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创设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该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解决双方间的投资纠纷,促进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机制在其实施规范、实施机构、实施方式与程序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机制功能的发挥,亟需结合域外经验与自贸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策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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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杨海涛
关键词: 中国,东盟,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
来源: 齐鲁学刊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国际法
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国—东盟自贸区国际仲裁机制研究”(CLS(2016)C36),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法律机制研究”(17BFX002)
分类号: D997.4
页码: 111-117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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