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计划论文_张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毒丸计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毒丸,计划,信义,主义,纳斯达克,义务,协议。

毒丸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张辉[1](2019)在《允许限权后果危险!可尝试“类毒丸计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董事会以股东涉及违法行为而限制其权利的案例时有发生。2015年11月,上市公司康达尔的董事会,以京基集团在并购公司的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为由,自行决定限制京基集团的相关权利。2019年6月,上市公司康得新公告称,由于公司大股东康得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冻结其股票并限制其相关权利。那么,董事会究竟是否有权限制股东的权力?面对股东侵占公司利益时,董事会该如何有效维护(本文来源于《董事会》期刊2019年07期)

张敏[2](2018)在《张黎刚炮轰体检乱象有玄机:爱康国宾私有化停滞且延期毒丸计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国内体检机构爱康国宾董事长兼CEO张黎刚近日又炮轰行业乱象:“行业里边也有真体检、假体检”,“很多企业在给员工选择体检中心时,只看中价格便宜,但是不知道帮员工做体检的超声医生,到底是护士还是医生。因为有些同行会用护士假冒医生去看超声”(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12-05)

段昱晨[3](2018)在《我国毒丸计划的合法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毒丸计划发起于美国市场,是一种在境外得到广泛应用的反收购措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也产生了多种不同的类型。近年来公司收购活动日益频繁,敌意收购也对我国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威胁。但受制于我国较为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以及现行股票发行制度的制约,我国并没有成功应用毒丸计划的先例。并且根据我国公司法所依据的同股同权原则,在毒丸计划的决策权归属问题上也产生了理论争议。这些原因使得毒丸计划的合法性在我国受到质疑。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对《公司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为毒丸计划的实施提供了可能性,而正在修改之中的《证券法》也表明我国立法趋势有利于毒丸计划的实施,并且公司自主决定实施毒丸计划与我国公司法的精神相契合。由此可见,在新时期的公司资本制度与股票发行制度下,通过建立各项合法性审查规则,对毒丸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进行完善,建立起能够让毒丸计划发挥功效的制度体系,可以保证毒丸计划在我国的应用是合法可行的。在日益复杂的收购与反收购争夺中,毒丸计划的应用也将为我国公司的成长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屠珍妮[4](2018)在《对赌协议和毒丸计划在国企融资中的运用探析——以凯雷投资徐工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赌协议和毒丸计划近年来在我国被广泛应用于民营企业的对外融资,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却鲜有成功运用。一方面,国有企业受制于审批评估和合理价格的法律制约,融资结构单一,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实际面临巨大的融资需求。本文借由凯雷投资徐工案,分析对赌协议和毒丸计划在国有企业融资并购中的具体运用场景与合法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0期)

何晓晴[5](2017)在《金科股份“毒丸计划”流产 与“融创系”股权争夺一触即发》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5日,金科股份(000656.SZ)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鉴于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尚不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此前,有市场声音认为,金科股份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在公司(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7-07-06)

白纹娜[6](2017)在《毒丸计划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公开收购越来越频繁,有收购就有反收购。在反收购措施中,毒丸计划在国外被运用的异常广泛。毒丸计划即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是一种股本结构重组手段。立足我国现行法律来思考,在美日等国被收购律师操作娴熟、威慑力大的毒丸计划在我国并无其适用的法律土壤。针对万科事件来探讨毒丸计划引入我国的可能性,对于反收购立法具有前瞻性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2期)

王梦萱[7](2017)在《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实现了全流通。由此导致资本灵活性的增强,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活动亦日渐频繁。反收购措施决策权归属是指当目标公司遭遇敌意收购时,何等内部决策机构拥有发起反收购措施的权利。该等决策权归属的明确是反收购法律规制体系的关键。尽管2005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上以“毒丸计划”为代表的反收购活动不绝于耳,但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规制混乱、不成体系,配套制度欠缺,交易数量增加、交易复杂性提高都对我国反收购领域脆弱的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尽快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反收购法律规制体系刻不容缓。而对作为反收购制度基石的反收购决策权归属进行法律规制更是当务之急。第一章通过观察近期两个涉及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毒丸计划典型案例——大商抵御茂业系的敌意收购以及伊利抵御阳光人寿的敌意收购,分析出两案中毒丸计划决策权归属确定的法律依据和决定因素。同时,本章回归立法,进行探究。以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为界,分别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我国反收购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制的立法演进过程。通过实践和立法两个层面的解析,指出我国目前反收购决策权归属的法律规制缺乏系统性并且法律规制与实践需求严重脱节。第二章重点探讨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董事会决定主义”决策权归属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股东大会决定主义”决策权归属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股东大会主导,董事会辅助的综合主义”决策权归属模式,并分别针对各模式,就其立法的时代、社会和经济背景进行了分析。同时,本章还对各模式的相关配套措施进行了探求,叁维立体地剖析了各模式在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发展阶段、立法演进过程等方面与我国目前的情况之间是否存在契合点。第叁章基于前两章的论述,高度凝练地归纳总结出,在现阶段,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立法演进历程等情况,我国反收购决策权法律规制应当以立足国情、利益平衡、信息披露、国家适度干预为原则。第四章在明确制度构建原则之后,提出我国应当以“股东大会决定主义”作为反收购决策权规制的基本方向,并应同时全面完善股东决策权行使机制、健全股东和董事的信义义务相关规定以及收购与反收购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张琪琪[8](2017)在《“毒丸计划”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毒丸计划" 1,在公司法中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个条款,以此来抵御恶意收购,具体条款是目标公司董事认为一项未被认可的收购方在资本市场上收购了目标公司大额股份后,"毒丸计划"启动,目标公司可向其在册的股东发行优先股,导致新股充斥市场,达到稀释收购方股权的目的,从而增加收购方的资金投入,大大增加收购方的负担,以此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反收购的核心问题在于反收购措施的选择,"毒丸"作为其中一种存在破坏"同股同权原则"的措施,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就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由于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相对于控股股东在公司决策地位以及信息的获取上处于一个相对的弱势,不当的反收购措施会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巨大的损害。如何完善我国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更好的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则是本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本文主要由引言和正文部分组成,引言包括研究背景与意义和文献综述,正文部门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界定"毒丸"和中小股东的基本概念,介绍"毒丸"的特征,阐述"毒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权利对比,在此基础上阐述"毒丸计划"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由此阐明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的。第二部分为探讨反收购措施规制最为完整的英美两个国家对于反收购措施的立法现状,分别从决策权的归属和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及判断标准,同时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角度,对比分析两个国家不同的归属和董事信义义务的内容及判断标准,得出反收购立法的系统性,决策权作为"毒丸"的核心问题,在反收购活动中需要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助于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的司法审查。第叁部分包括立法现状,从反收购活动中反收购决策的限制、目标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敌意收购公司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的反收购立法中的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的不足。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第叁部分对立法的现状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价值取向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明确将"毒丸"决策权归属于股东大会,同时引入相应的信义义务判断标准,判断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在"毒丸"的行为的合法及合理性。第五部分为结论将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强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在"毒丸"措施中重要性,再者在奉行"股东至上主义"的公司治理理念之下,将"毒丸"决策权赋予股东大会,以期更好的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明确董事信义义务及判断标准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7-03-10)

张伟华[9](2017)在《一桩恶意收购案背后的“毒丸计划”》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年健康和爱康国宾之间的竞购战,也给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市、但并无单一控股股东的公司提了一个醒:应对恶意收购,应当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近日,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概股爱康国宾发布公告,将股东权利计划延长一年,至2017年底。股东权利计划(Shareholder Rights plan)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毒丸",由伟大的美国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在20世纪80年代所创造,被誉为"公司法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通俗地说,(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7年03期)

王一骁[10](2016)在《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之分配——以“毒丸计划”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明确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归属,旨在平衡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目标公司管理层与小股东、公司与员工及利害关系人、收购双方的冲突利益。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中国的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解释为股东会相对中心主义,赋予董事会一定的事前反收购决策权,并以商业判断规则审查之。(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12期)

毒丸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国内体检机构爱康国宾董事长兼CEO张黎刚近日又炮轰行业乱象:“行业里边也有真体检、假体检”,“很多企业在给员工选择体检中心时,只看中价格便宜,但是不知道帮员工做体检的超声医生,到底是护士还是医生。因为有些同行会用护士假冒医生去看超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毒丸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1].张辉.允许限权后果危险!可尝试“类毒丸计划”[J].董事会.2019

[2].张敏.张黎刚炮轰体检乱象有玄机:爱康国宾私有化停滞且延期毒丸计划[N].证券日报.2018

[3].段昱晨.我国毒丸计划的合法性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8

[4].屠珍妮.对赌协议和毒丸计划在国企融资中的运用探析——以凯雷投资徐工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5].何晓晴.金科股份“毒丸计划”流产与“融创系”股权争夺一触即发[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

[6].白纹娜.毒丸计划引入我国的可行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7

[7].王梦萱.反收购决策权归属法律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8].张琪琪.“毒丸计划”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延边大学.2017

[9].张伟华.一桩恶意收购案背后的“毒丸计划”[J].法人.2017

[10].王一骁.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之分配——以“毒丸计划”为例[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论文知识图

一11984一1991年美国上市公司毒丸计插/卓栋周年美国采用反收购毒丸计一1采用或者更新毒丸计划的公司资...年-2017年中国并购市场交易趋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6年国家自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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