实上的全面规范。(本文来源于《财经问题研究》期刊2009年05期)
林小娟[10](2008)在《论WTO国际司法审查对象中的违反之诉与非违反之诉》一文中研究指出WTO体制下的司法审查主要是以各成员的抽象措施为主,涉及的是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问题;通过阐述WTO/DSB项下对争端解决的相关规定,分析WTO体制下违反之诉和非违反之诉的区别、适用非违反之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粗浅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11期)
违反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首先回顾了非违反之诉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适用现状,进而结合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TRIPS协议下适用这类诉讼的可行性,最后权衡非违反之诉适用于TRIPS协议给不同利益群体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得出结论:现阶段若在TRIPS协议下适用非违反之诉对发展中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言,均是弊大于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反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尹秋怡.“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探析[J].北方经贸.2015
[2].蒋佳妮.TRIPS协议下适用非违反之诉的再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
[3].蔡新火.WTO非违反之诉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2
[4].翟珺.违反诉前禁令公司责任人遭制裁[N].上海法治报.2012
[5].于佳丽.论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定中的适用[D].吉林大学.2012
[6].杨静.TRIPS-plus扩张情势下非违反之诉在TRIPS协议中的适用探析[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
[7].蒋骅.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之诉[D].华东政法大学.2010
[8].周宾苓.论WTO中的非违反之诉[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
[9].左晓东.WTO非违反之诉与竞争政策[J].财经问题研究.2009
[10].林小娟.论WTO国际司法审查对象中的违反之诉与非违反之诉[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