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约论文-冯中越

特许合约论文-冯中越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许合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承诺,再谈判

特许合约论文文献综述

冯中越[1](2019)在《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的承诺与再谈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或PPP项目出现的违约风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承诺与再谈判问题。它不但降低了合约履行程度,而且通过锁定效应提高了合约的转换成本。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文章从现阶段我国特许经营合约的两种模式(单层委托代理和双层委托代理)出发,讨论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中委托人(政府)与代理人(项目公司)的承诺问题。同时,从完全合约理论视角探讨防止再谈判的合约、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努力水平时的再谈判、委托人观察不到代理人努力水平时的再谈判等问题,并从不完全合约理论视角,探讨资产控制权影响事前效率的再谈判、特殊的不完全合约即不确定合约的再谈判、是否考虑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再谈判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晋阳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何茜,周优[2](2018)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率外生因素分析——基于不完全合约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制度不仅能够高效、专业地提供和经营基础设施,而且,其安排还能够有效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再加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通常时间长且外部环境十分复杂,导致特许经营合约本身具有不完全性,事后的再谈判无法避免。因此,文章通过定性分析法对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在签订合约过程中的行为策略分析,旨在找出具体影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外生因素,为解决不完全合约寻求更好的途径。(本文来源于《价值工程》期刊2018年03期)

毕蕾[3](2016)在《默认合约与敲竹杠治理方案——以汽车4S特许经营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合约关系,存在着大量的专用性资产,其合约属于"注定不完全"合约。本文通过对汽车4S特许经营模式的探讨,认为默认合约是治理敲竹杠的有效方法。默认性保护措施,如培训、惩罚、利益共享等可促进合约方的自我履约。(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管理研究》期刊2016年03期)

陈青祝[4](2015)在《我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非完备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叁十年中,我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发展经历了多重起伏。但因其在融资和改善管理等方面有着其他经营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而逐渐被人们接受。从2013年开始,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广下,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在我国呈现出了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我们不能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当成解决政府融资难的万能药,而应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为确保特许项目的成功运作,应提前把握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如特许合约的非完备性问题。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合约。由于预见成本、缔约成本和证实成本等因素,使得特许合约具有非完备性。特许合约的非完备性作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伴随着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运行的全过程,给项目的顺利运行增大了难度。本文以不完全合约理论为基础,结合基础设施的特点,重点分析了特许合约的性质、合约非完备性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治理路径。并在最后对现实案例进行了分析,力求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非完备性做一个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介绍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概念界定、研究内容与方法及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第二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地位关系、标的物的特殊性及特许项目的目标叁方面的分析出发,认为基础设施特许合约更加符合行政合约的特点,应属于行政合约而非民事合约的范畴。第二部分,分析了特许合约非完备性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叁类:合约内容不完善、第叁方验证困难及无法预期的事件。第叁方验证困难包括不可观察的信息和可观察却不可验证的信息。无法预期的事件则包括自然环境变化、政治制度和法律变化、经济和科技冲击等。作为一纸协议,特许合约根本无法囊括特许经营项目的所有活动内容。第叁章从共性和中国特性两方面分别阐述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非完备性产生的原因。一般原因有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政企地位不对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特殊性及合约期限的长期性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国特许经营合约非完备性产生的原因与一般原因有所不同,有着自己的特点。具体分析我国的原因有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不成熟、政府承诺失信、监管体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第四章从叁个方面讨论了特许合约非完备性的治理路径:合理设计合约、约束监管部门的行为、优化法治环境。第一,合理设计合约。本文认为设计一个合理的合约最主要的是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原则。第二,约束监管部门的行为。合约的签订和执行都属于政府的监管范围,没有政府的诚信监管,内容再完备的合约最终也将归于不完备。通过建立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得出监管部门和私营企业的行为选择并非出于偶尔,而是双方经过N期重复博弈后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第叁,优化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包括监管机构及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发展的外部条件,法治环境是导致特许合约具有非完备性的原因之一,同时也是特许合约非完备性的有效治理路径之一。第五章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证实了特许合约若未得到妥善处理,将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若能得到妥善处理,则最终会促进多方共赢的实现。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阐述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陶蕾[5](2015)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再谈判》一文中研究指出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经营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后来又被推广到发展中国家实践应用。相比于由政府部门运营基础设施项目来说,特许合约经营方式在提供基础设施产业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当政府在公共服务问题上效率低下时。特许经营制度不仅能够高效、专业地提供和经营基础设施,而且,特许经营制度安排还能够有效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的资金需求量很大,单靠政府解决资金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我国也引入此种模式并大力推广以加快建设基础设施产业。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再加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通常时间长且外部环境十分复杂,导致特许经营合约本身具有不完全性,事后的再谈判无法避免。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本应作为合约不完全的救济方式,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但在现实中,再谈判通常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在再谈判过程中,存在着政府的不守信行为以及特许经营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双方难以维系合作关系。通常,相对于特许经营企业来说,政府占据更为强势的地位,行政特权的存在使得政府可以单方面取消或修改合约而不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政府有违约的动机,会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降低私人部门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基础设施的可持续经营。而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利用政府的监管不力并隐藏自身成本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申请高额补贴或其他不符合企业经营状况的优惠政策,损害政府和公众的利益,这同样也会对基础设施的可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本文对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在再谈判过程中的行为策略进行博弈分析,试图解决再谈判结果不理想从而导致基础设施无法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问题。基于以上,本文试图利用博弈论作为研究再谈判过程中双方策略的工具,论证当提升双方对长期利益的重视程度时,能够有效遏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政府的不守信行为,提高再谈判的效率,提升双方的合作程度,实现基础设施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基础设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带来福利水平的提升。本着提高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双方合作程度及效率的目的,本文主要对基础设施产业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过程前后政府及特许经营企业的行为构建了博弈模型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并找到影响双方策略选择的关键点,同时根据案例分析例证结论的正确性,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关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的研究成果综述、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难点、贡献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的概述。主要对相关概念做出解释,还介绍了影响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的关键因素、再谈判的程序以及一般过程。对再谈判有一个初步的介绍。第叁部分则是论文的重点。主要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前特许经营企业是否会选择进入再谈判程序以及再谈判过程中双方的行为策略建立博弈模型,并得出耐心是双方合作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第四部分则是对第叁部分所得出结论进一步进行例证。本部分主要列举了两个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的案例。案例一中合约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最终再谈判提高了政府、特许经营企业以及消费者叁方的福利水平,实现了基础设施的可持续经营。案例二中双方则分别出现了不守信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再谈判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损害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应得利益。第五部分则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文中再谈判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给出具体做法,提高再谈判的效率和合作度,实现基础设施的可持续经营。(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刘红艳[6](2015)在《基础设施产业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础设施产业是经济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促进有效竞争、提高服务的效率,特许经营逐渐成为主流模式,随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选择特许经营合约代替原来的管理模式。但不完全合约理论告诉我们,因为人的有限理性、外在情况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合约天然是不完全的。结合基础设施产业的特性,特许经营合约同样是不完全的,当事后的一些问题和争端发生时,再谈判则是不可避免的。再谈判的现象在拉美地区早已盛行,在我国也频频出现。依据已有的案例事实可以说明,再谈判是存在正面影响的,可以不断调整合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帕累托改进。但是再谈判的负面影响更为突出,机会主义的再谈判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主要形式分为两种:一是运营商对政府敲竹杠,以涉及面较大的项目为主,运营商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向政府发起再谈判,要求政府把初始合约修改为对自己更有利的合约,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年限,为了保证供给的可持续性,再谈判的结果是政府对运营商妥协,损害公众利益;二是政府对运营商敲竹杠,以涉及面较小的项目为主,政府会利用自身强大的行事权力对运营商敲竹杠,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迫于消费者的压力提前修改合约,表现为政府承诺缺失,导致投资激励下降,消费者不能获得基础设施的充分供给,利益受损。针对再谈判的结果都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各方利益失去平衡,合约不能顺利履行,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所以对再谈判机制的设计成为必要。再谈判的结果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此进行机制设计,使得再谈判能够兼顾各方的利益,达到共赢。一是运营商对政府敲竹杠机制设计模型,由于发起再谈判的情况有要求提价、延长收费年限或提高收益分配等多种情况,本文主要是针对于运营商要求提价发起再谈判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此政府主要通过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设计一个再谈判机制激励运营商报告自己真实的信息,保证再谈判的结果是运营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达到一个共赢。而政府对运营商敲竹杠的机制设计模型,本文主要给以政府一个惩罚机制,来有效约束政府的承诺行为,保证再谈判的结果能达到政府履约,企业投资的均衡,同时,也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通过上述的案例和模型得出,应该从提高公众参与、引入第叁方、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完善制度禀赋等方面优化再谈判程序,使再谈判过程更加公平公正,最好能兼顾到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叁方共赢,促进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地发展。(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冯中越[7](2015)在《特许经营合约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城市公用事业先后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对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PPP)制度。在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过程中运用竞标机制,公开竞标一个复杂的特许经营合约,政府无需再对每个竞标者进行考察和甄别。众多具有经营意向的企业直接参与竞标,在竞标过程中,竞标企业的竞相出价将不断耗散企业的垄断租金,最后只有经营成本(本文来源于《城市管理与科技》期刊2015年01期)

刘晨[8](2013)在《不完全合约下特许经营的履约障碍及自我履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特许经营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经营模式,其发展速度和规模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国内也认识到了特许经营的优势和重要性,并也在积极地发展特许经营,但对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了解程度还不够深入和透彻。中国国内有关于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也有很多,本文是从不完全合约的角度来研究特许经营,研究其合约性以及其合约的不完全性。利用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特许经营合约进行分析,分析其不完全性,以及由不完全合约导致的各种履约障碍,同时对特许经营合约中本身存在的自我履约激励进行了分析。本文中第一部分阐述了特许经营模式的产生,以及这种经营模式在美国及欧洲的迅速发展。之后对中国国内的特许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中国国内的特许经营尽管起步较晚,发展却很迅速,但是其发展并不规范,存在着各种问题,例如法律环境不够健全,无法跟上中国国内特许经营发展的脚步,以及特许经营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对特许经营的研究比较有意义。继而对文章所需要用到的各种文献进行综述,并介绍了文章结构。第二部分对特许经营的几个主要定义进行框定,明确其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合约关系及特许经营合约的性质。从特许经营的各种定义中总结出特许经营合约的性质。特许经营是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关系是建立在特许经营合约的基础之上的,具有长期合约的性质。根据威廉姆森的签约方法划分,这种交易类型适用于关系式签约。论文探讨了特许经营合约的不完全性,引起特许经营合约不完全性的原因一样是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第叁部分对特许经营合约存在的几种履约障碍进行了分析。特许经营合约的不完全性会造成合约双方在履约中的障碍,信息不对称会造成委托—代理问题,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道德风险包括特许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受许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则可能会导致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导致整个市场的质量下降。特许人和受许人分别以其无形资产和特许经营所需的各种设施等投入到特许经营中去,而这些资产具有专用性,会产生“锁住”效应,从而可能产生“敲竹杠”的行为。同时特许经营合约中还会存在着诸如规范合约条款的各种成本,以及法庭执行这种不完全合约时的困难。第四部分分析了声誉机制和利益共享式合约对自我履约的激励作用。特许经营合约虽然存在着上述各种履约障碍,却也有着其对自我履约的激励机制。声誉机制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以其声誉资本的大小作为自我执行合约的范围,一旦一方违约就会损害其声誉资本,并且导致未来与其潜在的交易伙伴进行交易时成本大大增加。而通过一种利益共享式的合约也可以引导合约双方进行自我履约,特许经营合约中,受许人把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收入缴纳给特许人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文章第五部分以肯德基为案例,对其特许经营进行分析。先是介绍了肯德基在全球以及在中国发展的基本情况,并以其在中国的特许经营为例,介绍了肯德基在中国实行的“不从零开始经营”的特许经营模式,挑选其加盟商时列出的条件,对其加盟地区的限定,加盟费的收取,以及对加盟商的培训的情况。并指出了这种“不从零开始经营”模式可能造成的潜在的履约障碍。接着对肯德基各种规定中存在的声誉机制、利益共享式合约对其自我履约的激励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地发展、被广泛地采用,说明这种模式存在着其本身的优势,不可因为其中存在着潜在的履约障碍而放弃,并且特许经营合约本身存在着对自我履约的激励机制,即声誉机制与利益共享,它们引导特许经营合约双方进行自我执行合约,保证合约的顺利履行。文章对特许经营合约的理论分析,试图为中国的特许经营做出一些努力,使得特许经营者们认清这种商业模式中的潜在风险,并以肯德基的成功特许经营经验为借鉴,利用特许经营自身的激励机制促使特许经营合约双方进行自我履约。(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3-11-01)

王姚瑶[9](2013)在《关系专用性投资中的准租金挤占与治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敲竹杠(准租金挤占)是不完全契约理论(GHM)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在经济生活层面,联合风险投资协议、经理人和大股东关系、企业接管谈判、销售渠道的建立等众多工商业谈判中,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被用于建立防护敲竹杠的花费上;在社会其他层面,令人广延诟病的“国有企业外部敌意接管”、“违规建造小产权房”等也都是这一问题的现实体现。同时,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又引发了特许经营、网络运营组织、外包等不同经济组织形式的纷纷涌现。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敲竹杠”的发生,寻求到合理的专用性合约治理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本文选取了典型的关系专用性合约——4S特许汽车经营合约为案例,经过多次的实地调研,得到了合约样本、相关指标数据等可靠的一手资料,在大量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遵循理论推导——实证检验——得出结论的过程,配合Eviews6.0的Logistic估计围绕特许经营的本质、准租金分配的常态方式、克服敲竹杠问题的因素、专用性合约治理措施等问题展开研究,.主要内容安排如下:除第一章介绍选题背景、研究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法、文章框架及可能的创新之处外,第二章,作为论文的研究基础,系统的梳理了理论界一直未成共识的敲竹杠治理方案的各家观点:从Klein等人提出的“纵向一体化”与Coase为代表的“长期契约”之间的世纪之争,再到近期涌现出的改变持股份额、担保机制、参照点合约等不同组织形式中的具体治理措施。对于上述各理论和模型,本章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评述,并讨论了各治理模型的限制条件和适用性。第叁章,深入分析了特许经营及其准租金的性质,与第二章共同作为下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特许经营是能够弥补市场交易存在机会主义且无法长期进行以及企业激励程度降低、有碍产出增加等不足而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特征的中间组织。其实质相当于一种关系专用性合约;其次,分析了特许经营合约的合约结构以及合约各方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在特许经营合约中,特许经营商和公司总部都要进行大量的专用性投资。其中,特许经营商以专用性物质和人力投资为主,总部则更多的对特许经营渠道进行专用性投资。除此之外,双方还会进行刻意的互有专用性投资。这种互有投资是为了增加彼此利益和权力的相互渗透,包含着对准租金的挤占,但更多的却是一种对准租金的保护;最后,详细分析了特许经营合约中存在的准租金性质,及其获取方式和分配机制。在特许经营合约中,准租金的获取方式分为事前结算和事后截留两种。对于可以预见的事前结算部分,并不会有挤占行为的发生。只有在事后这部分无法准确预测和控制的准租金中才潜在着发生敲竹杠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但是,合约双方会尽可能的减少可被挤占的事后租金,并配合相关措施进行保护,使其可被挤占的数额十分微小,以致于不被合约双方所考虑,从这一角度来看的话,对于合约双方其实就已经不存在挤占与否的问题了。因此,在类似特许经营合约等非一体化的关系专用性合约中,可以说挤占并非为常态,合约双方通常会采取租金的协商分配作为一般性的配置方式。这样的配置方式保证了合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从稳定的角度出发,这也正是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迅速发展并长久存在的内在原因。第四章,通过上述部分的理论分析,以Klein的自我执行模型为基础进行扩展。将私人惩罚部分作进一步细分,加入随着现代交易的发展、合约关系的深化所产生的对特定购销渠道、彼此专用关系维护,以及对各种合约保护措施进行必要投入的部分加以分析,推导出关系契约治理一:默认合约与准租金挤占之间的逻辑关系。研究发现,默认合约能够通过增加合约双方的履约资本、扩大履约范围,使潜在违约方的违约收益小于其违约的损失,保证合约处于自我执行的范围之内,从而防止了敲竹杠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同时,默认合约的实施手段众多,其实质上相当于一个一系列的“一揽子”性方案。他们相互配合,层层加深了潜在违约者的违约成本。所以,如果其中一方想要违约的话,他就要层层的突破这些成本,使其短期收益小于个人惩罚条款所引致的损失。而且默认合约相关措施的执行成本很低,所以能够比较有效的防止准租金挤占的发生。第五章,以理论分析部分为基础构建了关系契约治理二:弹性合约对准租金挤占的传导机制。弹性合约的设计是在合约条款和合约保护措施的设定上具有一定的弹性,附加可变化条款,能够替代、可以选择。弹性合约从调节的角度来说,刻意的将关系专用性资本变成有替代性的投资,从而阻止了敲竹杠的发生。从本质上来讲,它相当于是减少了可能会引起“套牢”的专用性投资的程度,化解了部分可被挤占的危险。在这样的弹性设计下,合约双方的剩余净收益都将会得到提高,从而实现合约效率,对合约的顺利履行起到一定作用。第六章,案例分析。将所得理论与4S特许汽车经营合约的准租金挤占与治理的实际问题相结合。通过调研获取的特许经营合约样本与受访人谈话所得相关资料,联系我国目前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考察默认合约和弹性合约在现实案例中的实际应用。研究发现,两种治理方式在4S特许汽车经营中都发挥着作用。在4S特许经营合约中,包含着刻意的互有投资、“一次性买断”安排、筛选机制及控制加盟商数量和设店位置的默认性措施,加之管理费用、对进车、售车渠道的投入和总部与各4S加盟商之间着重建立的友好关系等都增加了彼此的履约资本,减少了违约动机;而总部允许加盟商拥有20%-40%兼营幅度的弹性选择权则保证了加盟商在经营不善时的调节周转,避免了销售不畅时100%从总部进货造成的100%套牢,减少了阻止准租金回流的障碍。第七章,计量检验。通过对默认合约治理和弹性合约治理两项变量进行计量检验,考察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有效性。在上一部分中,对于默认合约治理和弹性合约治理中的各项措施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分析。但是,在这些措施中有一部分并不具有准确可衡量性,若生硬量化会影响到模型的效果。因此,从模型可行性及准确性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简洁性方面的要求,本章并没有将上述全部措施笼统的纳入到计量模型中来,而是选取了易于准确量化并且所占比重较大,具有突出代表性的履约激励、违约惩罚作为默认合约的替代变量同弹性合约一起接受Logistic回归的检验。其中,履约激励和违约惩罚都能够增加合约双方的履约资本、扩大履约范围,使潜在违约方的违约收益小于其违约的损失,保证合约处于自我执行的范围之内,从而防止了敲竹杠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而弹性合约的衡量指标——兼营权的保护措施则是通过化解专用性的投资程度减少准租金挤占发生的概率。根据调研所获的450份合约数据,利用Eviews6.0中的Logistic估计,得到结论为:默认合约与弹性合约都能够减少准租金挤占发生的概率。第八章,总结研究所得结论。同时,指出由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准租金挤占和由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所引起的利益重新分配其实质是不同的。对后者的治理同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向,但受限于所获数据,本文未能对此作进一步研究。(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3-06-01)

戚聿东[10](2011)在《《特许经营权拍卖中的激励性合约研究——以城市公用事业为例》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存在很多问题,如供给增加不多、价格上涨过快、服务质量没有保障,特许经营拍卖过程不规范,特许经营中双方缺乏承诺等。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拍卖的实质,一是在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的阶段就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第叁方的中介进行公开拍卖选择优胜者;二是政府授权或通过公用事业投资公司授权,需要双方的置信承诺,不仅有市场竞争的程序,也有政府授权的程序;叁是通过激励性的合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约束双方签约后的行为。因(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1年11期)

特许合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特许经营制度不仅能够高效、专业地提供和经营基础设施,而且,其安排还能够有效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再加上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通常时间长且外部环境十分复杂,导致特许经营合约本身具有不完全性,事后的再谈判无法避免。因此,文章通过定性分析法对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在签订合约过程中的行为策略分析,旨在找出具体影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外生因素,为解决不完全合约寻求更好的途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许合约论文参考文献

[1].冯中越.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约的承诺与再谈判[J].晋阳学刊.2019

[2].何茜,周优.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率外生因素分析——基于不完全合约视角[J].价值工程.2018

[3].毕蕾.默认合约与敲竹杠治理方案——以汽车4S特许经营为例[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6

[4].陈青祝.我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非完备性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5

[5].陶蕾.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约的再谈判[D].江西财经大学.2015

[6].刘红艳.基础设施产业特许经营合约再谈判机制[D].江西财经大学.2015

[7].冯中越.特许经营合约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5

[8].刘晨.不完全合约下特许经营的履约障碍及自我履约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3

[9].王姚瑶.关系专用性投资中的准租金挤占与治理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10].戚聿东.《特许经营权拍卖中的激励性合约研究——以城市公用事业为例》评介[J].中国工业经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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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合约论文-冯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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