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权利论文-范旭

被告人权利论文-范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被告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权利平衡,权利保障,司法公正

被告人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范旭[1](2019)在《权利平衡视角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与对席审判相对的一种新型的审判方式,该制度因为被告人缺席审判,故应该强化对缺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缺席被告人权利保障主要集中在知悉权、辩护权及上诉权叁个方面。法官在应用该制度过程中应从完善诉讼文书送达机制、适当扩大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叁个方面平衡控辩双方权利,充分保障缺席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22期)

王新清,胡晴晴[2](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在境外案件为对象展开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代表了我国打击腐败,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也意味着中国特色刑事审判制度不断完善。虽然缺席审判程序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但由于其缺乏对席审判程序中的两造对抗,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为防范这一问题发生,应通过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设立公告送达方式,加强对被告方知悉权的保护;通过设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和强制辩护制度,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通过设置30日上诉期及建立境外被告人上诉认证制度,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通过设立更为科学严谨的程序,加强对被告人(罪犯)到案后的权利保障。(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9年06期)

李天君[3](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被告人权利保障——以潜逃人员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了四种缺席审判情形。因缺席审判中被告人不到席参与庭审,诉讼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导致控辩关系失衡和审判不公。围绕潜逃人员刑事辩护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细化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及完善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行使规定等,进一步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更好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徐倩姿[4](2019)在《探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尊重人权的国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特定人群,但他们的权利依然要得到保障。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常处在不利处境,这些特定人群的权利保障存在着一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也多有存在。基于此,本文首先提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进而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探究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吕金亚[5](2019)在《浅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病鉴定期间的权利保障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以客观、合理、合法的角度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阐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病鉴定期间的权利保障,及相关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张丽佳[6](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了刑诉法的相关修改内容,并在我国刑诉法的第五编增加了有关刑事缺席审判的相关内容,这是该制度第一次被写入中国的刑诉法。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改变以往由于犯罪分子逃往境外后案件一直无法得到审理、赃物赃款难以被处置、被害人的损失也难以及时得到弥补的窘境,其实现了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的高度统一。但是缺席审判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即审判活动中被告人的缺席便意味着被告人在场权旁落这在很大程度会导致控辩双方不能形成有效对抗,更有甚者可能会致使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利都受到公权力的越界侵犯。所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有效建立与完善,以期达到保护人权与维护诉讼正义的目的。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是从适用范围和被告人权利保障两个维度出发构建的,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这一维度我国建立了很多诉讼保障机制,譬如赋予缺席的被追诉人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以及赋予其近亲属自主上诉的权利,但是这些诉讼权利保障机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因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我国应该如何完善缺席审判的被告人权利保障。第一部分主要从缺席审判的概念着手,了解缺席审判在我国刑诉法领域是如何演变发展以及最终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部分探讨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维护被告人权利的意义体现,如体现了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第叁部分主要是借鉴域外经验分析缺席审判中保障被告人主要有哪些要素且其他国家建立了哪些保障机制来保护被告人在缺席审判中的权利。第四部分是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制度的立法规定分析其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存在哪些缺点以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5)

张泽阳[7](2019)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在这种死刑政策的指导下,死刑复核程序将成为最易实现,也是最有力度的,以减少死刑适用为目的的刑事司法程序。法律是有承继性的,至少在民事领域立法很大程度上反应的中国的历史文化传承,刑事领域也不例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承继了古代的斩监候、绞监候,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从古至今一脉相承的一种体现对生命尊重的程序。无论是从符合死刑政策的要求出发,还是从与死刑制度的目的保持一致的角度出发,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之一便是通过最后一关的程序特性,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重在“审”,而非“核”,其实质,是立法者为减少死刑适用而设立的特殊审判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探究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本质,是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应当限制何种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实现和落实遇到了何种障碍。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是辩护权。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公开,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受限,直接导致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模糊和权利行使的不畅。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制约,检察院作为审判监督机关,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死刑与其他程序不同,在保证会见安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被告人的基本需求,是刑事诉讼人性化的体现。为了发挥原审辩护人的优势,规避原审辩护人的劣势,需要一个新的制度作为死刑复核阶段指定辩护的补充——第二辩护人制度。为更好的推行第二辩护人制度,提升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质量的,也离不开提升一审、二审中,可能被指定的原审辩护人的辩护质量。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社会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殊的审判程序,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被告人应当享有受限制的会见权,在不影响案件审判和亲属安全的情况下,满足被告人的会见请求。(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吴鑫[8](2019)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0月26,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标志着刑事速裁程序以正式立法的方式在我国适用。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以来,大量诸如危险驾驶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被写入刑法,给本来压力就很大的我国司法系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加之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有限的员额法官与不断增加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从2014年刑事速裁程序开始试点至今,刑事速裁程序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更加简化,在过去的四年多时间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被告人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律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一个标准。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久而久之,会造成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不信任,影响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的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来说是被告人通过牺牲一些合法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审判速度的提升,因此很多法院几分钟之内审完一个刑事案件的报道开始不断进入人们视野。而人们听到这些报道的时候,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刑事案件的庭审速度,关注的是法院如何快速的惩罚被告人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忽视了刑事速裁程序中关于被告人牺牲的部分刑事诉讼权利,最终导致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文章从研究刑事速裁程序诞生的背景出发,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之间的关系基础上,总结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后得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诉讼价值;接着分析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中由于庭审虚化,存在关于被告人知情权、程序选择权以及获得律师辩护权几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了英国、美国、德国在快速审理程序、辩诉交易制度、处罚令程序中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有效做法,接着得出我国可以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关注被告人知情权、程序选择权以及设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叁方面;最后,提出了在被告人知悉权、律师的辩护以及保证刑事速裁程序庭审实质化叁方面建议。本文主张对于刑事速裁中能够简化省略的程序应该尽可能的予以压缩,如省略不必要的案件流转、建立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等方面。但对于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程序,不应该因程序缩减而进行压缩,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应该更加注重对被告人权利方面的细节完善。(本文来源于《淮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顾玲毓[9](2019)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18年10月26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我国缺席审判程序仅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过规定。之前立法上的缺失主要源于我国刑事普通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控辩审结合的叁角构架,而缺席审判制度虽然有辩护人的参与,但缺少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人物——被告人,制度的诉讼结构并不完整,被告人不参与庭审活动,其诉讼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参与庭审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当贪官外逃成为近些年来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2005年10月27日这一天,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规定,贪污资金的返还要以生效判决为基础,但是当时我国法律未对被告人缺席审判作出任何的规定,所以无法充分发挥《公约》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实践中犯罪分子逃匿、死亡后的违法所得处理问题,创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是这个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解决对贪官污吏的惩处问题,再加上2018年3月2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调整。为了及时打击犯罪、补足没收程序、完善《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以及促进国际反腐败活动,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构建我们国家的缺席审判制度。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定义、分类进行详细阐述,进而得出此制度的诉讼结构不完整性、适用程序很严格、适用范围有所限制的特性。只要构建出完善的缺席审判制度,是可以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之间的平衡以及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效果。此外,很多国家、地区早已对此审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有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这叁个典型国家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考察,为完善我国审判制度提供重要参考。根据201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对象分为叁类:(1)在贪污贿赂以及需及时审判并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中潜逃至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案件中的被告人;(3)有证据证明无罪案件或法院再审案件中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笔者以这叁类适用对象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为角度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的7条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并针对法规在缺席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庭审判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及相应的应对方案,以期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切实保障缺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8)

杨振令[10](2019)在《刑事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权利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上述规定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在对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集中听取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扩大了庭审会议的功能,审判人员不仅可就程序性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且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此外,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调解。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庭前会议的功能被进一步扩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庭前证据展示”纳入到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公诉审查”作为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一,规定: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庭前会议的功能扩充得到了一些学者的支持,如有学者认为,庭前会议有六项功能,分别为: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调解与和解。自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出台之后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存在较大不足。本文通过对庭前会议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实践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不足之处,此外,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对庭前会议制度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不足的原因进行深刻的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此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与庭前会议制度相关的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包括两个部分,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庭前会议制度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庭前会议规程》的内容及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分析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具体现状,同时结合很多学者的调研数据,分析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一般现状。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前文分析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中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分析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可出的改进。首先,应当让被告人参与到庭前会议的讨论中,应当保障被告人于庭前会议中的充分参与权与有效参与权,既要实现被告人的形式在场,也要达到被告人的实质在场。其次,应当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最后,还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即是保障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因为庭前会议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于开庭前解决诉讼程序性争议,涉及到的多数为具有专业性质的法律问题,为了实现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利益,需要确认庭前会议时律师必须在场。(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5)

被告人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代表了我国打击腐败,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也意味着中国特色刑事审判制度不断完善。虽然缺席审判程序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但由于其缺乏对席审判程序中的两造对抗,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为防范这一问题发生,应通过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设立公告送达方式,加强对被告方知悉权的保护;通过设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和强制辩护制度,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通过设置30日上诉期及建立境外被告人上诉认证制度,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通过设立更为科学严谨的程序,加强对被告人(罪犯)到案后的权利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被告人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范旭.权利平衡视角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

[2].王新清,胡晴晴.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在境外案件为对象展开的分析[J].南都学坛.2019

[3].李天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被告人权利保障——以潜逃人员为视角[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9

[4].徐倩姿.探究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9

[5].吕金亚.浅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病鉴定期间的权利保障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6].张丽佳.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研究[D].南昌大学.2019

[7].张泽阳.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9

[8].吴鑫.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研究[D].淮北师范大学.2019

[9].顾玲毓.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10].杨振令.刑事庭前会议中被告人权利保障[D].上海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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