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履行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履行债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务,保证人,债权人,债权,利息,担保法,债务人。

履行债务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叶城斌[1](2019)在《迟延履行一般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如何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绝大部分法院判决对一般债务利息的表述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这一表述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很好理解,但(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18)

李文涛[2](2019)在《以他人物抵债之给付行为的善意取得适用——以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之给付行为如系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对该物之所有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行为,与其履行或所涉及债务之类型无关。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可适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由此助力法定债务目的之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3期)

曹泽玲[3](2019)在《侵权行为与契约债务不履行请求权竞合说》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与契约是两种主要民事责任。前者由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意义务,后者在于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侵权责任及契约不履行的成立要件即法律效果多数不同。但同一加害行为构成两种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则产生请求权竞合说的矛盾,关于两种请求竞合的说法繁杂,通过学说分类梳理,得出当权利受到损害时,应采取何种通说理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胡淑丽[4](2019)在《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最高额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最高额保证中,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接受清偿的,该清偿行为应认定为保证人履行最高额保证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剩余保证限额应扣除该清偿金额。案号一审:(2017)浙0304民初2586号二审:(2018)浙03民终1803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4期)

陈树森[5](2019)在《保证期间起算点拟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3月,B公司向A公司承诺将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次月,A公司、B公司及B公司的股东薛某又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由薛某为B公司的债务向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B公司全部付清A公司的货款为止。2(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4-25)

赵秀梅,毛昕[6](2019)在《旅行社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转团给地接社,地接社是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不同:有根据《合同法》赔偿实际损失;也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倍损失。旅游者如果选择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连带责任,采取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认定困难,应规定组团社和地接社是法定的债的移转,地接社和组团社承担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组团社的给付义务由实际服务商提供的,组团社应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应规定旅游合同是利益第叁人的合同,旅游者有独立的请求权。实际服务商的行为造成旅游者财产和人身损坏的,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7期)

刘敏敏[7](2019)在《破产清算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执行积案执行难成为长期困扰法院系统的死结,201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7]2号”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举措——执行转破产。随着执转破案件春天的来临,势必会推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的增长,无疑成为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但是“指导意见”而非司法解释,条文规定简短抽象,对于破产清算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对于执行阶段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应确认为破产债权至今无明确的立法依据,包括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深圳、四川等地对以上问题也存有争议,以上现象亟需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才能真正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才更符合立法及法律的特征和规律。除去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以经典判例与理论相结合,根据实践经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进而为破产清算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参考路径。第一部分概述,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由来为切入点,从历史渊源和制度发展两个层面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剖析,进而引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概念,亦从法定性与依附性、强制性与抑制性、惩罚性与补偿性叁个法律特征出发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进行详细解读,为了实现与破产债权相探讨和衔接之目的,进而明确破产债权的概念,通过对破产债权叁个法律特征即时间性与优先性、财产性与给付性、法定性与强制性的分析,引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之探讨。第二部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否列入破产债权的理论争议与个人浅见,从理论争议与个人观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对理论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能否列入破产债权的两类主流观点进行论述分析,总结争议焦点在于对“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不同解读;其次,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列入破产债权之必然性、现实性、可行性的角度出发,进而印证笔者的观点,无论是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还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列入破产债权的范畴。第叁部分关于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认定,以经典判例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式,以管理人工作为视角通过笔者办理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为例,总结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破产清算中认定适用时遇到的相关问题,依次对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债权能否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探索、一般债务利息在破产清算中的认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基数的确定等问题进行阐述,进而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印证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出台之必要性。第四部分我国破产清算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审查确认的建议,从有法可依之立法——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有据可依之守法——制定引入指导案例和劣后债权制度、有理可依之司法——建立破产清算的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叁个方面提出有利建议,完善破产法律法规,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明确列为破产债权范畴,以立法形式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予以明确;制定各地区统一的裁判规则和审查依据,借鉴国外关于劣后债权的制度设计;设立专门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和核算机构;建立法院—管理人破产清算一体化工作流程等,让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一制度在破产清算中真正落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3-16)

周晔[8](2019)在《未定履行期限合同债务的迟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定履行期限合同债务迟延构成的核心在于确定履行期限。逻辑上,就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先确定履行期限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迟延。确定履行期限时,依照协议补充、合同的补充解释、任意规定之顺序逐步进行。适用任意规定时,若有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但特别规定存在不足时,应当结合一般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以补充。《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属于一般任意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履行期限,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为履行期,履行期届满,即陷于迟延,不必另行催告。(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时明涛[9](2019)在《论债务不履行的基本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不履行是传统债法的核心,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履行迟延四种形态。大陆法系中,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履行属于违约形态,需根据债务的性质与内容加以判断。构成债务不履行时,不可归责的一方享有解除权,可归责的一方承担风险负担之责。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法分编应采狭义合同不履行的概念,并根据分则有名合同的特点增设归责事由作为要件。(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2期)

周丹,王玉珍[10](2018)在《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与时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对于这类案件的裁判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和清晰的判例指引,法院在裁判这类案件中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时效该如何计算,在阐述分析当前各种裁判观点的基础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的基础上,完善《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裁判规则,实现定纷止争。(本文来源于《老区建设》期刊2018年22期)

履行债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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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之给付行为如系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在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债权人对该物之所有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行为,与其履行或所涉及债务之类型无关。善意取得之规范意旨可适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由此助力法定债务目的之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履行债务论文参考文献

[1].叶城斌.迟延履行一般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如何确定[N].江苏经济报.2019

[2].李文涛.以他人物抵债之给付行为的善意取得适用——以履行法定损害赔偿债务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

[3].曹泽玲.侵权行为与契约债务不履行请求权竞合说[J].法制博览.2019

[4].胡淑丽.决算期届满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最高额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效力[J].人民司法.2019

[5].陈树森.保证期间起算点拟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日为准[N].中国商报.2019

[6].赵秀梅,毛昕.旅行社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责任与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9

[7].刘敏敏.破产清算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分析[D].山东大学.2019

[8].周晔.未定履行期限合同债务的迟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9].时明涛.论债务不履行的基本构造[J].学习与实践.2019

[10].周丹,王玉珍.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叁人提供保证的性质与时效问题[J].老区建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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