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对农村土地转用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村土地转用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政府征收。特殊的制度安排和大量出现的农村土地征收情况使得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成为近些年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梳理、比较相关文献给出的在土地管理征收等制度存在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征地拆迁中的冲突、利益纷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户的福利变化以及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研究状况。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以期对后续相关研究发挥助推作用。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福利变化;博弈;文献综述
由于城乡未利用的土地已经非常稀少,通过提高使用效率的方式使城市土地成本过高,征收农村土地就成为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最主要来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和转变用途实行了严格的限制,禁止农村土地以任何形式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且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土地要用作经济建设必须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地方政府先征收然后转让。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市场和城市土地出让市场都处于垄断地位。这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安排和全国大规模的征收、征用农村土地,使得土地征收问题成为近些年中国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
采用人工材料治理河床而忽略河流自然属性的河流治理方法已被各国逐渐淘汰[14],而生态河堤已成为国际上堤坝建设新的焦点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批评。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仅仅给予集体土地原有用途收益,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征地补偿费越低,土地开发的等候成本就越低,土地开发被延迟,造成资源浪费。低价征地还会造成谈判成本上升、征地权滥用、征用范围扩大等情况。[1][2]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实际上普遍存在征地范围过宽。在低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多征多用土地,获得巨额收益,土地收益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3]政府凭拥有农地转用的行政垄断权,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的特别混合,使得各行政主体成为经营城市土地的牟利组织。[4][5]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无法有效激发农民对土地征用的供给意愿,农民土地产权缺乏有效保障,农民组织化程度偏低、政府的土地征用垄断导致农民土地供给不足。[6][7]
肺炎是一种临床上常见的疾病,主要由细菌和真菌感染引起[1]。随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加剧,环境污染(雾霾、粉尘)常常会引发大量的呼吸道肺部疾病,严重的肺炎可能直接导致病人死亡,尤其是小孩和老人[2-3]。近年来,细菌耐药问题日趋严重并威胁人类健康。目前,临床上抗生素耐药和滥用现象十分严重,已出现超级细菌,仅有几种抗生素对其有效[4]。因此,研究人员迫切寻找新的抗菌物质,开发新型给药系统提高细菌性肺炎治疗效果,减少抗生素耐药。
由于农村土地转用权垄断的制度安排,不仅存在征收权滥用和农民利益损失,还产生了其他问题。由于土地征收制度等明规则存在问题,征地拆迁过程中潜规则盛行,表现为政策手段的软约束、政策监控的形式化。[8]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利益分配不固定和不规范,存在巨大的博弈空间。地方政府、用地企业、村集体、农民都围绕着土地发展权收益进行争夺。仅仅提高农民补偿标准,并不能减少和降低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纷争。[9][10][11]在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为了规避行政风险和降低时间成本,甚至引入黑恶势力、乡村“混混”来完成土地征迁工作,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还对乡村政治生态、乡村治理和社会文化风气造成了严重影响。[12][13][14]
二、原因分析
导致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众多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的垄断征收权,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原因导致地方政府大规模征收农村土地和对土地财政高度依赖。低价征用、高价出让的土地征用垄断政策刺激了地方政府土地征用的欲望,诱使地方政府加大征地力度,理性地利用政策漏洞对国家的土地征用政策作出因地制宜的解释和变更。[7]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大量征收农村土地的行为,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预算软约束,和地方政府具有的强大的获得体制外资源的能力,即法律赋予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15][16]在政府拥有土地垄断购买权和土地发展权缺失的情况下,土地很容易成为政府官员实现其利益目标的工具,导致土地征收的过度激励。数量众多的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使下,会使中央部门的调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7]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但承担的支出并未减少,中央默许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非正式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这种自主权就很容易被滥用,有充足的激励利用土地征用体制低价征地剥夺农民。地方政府间存在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会出现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以通过引资带来更高的GDP增长率以及更多本地自留与上缴的财政收入。虽然土地收入可能会有损失,但却换来了政绩,并且可以通过高价出让商业和住宅用地获得补偿。[18][19][20]低价征收农民土地并转让成为地方政府获得计划外资金的主要方式。地方政府还借助成立下属的投资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通过银行贷款大幅提高依靠土地获得收益的规模。[15]根本原因是非农用地制度朝着强化地方政府垄断方向发展和地方政府财政收益最大化发展。[21]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土地财政或地方政府大规模征地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分税制后财政紧张,无论是否有分税制改革都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建立在农民土地实体法失权和程序法失权的基础上的。政府征地过程中补偿农民标准低于市场价格就会使得政府征地规模大于社会最优规模,造成政府过度征地的情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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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拆迁中的冲突、利益纷争和博弈
土地增值分配比例并没有全国平均数值,研究者通过调研的方式获得不同地区的分配比例情况。大致是早期农民获得的比例很低,甚至低于10%,近几年由于中央重视土地征收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农民获得增值收益的比重有所提高。曲福田等使用某市的数据得出农村集体、农民通过征地补偿分别获得了价格收益中的22.1%以及26.7%。[1]沈飞等使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全国35个城市农村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情况,农民获得的收益仅为政府收益的1/17.2~1/17.4。[62]王小映等运用2001~2004年江苏、安徽和四川的145个样本进行分析得出,补偿农民的支出在土地转让收益中占有的比例很低,在“招牌挂”土地中比例最低为4%~20%。[63]中央和省一级政府获土地增值收益很少,主要集中在县、市级政府。肖屹等通过计算江苏三地征地数据得出,农民获得的综合收益仅为土地收益的6.73%。[64]陈莹等使用湖北省4市543户农户问卷和83个征收案例分析得出农民在公益性征地获得的补偿远低于非公益性征地获得的补偿,城市等级越高,距离城市中心越近,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收之间补偿差异越大。[65]诸培新、唐鹏通过对江苏三个县市 2006~2011 年间农地征收情况调研,农民的土地收益占土地出让收益比例约在3%~16%之间,地方政府的收益份额在 75% 以上。[66]郄瑞卿等对长春、吉林、松原三个地区2010~2013年土地征收情况调研得出,征地补偿费仅占土地市场价格的20%~25%。[67]宋戈等分析哈尔滨农户退出宅基收益分配得出,宅基地退耕增值为负,机会成本损失在农户和村集体间分配。[68]易小燕等采用利用Shapley值法测算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某个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的收益分配数据,与实际收益分配数据对比,得出政府获得了宅基地置换的大部分收益,农民和村集体获得的收益比例较低。[69]朱从谋对义乌市“集地券”模式分析得出,政府、村集体与农民的分配比例为40∶11∶49。[70]梁流涛等对河南省的典型土地征收—出让样点的测算,农民只获得不到10%的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获得90%以上。[71]陈莹、杨芳玲使用湖北省17个地市(州)的数据得出,在农用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集体获得增值收益分配额的比例很低,很多地区低于10%,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获得的补偿额高但是比例低。[72]
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少数主体之间的两方静态完全信息博弈,之后发展为多主体的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最初研究使用两方博弈分析地方政府在合法征地和违法征地,农民在抵制、依从情况下各自的选择。当违法征地被发现概率越高收益越低时,政府会选择合法征地,反之选择违法征地,农民的抵制行为会增加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被发现的概率。[26]通过建立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用地企业三方完全信息博弈模型显示,地方政府获得了土地地租的绝大部分,如果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公开流转,与征地模式相比,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会减少,但却提高了社会总效用水平。[27]通过把中央政府加入到分析之中,建立集体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和中央政府的多个双边博弈模型得出,被征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接受较低的补偿,而巨额利益驱使和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央政府的调控失灵。[28]对于农民直接进入土地市场的行为,短期内政府具有较强的优势,会采取打击策略,但政府并不具有永久的打击先动优势,政府和农民在无限期动态博弈中交替为供给的领导者。[29]由于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通过构建村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使用者和农户之间,地方政府、土地使用者和农户的多个两方博弈模型得出,土地产权设计与治理结构的内在缺陷导致整个社会福利受损,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会凭借强制手段征收或转让土地,农民没有讨价还价的平台,政府本身的强势地位必然侵吞部分农民的利益。[30][31][32]使用动态模型可以得出,地方政府采取违法征地的概率随中央政府监查成本、农户维权成本上升而上升。中央政府采取监查策略的概率与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收益呈正向关系,与对地方政府的处罚呈反向关系,农户维权概率与地方政府违法征地时的收益呈正向关系,与农户维权成本、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对政绩的损害呈反向关系。[33]由于存在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就会导致地方政府纷纷采取宅基地换房政策。[34]有些地方政府将征收的具体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欺上瞒下,可以虚报整理工作量来领取更多报酬,可以提高土地或原宅基地房屋的估价来攫取农民的额外补偿款。[35]也有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有研究认为无论政府以多大的概率禁止流转,村集体选择流转策略依旧是占优策略,转入方从村集体转入建设用地比从政府转入建设用地获益更高,三者在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自由流转方面具有共同利益。[36]也有研究认为影响土地和宅基地流转的因素有交易主体规模、平台管理费用、土地和宅基地交易价格以及相关规费,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模式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37]
还有的研究是基于合作博弈、演化博弈、讨价还价模型、双边垄断模型、委托代理模型、鹰鸽博弈展开。农村土地征收的博弈通常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也是一个分析视角。通过建立了多个农户与地方政府宅基地退出的合作博弈模型,采用改进的区间Shapley值方法来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给出了农户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和政府获取的份额。[38]通过演化博弈模型给出的是,协商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强制方式,大幅提高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可能会加剧利益冲突,补偿接近或者稍低于农户的预期将可能达到稳定的演化结果。[39]还有的研究是基于利他视角来应用演化博弈研究农地征收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行为。[40]通过使用讨价还价模型可以分析地方政府、农民和企业之间就农地增值在不同时期的分配情况,只要农民有讨价还价能力,或者补偿不能覆盖集中居住或城市化成本,农民就会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地方政府采用的策略原则,如功利主义或平等主义原则会对农民收益产生影响。[41][42][43]还有研究将政府引入到压力集团的贝克尔模型,构建农民集团和用地方的压力竞争模型,得出利益集团的压力效果和利益分配情况。[44]地方政府在宅基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环节处于双边垄断,地方政府能够以极低的价格获得农户土地,地方政府考虑到征收价格只能上升不能下降的棘轮效应,不会轻易提高征收价格,在地方政府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钉子户的抵制行为会对非钉子户带来外部正效应。[45][46][47]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村委会受到地方政府和村民的双重委托代理,但是因为“防范征地冲突外包制”是一种隐性契约,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致使委托代理关系破裂。村委会的努力程度与经济奖励正相关,也与政治社会激励强度正相关,提高经济激励和政治社会激励能够提高村委会的努力程度。[48]也有的研究将RDEU鹰鸽博弈模型应用到农村征地冲突的研究之中,并进行了数值模拟。[49][50]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地方监督机构和村委会之间会存在博弈,通过构建委托代理模型、博弈模型、鹰鸽博弈模型,可以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寻租和监察行为及其影响因素。[51][52][53]
征地拆迁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并且引发大量冲突,有些甚至演变成严重的群体事件,主要原因是征土不遵循法定程序, 非法强行征收土地,土地征收补偿低,补偿款不到位,基层少数干部私自转让土地,节流、贪污土地补偿金,从中牟取暴利,农民上访、阻挠和联合行动并没有得到基层政府合理的回应,甚至是暴力处理。[23][24][25]
有少量研究是从农户的主观感受、认识角度来研究土地增值分配。鲍海君通过对浙江省 800 位农民的调查得出,不同经济水平、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教育背景等各类群体对征地增值收益分配有不同的反应和需求,但对于失地后生活的担忧以及分享增值的要求是共同的。[73]吕图等从征地过程中的程序保障性的角度对农民补偿水平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为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个体特征中的村干部身份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对征地补偿具有正向的显著影响。[74]
征地拆迁经常会存在一些违法情况和灰色地带,案例和数据获得非常困难,相关的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很少。汪晖、陈箫通过调研并采用Logit 模型得出,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谈判普遍存在,采取谈判会使农民获得的补偿显著高于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59]除了谈判因素之外,影响实际获得补偿超过当地最高补偿的因素还有,家庭人口多而原宅基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农户会获得更多的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有两个以上成年儿子的家庭也可获得更多的补偿,家人外出打工、家庭人均收入高、家庭中干部人数多以及户主所在家族的姓氏在本村为大姓都会增加获得的补偿。通过两方和三方动态博弈、演化博弈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博弈行为,主要是对模型结论进行了简要的实证分析,案例为地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用于城际铁路建设,结论是农民维权的实际收益与成功概率和成功收益正相关与维权成本负相关。[60][61]
四、征地补偿与土地增值分配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户的征地补偿按照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最高可达30倍,其他土地参考耕地补偿标准。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放宽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上限。政府征收、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依然是按照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并未考虑土地转用增值部分。农地征用按原用途补偿还是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实质上是哪一主体有权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2]尽管不同地区的农村土地获得的补偿存在天壤之别,但农民获得增值比例很低,增值收益政府拿走一部分,其余被其他土地使用者以合法的形式占有了。
征地拆迁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群体性事件和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其中的矛盾冲突、利益争夺非常激烈和复杂。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学术界主要沿着两种思路:一种研究思路是运用博弈论、高级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分析参与主体的行为、收益以及由此导致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变化;另一种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相结合角度采取描述性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首先介绍第一种研究思路的研究成果。
目前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农村土地征收博弈问题的文献,主要将村民作为一个整体或者无差别的个体,这其实与现实情况并不一致,村民内部实际上存在着不同的阶层、群体和小集团,近几年社会学学者在此领域有一些研究成果。在征地中,村干部承担的角色有:国家政策的“代理人”、村庄权力的主要掌控者、集体资源的实际操纵者、内部利益分配的主导者,他们利用各种角色和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村干部态度的强硬与否,与背后是否有一个内聚力很强的村干部组织有关,资源越丰富、资产越多的乡村,对村干部职位的争夺越激烈。村民抗争有“合法”形式和非“合法”形式,如果超出了村干部所能控制的范围,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就会采取对村民中的精英实行“招安”,对村民进行内部分化或进行让步。[5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民互相指责对方的行为不合法,但又以更加不合法的行为加以应对。基层政府采取的主要策略有:给予抵制的个别农民优惠条件;发动乡村各类社会关系网络进行游说;分化农民,通过利益引诱大部分,孤立少数骨干分子,打击带头农民;利用政府暴力工具对顽固者威胁、恐吓、直接使用暴力,甚至运用体制外暴力,包括使用流氓、地痞、“混混”和黑恶势力。农民采取的策略主要有:为增加补偿,突击建房、搭建房屋附属设施、种树等;突击迁移户口、结婚等;贿赂地方官员、村干部提高补偿面积和标准;自发组成小团体,由核心人员统一指挥实行抵制行为,并且会利用外部力量和媒体、舆论的力量;采取“缠”“闹”的方式;以法律、政府条例为依据进行抗争,多采取上访和申诉的方式;最激烈的是采取以命相搏的方式。博弈的结果是,“恶人”和“坏人”在征地拆迁中获得最大收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规避征地拆迁中的行政风险,将征地拆迁业务承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则通过雇佣“混混”的方式来完成征地拆迁。[55]与公众和多数学者预想的不同,农户并不反对征地拆迁,相反是盼望能够被征地拆迁。农户的一种重要策略是“闹大”,地方政府面临来自上一级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倾向于无原则妥协,就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起到了负面的示范效应。[10][12][56]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包干”的方式将土地征收的具体事务交给村委会,或者将征地拆迁业务承包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则通过雇佣“混混”的方式来完成征地拆迁,这就将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场域以及相应的政治风险转移出去,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直接政治性对抗在一定程度上被消解,降低了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的政治风险,但是却导致消解了基层组织的公共性,并非一种稳定的治理机制。[57][13]将征地拆迁事项委托给村委会,是地方政府通过给村干部剩余索取权的方式来激励村干部完成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主要有增加村干部的补偿额、将村中公共土地或剩余土地的补偿款给村干部,将土地拆迁工程承包给村干部。在村干部积极帮助地方政府实行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征地拆迁的效率大大提高,但代价是农户的利益又受到了剥削,农村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生态又进一步恶化。[14]随着征地拆迁次数增多、范围扩大,农民已经由“不按套路出牌”的闹大向现在“套路式”抗争进行转变。农民的“闹大”不再是盲目的,而是通过“深思熟虑”和“精心挑选”的行为来引起政府关注,并将事件和诉求纳入到政府议事议程之中。在“套路式”抗争中,村中的政治精英和能人发挥着组织、带领、策划的作用,抗争不再是情绪宣泄的暴力冲突,也不再是单一农户的单打独斗,而是有组织、有策划、有措施、有目的的群体性抗争。[58]
应当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并且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对农民进行补偿,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相同。[2][4][5][7]有学者认为土地增值不能完全归公也不能完全归私,应当公私兼顾。[98]应当对非公益性质的征地项目,在补偿内容中增加土地发展权补偿内容。[2]有学者认为应当学习和借鉴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成功现代化的经验,采取在政府、农民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为了保证城市化的顺利、快速推进,当前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比例会相对较低。[99]借鉴中国台湾的留地安置模式将有助于化解目前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众多矛盾。[100]还有的学者则认为补偿要考虑到土地的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并对其他相关的损失给予补偿。[101]有学者也指出应当增加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谈判权,这样会提高农民土地增值分享比例,并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102][103]有的学者认为现有的补偿应当是在“被征收人的所失—征收人的所得”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在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社会保障、就业扶助等多个方面对农民进行综合补偿安置(靳相木、陈箫,2014)。[104]还有的研究则给出了农民应当分享的土地增值比例,有的认为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比例在30%~50%之间,[73]也有的认为是35%~45%之间。[71]但也有学者认为土地产权变革并不是影响土地分配格局的关键,在法律层面上提高失地农民所获利益份额和加强政府的法律执行力度才是重点。[105]
五、福利变化
土地征收后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居住生活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早期的研究有少量采用统计描述的方法。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进行调查,失地农民收入出现小幅下降,对未来生活前景忧虑,对补偿水平满意度低。[75]陈莹、张安录通过对武汉市6 区、162份调研问卷分析得出,绝大多数农民对政府的征地政策不满意主要集中在补偿标准太低。[76]征地后农民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但支出增加显著,家庭经济状况下降。农民住房、卫生、交通、教育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改善,但社会治安、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都下降明显。邓大松、王曾通过对广东省佛山市469份调研问卷的分析得出,失地之后社会保障的福利损失最大,农民发展空间也会受到限制,农民收入增加,相对于生活成本的提高,农民相对收入下降,生活质量下降。[77]
1.3 诊断标准 球镜度是指人眼近视和远视的屈光度值,在验光单上以符号S表示。S值为正即为远视,为负即为近视。柱镜度是指人眼散光的屈光度值,在验光单上以符号C表示。3~6岁儿童屈光正常范围:+2.00D≥S≥+0.75D,C≤1.00D;屈光可疑范围:+3.00D>S>+2.00D或者+0.75D>S≥+0.50D,1.50D>C>1.00D;屈光异常范围:S≥+3.00D为远视异常,S<-0.50D为近视异常,C≥1.50D为散光异常。
表1农民土地征收后的福利变化
作者研究主题总体福利上升方面下降方面影响因素地点、有效问卷研究方法高进云等(2007,2011)[78][79]农地城市流转前后农户福利变化下降居住条件家庭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环境、心理正向:安排工作、教育程度负向:征地面积、补偿满意程度武汉市 5个区,171份综合模糊评价法、最小二乘法聂鑫等(2008)[80]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福利变化下降居住条件、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家庭收入水平、医疗保健水平、生活环境湖北省仙桃市,146份综合模糊评价法高进云、乔荣锋(2010)[81]分地区对比农地城市流转前后农户福利变化下降家庭经济、社会保障、社区生活、环境、心理(各地区指标变动方向相同,差别较小)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和仙桃市 ,385份综合模糊评价法尹奇等(2010)[82]失地农民福利水平变化上升居住条件、社会保险、发展空间经济状况、心理状况成都市温江区、双流县和大邑县,288 份综合模糊评价法苑韶峰等(2012)[83]农地转用过程中农户福利变化(慈溪市四镇对比)全部下降居住条件(全部)经济状况(全部)、社区环境(全部)、社会保障(全部)、满意程度(全部)慈溪市四镇,456份综合模糊评价法袁方、蔡银莺(2012)[84]城市近郊被征地农民的福利变化上升社会保障、生活条件、景观环境经济状况、心理因素武汉市江夏区,174 份综合模糊评价法聂鑫等(2013)[85]失地农民的福利影响因素正向:工作状态、补偿公平、居住状态、社会参与支持、健康状态结构方程模型胡动刚等(2013)[86]农地城市流转农户短期长期福利变化比较短期福利上升,长期福利下降短期:家庭经济、教育环境、家庭健康、社会交往长期:教育环境、家庭健康、社会交往短期:就业发展、社会保障长期:家庭经济、居住环境、就业发展、社会保障武汉市4个区,251份层次分析法王珊等(2014)[87]农地城市流转的农户福利效应下降经济收入、健康与休闲、社会参与、子女教育组织生产、社会保障、居住条件与环境、社会公平武汉市江夏区、咸宁市咸安区,400份灰色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周义等(2014)[88]城乡交错区被征地农户的福利变化下降家庭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社会保障、社会心理武汉市黄陂三里镇,324份广义均值双参数彭开丽、朱海莲(2015)[89]农地城市流转对不同年龄阶段失地农民的福利影响下降45~64>45以下>65以上小于45岁:社会保障、发展机遇、住房条件、社交与闲暇45~65岁:社会保障、住房条件、社交与闲暇65岁以上:社会保障、住房条件、社交与闲暇小于45岁:经济状况、居住环境、健康下降、社会参与45~65岁:经济状况、发展机遇、居住环境、健康下降、社会参与65岁以上:经济状况、发展机遇、居住环境、健康下降、社会参与武汉市江夏区、东西湖区、新洲区和洪山区,255份综合模糊评价法陈莹、王瑞芹(2015)[90]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农民福利影响新政前下降,新政后上升,主城> 近郊 >远郊新政前:居住环境、社会保障新政后:经济状况、社会保障、发展机会新政前:经济状况、发展机会、心理状况新政后:居住环境、心理状况武汉市江夏区、杭州市西湖区,438份综合模糊评价法
作者研究主题总体福利上升方面下降方面影响因素地点、有效问卷研究方法魏玲、张安录(2016)[91]农地城市流转农民福利变化福利有所提高但不大,农户间福利差距拉大。上升:珠三角、粤西;变化不大:粤北;下降:粤东珠三角:家庭经济、社会保障、就业状况粤西:家庭经济、休闲与健康、就业状况;粤北:家庭经济收入粤东:家庭收入、社会地位粤西:社会保障广东省四大区域,311份信息熵和层次分析法丁琳琳等(2016)[92]土地征收中农户福利变化及其影响因素上升(总体、苏州市、南通市),下降(宿迁市)家庭经济状况(苏州市)、社会保障(总体、苏州市、南通市)、居住状况(全部)、景观环境、心理状况(全部)家庭经济状况(总体、南通市、宿迁市)、社会保障(宿迁市)、景观环境(全部)正向:非农就业率、劳动力平均受教育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征收时间、征地补偿形式多样化负向:人口抚养比、劳动力平均年龄、征地面积占比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宿迁市,502 份综合模糊评价法、多元线性回归高进云、乔荣锋(2016)[93]土地征收前后农民福利变化上升(全部)经济状况(西青)、住房(全部)、社区生活(全部)、心理(东丽、武清)经济状况(东丽、静海、武清)、心理(总体、西青、静海)天津市4个区,385份综合模糊评价法宋敏、陈青(2016)[94]兼业程度不同农民农地城市流转前后福利变化上升(全部)经商兼农类者>半工半农类者>纯农业生产者纯农业生产者: 居住条件、社区生活半工半农者:居住条件、社区生活经商兼农者:社区生活、心理感受、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社会保障纯农业生产者: 家庭经济、心理感受、社会保障状况、环境条件半工半农者:家庭经济、心理感受、社会保障状况、环境条件经商兼农者:环境条件湖北省武汉市所辖6个远城区,566份综合模糊评价法孙萌、张宇(2017)[95]土地征收对不同年龄段失地农民的福利影响下降(全部)下降幅度45~65岁>45岁以下>65岁以上45岁以下:社会保障、发展机遇45~65岁:社会保障65岁以上:社会保障45岁以下:家庭经济、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健康状况、补偿合理度45~65岁: 家庭经济、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展机遇、健康状况、补偿合理度65岁以上:家庭经济、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展机遇、健康状况、补偿合理度呼和浩特市 4 区,574 份综合模糊评价法徐济益等(2018)[96]城乡结合部被征地农民福利变化下降生活环境政策传导指标、社会保障、家庭收支、职业发展安徽省六市,883 份综合模糊评价法
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一)严格限制政府的非公益性征地权利,打破政府垄断征收权,建立农村土地转用交易市场
应当将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采用土地发展权和土地用途管制对农用地用途转换进行限制,公共目的的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2]应修改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的宪法规定,发展农地转用市场,政府征地严格限制在公益用地范围,并按照市价进行补偿,农户可以以市场价转让土地用于非农建设。[5]应当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健康地流转,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政府应当以税收的方式,不应当以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收入。[97]打破政府土地征用垄断,允许非农建设在计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农民直接和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易,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完成的物权,允许自由交易。[7][21]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合作学习的有效性是指学生在合作的状态下,相互协作、克服困难,以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为了让合作学习有效性在语文课堂中得到真实的发挥,需要认清当前出现的课堂秩序较差、教师定位不准确、学生主导能力有限等问题,以建立和谐有序的课堂秩序为前提,积极提高教师的设计合作水平和学生自主合作的能力,以使学生在语文课堂中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升。
另一种研究思路是依据Amartya Sen的理论,采用综合模糊分析法,少量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农民各项福利水平和总体福利水平,并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多元线性回归等方法分析影响农民福利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初期成果主要研究农民失地后福利变化情况,多数研究结果表明农民的总体福利下降,居住条件会提高,家庭经济情况、社会保障、环境、社会、心理等方面则下降。之后的研究开始细化,引入了不同地区对比、长短期对比、远郊近郊对比、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对比、不同年龄阶段农民对比、农民不同兼业程度对比和征地政策变化前后的对比等等。对农民福利变化的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主要结论为非农就业状况越好、受教育时间越长、地区经济越发达、居住条件越好、社会参与度越高的农民的福利水平越高,家庭负担越重,年龄越大福利水平越低。
(三)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注重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落实执行
如前所述,多数学者反对现有土地征收制度,呼吁和建议尽快实行改革。少数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当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是合理的,征地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和冲突不是土地制度和征地制度引起的,是地方政策不合理及实践中具体操作引发的。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缩小利益博弈空间,限制强势主体的谋利行为,保护弱势主体的基本权益。[12]在征地拆迁中有些农民会为了提高补偿而故意将事情“闹大”,迫使地方政府提高补偿。应当让农民能够以平等的主体参与到征地拆迁之中,充分尊重多数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制定相应制度为农民提供能表达诉求的合理的、正规的渠道,而不是让农民通过“闹大”来得到政府的重视,甚至通过“闹大”来要挟政府谋取私利。[56]
七、研究展望
(一)调研和实证研究依然是未来研究的主流方法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区之间实行的政策也存在较大差异,在一个地区得出的研究结论可能在另外一个地区就不适用。通过调研和实证分析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出不同地区的差异性,研究也更具有说服性。例如农民征地后福利变化方面,文献中已经显示出在采用相同研究方法的情况下,由于地区差异和群体差异在不同地区得出的影响因素差别较大,有些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向甚至是相反的。由于差异性的存在,调研和实证研究还会是未来土地征收问题研究的最主要方法。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博弈和利益纷争的深入研究较为缺乏
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农户、村干部、用地企业和中央政府等等,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各主体之间的简单博弈层面。目前对农村内部阶层结构和治理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社会学视角展开,采取的主要是描述性分析方法。可以使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将农村内部阶层结构和治理方式纳入到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之中,目前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如对于农户,经济学研究往往将农户作为同质个体,实际上农户内部存在着显著阶层差别,不同阶层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和诉求并不相同,在博弈过程中也会采取差别较大的行为策略。不仅农户内部存在差异,其他参与主体也并不是同质的,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三)农民失地后福利变化的跟踪研究
土地征收会显著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方式,对农民的影响会较为深远。我国大规模征收农村土地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虽然有些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这就需要通过长时间的跟踪调查来获得变化的情况,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
关于显与隐关系,唐代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中,比较顾恺之、陆探微的密体画与张僧繇、吴道子的疏体画时,曰“顾、陆之神,不可见其盼际,所谓笔迹周密也。张、吴之妙,笔才一二,象已应焉,离披点画,时见缺落,此虽笔不周而意周也。若知画有疏密二体,方可议乎画。”⑲其意在指明,密体之妙,不在笔迹周密的眉眼“盼际”,而在隐伏其后的“神”,疏体之“疏”,离披点画,时见缺落,亦非其失,而妙在“笔不周”而隐伏其后的“意周也”。此段品评,细细忖度,对绘画形与神关系的阐发,实是极富隐秀感的。至于诗文批评中,“其称文小而其指极大”⑳,境生象外(刘禹锡)等,可不赘述。
(四)随着改革的推进,会给相关研究提供更多的研究素材和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很多领域都放开了管制,但是农村土地制度并没有放松,反而出现了收紧的情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的闸门已经打开,在一些地区正在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随着改革的推进,对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也有望松绑,由此就会给研究者提供更大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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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andProspectofStudiesonRuralLandExpropriation
SUN Qiu-peng
(Theoretical Innovation Base of Academy of Marxism&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32, China)
Abstract:China implements a dual land system that divides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which strict restrictions are imposed on the conversion of rural land, and the conversion of rural land into urban land must be expropriat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speci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the large number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have made the issue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a hot spot in recent years. Through combing and comparing relevant literature,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relevant studies on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clud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land management and expropriation system, the conflicts and interests disputes in land expropriation and demolition,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 value-added income, the welfare changes of farmers, and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bove-mentioned literature, it looks forward to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in order to play a supporting role in the subsequent related research.
Keywords:rural land; land expropriation; land transfer; welfare change; game; literature review
基金项目: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孙秋鹏(1976—),男,黑龙江塔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理论创新基地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土地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9)05-0010-11
〔责任编辑:阮凤平〕
标签:土地论文; 农民论文; 地方政府论文; 农地论文; 农户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中国政治论文; 政策论文; 政论论文; 方针论文; 《学术探索》2019年第5期论文; 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中国政法大学)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理论创新基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