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化论文-邵娜,李晓坤,陈虹旭,郑永亮

入罪化论文-邵娜,李晓坤,陈虹旭,郑永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入罪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入罪化,刑事规制

入罪化论文文献综述

邵娜,李晓坤,陈虹旭,郑永亮[1](2018)在《P2P网络集资行为的入罪化限度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这种创新的结合不仅使民众的投资渠道变得更广阔,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倒逼金融体制改革。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行为给日常生活带来许多法律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造成了阻碍。文章以P2P网络集资行为的界定、异化及其危害为切入点,通过对异化的P2P网络集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以及罪与非罪的边界厘清,提出P2P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治理路径。(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12期)

吴情树[2](2018)在《网络帮助行为的入罪化路径及其适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中心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从司法解释开启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又正式将部分可罚的网络帮助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增设了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叁个罪。其中,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最为典型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设立并不排除该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从而与其他相关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上,可以参考目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7期)

廖天虎[3](2018)在《台湾地区水污染行为入罪化介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将水污染解释为因人为活动,排出各种有害物质,且过量介入各种水体而损害相关权益的公害现象,因而水污染环境公害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存在个人的受到损害为处罚根据,而是视之为公共危险罪的类型,强调的是对环境生态法益保护。台湾地区对于水污染犯罪的制裁方式,采用的是增修"刑法"中的公共危险罪,但仍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将行政刑罚规定于个别环境行政法中。大陆地区水污染刑事宜采取基本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列模式,明确环境生态法益为犯罪客体,并以危险犯的模式规制水资源污染行为,同时适当加重刑罚的力度。(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邓勇胜,林希平[4](2018)在《深度链接行为入罪化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度链接行为是互联网上侵犯着作权的新兴方式,使得访问者可以不经页面跳转,直接访问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源,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稳定有序的互联网环境,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解决深度链接行为入罪化存在理论困境,可采用两种较为可行的司法路径:一是适用"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二是适用"行为共同说"以侵犯着作权罪入罪。(本文来源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于冲[5](2016)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共犯思维,提倡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犯的正犯化和非共犯帮助行为的入罪化,恐怕将成为今后立法关注的重点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张阳[6](2016)在《深度链接违法行为的入罪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需要的信息,使我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变得多样化,使我们的娱乐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而网络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相应地带来负面影响。近年来,网络犯罪率高升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网络技术不仅为正当合法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也为一部分犯罪行为提供捷径,利用网络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面对这样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的网络着作权侵权案件,刑法的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的。虽然法律不管琐细之事,但在利用网络侵犯着作权如此多发的今天,网络着作权犯罪已成为不能再疏于监管的问题,不管是着作权法还是刑法都应对着作权保护做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文以深度链接违法设链行为的入罪化问题为研究对象,旨在界定违法的设链行为的性质以及在深度链接技术如此频繁运用的今天,刑法应当如何将违法的设链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从而保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说明深度链接的含义、性质、分类、特征以及违法设链行为的立法现状等基本问题。通过本章的论述,笔者阐述了深度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是链接技术的一种。通过深度链接可以将丰富的网络资源汇聚至同一个页面,并且深度链接技术与普通链接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点击该链接时,网页不会出现跳转信息,用户在使用该链接时,不会感觉到网页地址的变化。相较于普通链接,深度链接的使用,其隐秘性更强,它可以绕开被链网站的主页直接链接至其子页中的任一页面,可以将任何页面上的信息整合至同一个页面。换言之,它可以将所有的侵权作品整合至同一个页面,这会对着作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二章从深度链接侵权的案例入手,阐述了实践中,设链行为的侵权性质存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差异,并提出设链行为应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本质上属于直接侵权的帮助行为。在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认定。在网络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着作权保护带来挑战。通过对比传统侵犯着作权的手段与网络技术手段的差异,以说明网络技术被用于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时,会对权利人造成传统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损害。行为人在利益驱使下,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传统方式所无法企及的。因此,不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来看,违法的设链行为都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第叁章主要论述设链行为单独入罪的障碍。通过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性质分析,可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是一般广义上的传播行为,而是需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提供行为,然而设链行为不是提供行为,而是对作品的后续传播行为,因此设链行为不能单独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第四章论述了违法设链行为正犯化的主客观条件。即当行为人明知被链作品为侵权作品并实施设链行为予以广泛传播,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可以构成单独犯罪。深度链接的设链行为本是一种中立的技术行为,但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常被被违法地用于传播侵权作品当中。违法的设链行为本身不构成对作品的直接侵权,而是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一些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认定为独立的犯罪,违法的设链行为也可以通过这一路径入罪。第五章从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差异入手,对比阐述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局限以及行为共同说的理论优势。表明笔者提倡行为共同说的态度,以及在行为共同说的理论观点下,设链行为可以作为侵犯着作权罪的共犯入罪。深度链接是一种很常见的网络链接技术,其技术发展会对未来的网络环境,着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笔者通过阅读文献资料、对比中外刑法理论的差异以及分析案例的方式阐述自己的一些见解,以期法律能够明确对违法设链行为的定性。(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石赫[7](2016)在《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入罪化限度和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P2P在中国落地生根以来,资不抵债、平台跑路的负面消息不绝于耳,因为监管的缺失、法律的空白,P2P历经了相当长的一段“野蛮生长”。2015年末,神州大地上规模最大、信誉度“最高”的P2P平台“e租宝”被警方调查,不久后P2P行业监管规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以这两件事情为标志,中国式P2P的“野蛮生长”将告一段落。那么在“后e租宝时代”,P2P网贷的行业命运又将何去何从?本文将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标杆,同时兼顾刑事政策分析以及金融犯罪化的理论,探讨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的边界以及入罪的限度,着眼于风险规制的工具性和合目的性,旨在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部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选择有效合理的法律规制措施提供建议,力求在降低或者消弭风险的同时,利用刑事政策、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来保障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将分为叁部分:第一章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含义和特征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以P2P网贷平台为例说明了互联网非法集资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章从我国金融体制固有的缺陷及其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化入手,对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合理性展开审视和反思,并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刑事立法置后、二次违法原则的逻辑路径,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刑法介入互联网非法集资的限度,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对互联网非法犯罪的入罪标准进行探讨,明确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标准”、“非法性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路径。第叁章是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该章以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犯罪构成入手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其他行为之间界限的分析,明确了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出入罪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15)

孔萍[8](2016)在《虐待动物行为之入罪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国民素质不断提高,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禁止虐待动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为此出台了关于动物保护的专门法案,并将某些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鉴于虐待动物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常发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不能有效加以调整的现状,且动物保护有深厚的理论支持,符合国际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潮流,及时将其认定为犯罪,用刑罚手段来保护动物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阎二鹏,梅腾[9](2015)在《行为共同说视角下深度链接入罪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度链接作为一种网络技术,相比于侵犯着作权罪的传统行为方式,法益侵害程度更加严重,需要刑法对其加以规制。在刑法意义上,内链或者加框链接型深度链接可上升为侵犯着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外链型深度链接则应视为本罪的帮助行为。学理及实务基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对外链型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存在诸多困境,行为共同说的视角则可为其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5年04期)

于冲[10](2015)在《流氓软件的刑法评价思路及其入罪化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流氓软件作为介于"病毒程序"与合法软件之间的"灰色程序",逐渐呈现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技术暴力频发、信息数据泄露、下游犯罪行为高发,故而作为一种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刑法关注。但是,根据现有刑法体系,对于此类软件行为尚无法全面评价。今后对于流氓软件的制裁思路,应在扩大解释计算机病毒程序的基础上,严密网络犯罪的刑法罪名体系,实现对于不同类型流氓软件行为的刑法制裁与评价。(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入罪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法从司法解释开启了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先河,刑法修正案(九)又正式将部分可罚的网络帮助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增设了拒不执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叁个罪。其中,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最为典型的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设立并不排除该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从而与其他相关犯罪形成想象竞合。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上,可以参考目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入罪化论文参考文献

[1].邵娜,李晓坤,陈虹旭,郑永亮.P2P网络集资行为的入罪化限度与路径[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

[2].吴情树.网络帮助行为的入罪化路径及其适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中心展开[J].人民检察.2018

[3].廖天虎.台湾地区水污染行为入罪化介述[J].宜宾学院学报.2018

[4].邓勇胜,林希平.深度链接行为入罪化的困境与出路[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于冲.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J].政法论坛.2016

[6].张阳.深度链接违法行为的入罪化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7].石赫.论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入罪化限度和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孔萍.虐待动物行为之入罪化研究[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

[9].阎二鹏,梅腾.行为共同说视角下深度链接入罪化探究[J].江海学刊.2015

[10].于冲.流氓软件的刑法评价思路及其入罪化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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