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玩忽职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玩忽职守,因果关系,桃江,水利厅,过失,主观,指挥部。
玩忽职守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李燕妮,李果[1](2019)在《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2月24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经纬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胡经纬收受的贿赂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杜国伟[2](2019)在《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实践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食品、交通、环境、安全等领域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屡见不鲜。玩忽职守罪作为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犯罪特点决定,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2-18)
倪元,刘北山[3](2019)在《李某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职期间,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项目”。李某作为D县时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食品产业化项(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蓝波[4](2019)在《玩忽职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21期)
李仁堂,赵卫华[5](2019)在《尽可能延长灾害预见期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将追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对组织指挥体系、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进行了明(本文来源于《中国应急管理报》期刊2019-07-05)
蔡文勇[6](2019)在《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归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很多情景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即存在过失,具体表现在:未能履行监督人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最终导致不良行为产生,或者由于未按照要求打造安全体系,进而引发损失现象形成。在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时,特别是监督、管理过失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往往是多因导致一果,如何在众多的原因寻找属于玩忽职守罪的原因,是查办玩忽职守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表明,传统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一直未能给办案人员提供一个清晰、可操作性的标准,如果机械的进行违法性判断是不妥的,无法做到罪责一致。在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影响其责任大小的因素,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和主观归责理论对实务中因果关系判断,特别是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能提供较为清晰和可操作的标准和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赵滕[7](2019)在《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叁年以(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05期)
王祖顺[8](2019)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因该罪具有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双重违法性、多因一果性以及因果关系论证的假定性等特点,导致了实务中本罪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较为宽泛,一些实质上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被纳入其中,认定标准、认定方法的混乱和说理不足,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常面临争议和质疑。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特点,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宜采用条件关系加相当性判断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阶段。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中首先以条件说判断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在确定条件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再对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与监督者的作为义务进行比较,属于公务人员的监管职责范围则成立事实因果关系。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借鉴危险现实化说和客观归责理论中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以事故损害后果的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相当性的根据。对相当性的认定,应在折中说的立场上,采用反向假设论证的方法,对监督者、被监督者的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做相反的假设,并综合事故发生时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判断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回避可能性,如果可能性超过50%,就具有相当性,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过以上步骤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进行筛选判断,合理确定刑事归责的范围,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文烨[9](2019)在《论警察在玩忽职守案件中的职责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罪作为职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因其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比起一般的职务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而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群体,一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负面影响也要比一般群体大得多。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行为不但会严重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将破坏公安队伍甚至是政府的整体形象,加剧警民之间的矛盾与信任危机。当前基于反腐败斗争的政策施行,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渎职行为的一种,也被纳入腐败整治的内容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学界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研究也从未止步,有关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行为方式、因果关系以及主观罪责的讨论和文献成果比比皆是,但是针对玩忽职守罪职责范围及认定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以警察群体为主要研究目标,关注这一特定群体的职责范围和权益保障问题。纵观我国人民警察职责内容的转变历程,可以发现,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期的发展形势,满足公众的社会服务需求,当前警察职责范围正呈现出扩张化趋势,警察职责的延伸与有限的警力资源发生冲突,造成人民警察工作超负荷的情况,由此带来一系列的副作用,一度加剧了玩忽职守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分析警察职权和职责的关系,也暴露出国内立法因职责认定不明确导致二者难以实现统一平衡,这意味着警察职权的行使缺乏合理约束,权力滥用现象难以避免。因此,如何合理规制警察职责的范围并与警察职权的适用相统一,是当前玩忽职守罪中警察职责认定面临的首要问题。在对警察职责范围的转变及发展现状简要分析后,不难看出当前玩忽职守罪中警察职责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层面。主要集中在对不同警种的职责条文不清、规范类型不明以及认定标准模糊,由此导致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依据不明确,处罚范围不合理扩大,以至于出现了玩忽职守罪的司法泛化现象,并带来危害。因此,针对以上所出现的警察在玩忽职守案件中职责认定存在的问题,应当对症下药,提供相应对策:一是要重视注意义务与职责范围的关系,将注意能力作为认定警察职责范围的一个标准;其次要严格规范警察职责范围的法律依据,细化条文的同时,也应明确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法律位阶及类型;除此之外,针对警察执法时的特殊情况,在明确警察职责范围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界定警察职责豁免的范围,使得警察的正当执法行为可以免受追责,提升警察的执法积极性和执法效力,从而实现规范警察职务行为与保护警察群体合法利益的统一。(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4-28)
姚航[10](2019)在《玩忽职守罪职责的认定——以“8·12”天津港爆炸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悬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本以整治反渎为出发点的罪名逐渐偏离其本身的价值与功能,"口袋罪"特征的显现备受诟病。本文旨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视野下,从实际案件出发,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职责"的认定提供思路和依据,以便明确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范围。(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9年01期)
玩忽职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食品、交通、环境、安全等领域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屡见不鲜。玩忽职守罪作为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犯罪特点决定,行为人不履行或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玩忽职守论文参考文献
[1].李燕妮,李果.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N].人民法院报.2019
[2].杜国伟.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实践考量[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3].倪元,刘北山.李某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蓝波.玩忽职守[J].人民法治.2019
[5].李仁堂,赵卫华.尽可能延长灾害预见期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将追责[N].中国应急管理报.2019
[6].蔡文勇.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归责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7].赵滕.对税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件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9
[8].王祖顺.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9].张文烨.论警察在玩忽职守案件中的职责认定[D].山东大学.2019
[10].姚航.玩忽职守罪职责的认定——以“8·12”天津港爆炸案为视角[J].刑事法判解.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