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加害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被害人,见义勇为,高空,公安人员,家庭暴力,交通事故。
加害人论文文献综述
蔡政忠,陈玉婷,甘燕娴[1](2019)在《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一般人认知当中几乎以女性居多,华人社会受制于文化氛围与男性面子影响,往往已经是既成家暴事实也不愿意坦然面对,无论是旁人或当事者多以"忍她、让她、不理她"的冷处理方式来应对,加上对家庭关系不了解的局外人多误以为这是疼爱老婆的行为表现,更造成男性家暴受害者在极需介入安慰与关怀调解的重要时机因此错过,也造成家庭与婚姻关系场域的权力失衡,长期以往更是埋下感情破裂与离婚的伏笔。本研究是针对婚姻与家庭暴力的女性加害人与男性受害者,在家事法庭与婚姻调解过程转介到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的离婚前调解与辅导班所进行的实证研究,论文从司法与心理干预模式、以教代刑和以教代罚、团体治疗计划,以及Dulutu等几大模式,针对家庭暴力男性受害者的可行性预防措施来进行研究,希望透过国内外婚姻调解的具体作法来提高男性家暴的自我防卫意识。(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祁欢[2](2019)在《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不断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与此同时社会风险也日益增加,引发了诸多全新的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侵权责任法也需与时俱进,对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做出一些突破。针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87条做出了专门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规定虽然为解决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打破了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不一的尴尬局面,但是其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突破也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议。《侵权责任法》87条既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特的责任方式。在大陆法系,没有与《侵权责任法》87条相类似的规定。美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则与《侵权责任法》87条相似。在市场份额责任中,受害人因为使用了制造商制造的产品而遭受损害,但是无法得知具体的制造商,于是法院判令生产了可能造成同一或者同种损害产品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侵权责任法》87条与市场份额责任共同的事实要件: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但是无从得知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此时,应当由可能造成同一或者同种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这种责任称之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人权益功能的实现。面对社会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侵权责任法》需要与时俱进,对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进行突破,确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但是,保护普遍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功能,而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会限制行为自由,所以需要对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予以限制,以免过分限制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使《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人权益和行为自由的天平失去平衡。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详细论述什么是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建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如何建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第一部分为《侵权责任法》87条的概述,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87条的司法实践以及引发的争议。第二部分为《侵权责任法》87条与相关规定的对比。一是与共同侵权的对比,指出《侵权责任法》87条不是共同侵权,而是一种新的责任形式;二是与市场份额责任的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具有相似性,抽象概括出它们之间共同的事实要件,这种抽象出来的责任模式可以称之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第叁部分论述建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功能和共同侵权行为保护范围的不足两个方面来论述。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一方面将对构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另一方将介绍如何构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笔者将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危险性、行为的可替代性以及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司法方面展开论述。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完善。首先需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相关的规定;其次以容易发生大规模侵权领域的食品药品领域为例,介绍如何具体适用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20)
卢清华[3](2019)在《她由受害者变成了加害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她想打听一下伤者怎么样了,又不敢随便打电话;她想去自首又怕被关在看守所里受罪;她想到自杀干净地离开这个世界,又舍不得她的孩子……就这样,她不知不觉地来到了县城滨河西路的路边上,一直矛盾到了晚上8点20分。终于,等来了公安人员家庭生活中,李忠芳慢慢发现丈夫有点不对劲,不仅常常在家背着她打神秘电话,而且来往的手机短信、微信、QQ似乎不想让她看见。丈夫的这些不正常表现,终于让她有了"背着她在外面有了女人"的怀疑。而就在怀疑得到验证后,悲剧也紧接着发生了。(本文来源于《方圆》期刊2019年05期)
张泽尧[4](2018)在《在“刑事伙伴”视野下探讨被害人的“反抗”与加害人的“犯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杰明·门德尔松提出被害人学以来,关于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从未间断。生活中,被害人反抗致死、致残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首先,需要从辨析被害人反抗与加害人犯意改变的因果关系出发并对"被害人"、"反抗"、"二次加害"的概念进行明晰。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将被害人反抗行为对推动加害人犯意改变的力量分为"积极地协力"、"一般地协力"、"消极地协力"。最后,就如何实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出"识、稳、选、逃"四个基本要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4期)
杨立新,李怡雯[5](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适用,须严格按照"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叁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数人难以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同种行为,一车或者数车造成损害时,基本上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运用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具有类推适用其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伤亡费等,确定具体侵权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追偿权,被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严桂珍[6](2017)在《见义勇为中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探析——兼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第22条规定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应当首先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通过私法途径不能解决的,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者由政府提供兜底保障。这一规定将私法救济作为适用社会救助的前置程序,并未明示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可以作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是交叉关系,该条仅可以作为部分见义勇为者请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且其赔偿范围不能涵盖见义勇为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可以作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该条也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见义勇为,其仅可以作为部分见义勇为者请求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21条和第183条的适用关系上,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请求权竞合。(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7年12期)
王大伟[7](2017)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在社会公共安全中,不明加害人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行为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类高空抛物致害案件刚开始出现的时候,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所以案件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结果,各个理论研究者也针对案件的发表着不同的意见。高空抛物致使受害人身心受到很大的损害,但是由于此类事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导致事件发生后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所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其造成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及时的填补。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为受害人依法维护其权益和填补的损失带来黎明前的曙光。但是对这则法条的推出,在具体司法实践操作中和社会理论各界却又是对此有着褒贬不一的评价,其中的根源在于我国当前的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的理论研究多种多样,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理论支撑,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法条本身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涉及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免责事由等等一些列相关问题留有解释空间。本文结合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对其案件处理进行焦点问题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反思,揭示其中的不足,提出对策,完善加害人不明的法律制度和救济机制。本文分为四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是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的概述,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要阐述;第二部分是对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分析。通过归纳、分析争议焦点,为案件的反思打下基础;第叁部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案件引申出来的焦点问题进行思考分析;第四部分是总结出目前我国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总结出的缺陷,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10-01)
郭元鹏[8](2017)在《“见义勇为费用由加害人承担”体现司法公平》一文中研究指出据公安部网站3月18日消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本文来源于《大连日报》期刊2017-03-20)
顾永景,蔡道通[9](2015)在《论加害人不明时损失分担规则适用之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加害人不明时损失分担规则是我国法的一大创造,在世界各国立法例中罕见,在学术界曾经引发过巨大争议。对现有案例的分析已经证明,法官对该规则的理解不一,有扩大和类推适用倾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该条在目的上、对象上、内容上和范围上予以限缩,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该条引发的负面影响,并达到从解释论的角度改良该条之目的。(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11期)
宋妍洁,巫淑君[10](2015)在《治疗人员于性侵害加害人小区处遇面临的困境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研究主要目的在介绍性侵害加害人于台湾治疗处遇之发展历程,以及探讨在小区监控与处遇上治疗工作者面临的困境与反思。自公元1994年立法院始仿效国外立法,认定性侵害加害人应执行心理治疗处遇,之后经过多次修订后,其治疗模式大致底定。本文即在介绍小区处遇模式以及治疗人员于此模式中面临的困境、因应与反思,希望以协助此领域实务工作者于工作中之参考与应用。(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the 5th Conf. on Psychology and Social Harmony (CPSH 2015)》期刊2015-05-22)
加害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的不断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与此同时社会风险也日益增加,引发了诸多全新的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侵权责任法也需与时俱进,对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做出一些突破。针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87条做出了专门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规定虽然为解决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打破了以往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法律不一的尴尬局面,但是其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突破也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争议。《侵权责任法》87条既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独特的责任方式。在大陆法系,没有与《侵权责任法》87条相类似的规定。美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市场份额责任则与《侵权责任法》87条相似。在市场份额责任中,受害人因为使用了制造商制造的产品而遭受损害,但是无法得知具体的制造商,于是法院判令生产了可能造成同一或者同种损害产品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我们可以抽象概括出《侵权责任法》87条与市场份额责任共同的事实要件: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但是无从得知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此时,应当由可能造成同一或者同种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这种责任称之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制度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人权益功能的实现。面对社会发展提出的新挑战,《侵权责任法》需要与时俱进,对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进行突破,确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但是,保护普遍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也是《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功能,而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会限制行为自由,所以需要对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予以限制,以免过分限制人们普遍的行为自由,使《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人权益和行为自由的天平失去平衡。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详细论述什么是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建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如何建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第一部分为《侵权责任法》87条的概述,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87条的司法实践以及引发的争议。第二部分为《侵权责任法》87条与相关规定的对比。一是与共同侵权的对比,指出《侵权责任法》87条不是共同侵权,而是一种新的责任形式;二是与市场份额责任的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具有相似性,抽象概括出它们之间共同的事实要件,这种抽象出来的责任模式可以称之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第叁部分论述建立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功能和共同侵权行为保护范围的不足两个方面来论述。第四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一方面将对构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另一方将介绍如何构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笔者将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危险性、行为的可替代性以及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司法方面展开论述。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完善。首先需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相关的规定;其次以容易发生大规模侵权领域的食品药品领域为例,介绍如何具体适用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侵权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加害人论文参考文献
[1].蔡政忠,陈玉婷,甘燕娴.台湾修复式司法针对女性加害人的社会工作处遇模式[J].青年与社会.2019
[2].祁欢.论加害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边界[D].南京大学.2019
[3].卢清华.她由受害者变成了加害人[J].方圆.2019
[4].张泽尧.在“刑事伙伴”视野下探讨被害人的“反抗”与加害人的“犯意”[J].法制与社会.2018
[5].杨立新,李怡雯.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6].严桂珍.见义勇为中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探析——兼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2条[J].政治与法律.2017
[7].王大伟.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17
[8].郭元鹏.“见义勇为费用由加害人承担”体现司法公平[N].大连日报.2017
[9].顾永景,蔡道通.论加害人不明时损失分担规则适用之限缩[J].河北法学.2015
[10].宋妍洁,巫淑君.治疗人员于性侵害加害人小区处遇面临的困境与反思[C].Proceedingsofthe5thConf.onPsychologyandSocialHarmony(CPSH20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