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事前通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事前,所得,共同犯罪,共犯,盗窃罪,收益,刑法。
事前通谋论文文献综述
张辛秋,范志飞[1](2019)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事前通谋”共犯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司法实践中,如甲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09)
徐清,刘鑫[2](2016)在《准确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前通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然而何种情形属于“事前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7-20)
王海铭[3](2016)在《赃物犯罪与上游“事前通谋”型共犯之处断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事前通谋"情节的,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该条文应属于刑法上的注意规定,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的重申,对通谋情节的认定仍应以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为依据;事前所"通谋"之内容应限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之范畴,并注意与赃物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本身所可预想的行为之间的界限;执拗教唆、重大帮助以及常业中介等行为可成为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存在事前通谋情节的处断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06期)
凡锐丽[4](2015)在《事前通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的即是共同犯罪理论,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最“黑暗而绝望”的一章,而事前通谋问题也被包含在共犯理论之中,因而探讨事前通谋犯罪问题有很大的必要性,也因为其处于共犯理论中,也决定了其所具有的复杂性。文章在借鉴前辈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又加之对事前通谋问题的独特见解,对事前通谋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探讨,以志于能合理的解决事前通谋问题中存在的争议,确立起论文的理论观点,从而实现文章在刑法理论上与实践中的价值。论述共分为四部分来对事前通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事前通谋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概念的界定。笔者通过对通谋的史学方面的探讨,再结合我国刑法学界对通谋涵义的争议,指出通谋是一种客观犯罪的行为,是在沟通、谋议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犯罪行为,是要被刑法所评价的。笔者进而有对通谋的特征进行描述,在此基础上又对通谋与其相关联的概念进行辨析,更好的理解通谋概念。第二部分,探讨的是事前通谋中对“事前”的界定问题。不论是通说中以着手之前为事前同谋犯罪的分界,还是各论着中对“事前”处于不同的阶段的论述,笔者在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于涉及到界定“事前通谋”的时间问题,因此本部分也是一个关键点。此部分从叁个方面对“事前”进行探讨,第一是界定“事前”发生的时间段,并分析各个论点,为后文的结论做理论支撑。第二方面讨论了“事前”即应是在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对“事中”通谋直接以共同犯罪来处理。第叁方面是关于“事后”的犯罪问题,笔者在此分析了“事后”犯罪与连累犯的关系。第叁部分,笔者探讨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的问题。通过分析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成立的问题,明确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在何种范围内事前通谋才成立共同犯罪,从而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在与相关共同犯罪的论述中,通过对犯罪集团、共谋共同正犯和共犯关系的脱离叁个概念论述,为实践中解决此类实务问题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主要解决事前通谋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具体包括“全部实行”和“谋而未行”问题,以明确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参与通谋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及作用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刘瑜,邓德兵[5](2015)在《盗窃罪“事前通谋”的理解与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的"事前通谋"在法律渊源上,正式渊源落后,条文选择较为牵强;在理解认定上,"事前通谋"是用以解决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盗窃罪共犯问题,"事前"应涵盖"事中","通谋"要求具有明确的约定,且是与"盗窃者"进行;在处罚原则上,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前提,且掩饰、隐瞒犯罪的犯罪事实应与"事前通谋"的盗窃事实相对应。(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4期)
姜涛[6](2014)在《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有关"事前通谋"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在刑法对盗窃罪等重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等轻罪同时规定的情况下,通谋者是否与实行者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应当立足于处罚妥当性的考虑,并在区分支配型、对等型、协作型与分离型事前通谋的基础上,分别以"实质的正犯说"和"犯罪共同意思说"予以确定参与事前通谋者是否构成盗窃罪等重罪的共同犯罪,以免对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的处罚陷入重刑主义泥沼。(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4年05期)
毛英歌,顾海宁[7](2013)在《事前通谋实施犯罪而部分行为人没有实施行为的形态辨析——以周某、陈某某强奸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共同犯罪已经着手开始后,对其中单个犯罪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除了自己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之外,对其他人已经着手的犯罪行为也要有效地避免其犯罪后果的发生。只有有效地防止了整个共同犯罪整体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止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中止。也就是说,判断这种中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是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实质性的阻断作用。(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27期)
刘清洋,张清华[8](2008)在《“事前明知”≠“事前通谋”》一文中研究指出$T被告人叶某经常向被告人王某销售电脑配件,2004年11月5日中午,叶某到王某经营的电脑门市,对王某说晚上有货卖给他,让其将手机开通,便于联系,王某见门市上有其他人在场,便“嗯”了一声,叶某随即离去。当日夜间,被(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8-06-11)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邹成勇邹成志[9](2008)在《如何认定收赃者与盗窃者有无“事前通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对于如何正确认定此类共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困惑。如在审查多次盗窃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盗、收一条龙的情况。即盗窃犯罪分子每次事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04-15)
[10](2007)在《事前通谋高价收购赃车构成盗窃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因车主不愿出售,他遂叫人窃取,然后高价回收。结果也被判处刑罚——(本文来源于《职工法律天地》期刊2007年04期)
事前通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然而何种情形属于“事前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事前通谋论文参考文献
[1].张辛秋,范志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事前通谋”共犯之区分[N].检察日报.2019
[2].徐清,刘鑫.准确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前通谋”[N].检察日报.2016
[3].王海铭.赃物犯罪与上游“事前通谋”型共犯之处断探讨[J].中国检察官.2016
[4].凡锐丽.事前通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5
[5].刘瑜,邓德兵.盗窃罪“事前通谋”的理解与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
[6].姜涛.事前通谋与共同犯罪成立[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7].毛英歌,顾海宁.事前通谋实施犯罪而部分行为人没有实施行为的形态辨析——以周某、陈某某强奸案为切入点[J].学理论.2013
[8].刘清洋,张清华.“事前明知”≠“事前通谋”[N].江苏经济报.2008
[9].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邹成勇邹成志.如何认定收赃者与盗窃者有无“事前通谋”[N].检察日报.2008
[10]..事前通谋高价收购赃车构成盗窃罪[J].职工法律天地.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