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归责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因果关系,理论,刑法,客观,主观,事由,条件。
归责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虎[1](2019)在《论刑法替代因果关系的归责:理论基奠与事实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替代因果关系具有数人分别实行、造成同一结果、具体致害人不明等特征。刑法理论对替代因果关系的既遂归责,颇存疑异。鉴于替代因果关系的独特性,一般场合,对替代因果关系的既遂归责应予否定;对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或者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应当肯定替代因果关系的既遂归责。替代因果关系的情形并非纯粹的疑案,肯定特定条件下替代因果关系的既遂归责,既不违反责任主义,也不违反罪责自负与疑案从无的原则。替代因果关系的归责,不同于重迭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的归责。(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9期)
汤维和[2](2019)在《论风险升高理论在过失归责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升高理论在证据、一般经验法则无法确定危害结果责任归属上提供了指引,但也因违反罪疑惟轻原则、结果犯定罪量刑方法而饱受争议。本文从风险升高理论正当性依据、义务违反关联性与关联阻却事由出发,探索适用风险升高理论的规则与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李婕[3](2019)在《以客观归责理论评价精神伤害因果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精神伤害作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定罪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其实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要重点厘清。例如,甲经常受丈夫冷嘲热讽、拳打脚踢,导致甲白天工作时精神恍惚影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17)
吴倚汐[4](2019)在《论客观归责理论的构成要件辐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归责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饱受诟病,在我国却被奉为圭臬。该理论实质地判断因果关系,将结果的行为归属纳入到不法的体系判断之中是有待商榷的。构成要件辐射范围历来为争议的焦点所忽略,其本身具有的形式性是进行客观归责理论改造的出发点,首先应当对其进行学说史上的考察,对其发端的起因进行详细梳理;其次对其进行体系性扩张和主观归责视野下的限缩,尝试进行规范视角下的形式化和价值实现,为客观归责理论的整体变更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淮阴工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林塑斌[5](2019)在《因果关系理论的实务立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果关系在犯罪行为构成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司法实务中许多疑难案件都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形成因果关系理论的通说。面对这种现状,笔者在梳理总结实务立场的基础上,澄清实务立场混乱的原因,提出在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下,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将其纳入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素中。同时,明确区分归因与归责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逻辑步骤,在归因判断上适用原始条件理论,处理事实因果,在归责认定上,适用客观归责理论,以期在实务中能形成规范统一的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4期)
王盛,孙婷婷[6](2019)在《以“客观归责理论”分析渎职犯罪一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归责理论发源于德国,并在德国刑法学理论中成为极具影响力的学说,该理论引入中国已有十多年,在司法实践中,恰当运用客观归责理论也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思路,得出正确的结论。“客观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德国学者罗克辛教授。该理论目前在德国是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其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8)
马文刚[7](2019)在《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犯归责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客观归责理论从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而来,尤其是在过失犯研究中应用广泛,目前已经成为德国影响很大的学说。当前我国这种以结果的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为中心的传统过失犯理论,对过失犯的理解仍偏重于主观心理状态和结果归责层面,没有建立起体系化、类型化的具体判断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造成过失犯归责的不一致,因而需要一套精细化的判断规则和规范化的判断标准。而客观归责理论重构了过失不法行为,它遵循从事实判断到规范判断,揭示过失实行行为的实质内涵并将其基准化,并以规范保护目的来限制过失犯的归责范围,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反复检验法益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避免,然后考察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法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目的关联性。现阶段我国应当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以更好地解决过失犯归责的问题。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梳理。除绪论外,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传统过失犯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对德日过失犯理论的优劣进行对比与分析可以为我国过失犯理论的重构提供有价值的借鉴。第二部分系统阐述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不法行为的重构,包括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规则展开论述,以及系统分析了客观归责理论对过失不法的重构路径。第叁部分系统阐述目前我国过失犯立法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以及我国当前过失犯研究面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归责理论中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和下位规则能够精确而规范地解决过失犯归责的实务问题,以体现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犯归责中的价值所在。第四部分是全文的主体和点睛之笔,通过客观归责解析的方式重新构造过失犯罪形态,围绕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规则展开讨论,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在今后的具体应用中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2)
孙运梁[8](2019)在《以客观归责理论处理特异体质伤害案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伤害案件中,对于行为人在不知道且难以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脏病等疾病的情况下,因其轻微伤害行为引起被害人心脏病等疾病突发而死亡的场合,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否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无疑是考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归责理论实用性的试金石。(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12)
庞婧,赵微[9](2019)在《论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借鉴——以海上交通事故类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违反海上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元复合性、受不确定介入因素制约等特点,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无法解决实践中这种较为典型的因果关系判断难题。对此问题,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不被允许危险的实现"及其下位规则具有合理性。按照这一思维路径,首先应明确"先归因再归责"的判断范式,在确认事实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一步适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规范保护目的、危险升高等对构成要件内容进行规范判断,从实质上检验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璇[10](2019)在《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早期的刑法理论,是根据因果关系理论来解决归责问题的。人们在确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采取的是“条件公式”的判断方法,但这样会无限扩大客观构成要件的成立范围。于是,在理论界就出现了通过限制因果关系的成立,从而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范围加以限定的尝(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3-20)
归责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风险升高理论在证据、一般经验法则无法确定危害结果责任归属上提供了指引,但也因违反罪疑惟轻原则、结果犯定罪量刑方法而饱受争议。本文从风险升高理论正当性依据、义务违反关联性与关联阻却事由出发,探索适用风险升高理论的规则与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归责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张小虎.论刑法替代因果关系的归责:理论基奠与事实根据[J].政治与法律.2019
[2].汤维和.论风险升高理论在过失归责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9
[3].李婕.以客观归责理论评价精神伤害因果关系[N].检察日报.2019
[4].吴倚汐.论客观归责理论的构成要件辐射范围[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9
[5].林塑斌.因果关系理论的实务立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9
[6].王盛,孙婷婷.以“客观归责理论”分析渎职犯罪一则[N].检察日报.2019
[7].马文刚.客观归责理论在过失犯归责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大学.2019
[8].孙运梁.以客观归责理论处理特异体质伤害案件[N].检察日报.2019
[9].庞婧,赵微.论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借鉴——以海上交通事故类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10].陈璇.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理论[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