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权属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强制执行权属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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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属性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解庆利[1](2014)在《强制执行公证的司法权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强制执行公证的起源及比较法研究强制执行公证是大陆法系公证的重要特征之一。一些学者认为:"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债务人执行承诺约束制度。"~①据杨兆龙先生考证,古代意大利利郎巴德民族的法律给债权人以特别保护,凡以书面证据证明成立的债务,债权人得取得债务人之财产为执行之担保,即这样的债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且这种执行权不(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4年12期)

唐力[2](2011)在《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3期)

苏静[3](2006)在《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权力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权,而是司法强制执行权。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是司法强制执行权代替行政强制执行权。这种替代以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似性为基础,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为必要。(本文来源于《武警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苏静[4](2005)在《试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及其法律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强制执行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国家权力,它与一国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是否有关,这是行政强制执行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既关系到我们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和完善,也关系到如何有效地建立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控制机制。 前言部分,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出发,阐述研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及其法律控制有哪些实践意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一部分,对目前学界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的叁种主要观点,即行政权力说、司法权力说和混合权力说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影响学者们对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判断叁个主要因素:即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对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延的不同界定和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性。 第二部分,通过对具有代表意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普通法系国家美国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的理论和立法的研究,进一步分析阐述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的决定因素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契合。 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即使是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下,行政强制执行权也不具有司法权力的属性。因为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并非把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交给人民法院来行使,人民法院在接受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进行审查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在行使另外一种强制执行权,即司法强制执行权。事实上,现行体制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让司法强制执行权代替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方式来实现制约行政权力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制度安排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和司法强制执行权在功能上的相似性为基础,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为必要,是符合法治发展方向的。 第四部分,在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这一观点的基础上,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途径入手,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和立法,分析得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控制措施的不足,具体包括: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不明、对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缺乏科学合理的配置、缺少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系统性规范、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违法行使的责任制度和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尚不健全。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控制措施的不足,提出未来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付士成[5](2002)在《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及其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做出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义务的实现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负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二是负有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或者虽然没有明示地拒绝履行义务,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受阻。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是具体行政行为自身效力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受阻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公共权力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这种做法在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上,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或行政执行。本文(本文来源于《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期刊2002年00期)

刘淑丽[6](2002)在《执行制度改革中强制执行权双重属性的价值、冲突与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权属性。在这一部分中又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强制执行的含义及历史发展。在这个问题中作者阐述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权、强制执行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多个角度对强制执行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同时又介绍了强制执行的历史发展: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从对人执行到物执行;从民行交叉、以刑代执到刑执严格区分;从审执不分到审执分立。第二个问题是强制执行的性质或称属性。在这个问题中,重点论述了司法权的概念、行政权的概念,以及司法权与行法权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得出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 第二部分是关于强制执行权属性认定的价值。作者认为对强制执行权作双重属性的认定有叁个方面的价值:第一,奠定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的理论基础;第二,为执行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理论依据;第叁,为执行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叁部分是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作者认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在这一领域中的冲突表现在叁个方面:第一,新的执行理念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的冲突。作者首先介绍新的执行理念的内涵及其体现的诉讼理念,这种新的理念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司法权属性的特点,这与执行新机制的行政权属性的特点相冲突;第二,存在着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的冲突。从执行制度改革的实践看,是行政权强化的过程,也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化的过程,而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权强化的过程,或者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选择的过程。因此,在审判机制改革中反映出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的冲突。第叁,具体执行制度改革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在执行制度改革中,有些制度的设计是以当事人诉讼模式为出发点,有的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出发点,从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以特有的方式表现上来,并在具体诉讼制度中产生冲突。 第四部分是强制执行权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作者认为,要协调二者的冲突,首先要承认两种权利属性冲突 一2 一 o卜 的合理性。从历史和国外司法实践看,都存在着这种冲突, 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其次,要使执行制度的改革与整体审判 方式改革保持一致,这是协调冲突的重要途径。如果执行制 度的改革选择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为路径,那么与审判 方式改革就保持了一致性,等于强化了司法权属性,从而使 冲突得到协调。作者还就如何改革能达到这一目的提出了 具体设想;第叁,执行监督应当作司法权属性的选择。作者 认为,现有的执行监督手段基本上都是行政手段,缺乏权威 性和规范性,而且监督分寸把握不好容易造成这种权力的 滥用。因此,应以发展司法权监督为重点,辅助行政权监督, 从而减少或弱化二者的冲突。途径是:其一,对执行权力进 行划分后由不同人行使;其二,完善执行司法救助途径。其 叁,设定执行管辖权转移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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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执行权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1].解庆利.强制执行公证的司法权属性[J].中国公证.2014

[2].唐力.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J].甘肃社会科学.2011

[3].苏静.行政强制执行权属性辨析[J].武警学院学报.2006

[4].苏静.试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及其法律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5].付士成.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属性及其归属[J].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2002

[6].刘淑丽.执行制度改革中强制执行权双重属性的价值、冲突与协调[D].郑州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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