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独立性与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独立性,物权,代理权,关系,公信力,善意,所有权。
独立性与无因性论文文献综述
周先鹏[1](2016)在《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德国将物权行为理论贯彻入其民法典之后,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影响了很多国家的物权法立法进程。由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只是涉及买卖、赠与、互易行为中的,本文将以买卖行为为切入点,考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物权行为的态度,再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最后对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作出了客观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0期)
王焱,汤静雅[2](2013)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实证法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实证法上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承认与否,向来有所争议。通过实证法分析,单从买卖致所有权移转的角度,以《物权法》与《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大部分实证法法条承认债权行为不可导致物权变动,另有部分法条则肯定物权行为的存在。而对于抽象原则,实证法法条持否定态度。(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张坤[3](2012)在《论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及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是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其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代理制度体系。在两大法系之中,没有哪个领域私法理论的差别有代理理论那样大。在国际贸易日益频仍,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日益趋同的今天,我国制定民法典应选择在传统大陆法系框架内构建我国的代理制度体系,坚持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及无因性。代理权的授予的独立性是指代理权授予与基础关系并不相同,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基础关系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二者之间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其构生效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不同。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不是法学家书房里的产物,其毋宁是源于商事实践的客观实际。代理权授予与基础关系的区分,由此形成了代理制度的内在体系,为构建民法代理制度的外在体系奠定了基础。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理论的主要内涵是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基础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代理权授予的效力只是代理权授予独立性的一个推论。根据普通的逻辑学常识,我们否认结论的正确性,就等于否认代理权授予独立性的客观实际。代理权授予作为特殊法律行为,根据特殊法律行为无因化的发展趋势,代理权授予具有无因性,能够更好的促进交易的便捷。两大法系代理理论无论表面上存在多大的差异,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有融合与趋同的趋势。统一国际国际贸易代理制度的前景十分乐观。在国际贸易代理领域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之前,我国代理制度立法没有必要贸然引进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这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难以融合,况且英美代理理论本身也有自身难以解决的内在矛盾。为此,未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由此构建代理制度的内在体系及外在体系,回归代理制度源于商业惯例的本来面目,回归代理制度不同于基础关系的客观本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5-01)
梅瑞琦[4](2010)在《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相宇[5](2010)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强调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并由此认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相互分离。但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可回避的漏洞和缺陷。事实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都有相对性。我们应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物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批判的采纳,使其符合我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法律实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4期)
白晓梅[6](2009)在《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代理授权行为的性质,一直是存有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本文试从理论结合我国的立法上分析之。(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09年09期)
张鹏[7](2008)在《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兼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一个无效案例出发,引发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这一问题的思考。本文首先介绍了该无效案例以及存在的不同观点;然后,全面介绍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接着,本文对于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进行实证研究;之后,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得以全面综述。笔者认为,代理权授予行为是独立的事实行为,相对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从而《审查指南》没有必要对于公民代理的情况限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内容,并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只需要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文意在对无效案件中代理权限的审查以及《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促进。(本文来源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暨学术论坛会议论文集》期刊2008-12-18)
周金恋[8](2008)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因其高度抽象而难于理解,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它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毫无存在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第叁人的交易安全比原权利人的权利更有保护的必要。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群,它们都有各自适用的空间。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体系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法体系也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6期)
姜兰兰[9](2008)在《论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授权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直接影响到本人能否以单方行为授予代理权或撤消代理权而不必与代理人达成一致以及代理授予与委托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区分问题;授予行为的无因性问题,则直接决定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无效或撤消时,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归于消灭。为保护本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应坚持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本文来源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陈科[10](2008)在《论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代理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权的发生原因,是代理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是事实判断问题,授权行为区别于基础关系,并不是基础关系的外部表现,其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价值判断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角度出发,我们应在代理制度中坚持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3期)
独立性与无因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实证法上对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承认与否,向来有所争议。通过实证法分析,单从买卖致所有权移转的角度,以《物权法》与《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可证明大部分实证法法条承认债权行为不可导致物权变动,另有部分法条则肯定物权行为的存在。而对于抽象原则,实证法法条持否定态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独立性与无因性论文参考文献
[1].周先鹏.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J].法制与社会.2016
[2].王焱,汤静雅.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实证法考察[J].求是学刊.2013
[3].张坤.论代理权授予的独立性及无因性[D].苏州大学.2012
[4].梅瑞琦.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
[5].相宇.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再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
[6].白晓梅.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J].改革与开放.2009
[7].张鹏.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兼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制度的完善[C].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暨学术论坛会议论文集.2008
[8].周金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评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8
[9].姜兰兰.论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
[10].陈科.论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J].法制与社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