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实践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实践

1.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山东临沂276038;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科学技术局山东临沂276038;3.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山东临沂276038

摘要:公共机构建筑能耗总量大、用能浪费现象严重,因此节能空间巨大。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相对于单一行政指令手段具有显著优势,因此应当对其加以充分利用来推动公共机构建筑的节能。目前我国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文件,为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积极性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使节能服务业获得了显著发展。但从总体而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领域的适用范围仍然较为局限,合同能源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文章认为,影响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效果的因素主要有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和管理水平的低下,通过制度完善,培育节能服务业,加强法律保障等配套措施,可以使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该领域的运用更上一层台阶。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前言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刺激企业增强节能减排的动力,自1998年引入中国以来,在工业节能领域得到了有效推广和应用,但是在我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动态管理与应用却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节能服务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技术、成本、收益等多方面的风险,因此合理、准确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风险、发现其根本来源,并找到控制风险的方法,对于推动节能服务公司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领域的成功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实施

2.1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其节能项目提供约定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该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的一种商业模式。①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两次石油危机使各个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巨大的节能压力,并直接激发了金融资本、节能技术供应商的想象力,专门提供节能设计、节能技术设备、节能培训的服务业由此应运而生。②在此情境下,用能者通过合同将“节能”工作转移给节能服务公司,降低了用能成本、提高了效率,也促进了社会化分工以及就业。当“节能”变得有利可图时,用能者与节能服务公司即可能按照合同能源管理的规则达成具体的节能服务合同。而节能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向客户所提供的并非单一的技术或设备,而是一揽子的“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与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施工和改造———设备运行管理——节能量监测———培训、交付”等综合性服务。

2.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及立法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来解决“节能”问题,因此相较于行政强制,或者用能单位自行开展节能,具有无可取代的优势,在我国也获得了认可和采用。但是,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实践先行于立法”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系列规定,比如《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方式。此外,国务院各部委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搭建了基本框架。

在我国能源自给率偏低、国内用能浪费严重,而国际能源局势诡谲多变、国际碳减排压力日益紧迫的情形下,必须继续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来大力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工作。

3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机构建筑节能的建议

第一,继续通过制度完善来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积极性。目前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目标责任制度、用能定额标准制度、用能监测、用能统计、用能审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制度等,都有利于公共机构节能积极性的提高。但是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公共机构具体员工,使单位节能工作成效与员工福利进一步挂钩;在确定用能定额后,一旦出现超额用能现象,除要求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外,还应当加大对超额用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如采用“超额累进”式的惩处方法;继续坚持用能监测、统计、审计制度,并进一步保证其客观、准确性;继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制度,但是应当确保合同履行结果的效率性。

第二,进一步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当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应当更加注重产业发展的质量。首先,在防范行业垄断、恶性竞争的前提下,可以鼓励企业之间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将企业做大、做强,避免重复投资、浪费资源;其次,应当鼓励创新性企业的发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鼓励企业实现节能技术自主创新;再次,应当继续完善各类技术规范、改善投融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最后,应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外节能服务产业的竞争,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尽量减少对合同能源管理适用范围的制度限制。扩大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在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领域的适用。首先应推动其在新建公共机构建筑项目中的使用,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将节能要求贯彻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个环节;其次,应当继续将其利用于旧建筑改造的过程中。除此之外,应当认识到建筑节能问题复杂、综合的特性,允许公共主体在符合一般规定、符合节能规律的情况下,根据建筑节能需求的不同情境,采用多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而非仅局限于采用“节能效益分项型”。

第四,注重对节能服务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培育。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达成“节能”服务协议,是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但是此类合同较为特殊,其合同标的可能包括服务、设备等,合同债务人一方所需支付费用数额往往又具有不确定性、浮动性,而且其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合同违约风险较大,因此极容易产生纠纷。为了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注重对节能监测、审核、评估、培训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培育,使其服务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并促使行业的良好发展。

第五,加强对节能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在合同能源管理关系中,由于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具有明显的主导性;而与此相对应,节能服务企业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过于强调公共机构的主导性,一方面并不利于节能服务、管理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并不利于维护节能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因而可能会损害其投资公共机构节能领域的积极性。因此,应当通过完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节能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督促公共机构对节能服务工作的配合、防范公共机构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

4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是节能工作专业化、市场化的产物。在能源供给紧张、节能减排紧迫、空气质量恶化的情况下,我国广泛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来推动节能工作具备了现实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运用,并努力扶持节能环保服务产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公共机构建筑节能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而通过该视角来对问题加以研究,一方面将可促进对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将带动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制度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参考文献:

[1]叶凌.合同能源管理新进展及在建筑领域的发展建议[J].建筑科学,2011(12)

[2]张庆宇.环境服务合同的概念演进与类型分化[J].河北法学,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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