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可撤销婚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可撤销婚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姻,婚姻法,损害赔偿,当事人,民法典,事由,善意。

可撤销婚姻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段鹏博[1](2019)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国家对违法婚姻的干预方式,与离婚(尤其是诉讼离婚)对婚姻的解除不同,它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道德秩序的利器,也是普通公民维护自身婚姻合法利益的盾牌。但是由于我国设立此制度的时间较晚,立法也较为简略,因此,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此外,因为社会物质基础的飞速进步,该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如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侵犯社会公益或个人私益的婚姻形式需要予以规制,因此需要对此予以适当调整。完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相对于1980年《婚姻法》而言,作为增补的法律规定,当然是立法的进步和完善,但也正是因为该增补条款的仓促,使得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有所不当,需要重新调整,从而更加适应当代实际、适应本土实际。根据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对其中的无效婚姻所包括的所有法定情形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不太适应当下社会的法定情形进行了限缩;对其中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进行了法律逻辑意义上的架构和扩充。第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也需要调整,如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的主体范围需要明确、扩充;再如造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撤销请求权行使的时间等,应与民法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以便让该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其立法目的。第叁,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规定的完全一致。根据违反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以及借鉴法国区分当事人是否对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法定情形的主观意志状态做了区分建议。第四,根据学界对于境外相关立法中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补正制度的研究,结合本土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提出了补正制度构建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杨凯茵[2](2019)在《婚姻可撤销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困难、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困难。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当将欺诈列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此为遭受欺骗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周延的法律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通信》期刊2019年04期)

隋鑫[3](2018)在《构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良好的家庭生活关乎社会的稳定、肩负着许多重要方面的社会功能,而家庭的基础是婚姻。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经历了许多种社会形态,无论是从渔猎社会、母系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还是发展到今天的信息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在世界广阔天地的每一寸土地上,任何一个部落也好、国家也罢,都有着关乎婚姻这一男女两性结合的阐释和规定。针对当前我国婚姻法律法规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设计方面的缺失以及司法环节的实践问题,使用实证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课题研究,共分为四章。首先,通过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对其范式进行界定,分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价值、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其次,根据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分析其成因,并阐述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再次,根据两大法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通过比较借鉴与评析,发现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模式及司法实践经验;最后,在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认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范围、请求权的行使方式等方面分析基础上,提出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8-09-05)

杨爱琴[4](2018)在《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秩序的稳定依靠法律设定规则来维护,结婚法律制度既从正面规定了合法婚姻构成的必备要件,又从反面对违法婚姻作出否定评价,以防止破坏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因素发生。法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通过设置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来进行,我国这一制度在立法中的确立首次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在指导处理违法婚姻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在经历了十几年的运行后,该制度的设置逐渐凸显出一些不足和缺陷,在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果的处理上仍以惩罚和制裁为主,忽略了婚姻身份领域存在的特殊性,对缔结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主观上的善恶不加区分,对善意当事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些都有待于我国未来婚姻立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本文从保障公正、追求制裁与保护并重的价值理念出发,运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我国的婚姻立法现状,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进行保护的规定,综合分析各国或地区立法在保护善意当事人时出发的角度和采用的具体措施,在参考借鉴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若干建议,以期为健全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制度依托。该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对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一些通识性问题作出解析,在此基础上回顾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确立的进程并指出设立该制度的重要意义,阐明我国采取双轨制立法模式的法理基础,介绍婚姻无效与撤销的事由,最后在分析法律后果的同时引出我国立法对善意当事人保护的态度,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该部分从界定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的善意当事人入手,结合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事由对不同事由下的善意当事人予以具体化,并就其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理论探讨。第叁部分是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介绍了婚姻诚信制度的罗马法起源、教会法的拟制婚姻制度、近现代西方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保护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的立法,并进行综合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立法完善。该部分在对国外及地区有关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去粗取精及本土化后,提出了我国未来的婚姻立法应秉持制裁与保护并重的价值理念,赋予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享有婚姻的效力,并明确规定婚姻无效与撤销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吴国平[5](2017)在《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7年01期)

张志峰,陈彦松[6](2016)在《论可撤销婚姻》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婚姻法》新增的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对比世界范围内的婚姻立法,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突显出法定事由窄和程序稍显紊乱的问题。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的规定都比较宽泛。我国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扩大其法定事由的范围,可将未达法定婚龄和欺诈婚姻纳入其的范畴。同时完善其可撤销婚姻的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苗静颖[7](2016)在《论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改的时候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公民在婚姻方面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社会的复杂性和立法本身的缺陷,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使之更加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水平。(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6年17期)

奚勇[8](2016)在《从保护“同妻”权益角度论可撤销婚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只将受胁迫这一种情形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范围内。可是,随着多元文化发展,多元价值的产生,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也从边缘地带慢慢走出来,由此带来的"同妻"等问题也越发成为社会焦点。在离婚方式不足以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很多同妻希望能通过将欺诈事由列入可撤销婚姻来维护自己权益。本文基于此背景,主要讨论了将欺诈列入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和关于欺诈的认定标准等问题。(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袁瑜泽[9](2016)在《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若干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婚姻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由于婚姻关系不仅仅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涉及到与婚姻有关的其他亲属的身份利益,所以这两个诉在诉讼程序问题上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但我国既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上给予其特别规定也没有制定专门的人事诉讼法予以规定。所以,为了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与此婚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婚姻无效之诉与婚姻可撤销之诉的相关程序问题予以研究。对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这两诉的性质问题、正当当事人问题、证明责任问题以及管辖问题予以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在着重深入分析有关婚姻无效的“无效”究竟属于“当然无效”还是“裁判上无效”的基础上,对婚姻无效的性质予以界定,得出婚姻无效之诉为形成之诉的结论。同时,对婚姻可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也给予相关的理论分析。第二部分:首先论述诉的性质对确定正当当事人范围的影响,后以案例的形式分析说明我国法律存在对这两诉的正当当事人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的问题,并在研究相关国家对这两诉当事人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婚姻无效之诉与婚姻可撤销之诉的正当当事人问题提出在适当范围内加以扩张的完善建议。第叁部分:基于婚姻无效之诉与婚姻可撤销之诉的特殊性,论述该两诉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法理对这两诉的证明责任的影响。并根据职权探知主义在这两诉中的应用,分析法院在当事人举证不能且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和事实斟酌权对这两诉证明责任的影响。之后分析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法院在事实不明情形下的强制性调查取证权,因此对于对实体真实有较高要求的人事诉讼而言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的。所以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论述了我国在这两诉中引入职权探知主义的必要性,以及明确法院应具有的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权。第四部分:首先论述我国法律对这两诉管辖规定的现状,之后论述在这两诉管辖法院中缺乏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院和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带来的,如不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然后在研究域外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对管辖问题的几点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9)

王静[10](2015)在《试论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同妻要求将同妻情形以欺诈为由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以更好地保护其权益。而目前,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只包含胁迫一种情形。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即在这样的背景下,论述将欺诈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以期产生一定的积极效用。(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7期)

可撤销婚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受胁迫"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未将"欺诈"纳入其中,但实践中存在很多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合理的保护。其中,同夫同妻的司法困境尤为突出,包括离婚困难、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困难、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困难。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当将欺诈列为可撤销婚姻事由,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此为遭受欺骗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更周延的法律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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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可撤销婚姻论文参考文献

[1].段鹏博.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9

[2].杨凯茵.婚姻可撤销事由研究[J].中国新通信.2019

[3].隋鑫.构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损害赔偿制度[D].沈阳工业大学.2018

[4].杨爱琴.我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善意当事人保护研究[D].山西大学.2018

[5].吴国平.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J].海峡法学.2017

[6].张志峰,陈彦松.论可撤销婚姻[J].法制与社会.2016

[7].苗静颖.论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J].科技经济导刊.2016

[8].奚勇.从保护“同妻”权益角度论可撤销婚姻的完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

[9].袁瑜泽.无效与可撤销婚姻若干程序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王静.试论将同妻情形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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