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学论文-欧阳天健

法解释学论文-欧阳天健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解释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法解释学,扩围

法解释学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天健[1](2019)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固体废物税目的法解释学省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保护税立法是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税目较为狭窄,尤其是在固体废物这一税目的制度设计上,尚有不少不足之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际的不协调所导致。在短时间内无法对相关法律进行大修的情况下,就需要解释学工具的介入,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概念进行解释学分析,以做到法际融合。但目前实践中的解释体系存在行政中心主义的偏离。在未来的路径构建中,需遵守《环境保护税法》与《固废法》的共同宗旨,并秉持税法学基本立场,在横向与纵向间合理配置解释权,以立法解释为税目新增的唯一解释学路径,明确行政解释的作用在于落实与细化税目。(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刘文轩[2](2019)在《叁个概念、两处“竞合”、两项“冲突”——认罪认罚从宽之法解释学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之内涵是适用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供述或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积极退赃退赔;"从宽"包含量刑上"优惠"和程序上从缓两个方面。"认罪认罚"虽与"坦白自首""刑事和解"存在逻辑交叉与概念竞合,但实则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累犯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拒不认罪"不应较之于"认罪认罚"一味从重处罚。(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马蓉[3](2019)在《从法解释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成人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我国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这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为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良好悔罪表现但又不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暂缓起诉的机会,一旦涉罪未成年人在暂缓起诉期间通过检察机关的考察就免于起诉,这样的处理方式更有利于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以司法经验的形式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使用,后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对该制度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自由裁量适用该制度的时候备受质疑,以至于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适用一直持有慎用、少用甚至不用的态度。本文从法解释学角度出发分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构建,以打消检察机关的适用顾虑和社会大众的质疑,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广泛运用,帮助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学校、社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2期)

冯汝[4](2019)在《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及立法完善——一种法解释学路径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现有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对部分案件中的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认定。在直接法律依据缺失的背景下,法解释学方法可以发挥填补法律规则空白的作用,但也存在责任的判断标准模糊、法律适用困难、范围边界不明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贷款人环境责任的激励与预防功能,应通过专门且明确的法律规则对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法定化,并在立法中对贷款人的绿色信贷注意义务、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免责事由以及责任的性质等进行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杜殿虎[5](2018)在《按日计罚性质再审视——以法解释学为解释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按日计罚制度在我国被提出以来,关于其性质的争论从未间断。以法解释学为解释视角,在对按日计罚进行语义学和罚款设定权主体两方面考察之后,将其定性为一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性质的行政处罚。进而通过运用介入因素和法律拟制理论对按日计罚中的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弥补了学界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讨论不足的问题。按日计罚制度的这一定性不仅要求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按日计罚的设定权主体,也不能将适用范围随意扩张变异,还要求在环境执法实务中不能罚无上限,一罚了之。(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毛岚[6](2018)在《从法解释学角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公平合理的消费市场至关重要。14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但其中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第55条规定由于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其在实务和理论界纷争众多。而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的第128条规定了民法特别法的衔接条款,将消费者保护也纳入了民法的体系之中,这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关系更加密切,但又因为法律体系以及价值取向的不同产生冲突,通过对这些冲突取舍协调,可以更好解决消法第55条的适用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9期)

高嘉蓬[7](2018)在《侦查监督问题的法解释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无论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都需要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增强人权保障理念,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逮捕、拘留后羁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身自由,关系到侦查羁押期间侦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等重要问题。介入侦查作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手段,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赞同,但也一直没有上升到法律规范。正视并解决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侦查监督的范围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侦查发现真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更高层次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5期)

王艳林[8](2018)在《论立法技术条文不重复规则与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标准化法》第25条强制性标准反向效力的积极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化法释义》将《标准化法》第25条解释为"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失偏颇,站在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上,本条款实际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反向效力,从强制性标准的效力来源、范围与适用对象叁方面可以发现反向效力规定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质量探索》期刊2018年04期)

高通[9](2018)在《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法解释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非法证据虽然与刑事非法证据具有密切联系,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分野,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独立于刑事非法证据规则而存在。监察非法证据的设定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监察实践,并在打击腐败与防范权力滥用间达至小心的平衡。监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特殊定位、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防范监察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打击腐败行为的需求以及监察权作用领域不同,是界定非法证据时着重考虑的几个因素。可依据权力违法的程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的程度,来设定监察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栾绍兴[10](2018)在《《立法法》第37条的法解释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赋予法律以正当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从而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立法法》第37条对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时间节点、公布内容、公布模式、范围目的、除外情况、公布期限以及反馈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立法法》第37条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提升为基本法律条款,对弥补"听取意见"的不足及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法》第37条蕴含了诸多价值,需要在解释与适用时予以尊重。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的实施应该明晰第37条条文的具体含义,明确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制度的价值目标,实现听取意见与征求意见的有效衔接。(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法解释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准确认识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之内涵是适用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供述或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并积极退赃退赔;"从宽"包含量刑上"优惠"和程序上从缓两个方面。"认罪认罚"虽与"坦白自首""刑事和解"存在逻辑交叉与概念竞合,但实则是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累犯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拒不认罪"不应较之于"认罪认罚"一味从重处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解释学论文参考文献

[1].欧阳天健.《环境保护税法》中固体废物税目的法解释学省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刘文轩.叁个概念、两处“竞合”、两项“冲突”——认罪认罚从宽之法解释学评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马蓉.从法解释学角度分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9

[4].冯汝.贷款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及立法完善——一种法解释学路径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9

[5].杜殿虎.按日计罚性质再审视——以法解释学为解释视角[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6].毛岚.从法解释学角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8

[7].高嘉蓬.侦查监督问题的法解释学分析[J].政法论坛.2018

[8].王艳林.论立法技术条文不重复规则与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标准化法》第25条强制性标准反向效力的积极意义[J].质量探索.2018

[9].高通.监察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法解释学分析[J].证据科学.2018

[10].栾绍兴.《立法法》第37条的法解释学分析[J].法律方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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