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社会保障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保障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保障,法律,平等,原则,民族自治,劳动权,财产权。

社会保障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马晓华[1](2019)在《欧盟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之法律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国家社会保障立法以属地原则为前提。地域性界定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范围:覆盖范围基于在国家领土内工作或居住的人,而领土因素决定了个人是否符合保护条件和支付条件。这种地域性原则可能对在一个国家居住但在另一个国家工作的工人,或在其职业生涯中在几个不同国家工作的工人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以欧洲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第一章的内容是欧盟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演进,欧盟统一内部市场的目标使得欧盟人员的流动不可避免,基于此欧盟有关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历了从第一代到第叁代的发展。第二章的内容是欧盟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欧盟关于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制度的特点,以欧盟现行第叁代法律规范第883/2004号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第987/2009号为内容展开论述。第叁章首先阐述了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现状,其次分析了欧盟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法律保护制度对保护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启示。从欧盟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之法律保护制度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是非常必要而且高效的,希望我国相关部门能够更加重视境外务工人员,为境外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权提供更完善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郭思源[2](2019)在《管窥我国宪法劳动权与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82年《宪法》以前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地位并不重要。计划经济条件下,财产权的种类和收益功能被严格限制,使其成为劳动权的附属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若干收益之一,关于农民劳动权的争议更是凸显了这样一种基本权利位阶关系。社会保障权发轫于劳动权,在宪法中其权利主体为劳动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宪法修改,社会保障权逐渐脱离出劳动权条款,权利主体扩大为全部公民,且直接形成了《社会保险法》。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虽规定在《社会保险法》里,但仍应被视为宪法劳动权具体化的产物。(本文来源于《山东工会论坛》期刊2019年02期)

王琳[3](2019)在《社会福利视野下的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实现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因长期城乡二元化及户籍制度的限制,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普遍享有城镇人口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导致该成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生存安全缺乏必要的保障。其社会保障权权利,社会中还未实现福利权和救助权,中国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实现状况面临困境,本文从社会福利视角出发,分析社会保障权实现难的原因,从现状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明晰责任体的责任和完善多方协调机制,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元化内容以及增加流动少数民族的人口社会支持网络。(本文来源于《环渤海经济了望》期刊2019年03期)

谷永健[4](2018)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对于社会保障权的讨论逐渐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但是学者普遍将视阈集中在了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不同身份类型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异性研究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研究较少,大多数仅仅将其归结为地域之间的差异保护,但是笔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不仅囊括了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不同身份类型之间的差异性,还在权利构成、价值等方面存在独特的特征,在实现方式上也有其特点。在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语境下,不应仅依靠经济上的不平等来认定,尽管这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还应当综合考虑政治、宗教、文化、社会等因素对公民的影响。正如罗尔斯所说,由于自然禀赋差异和社会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不平等个体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我认为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研究具有深刻的意义与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单肩负着保障社会公平的使命,也是维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构建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权益,国家和社会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建设在财政和政策上进行了倾斜性的支持,但是受民族自治地方较低的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与地区内公民更强烈的社会保障权需求这对天然矛盾的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在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地区之间仍然呈现显着的差别,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受到了质疑。限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分布情况,2/3的少数民族公民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且民族自治地方城镇化水平较低,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分层化理论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公民所受到的社会保障范围较窄、水平较低。且基于经济、文化、宗教等因素的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资源转化能力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基于“按需分配”的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公民需要差异性的保护才能保障公民之间的实质性的平等,这也是民族平等的必然要求。分析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基于社会保障权的安全、平等、和谐价值,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民族关系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应然方面应当在法律上赋予公民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公民主要作为权利主体,国家和社会作为主要的义务主体,既要承担尊重义务、保障义务还要承担实现义务,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实然方面,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应当立足于现状,对“起点不同”的公民不能仅给予形式上平等保护,更应当保障公民能平等的参与到社会中来。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符合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价值,是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构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和谐,构筑中华民族的认同心理。基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现状,笔者发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很好的保障,由城乡、地域以及职业之间的差异,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分层化特征依然明显。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不完善,宪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表述未形成体系,民族自治地方关于社会保障立法较少、水平较低;其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社会保障权责不明确,使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难以实现;最后,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存在困境,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社会保障权难以救济,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社会保障权缺位的重要原因。笔者也据此提出了对保护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8-11-01)

陈金钊,吴冬兴[5](2018)在《正视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障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它不仅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等置结构不同,还与行政权力有密切关联。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民美好生活的重要方式。当今的法治中国建设,不仅需要重视主体的行为自由,还需要借助社会保障权落实人权和平等的要求。然而,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障权还不是十分重视,执法、司法过程中对社会保障权的理解、解释和运用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而我们不仅需要从法治中国建设、人权目标实现的高度来认知社会保障权,还需要从正确理解、恰当解释、完善制度、设计方法等维度来正视社会保障权。(本文来源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何小丽[6](2018)在《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障权作为人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前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保护体系并不完善,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华侨的社会保障权保护亦存在许多困难,关于华侨社会保障权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少,但规定并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原则和法律体系,救济方式之间也比较孤立,没有形成一整套协调的救济机制。本文在分析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阐述了当前形势下,应该完善我国的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主张确立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华侨社会保障权协调联动救济机制,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发挥华侨团体和侨务部门的作用,运用多元化救济的力量,加强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的监督。(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4-20)

杨中英[7](2018)在《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伤保险权益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与基础建设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遭遇了许多的困境[1]。本文通过探究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现状,总结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良发展策略,希望给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一定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山西农经》期刊2018年05期)

倪雄飞[8](2018)在《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问题面临着法律和现实的困境。政府应该承担其尊重和保护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的义务,坚持普遍和平等的价值理念,从宪法和法律层面完善灵活就业者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各项制度,并建立社会保障权的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王春雨[9](2017)在《浅谈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理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世界瞩目的效益,国家的影响力也得以提升。然而社会的分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城市与农村的分化程度增加。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民的社保问题,展开了农民社会保障的新思路的探讨。为广大农民的基本权益实现提供了法理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6期)

吴德帅[10](2017)在《消解与重构:制度演进视阈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权有其独特的演进脉络。从社会救助权与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确立到福利国家的普遍建立与发展,从社会保障权因自身结构缺陷与外在挑战而面临消解性危机到不同理论流派引领的社会保障权重构之路,社会保障权经历了产生、发展、消解与重构的过程。社会保障权的历史演变为中国社会保障权建设提供的启示是中国社会保障权要回归公民身份,发挥各主体积极性并体现共生思想。(本文来源于《社会保障研究》期刊2017年05期)

社会保障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1982年《宪法》以前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财产权的地位并不重要。计划经济条件下,财产权的种类和收益功能被严格限制,使其成为劳动权的附属权利,是劳动权实现的若干收益之一,关于农民劳动权的争议更是凸显了这样一种基本权利位阶关系。社会保障权发轫于劳动权,在宪法中其权利主体为劳动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宪法修改,社会保障权逐渐脱离出劳动权条款,权利主体扩大为全部公民,且直接形成了《社会保险法》。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保险虽规定在《社会保险法》里,但仍应被视为宪法劳动权具体化的产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保障权论文参考文献

[1].马晓华.欧盟移徙工人社会保障权之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2].郭思源.管窥我国宪法劳动权与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的关系[J].山东工会论坛.2019

[3].王琳.社会福利视野下的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实现问题研究[J].环渤海经济了望.2019

[4].谷永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5].陈金钊,吴冬兴.正视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方法[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6].何小丽.华侨社会保障权保护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8

[7].杨中英.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探讨[J].山西农经.2018

[8].倪雄飞.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9].王春雨.浅谈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权的法理思考[J].法制博览.2017

[10].吴德帅.消解与重构:制度演进视阈下的社会保障权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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