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意思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刑法技术措施,自我意思决定,平等主义
意思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袁彬[1](2019)在《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反思——自我意思决定、平等主义与刑法技术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强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取决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及其程度(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政策选择(政策层面)和处理人工智能的刑法技术措施(技术层面)3个方面。刑法技术措施是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所在。"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技术销毁"等刑法技术措施具有物理性、贯通性和不易分割性。对人工智能的刑法技术措施客观上无法介入人工智能的自我意思决定,将其上升为刑罚方法将极大限制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行为治理,同时也难以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律后果进行区分,并将导致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不分。未来对强人工智能的治理应当采取综合立法方式,以技术措施为依据,赋予其综合法律主体地位。(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9年03期)
李宇晴[2](2019)在《论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作为特殊的动产的船舶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模式。该模式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必备要件。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登记可对抗的"第叁人"的认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上存在困难。(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石江水[3](2017)在《法国民法中意思主义形成之原因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国民法典》在权利变动的问题上秉持意思主义理路,与罗马法以降的形式主义法律传统正相对应。虽然影响《法国民法典》编纂的因素斑驳芜杂,但该理路的形成亦有相对清晰的脉络可资追寻:罗马法中零星的意思主义痕迹展示了不同于形式主义的路径;法国旧法中历时久远的观念交付实践奠定了意思主义的现实基础;教会法与自然法为意思主义形成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撑;法国大革命激发的自由主义观念和反封建意识最终促成《法国民法典》的权利变动由传统的形式主义向意思主义的关键一跳。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初意思主义即现出面对交易安全时的现实乏力,故又不得不在其后的法典适用过程中经由学说及判例向传统的形式主义靠拢。(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王俣璇[4](2016)在《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之重构——以日市民法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可能出现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即始于德国民法理论的错误制度。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对于错误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自现代以来,日本民法学界提出了意思主义复权论,赋予了意思主义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交易安全视域下的新内涵。在此基础上,文章针对错误的法律效果为无效抑或可撤销进行讨论,在制度构建层面树立意思自治原则与交易安全相平衡的思维路径,并明确相对人和第叁人赔偿责任的信赖主义基础,使错误制度满足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双重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6年49期)
宋刚[5](2016)在《股东资格变动》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运用商事思维解决商法理论争议和商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一直是商法学者和商事纠纷裁判者特别关注的问题。而正确把握商事思维,离不开考量商事行为过程中对民法意思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的具体适用。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基于法律行为的股东资格变动研究——以有限(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6-04-28)
赵磊,曹亚雅[6](2016)在《债权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几乎皆立足于交付生效的立场,这样的论证虽然坚持了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却忽略了债权意思主义这一例外。基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可解释性、《物权法》对债权意思主义确立的统一性以及比较法中债权意思主义的实质性,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债权形式主义的例外,其确立了特殊动产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乌兰[7](2014)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一物二卖的理论与实务——以意大利民法为观察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意大利民法仍然坚持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理论与司法实务在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第2644条确立的"登记优先"规则时,却间接地承认至少在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情形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生效规则,这也为后续一系列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展开确立了逻辑起点。而在对第一受让人的救济方面,意大利民法则走得更远:通过出让人的合同责任、第二受让人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原物返还"方式以及第一受让人的撤销之诉一环扣一环地展示出让人与第二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与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此外,意大利民法灵活务实的规则、完善的救济手段都具有启示性且引人深思。(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姚昭杰[8](2014)在《物权变动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以预告登记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是物权变动中两种对立的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两种立法模式均采纳预告登记理论,一方面体现了两者价值取向的趋同化,另一方面突显出预告登记理论的重要性。我国《物权法》顺应此种趋同之势,在物权变动中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和简单,有必要加以细化和完善。预告登记理论在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立法模式下的表征不尽相同,体现了体系逻辑的制约性,法治中国的道路建设对此应给予充分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6期)
董学立[9](2014)在《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4年03期)
李军[10](2013)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起源于《法国民法典》,仅须当事人之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我国物权立法中,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颇受争议但最终为我国《物权法》所承认,该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及将来民法典所要采用的物债二分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冲突。因此,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不采纳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物权变动中采用与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的登记生效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意思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作为特殊的动产的船舶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模式。该模式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必备要件。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登记可对抗的"第叁人"的认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上存在困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意思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袁彬.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反思——自我意思决定、平等主义与刑法技术措施[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
[2].李宇晴.论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J].法制博览.2019
[3].石江水.法国民法中意思主义形成之原因探析[J].河北法学.2017
[4].王俣璇.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之重构——以日市民法为参照[J].中国市场.2016
[5].宋刚.股东资格变动[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
[6].赵磊,曹亚雅.债权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乌兰.意思主义模式下不动产一物二卖的理论与实务——以意大利民法为观察样本[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
[8].姚昭杰.物权变动中的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以预告登记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4
[9].董学立.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J].北方法学.2014
[10].李军.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