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体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体例,民商,商事,民法典,商法,通例,地方。
立法体例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罗斌[1](2019)在《传播侵权类型化及其立法体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反对传播侵权类型化规制的主要理由是其违反传统立法体例,案件数量少,对其已有许多法律规范。然而,《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均规定了含有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混合性侵权:医疗侵权。传播侵权属于混合性侵权,有庞大的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后果严重,相关法律规范模糊而自相矛盾,因此,其具备类型化规制的合理性、重要性与必要性。传播侵权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可以一章规模与其他特殊侵权并列,对其包含的一般侵权和四种特殊侵权即侵害着作权、商标权行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部分虚假广告侵权行为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进行特别列举规定。(本文来源于《新闻与传播研究》期刊2019年07期)
张亭[2](2019)在《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无外乎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直接相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学术与实践争议一直不断,直到今天也是这样。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学术争议与当下民法典编纂背景,走民商合一的道路仍然是我国立法未来的选择。不仅是因为民商合一在理论上有十足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可行性。但是商事特别法需要单独规定,另外针对无法融入民法典的商事重要制度的原则制定《商事通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向在胜[3](2019)在《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战后,国际民事管辖权在立法体例上逐渐形成一元论体例与二元论体例双足鼎立的局面。一元论体例主张通过援引国内地域管辖权规则来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其法理依据在于类推适用(准用)。但基于一元论体例的形式主义特点,为确保国际民事管辖权实质正义之实现,需要为其配备校正机制。鉴于一元论体例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体例的未来选项。我国未来如继续采用一元论体例,则必须重视该体例的校正机制配置工作。(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曹瑞刚[4](2019)在《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表现为以附属刑法为主,兼具刑法典和单行刑法的多元化立法体例。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规定了环境犯罪,致使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具有分散性。1997年修订刑法后,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由多元走向单一,采取了法典化的立法体例,把环境犯罪统一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但是,我国现行环境刑法所采取的法典化的立法体例不但难以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刑法的基本要求,而且难以有效实现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有机协调,同时无法突出环境犯罪及其治理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特殊性,致使在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功能不足。在国外,很多国家的环境刑法立法比我国早,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德国、俄罗斯等国采用法典化的立法体例,主要由刑法典来规定环境犯罪,同时以附属刑法为补充。日本、巴西等国采取了以单行刑法为主的立法体例,主要由单行刑法规定环境犯罪,同时辅之以附属刑法。英国、美国等国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体例,把环境犯罪规定在其他法律中。法典化刑法立法体例结构统一、逻辑性强,具有稳定性强、权威性高等优势,但滞后性、不周延性的缺点比较凸出。在以单行刑法为主的立法体例下,单行环境刑法结构统一、修改灵活、与程序法衔接度高,但立法技术要求高、立法难度大,易冲击刑法典的统帅地位。附属刑法立法体例对环境刑法治理犯罪的前瞻性和滞后性把握有着天然的专业优势,能够平衡环境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限缩空白罪状的消极作用,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但也容易助长打击环境犯罪的恣意性。相比之下,特别刑法的立法体例更具有优越性。确立特别刑法的立法体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够兼顾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和附属性特点,有利于提升环境犯罪的独立性地位,同时有利于克服法典化立法体例存在固有的、难以自消的弊端。当前,我国有强大的立法团队、高超的立法技术保障特别环境刑法的制定,国外有“多元化”立法体例的丰富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同时也顺应了世界解刑法典的发展趋势。在特别刑法立法体例下,单行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持环境刑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统筹实体法和程序法,其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附属刑法对单行刑法起补充、辅助作用,基本任务的核心是增强环境刑法的灵活性,协调环境刑法和环境(行政)法的关系,为今后完善单行刑法做立法准备。(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张嘉彦[5](2019)在《民法典时代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对商法体例的选择做出了指向和限定。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我国的现阶段国情,在控制法律的滞后性和商事单行法的统一之平衡中,坚持民商合一并制定商事通则是最优选择,这既必要,也可行。制定商事通则,需要特别注意其编纂逻辑的特殊性、其与民法的衔接及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李宗建,王健铮[6](2019)在《商事登记制度立法体例差异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登记已经成为当今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角度,商事登记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商事交易和稳定市场秩序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微观角度,商事登记对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保障交易相对人交易安全更具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农业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王占龙[7](2019)在《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立法体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我国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要求旅游法规立法进一步完善。从当前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立法体例实际情况看,存在的影响因素较多,这是不同区域法规内容有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本次研究将对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立法做简单介绍,分析影响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立法体例的相关因素,最后做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立法体例对比研究。(本文来源于《家庭生活指南》期刊2019年02期)
杜志红[8](2019)在《学前教育立法体例的思考——基于地方学前教育立法体例的统计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学前教育立法体例是指学前教育法律规范的组织形式。国家学前教育立法体例具有节约地方立法资源、总结学前教育基本规律和支撑地方进一步立法的功能,而学前教育立法体例决定于需要解决的主要现实问题和现有的法律资源。各地学前教育立法特别是新近完成的立法,其体例所呈现的规律对于国家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国家学前教育立法体例应注重回应学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流动人口子女入园难、保育教育活动的监督和学前教育均等化等突出问题。与此对应,采取九章制的立法体例,使学前教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单独成章,并且注意法律名称、工作对象等相关概念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学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袁金平[9](2019)在《商法立法体例选择——基于民法典模式下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民法法典化的模式化商法该何去何从一直是法学界的一大难题。目前,支持民商合一者为之众,民商分立理论颇为势微。分析传统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民法典之外另设大而全的商法典,还是商法抛弃自身独立性完全并入民法典之内,在中外的立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少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邹芳[10](2019)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商法教学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晰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尽管学界对这一立法模式争议不断,但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商法教学自应顺应这一立法事实,结合商法的特点,明确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商法教学思维,培养具有民法基础和商法思维、善于思考并懂得应用的合格商法人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1期)
立法体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无外乎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直接相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离的学术与实践争议一直不断,直到今天也是这样。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学术争议与当下民法典编纂背景,走民商合一的道路仍然是我国立法未来的选择。不仅是因为民商合一在理论上有十足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极大的可行性。但是商事特别法需要单独规定,另外针对无法融入民法典的商事重要制度的原则制定《商事通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体例论文参考文献
[1].罗斌.传播侵权类型化及其立法体例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
[2].张亭.论未来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与归属[J].法制博览.2019
[3].向在胜.中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例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4].曹瑞刚.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环境刑法的立法体例研究[D].河北大学.2019
[5].张嘉彦.民法典时代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J].法制博览.2019
[6].李宗建,王健铮.商事登记制度立法体例差异性研究[J].现代农业研究.2019
[7].王占龙.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立法体例比较研究[J].家庭生活指南.2019
[8].杜志红.学前教育立法体例的思考——基于地方学前教育立法体例的统计分析[J].法学教育研究.2019
[9].袁金平.商法立法体例选择——基于民法典模式下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9
[10].邹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的商法教学思维[J].法制与社会.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