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关系,法律,主体,业主,物业管理,团体,马斯。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曹欣昕,刘炫麟,于鲁明[1](2018)在《远程医疗参与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远程医疗是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实践,近年来各地方开展了多样化试点。但因为缺乏高位阶法律的统一规范,地方试点与现行法律存在一定冲突等问题,致使公众对远程医疗仍心存戒备,限制了其发展。本文以远程医疗民事参与主体为对象,从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两方面梳理了医疗机构、患者和第叁方技术平台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后提出针对远程医疗特点出台国家层面统一法律规范及相应配套性文件,使远程医疗服务开展兼顾安全性与效率性。(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法制》期刊2018年02期)
卞琳琳[2](2015)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人们广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存在分歧。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契合点,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各个主体的诉讼地位,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当事人与法院都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从交往理性的层次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滨州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黄诗怡[3](2014)在《人人贷模式下各方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人贷作为近年来新兴的网络借贷模式,以其较低的入场门槛、便捷的线上交易方式、灵活的还款期限以及弹性较大的利润率吸引了大量亟需资金的企业、个人,以及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前来参与。目前学界研究大多集中在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利弊权衡,对该模式各参与者及关联者间的具体法律关系鲜少涉猎,以至于发生的大量实际纠纷仍难以得到解决。本文旨在探讨并界定人人贷模式下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援引现行民法规范定纷止争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9期)
魏文超[4](2011)在《弹性体制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宋代社会弹性体制激发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的扩大,从而呈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发展趋势,但古代中国封建"体制外的权力中心"与"体制外的异己力量"始终没有产生,如果没有近代西方势力入侵,中国不能自发地产生原生性资本主义。(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1年08期)
刘召成[5](2010)在《伦理人格与法律人格的辩证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正当性说明》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民法中法律人格制度的构造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决定的。法律人格以伦理人格作为其哲学基础,学说对法律人格的解释和发展难以避开伦理人格相关理论,但是仅拘泥于伦理人格,造成了法人制度构建解释上的困难。在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思潮中,伦理哲学对于法学的影响逐渐衰退,宪法中关于人的伦理条款担当了传统伦理人格对于法律人格的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新疆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1期)
魏文超,韩秀桃[6](2009)在《论宋代社会发展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革——基于11-13世纪中西商人阶层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12世纪前后这一历史时段,中国和西方社会都有了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机遇。然而,西方社会这一时期的变革为实现近代化转型奠定了基础,而中国却与近代化失之交臂,这是为什么?也许从中西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商人阶层的差异及其不同的历史命运这一视角能寻求某些答案,希望由此引发的历史警醒能折射出历史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6期)
魏文超[7](2008)在《宋朝时代变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古代,向来是等级森严,社会下层长期处于被剥削奴役地位。但是到了宋代,社会等级界限产生了松动,阶级关系产生了变化。由于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处于社会下层的婢仆、佃客、手工业者和商人,身份与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由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转向了主体,这对中国古代社会步入近代文明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5期)
谭湘英[8](2008)在《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管理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争论。业主团体与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质,二者在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上应无二致。本文试图从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机构设置论证出,业主团体应该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概念,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现行立法中缺失业主团体概念,造成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缺乏整体概念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缺乏监督机构运作的立法瑕疵。(本文来源于《今日科苑》期刊2008年01期)
邱金坤[9](2007)在《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管理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争论。业主团体与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质,二者在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上应无二致。本文试图从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机构设置论证出,业主团体应该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概念,成为业主委员会对外民事活动的实质法律主体,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为现行立法中缺失业主团体概念,造成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缺乏整体概念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缺乏监督机构运作的立法瑕疵。(本文来源于《新西部(下半月)》期刊2007年12期)
俞保华[10](2007)在《住宅区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就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存在业主的概念不够严密,没有确立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运作不规范,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民事主体是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全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前言阐明了研究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意义,并表明本文主要从住宅区物业范围进行论述。第一章从总体上明确了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概念,指出《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过窄。提出了我国当前物业管理民事主体存在名称不统一、部分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的主体没有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有的主体容易被人误解等问题,比较全面地分析了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和特征,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着重分析了业主的概念,认为要为业主下定义,应先将“物业”界定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在此基础上规定业主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业主。本文不赞同将建设单位和非业主使用人规定为业主的观点并对此进行分析,同时对业主进行分类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业主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叁章重点从现实意义、法律依据和各国立法例等方面论证了应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团体,并进一步结合业主团体自身特点,分析其法律性质应为非法人组织。在本章中还分析了业主团体机构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应设立监督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人进行监督,设立业主小组以利于维护特定范围内业主的利益。正文第四部分,阐明了物业管理企业不是管理人而是服务人,并进一步提出物业管理服务人应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及个人。(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07-06-0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成为人们广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存在分歧。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契合点,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各个主体的诉讼地位,认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当事人与法院都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从交往理性的层次提出了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曹欣昕,刘炫麟,于鲁明.远程医疗参与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8
[2].卞琳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界定——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视角[J].滨州学院学报.2015
[3].黄诗怡.人人贷模式下各方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
[4].魏文超.弹性体制下的宋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变革[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1
[5].刘召成.伦理人格与法律人格的辩证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正当性说明[J].新疆社会科学.2010
[6].魏文超,韩秀桃.论宋代社会发展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革——基于11-13世纪中西商人阶层的比较分析[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7].魏文超.宋朝时代变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革[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8].谭湘英.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J].今日科苑.2008
[9].邱金坤.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J].新西部(下半月).2007
[10].俞保华.住宅区物业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研究[D].广西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